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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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人力资源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及致力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性联盟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着“平等、互助、共建、共享、共蠃”的原则,以www.**.com为网络平台,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人力资源领域的各种专业研究、经验交流、管理创新等活动,以促进会员本身素质的提升,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人事局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团体的住所:***楼***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的研究及经验交流活动,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课题,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沙龙活动、人力资源专业竞赛活动、请人力资源行业内知名人士作专题讲座、组织专题座谈交流会等活动;
(二)通过www.**.com网站提供人力资源业内的最新资讯,将先进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和理念进行普及和推广,提高人力资源的实际管理能力;
(三)对有需要针对于某企业现状解决人力资源问题的会员单位,可由协会组成专家顾问团深入企业进行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企业有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
(四)热心于人力资源公益事业和集体活动;
(五)规模以上企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专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
(四)热心于人力资源公益事业和集体活动;
(五)在人力资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在企业里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以上职务;
(七)人力资源专家学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
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企事业中主管人力资源,且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以上职务;
(八)从事人力资源管理5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和理事若干;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参与审议协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参与决策协会的内部管理和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