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监管工作通讯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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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第四期

(总第 4期)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2012年 8月 13日

目录

【重要工作信息】

贾文勤首席会计师一行深入一线开展调研活动

【财务信息披露】

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审计监管工作】

会计部加强对媒体质疑财务信息质量的跟踪与处理

会计部组织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风险座谈会会计部组织召开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座谈会

【经验交流】

江苏证监局扎实推进辖区主板上市公司实施内控规范体系【国际动态】

美国PCAOB与西班牙ICAC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重要工作信息】

贾文勤首席会计师一行深入一线开展调研活动

根据会党委《关于坚持为民服务导向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郭树清主席“三个如何”重要批示精神,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贾文勤、会计部副巡视员夏志良等一行6人于7月12、13日对3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调研。

为顺利开展此次调研活动,会计部结合监管职能和近期监管工作安排,精心制定了调研方案。调研议题主要涉及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情况、独立性防范措施、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和中外合作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进展以及对资本市场审计监管的建议。在综合考虑事务所执业情况、经营规模和组织形式等因素后,会计部确定了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次的调研对象。

调研中,贾文勤首席会计师一行按照会党委“带着感情、带着问题、带着责任”的要求,从“三个贴近”的角度出发,认真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各调研对象详细介绍了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其关心的事项和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下一步,会计部将在认真总结此次调研活动基础上,更好地将调研成果和加强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一是加强与财

政部等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做好现场检查工作;二是研究制订统一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监管工作;三是定期召开区域性监管协调会议,并加强对市场突出问题的调研,提高监管针对性;四是充分利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平台,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和沟通。

【财务信息披露】

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近期,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涉及BOT

业务的合并报表编制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信息的考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根据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等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格的,一般应以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时间有关存货市场价格的走势等进行判断,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价格较为异常,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者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趋势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

价格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则上可以考虑根据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价格走势确定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

日的可变现净值。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格,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格信息,且该价格信息与资产负

债表日价格相关的,可以日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存货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则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应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审计监管工作】

会计部加强对媒体质疑财务信息质量的跟踪与处理

针对有关媒体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报道和质疑,会计部持续予以关注。近期,会计部对2012年4月至5月期间的10起媒体报道和质疑与审计师进行了沟通。初步分析结果显示,其中媒体对2家公司的报道缺乏事实依据,2家公司的会计处理或信息披露存在瑕疵,2家公司应补充披露相关信息,3家公司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规定,1家公司尚需进一步了解情况。

经分析,除了无事实依据的媒体质疑外,发现的情况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司会计处理或信息披露确实存在瑕疵的情况,包括会计处理错误以及关联方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审计师亦负有失察责任;第二类是公司虽无重大会计差错,但应补充披露相关财务或非财务信息,不充分披露此类信息可能对投资者理解财务报表造成障碍,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方式的披露等;第三类是媒体报道属于合理怀疑,但根据审计师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相关处理符合规定;第四类是尚需进一步调查的情况,虽然审计师回函称未发现重大问题,但我们对公司经营存在疑虑,并已交由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针对此次发现的问题,建议审计师加强对上市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适当性的审计;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相关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以减少财务报表使用者因信息披露不充分产生的误解。

会计部组织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风险座谈会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IPO业务审计程序,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部于近期草拟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风险》(讨论稿)。为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完善讨论稿相关内容,会计部于7月26日和31日分别召集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有关人员及中瑞岳华、立信、致同、天健等10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或技术的合伙人进行研究讨论。在座谈会上,上述两个部门对会计部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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