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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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滁政办[2017]55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3
【实施日期】201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7〕5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门面房出租管理中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以下简称“门面房”),是指市直机关(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产权所有或者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门面房管理主体。
(一)市财政局负责门面房出租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门面房的出租审批,以及对门面房公开拍租和出租收益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作为门面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门面房的日常管理、维修、评估、招租和租金收缴以及矛盾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管理单位按照“分类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
(一)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门面房由市管局统一管理;
(二)其他事业单位门面房按照原归属关系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和指导;
(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门面房由管委会自行管理,滁州职业技
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门面房由学院自行管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门面房,因面临征收、规划变更、涉及诉讼或者纠纷等问题,经市财政局、市管局批准暂缓移交的,在办结征收手续或者解决纠纷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管局申办移交手续,纳入集中管理范围。暂缓移交期间,管理单位仍是门面房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出租收入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五条完善门面房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通过系统平台监管各单位门面房现状、是否招租、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合同期限等情况,并适时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