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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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失效依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

第六条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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