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编稿时间: 2010-11-05 10:51:00 来源:业考处作者: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证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客观公正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企业改制重组
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请示;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根据
报送资料
责任
科室
责任事项
备注
3
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
审批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1.请示;
2.章程(修改)草案;
3.关于章程起草或修改情况的说明;
4.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2.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包括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改制重组形式、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重组后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3.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5.改制重组方案涉及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章程(修改)草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根据委主任办公会或委领导审议意见出具批复至报文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湘国资[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8〕13号)各监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即由省国资委单独出资,下同)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即由省国资委控股、参股,下同)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各监管企业:为规范监管企业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6〕19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担保是指监管企业以第三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监管企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二、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内担保)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即提供的担保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出资比例);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涉及破产诉讼、资产负债率过高(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非制造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审计后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对外担保)。
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国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依规。
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说明:
1.本《清单》所列事项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作为出资人代表应当履行的各项监管职责,但不包括监督检查、党群工作以及其他非出资人监管事项。
2.本《清单》印发后,我委将严格按照本清单的规定行权履职,对于清单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3.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由出资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但下列事项,由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一是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二是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是子企业改制、上市、变更实收资本等致使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
4.本《清单》所列各监管事项,统一按照《××市国资委行权履职流程图》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
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正> 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相对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总页数】3页(P2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J], ;
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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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市国资委责任清单
市国资委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123456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7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所监管企业改革方案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企业改制、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行为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重点检查;对审核批复的相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上报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1.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等相关工作实际情况;2.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指出相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前制订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时可听取企业实施情况介绍,进行质询,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核实情况等。
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1.责令企业限期整改;2.对有违纪、违法情节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整改;3.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二)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市属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国有股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及对外担保监管制度的情况;(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三)企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下放审批权限,未按国有产权监管规定处置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及改制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
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执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资产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湘国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3号)各有关企业:现将《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探索经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元月六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董事会全面负责的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董事会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就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出资人负责;董事长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2、与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原则。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内部控制、投资决策、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安全生产等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的业务流程。
3、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原则。
省国资委选择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面上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找准自身薄弱环节,明确重点、循序渐进,积极有序地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在探索并建立分业务、分部门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2、股权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4、其它投资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
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额。
(四)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有经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已进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库、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省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控股、参股或控制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或职工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其他省属企业和市州国资监管企业可参照实施。
子企业的投资由企业负责监管。
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子企业的投资进行管理。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HNPR-2011-27003)各市州国资委: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
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26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委制定了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经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5年9月8日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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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处
4
企业年金管理
审核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2006〕132号)第五条第二款: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7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担保等行为
1、《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0〕34号)五、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2、《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1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2、《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2〕199号)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10
经济运行分析及日常财务动态监测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2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水平进行调控;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5〕96号)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在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七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实行审核制,对竞争类企业实行备案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8
清产核资
监督、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不良资产核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9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组织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四、(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五、(十四)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五、(十六)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2号)第五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4号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国资〔2004〕104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5
财务预算管理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276号)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6
财务决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统计
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年度财务决算
业绩考核与
分配处
3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管理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企业负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第十二条:2014年起,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2、《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湘办发〔2015〕23号)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