湖南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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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4
企业年金管理
审核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2006〕132号)第五条第二款: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7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担保等行为
1、《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0〕34号)五、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2、《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1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2、《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2〕199号)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10
经济运行分析及日常财务动态监测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2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水平进行调控;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5〕96号)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在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七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实行审核制,对竞争类企业实行备案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8
清产核资
监督、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不良资产核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9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组织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四、(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五、(十四)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五、(十六)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2号)第五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4号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国资〔2004〕104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5
财务预算管理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276号)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6
财务决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统计
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年度财务决算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3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企业负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第十二条:2014年起,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2、《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湘办发〔2015〕23号)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分配处
4
企业年金管理
审核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2006〕132号)第五条第二款: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7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担保等行为
1、《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0〕34号)五、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2、《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1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2、《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2〕199号)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10
经济运行分析及日常财务动态监测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2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水平进行调控;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5〕96号)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在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七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实行审核制,对竞争类企业实行备案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8
清产核资
监督、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不良资产核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9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组织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四、(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五、(十四)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五、(十六)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2号)第五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4号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国资〔2004〕104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5
财务预算管理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276号)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6
财务决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统计
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年度财务决算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3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企业负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第十二条:2014年起,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2、《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湘办发〔2015〕23号)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