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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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进出口贸易的融资方式
一、进口贸易融资:
1、开证额度
开证额度是指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融通资金而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进口商,根据其提供的质押品和担保情况,核定的一个相应的开证额度。进口商在每次申请开证时可获得免收或减收开证保证金的优惠。
对外开立信用证后,对开证行来说就形成了一笔或有负债,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由于开证行代进口商承担了有条件的付款责任,因此银行在受理进口方开证申请时,均把开立信用证视为一种授信业务。没有开证额度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收取100%的保证金。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银行除审查其开证额度是否足够外,为维护银行信誉和资金安全,通常还要重点审查货物的性质及变现能力、货物保险、物权单据的控制等情况。如发现申请书中的开证条款对银行和进口商利益形成了潜在的威胁,银行有权要求进口商加入一些保护性条款或拒绝受理开证申请。
开证额度是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比例的融资,即期信用证项下必须付款赎单,远期信用证项下,银行将实施货物监管。
2、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信托收据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
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3、担保提货
提货担保是指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后,但有时因航程过短,货比单据先到,为了能及时提货用于生产销售并免付高额滞仓费,客户可要求银行为其开出提货担保书,交承运人先行提货,待正本提单收到后向承运人换回提货担保书的一种担保业务。客户只需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即可由银行单独或与客户共同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以先行放货。
提货担保占用授信额度一般仅限于信用证项下使用。进口商办理提货担保,必须向银行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船公司到货通知、致船公司的预先提货保证书、以及提单和发票等的复印件。银行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所指货物确属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还应在提货担保申请书上保证承担船公司所收一切费用和赔偿可能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在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进口贸易中,由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这些地区的运输时间越来越短,航程一般在2 -7天,经常发生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的情况。
提货担保其实是开证行出具的一种保函,开证行作为担保人承担保函项下保证人所面临的一切风险。因此,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后,要求申请人对于事后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得拒付。同时,银行要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提交全套海运提单,对于部分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信用证不予办理提货担保。有的银行还要求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之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
提货担保限于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客户拿到正本提单后,以提单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4、进口押汇
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同时,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
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因此,进口押汇[1]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
5、进口代收押汇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和押汇协议,先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
6、进口汇款融资
进口汇出款融资是指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合同规定货到付款的国际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到港后,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银行为其支付给国外出口商的部分或全部应付货款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进口汇出款融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出口贸易融资:
1、打包放款:是出口商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正本及相关销售合同作为抵押品,申请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装运金额为信用证总额的 40 %~80 %,期限为信用证效期后 21 天,申请商必须将信用证下单据交给贷款银行叙做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押汇行对出口商事前应做信用调查,出口商应做出到期不能回收货款时由其如期还款的承诺。打包放款也是一种常见的小额短期贷款,涉及的金额较押汇大,是交单前的融资业务,融资的期限也较长,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比押汇大,适合业务稳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
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的区别:
2、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单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由票面金额扣减息的净额付给出口商,然后将抵押品的汇票或单据寄至开证行向其收取货款归垫,包括信用证D/ P 跟单托收出口押汇是最常见的融资种类,相
关业务涉及的金额小,笔数多,因为保留追索权,对于押汇行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大,适用的企业范围较广,即使是实力不太强但业务稳定也可续做。
(1)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押汇利息。
(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3、卖方远期信用证:卖方承担远期汇票贴现利息的信用证,这是一般正统的远期信用证。
4、福费廷:即包买票据 ,指商业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包买银行必须承担原出口商所承担的诸如商业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利率风险、资金转移风险等所有风险。福费廷涉及的金额大、分期付款方式且期限长、费用高,适用的企业必须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国外付款银行也需具有较高等级,银行业务人员要精通国际结算条例。
5、保理业务: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方式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销售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记账赊销方式是指买卖之间在要求付款前进行货物生产和交付的一项约定,它规定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日期付款,买方不需开出任何可流通的文件表明其法律承诺,卖方相信在约定的付款到期日,他能够得到付款。保理业务包括:出口贸易融资,保理商为出口商装运的商品融通资金,对有关物权或债权有充分的权利,故融资风险小,时间短,对于保理商有利;销售账务处理,保理商收到出口商提交的销售发票后,在电脑中对此笔账务承担财务工作;收取应收账款,即保理商承担起销售中的收款环节;买方信用担保,保理商要对进口商的债务逐一核定,预先评估信用额度。在执行保理合同时,要根据每一进口商的资信变化情况、收款考核实绩和出口商的业务需要,定期或经常为每个进口商核准或调整信用额度。保理商只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服务,对因进口商无力支付而导致的坏款,保理商在已核准的应收账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理商承担了信用额度内的收汇风险,亦承担了审单风险;由于涉及到对客户的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保理商对进出口商的客源、业务的稳定性、收汇率、商业信用、经营特点都会有较深入的了解,易于把握相应融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