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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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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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解读xx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解读国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偏高,曾一度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

11月19日下午,记者从全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工作电视会议上了解到,改革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将由根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鼓励三局部构成,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加。

xx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

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我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为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负责人重视企业的长远开展。

《意见》规定,改革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根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鼓励3局部构成,与改革前的实际薪酬结构相比,增加了任期鼓励收入。

改革后,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根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绩效年薪以根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底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鼓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

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鼓励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加。

《意见》规定,省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当风险等因素,根本年薪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绩效年薪以根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平均不超过负责人根本年薪的2倍以内确定,任期鼓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去其他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领取福利性货币,曾是少数国企负责人为自己谋取福利的手段。

改革后,明确规定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去其他企业兼职取酬,不能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励。

直接监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直接监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派出董事、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纳入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为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五)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考核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经认定的政府补助×50%-企业变卖主业优质资产产生的净收益×50%-其他经省国资委认定的占当期损益1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50%。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府登〔2010〕155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考核计分办法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计算公式(一)1、审计调整数额包括:⑴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专项意见书以及监事会相关监督检查报告中披露的企业违反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⑵中介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影响当期损益的具体数额。

⑶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的事项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具体数额。

2、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包括: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转让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利润占企业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的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100%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平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考核利润总额调整因素影响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调整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1、资本成本率的确定:监管企业资本成本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28【实施日期】2006.08.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失效依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6〕182号)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我们对《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出台《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进一步国有企业改革,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加强国企党建工作等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制度,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国企党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稳步提质增效,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省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经营业绩和专项工作相结合。

着力“管资本、强党建、抓改革、促发展”,在坚持重点考核经营业绩的条件下,将企业党建、资产资本管理、改革改制和创新发展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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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办法国资委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管辖国有企业,保证其经营活动进入正确的轨道,提升企业的经济利润和整体实力。

为了在企业工作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国资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年度业绩考核,以营收、利润、市场地位等作为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1. 营收能力: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

2. 利润水平:公司年度净利润或净利润率与去年相比的增长情况。

3. 经营风险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信用风险、品质控制等风险管理情况。

4. 市场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口碑、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5. 公司治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等管理模式。

6. 社会责任:公司对环境、安全、公益等的关注和实践。

二、薪酬核定办法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国资委制定薪酬核定办法。

公司优秀负责人的薪酬应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薪酬,良好和及格负责人的薪酬相应适中,不及格负责人薪酬应该相应下调或撤职。

具体的核定办法如下:1. 优秀负责人:年度薪酬可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20%。

2. 良好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加薪,加薪幅度不超过10%。

3. 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变或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10%。

4. 不及格负责人:年度薪酬相应下调或撤职。

三、考核评估和公示国资委在制定薪酬核定办法之前,要通过业绩考核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且不会存在私心和偏见。

评估的评价标准应该严格公正,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

评估完成后,评估报告要进行公示,让公司的职工、股东、媒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考核过程和结果。

同时,对考核过后的业绩表现优秀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发创造性和凝聚力。

总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表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国资委通过制定业绩考核标准和薪酬核定办法,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管理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副职负责人按照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

新任职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从企业内部调剂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再购置新车。

新成立企业的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o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

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车辆,以补助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计价标准。

(三)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四)企业上年度亏损、非政策性因素发生效益连续下滑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等)、监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长政发[2014]35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7【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7日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上述人员,不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外派董事、外派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外派财务总监。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和非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相区别的原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

岳阳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新

岳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常(持续)运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下列全职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委员;(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外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四条市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的董事会对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按本办法进行,试点企业董事报酬由市国资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确定。

第五条股份制中由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确定薪酬超出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部分应当交回公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国情市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价值贡献,逐步分类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湘国资考核[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湘国资考核〔2012〕138号)各监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从2010年起建立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制度,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薪酬价位对企业薪酬水平的指导作用,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建设,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分配调控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和精确化水平起到了良好作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分配〔2012〕357号)要求,现将开展2012年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有监管企业均纳入薪酬调查范围,各监管企业总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开展职工薪酬调查工作,认真填报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和准确。

二、各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填报数据为单户企业个别报表的数据,不得是合并报表的数据,三级及以下企业既可填报个别报表数据,也可填报合并报表数据。

三、《2012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说明书》及《调查问卷PPT演示》可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企业分配局子站下载和浏览。

请参与调查的企业务必下载今年的《调查问卷》(使用以前年度的《调查问卷》无法上传数据),填报时注意金额单位。

四、请各监管企业于7月15日前,在2011年调查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将新增、退出、更名、变更代码的企业信息,按照层级结构(集团总部、二级、三级及三级以下)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并同时报送我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湘国资[2010]9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0]97号HNPR-2010-27002)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关乎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那么薪酬管理都有哪些办法呢?下面是店铺收集的关于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二)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三)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四)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第四条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薪酬体系构成第一节薪酬体系构成第五条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

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二)平时奖金与员工工作绩效相联系,主要包括月度奖金、半年奖金、大修奖金。

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30%—35%。

其中月度奖金提取额根据年度基本薪酬总额、奖金所占比例、月度净利润和市场难易程度,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以月度平均奖金额为基数,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湖南部署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11月19日,湖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改革后的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副省长蔡振红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央和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省直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和由各市州党委、政府所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目前的薪酬结构相比,增加了任期激励收入,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

”省人社厅副厅长杨长永说。

《意见》规定省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人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平均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杨长永解释,这是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确定的。

同时,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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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湘国资[2006]18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失效依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湘国资〔2006〕182号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矿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副矿长)。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省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审批行文。

第六条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会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

企业负责人要依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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