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刑讯逼供犯罪查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刑 讯逼 供 的证据 , 本身 就难 以取得 。而 变相 的逼 供行 为 , 诸
就更加 难 在 派 出所时 头 部被 民警 殴打 。经 该检 察机 关侦 查监 督处承 办人 如对 犯罪 嫌疑人 采取 长时 间不让 睡眠 的连 续审 讯方式 , 审查, 罗 某某 头顶 部确有 外伤 痕迹 。该 院侦 查监 督处认 为 , 犯 罪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权 实施 的侵犯 公 民人 身权 利的 犯
罪, 特别 是公 安 民警 实施 的刑 讯逼 供犯 罪 , 严重 地败 坏 了国家机 关 的形 象 , 干扰 了司法机 关 的公正 活动 , 妨 碍 了社会秩 序 的和谐
稳定, 具 有极 大 的危害 性 , 因此 , 必须 依法严 厉惩 治 。
2 0 1 2年 6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箫 也有控 告 办案 民警 实施 不法 侵 害的权 力 。这些 都 是刑 讯逼 供案
某某、 罗某某 、 应某某 等多 人涉嫌抢 劫罪 一案 时, 犯罪嫌 疑人 应某 件 线索 少 的原 因。 某 控告 称 , 其 在 当地 公 安分局 刑侦 支 队时被 民警 殴打 , 导 致耳 部 受伤, 听 力下 降 , 经诊 断为外 伤性鼓 膜 穿孔 ; 犯罪 嫌疑人 罗某某 称
进 行殴 打 。 经两 家医 院分 别诊 断 , 自某某 右胸第 7 、 8根肋 骨骨折 工 作中通 过合法 的途径 不 能顺利地获 取犯 罪嫌疑 人 口供 的时候 , ( 陈 旧) ; 头 面部 软组织 损伤 , 皮 下淤 伤 。腰部 外伤 、 挫伤 , 第 三腰 就很 容 易采取 刑讯 逼供 的方 式 。 在审讯 的过 程 中, 只要 犯罪 嫌疑
椎横 突 骨折 。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刑法罪名 刑讯逼供 PPT
主体
司法工作 人员如: 侦查人员 逼取口供 的目的
年满16周岁、 年满16周岁、 有监管职权的劳动 具有刑事责任 改造机关的工作人 能力的自然人 员如:狱警 伤害他人的目 的 压服被监管人或泄 愤报复等为目的
主观 方面
四、处罚 犯刑讯逼供罪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具体应用 选择题: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 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 任何限制。
(四)、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 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 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 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 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 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 罪则无此要求。
案例分析题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张某了解到 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冶炼厂工人裴某有赌博行为时, 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裴 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裴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裴矢口否认的 情况下,张将裴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裴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 触击裴的身体,裴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 便的手纸赌裴的嘴。在堵嘴时,裴提出要解大便,张将裴的裤子、 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裴大解,裴感到不适提出不便。张见 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裴的生殖器,并问裴“强奸了几个妇 女”,裴当即否认。下午7时,张将裴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 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裴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裴拳 打脚踢,电警棍打头,裴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裴被迫承认曾参 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唐某在审讯 杨某时,自始至终目的都是为了逼取杨的口供,而 不是为了伤害杨的身体。杨某的损伤是在唐某逼取 口供时产生的,不是唐某出于故意伤害杨某的身体 所致。 当然,刑讯逼供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但必须是 因刑讯逼供行为造成重伤、残疾,或因刑讯逼供行 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刑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庄汉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年。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 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 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解释》的基本精神即对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以主体从 事的活动是否是公务活动、是否在履行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 并以此作为评判其能否构成渎职罪的决定性因素)而非以身 份论(即以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评判其能否构 成渎职罪最主要的依据)进行界定。故笔者认为《解释》的 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观上有刑讯逼供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轻伤的后果,其社 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故意伤害更加严重,不能仅仅因为李某的 身份不是正式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其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 权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 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刑法条文。
(2022年)甘肃省白银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甘肃省白银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重要历史节点已依法实施两次特赦,具有重大意义。
下列与之相关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两次特赦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9年B.特赦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签发C.特赦对象包括被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罪犯D.特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2.作出许可决定的某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
A.权力机关B.监察机关C.检察机关D.司法机关3.办理行政案件中的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
A.询问笔录的结束时间B.一次传唤后的最后一份询问笔录的结束时间C.违法嫌疑人被允许自由离开的时间D.所有查证工作全部结束的时间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A.双向开放B.全面开放C.公平开放D.共赢开放5.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罪责自负原则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管辖。
A.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B.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C.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D.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时产生。
A.登记B.批准C.申请D.成立8.“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说明的管理原则是()。
A.搞好企业,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合格的企业家B.搞好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要解聘无能的人,让“熊兵”下岗C.当好领导的关键,是要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把“熊兵”培养成“熊将”D.任何领导者都不免要与这些无能之辈共事9.联防队员甲见乙形迹可疑,将其带回办公室吊打讯问,致乙重伤。
甲的行为( )。
A.构成刑讯逼供罪B.构成暴力取证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从重处罚10.6,14,22,(),38,46A.30B.32C.34D.36二、判断题(10题)11.搜查时应提高警惕,特别对重要案犯的人身搜查时,不能放松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防止行凶、自杀、逃跑。
论定罪前提下刑讯逼供罪的证明对象
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 15年有期徒刑 ,十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使 用 肉刑 或 者 变 相 肉 刑 ,情 一
律 定 故 意 杀 人 罪 。
几年后 ,余祥林 的妻子 出现 ,证实他没有杀 节 严 重 的情 况 下 ,可 以 以 非 法 拘 禁 罪 定 罪
综 上 所 述 ,刑 讯 逼 供 罪 在 客 观 方 面 应
公 共 管 理
论 定 罪 前 提 下 刑 讯 逼 供 罪 的 证 明 对 象
王 珂 杜 宇红 刘 永 初
摘 要 :刑 讯 逼 供 行 为 既 侵 犯 了公 民人 身
二 、刑 讯 逼 供 罪 证 明 对 象 之 客 观 方 面 的 方 法 逼 迫 审 讯 对 象 作 m 有 罪 的 供 述 或 者
当 包括 客体 特 征 、客 观 特 征 、主 体 特 征 、主 程中 。通过对本罪 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 体 ,使用 肉刑 或者变相 肉刑 的刑讯 行为 是
观 特征 。
的分析 ,可以看 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 手 段 ,逼 取 口供 的 行 为 是 目 的 ,两者 共 同 构
关 键 词 :刑 讯 逼 供 罪 ;定 罪 ;证 明对 象
负有 侦查 、检 察 、审判 、监管 职责 的司 法 _T 成 了刑讯逼供行 为 ,缺一不可 。
中 图分 类号 :F270.7 文 献标 识 码 :A
作人 员 ;本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4)刑讯逼 供 的对象是 犯罪嫌 疑人 或
文 章 编 号 :CN43一 lO27/F(201o)12~ lo9 刑事 被告 人 。 因 此 ,本 罪 只 能 在 办 理 刑 事 者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与被告人是在刑事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刑讯逼供罪是⼀种对犯罪分⼦进⾏暴⼒威胁逼迫犯罪分⼦认供⾏为的⼀种犯罪。
那么,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以上进⾏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的⽴案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械具等恶劣⼿段逼取⼝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段逼取⼝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被告⼈⾝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被告⼈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被告⼈⾃杀、⾃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标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为往往给被害⼈的⾝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伤残甚⾄死亡。
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的不同。
本罪的⾏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被告⼈⼝供为⽬的,故意伤害罪的⾏为⼈是以损害他⼈⾝体健康为⽬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
本罪是⾏为⼈在⾏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伤害罪⼀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58THKCHINF^F. PR(M:I K ATOH S疑案精解贵任编辑白孟鑫!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曹莉芳陈杰斐j王慧琴”7文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1日,J县公安局W刑侦中队接到 胡某某的报警,称其位于J县X街道塘后村东174号的家中被盗,损失金额约人民币1(_)万元该案由J县 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交由W刑侦中队第三组承办(组 长徐某某,组员赵某某、胡某杰、刘某某,见习民警 朱某某)。
经技术侦查,承办民警锁定本案被害人杨某 某系胡某某家被盗窃案的重大嫌疑对象2(>19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杰接到13街道新锐网吧老板电话告知杨某某出现在网吧。
随后,被告人胡某杰驾驶警车搭乘徐某某、朱某某赶赴B街 道新锐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某某抓获并带至J县公 安局W刑侦中队值班室审讯审讯期间,因杨某某不 配合民警的侦查工作,胡某杰遂以掌掴、脚踢的方式 殴打杨某某,后被民警徐某某制止。
当日5时许,徐 某某、朱某某、胡某杰三人带领杨某某辨认现场,后经查证排除了杨某某对胡某某家实施盗窃的可能,并在查证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在Y市盗窃的犯罪线索,遂将杨某某移交给Y市公安局S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本案J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杰涉嫌刑讯逼供罪向J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胡某杰不属于司法 工作人员,其无法构成刑讯逼供罪.二、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辅警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履行司法T.作人员的职权,其行为应认定为司法丁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其为逼取口供而殴打犯罪嫌疑人应 构成刑讯逼供罪。
司法实务中,无论是2016年以前还 是2016年以后,对相关人员均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3239m]**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2300U]***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321400]《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_T.作的意见》(以下 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刑事侦查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 员,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 人员从事审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 任的丁.作,以上规定意味着辅警不得参与刑事侦查T.作,继而不具备刑事侦查职责。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历年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历年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说明:1.试卷号码:2108;2.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3.资料整理于2018年11月21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18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2018年7月和2018年1月试题相同)1.王某为报复上司刘某,趁刘某一人值班时在其所在店铺浇上汽油点着,致使刘某被烧成重伤,店铺被烧掉大半,损失巨大。
幸扑救及时,隔壁店铺未受损失。
王某的行为构成(D)。
D.放火罪2.下列犯罪中,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犯罪对象的是(ABD)。
A.信用卡诈骗罪B.保险诈骗罪D.贷款诈骗罪3.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全选)。
A.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C.冒用他人信用卡D.恶意透支4.刘某为追讨李某所欠五万元货款,设计将李某骗至某处扣押,然后打电话给李妻,称交清十万元后放人,否则就砍掉李某一只手。
二天后,李妻交给刘某十万元,刘某遂将李某释放回家。
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以(A)论处。
A.绑架罪5.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的有(ABD)。
A.公安机关的刑侦人员B.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D.海关的缉私人员6.民警刘某家中被盗,怀疑是叶某所为,遂将叶某强行带回家中逼问,并对其拳打脚踢,长达二小时之久,致使叶某受轻伤。
对刘某的行为应以(C)论处。
C.故意伤害罪7.某甲乘某乙外出之机,潜入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信用卡及某乙身份证各一张,并用信用卡购买了约3500元的物品。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B)。
B.以盗窃罪论处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1.王某为报复上司刘某,趁刘某一人值班时在其所在店铺浇上汽油点着,致使刘某被烧成重伤,店铺被烧掉大半,损失巨大。
幸扑救及时,隔壁店铺未受损失。
王某的行为构成(D)。
D.放火罪2.下列犯罪中,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犯罪对象的是(ABD)。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不人道的取证方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国内法律界,都对刑讯逼供表示强烈谴责。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制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一、刑讯逼供的定义及历史背景刑讯逼供是指在审讯中,刑警或办案人员对嫌犯使用非正当手段、采取虐待、折磨的方式强迫嫌犯供认自己犯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审讯方式,那时的审讯往往没有法律保障,审讯者可以随意使用酷刑等手段来逼取嫌犯的口供。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刑讯逼供行为逐渐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及现状1. 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是对疑犯或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违反了被告人的隐私权、尊严权和自由权。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嫌犯受到拷打、虐待等非正当手段,被迫供认冤罪,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3. 破坏公信力: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使人民的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大打折扣。
然而,尽管刑讯逼供问题广受诟病,但在某些地区和一些极端情况下,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因为一些意识落后、法治观念不健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一些国家或地区仍然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证据,这就需要强化刑讯逼供问题的法律制约。
三、法律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制约1. 国内法律制约: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例如,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方法取得口供或者证人证言。
”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刑讯逼供提供了依据。
2. 国际法制约:国际人权法也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受酷刑,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
”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也将刑讯逼供作为认定证据的不可靠因素,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
四、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1. 法律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由于 受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办 案 力 量 不 足 、 工作 效 率 不
处罚规定。笔者认为 , 新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 规 定 , 立法 用语 及 法 定 刑 的 完 备方 面有 所 改进 , 在
高、 经费紧张等因素的制约, 借调 、 委托一些人 员协 助 办案 也是 常事 , 之刑 讯逼供 的发生 多为基 层派 加
一
或者拘役 ; 致人伤残 、 死亡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处罚。现行刑法与原刑法相比, 除去掉原
来的宣言式规定外 , 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进
行 了收缩 , 法定刑 上 增加 了刑 讯逼供 致人 死亡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在
般认为, 司法人员没有刑事侦查权 , 非 将其
纳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缺少法律 依据。而事实上
Ab t a t h a f u o nr o bd h xot n w ih i a lg l cin o b an n v d n e b t n fc , e sr c :T e lw o rc u t f r ist e e tr o h c n i e a a t f ti ig e ie c , u t t o y i s l o o i a h
An l s n E t ri n ayi 0 x o t s o
S E “u 1 . IQi.h l HN . S n sal n a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一、沉默权的概念和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二)沉默权的内容三、刑讯逼供的概念何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
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
“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
“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
“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
“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
“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其犯罪的行为。
“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国外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
四、法律规定沉默权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客观要求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虽然适用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是公安司法人员,但是,二者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司法文明和公正。
因此,二者之间是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制约与被制约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以防止和制约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他们搞刑讯逼供,保障其人身和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因此,沉默权是对刑讯逼供的制约,而严禁刑讯逼供又是对沉默权的保障。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这种辩证统一关系,就决定了在一部完整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同时规定该两项内容,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切实可行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
五、排除非法证据效力是遏制刑讯逼供和落实沉默权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排除非法证据,即以法律形式禁止使用由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非任意自白)的证据效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措施。
对此,有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或者文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刑讯逼供罪
• 第三、比较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区别的基础上,认为刑 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转化犯。但同时认为, 刑法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转化犯并不合理,并建议将其规 定为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更为妥当。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鉴别
• 1、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人) • 2、客观方面不同 •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 行为 /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 3、犯罪目的不同 (逼取口供/逼取证言)
(一)观念等主观方面 • 1、“有罪推定”思想的残余。 • 2、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 3、办案急功近利思想作崇。(在司法实践中,对破案率的强调,以及一
旦发案各行政长官往往对侦查机关层层施压催促,要求限期破案就表明国家担忧犯罪 得不到惩处会继续为恶,以及害怕案件久侦不破会有损于国家控制社会的有效性和权 威性的形象。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 之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获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就决定走捷径 采取刑讯逼供这一非法手段。)
(三)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鉴别
•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 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虐待被监管人罪是 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 (2)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 被监管人罪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及监管活动的正常程序。 •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 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 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 求。 • (5)虐待被监管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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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对什么叫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如何处罚的说明,希望您能够感到满意。
实践中,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在真遇到类似案件时,如果您没有把握,可以咨询专业刑辩律师,他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当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地发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那么在我国刑讯逼供如此难以根绝其根源何在?它又有什么危害呢?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又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特征,产生根源,社会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和特征1、刑讯逼供的概念2、刑讯逼供的特征(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1、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不是静止的仅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刑讯逼供也不例外。
2、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根源(1)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警力严重不足,侦查设备、技术跟不上办案的发展需要(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4)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5)“无罪推定”原则的不确立3、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3)部分办案人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三、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刑讯逼供损害司法公正2、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3、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4、刑讯逼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5、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实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2、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3、加强执法售货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根本。
【2023年】河北省廊坊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3年】河北省廊坊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A.改革B.发展C.稳定2.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方式。
A.直接送达B.留置送达C.邮寄送达D.委托送达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
A.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B.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C.事先征求所属人民政府的意见D.事先征得所属人民政府的同意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确定听证适用范围可由()规定。
A.法律、行政法规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D.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5.联防队员甲见乙形迹可疑,将其带回办公室吊打讯问,致乙重伤。
甲的行为( )。
A.构成刑讯逼供罪B.构成暴力取证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从重处罚6.犯罪分子持刀冲向民警时,被民警开枪击中大腿,倒地不起,民警()使用武器A.可以继续B.应当立即停止C.可以停止D.应当继续7.有个偷针者和偷牛者一起被游街,偷针的觉得很委屈:“我只偷了一根针,为什么要和盗牛贼一起游街,太不公平了!”盗牛者却对他说:“别嚷了,我走到这一步是从偷针开始的。
”这个寓言故事所告诉我们的道理不包括:A.小事小节是可大可小的问题B.“堤溃蚁穴,气泄针芒”C.质变是由量变生成的D.“小节不慎,大节难保”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天。
A.7B.15C.30D.379.关于药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大部分药品属于处方药,如注射剂、毒麻药品等B.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购买和使用C.处方药不可擅自使用、停用或增减剂量,否则可能引起严重后果D.药品说明书用以指导医生和患者选择、使用药品,但不具法律意义10.正如国际上许多特点鲜明的地标性建筑都有外号,拥有八个“中国之最”头衔的东方之门,被网友们取了个形象的绰号“低腰秋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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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2.间谍罪的客观方面: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员的任务,或者为敌人
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的安全行为。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4.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
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活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6.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7.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8.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钱财等物质性利益。
9.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了伪证的
行为。
10.脱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1.扰乱法庭次序罪的客观方面:聚众哄闹法庭闹、聚众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12.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
13.那些罪是告诉才处理的: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