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债务,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未支付购房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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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循环走账虚构付款事实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案情】2016年7月,法院判决徐甲夫妇向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17.5万元。

判决生效后,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发现债务人徐甲夫妇为躲避债务已将原在其名下的别墅、店面房转移至其妹妹徐乙夫妇。

魏某遂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徐甲与徐乙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徐甲、徐乙夫妇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能撤销该买卖行为。

法院审理后查明,徐甲夫妇约定以4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别墅、二处店面房卖给了徐乙夫妇,以徐甲夫妇欠徐乙夫妇的150万元债务抵房款,同时徐甲通过孙子及其他案外人的帐户,将100万元资金从徐乙帐户到徐甲帐户流转了3次,形成了徐乙已支付300万元的银行流水。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登记恢复至徐甲夫妇名下。

【点评】部分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在债务发生后,将其名下财产以放弃、赠予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至他人,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意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落空。

本案中,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转移登记给他人,而事实上,交易相对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也明知该买卖行为会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故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原始状态。

案例二房屋借名登记被查封实际权利人要求过户被驳回【案情】2009年6月,张某与A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由张某从A房产公司处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成交价为22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加贷款。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系涉案房产的实际购房人,当初为了能多贷款,便借用了张某的名义购房并办理了贷款,实际上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其支付,并提供了其与李某借名购房协议,现诉请判令张某协助过户,且在其一次性还清结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后,由银行协助将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予以注销。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符合借名登记的情形,但因涉案房屋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何劲航与都铁君及赵明哲、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劲航与都铁君及赵明哲、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劲航与都铁君及赵明哲、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19)吉民终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航黄一鸣郭金专【审理法官】岳航黄一鸣郭金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劲航;都铁君;赵明哲;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何劲航都铁君赵明哲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劲航都铁君赵明哲【当事人-公司】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卫星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王秋萍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卫星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王秋萍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卫星宋建玮王秋萍黄明诚【代理律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劲航【被告】都铁君;赵明哲;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主合同内容变更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主合同内容变更问题。

《房屋转让协议书》为四方协议并设置多个法律关系,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

何劲航在该协议中作为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表明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

《房屋转让协议书》中未约定都铁君交付房屋须登记在任何指定人名下,既无约定则不存在变更问题。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赵明哲作为买受人对都铁君协助办理更名过户的房屋交付行为无异议,可认定都铁君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付行为、履行了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吕云伏、江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云伏、江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云伏、江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治国张红张海鹏【审理法官】龚治国张红张海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云伏;江春旺;陈慧;黄家艳【当事人】吕云伏江春旺陈慧黄家艳【当事人-个人】吕云伏江春旺陈慧黄家艳【代理律师/律所】乔靖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童维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靖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童维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靖童维【代理律所】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吕云伏【被告】江春旺;陈慧;黄家艳【本院观点】因陈慧对吕云伏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一审经过举证和质证进行了认定;对第六组证据,系供法院参考,与本案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围绕吕云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显失公平追认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吕云伏与陈慧同意案外调解或协商解决,吕云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限。

本院主持双方进行了协商,因吕云伏、陈慧双方各持已见,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围绕吕云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买方为原告XXX,卖方为被告YYY。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了关于合同有效性、履行情况和违约行为的指控,而被告则对其提出了抗辩。

经过庭审调查和证据交换,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和认定。

二、案件事实原告XXX与被告YYY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

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来之际,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分析。

首先,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再次,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确认原告XXX与被告YYY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 被告YYY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XXX;3. 被告YYY应支付原告XXX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4.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确认合同有效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确认其法律效力。

2. 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被告应交付房屋。

3. 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

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廷勇、赵有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廷勇、赵有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廷勇、赵有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9【案件字号】(2022)鲁15民终6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曙霞范晓静贾琼【审理法官】李曙霞范晓静贾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廷勇;赵有芳;曹在敏;郝士康【当事人】张廷勇赵有芳曹在敏郝士康【当事人-个人】张廷勇赵有芳曹在敏郝士康【代理律师/律所】尚华磊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张强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王广民山东众星民律师事务所;马琳琳山东众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华磊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张强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王广民山东众星民律师事务所马琳琳山东众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华磊张强王广民马琳琳【代理律所】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星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廷勇;赵有芳;郝士康【被告】曹在敏【本院观点】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在原债权债务届满前或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债务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在原债权债务届满前或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债务的行为。

因此,以房抵债是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的意思表示,双方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账清算后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偿债务的合意。

本案中,张廷勇、郝士康均认可借款本金为500万元,但对利息计算标准以及郝士康已偿还借款的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并未对债权债务情况达成一致意见。

郝士康不认可系以房抵债,张廷勇也没有提供以房抵债协议,无法证明双方形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7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淼刘琨杨志东【审理法官】李淼刘琨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刘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张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刘某刘某1刘某2【代理律师/律所】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宝侠【代理律所】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刘某3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张某主张由刘某、刘某1、刘某2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存在合理依据。

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刘某1、刘某2应赔偿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

张某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相应的土地价值。

评估公司所做出的土地区位补偿价仅系衡量损失程度的参考,现张某主张该标准过低,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其他个案尚不足以作为普遍性依据,本院对其相应主张难以支持。

本案鉴定报告不存在可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张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移机费、搬迁费等返还房屋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已涵盖在刘某、刘某1、刘某2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本院不再重复支持,对张某相应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叶勇、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勇、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勇、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川15民终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羽王纯强杨艳【审理法官】张羽王纯强杨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勇;王毅;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当事人】叶勇王毅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当事人-个人】叶勇王毅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勇;王毅【被告】江维汉;陈代川;张丽娟【本院观点】由于该70万元的收款人并非陈代川、张丽娟,且证人证言对具体转款人、转款时间等细节描述不甚清楚,故不能达到叶勇、王毅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叶勇、王毅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其他理由详见本院认为部分)。

叶勇、王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评析如下:1.关于叶勇、王毅借款金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叶勇、王毅能否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针对叶勇、王毅能否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叶勇、王毅上诉主张其借款给陈代川、张丽娟累计本金金额达140万元,故叶勇、王毅取得案涉房屋支付了足额对价,绝非与陈代川、张丽娟恶意串通,应认定为善意取得。

本院认为,叶勇、王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评析如下:1.关于叶勇、王毅借款金额的问题。

叶勇、王毅在二审中主张借款给陈代川、张丽娟累计本金金额140万元,但叶勇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是“陈代川借我100万元,没还就把房子过给我了”。

叶勇在一审庭审中另陈述“只有一笔55万其中的50万元是转账,5万是现金,其余所有借款都是给的现金”。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个人】李程王浩【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锋范露露【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程【被告】王浩【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专属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上诉人并无证据表明其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存在其他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故上诉人主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部门规章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地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被告在收到购房款项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隐瞒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

原告在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判决如下: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理由阐述1. 合同无效:由于被告存在隐瞒房屋纠纷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2. 返还购房款项: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3. 赔偿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产生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

4.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 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赔偿损失;2. 被告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返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等义务;3. 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再就此事进行纠缠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

七、后续事宜1. 双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 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当事人-个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冷寒冰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郝瀚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冀向阳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冷寒冰郝瀚童健冀向阳【代理律所】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5与李某1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不知情,李某5与李某1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对于涉案房屋,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由李某1进行出资,最近十几年李某1与李某5、张某二人一起居住,并无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与张某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没有证据表明李某5或者李某1存在损害张某利益的主观恶意。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张红杰、高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杰、高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杰、高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文娟张海舟董鹏【审理法官】裴文娟张海舟董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杰;高爱霞;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当事人】张红杰高爱霞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当事人-个人】张红杰高爱霞【当事人-公司】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郭东方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瑞锋郭东方李丹阳【代理律所】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红杰;洛阳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告】高爱霞【本院观点】张红杰、高爱霞、恒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红杰、高爱霞、恒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高爱霞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定金及保证金的义务,张红杰亦履行了案涉房屋解押义务。

张红杰上诉主张高爱霞未按照约定向张红杰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经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高爱霞于2017年5月5日前备足除定金、保证金之外的全部购房款并于办理房产过户当日支付到张红杰指定银行账户,双方约定的产权过户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案件评析模板(3篇)

法律案件评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3. 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4. 案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5. 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6.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7. 案件审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二、案件事实1. 基本案情:____________________2. 争议焦点:____________________3. 当事人诉辩主张:____________________4. 证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三、法律适用1. 适用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2. 法律条文:____________________3. 相关法律法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四、评析意见1. 案件事实认定:(1)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2)对证据的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2. 法律适用:(1)对法律依据的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2)对法律条文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3)对法律法规解释的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3. 案件审理结果:(1)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2)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合理性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4. 案件启示:(1)对法律实践的影响:____________________(2)对法律理论的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五、结语1. 总结案件评析的主要观点:____________________2. 对案件评析的展望: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为具体案例评析模板: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 案号:(2020)某民初某号3. 法院名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4.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5. 诉讼当事人:原告(张三)____________________6.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7.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原告张三购房款及利息。

查封后卖房的法律后果(3篇)

查封后卖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我国公民的重要财产,其买卖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可能被法院查封。

那么,查封后卖房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查封后卖房的法律后果1.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查封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 买方可能遭受损失由于房屋查封,买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能导致其遭受以下损失:(1)购房款损失: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可能无法追回。

(2)贷款损失:若买方已申请贷款,可能面临贷款违约的风险。

(3)时间损失:买方在等待过户期间,可能错失其他投资机会。

3. 卖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因此,卖方在查封后卖房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购房款: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2)赔偿损失:卖方可能需赔偿买方因房屋查封而遭受的损失。

(3)承担刑事责任:若卖方恶意串通、隐瞒房屋查封事实,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应对策略1. 买方应对策略(1)谨慎购买:在购买查封房屋前,买方应详细了解房屋查封原因,评估购买风险。

(2)签订补充协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约定查封解除后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降低购买风险。

(3)寻求法律援助:若房屋查封后卖方违约,买方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2. 卖方应对策略(1)主动告知:卖方在出售查封房屋时,应主动告知买方房屋查封情况,避免恶意串通。

(2)配合法院执行:卖方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尽快解除房屋查封。

(3)协商解决:若房屋查封解除后,卖方与买方因房屋过户等问题产生纠纷,可协商解决。

四、总结查封后卖房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买方和卖方都需谨慎对待。

马建波、冀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建波、冀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建波、冀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逢春【审理法官】曹逢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建波;冀钦昌;郑州居客来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马建波冀钦昌郑州居客来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建波冀钦昌【当事人-公司】郑州居客来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宝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秦永锋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宝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秦永锋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宝杰秦永锋【代理律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建波;郑州居客来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冀钦昌【本院观点】冀钦昌、马建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冀钦昌存在未能按约定支付十万元购房款及支付月供贷款的违约行为,马建波存在将案涉房屋进行二次抵押的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双方违约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同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冀钦昌、***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冀钦昌存在未能按约定支付十万元购房款及支付月供贷款的违约行为,***波存在将案涉房屋进行二次抵押的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违约责任予以处理,并无不当。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补充条款第三款约定,甲乙双方约定房本没下来之前月供由甲方(***波)还款,房本下来之后月供由乙方(冀钦昌)还款。

梁建锋、姚健梅与温宇萍、梁敏玲、德庆县信诚置业信息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建锋、姚健梅与温宇萍、梁敏玲、德庆县信诚置业信息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建锋、姚健梅与温宇萍、梁敏玲、德庆县信诚置业信息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喜跃张秀丽梁达明【审理法官】任喜跃张秀丽梁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建锋;姚健梅;温宇萍;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梁敏玲【当事人】梁建锋姚健梅温宇萍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梁敏玲【当事人-个人】梁建锋姚健梅温宇萍梁敏玲【当事人-公司】德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代理律师/律所】陆志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陈舒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志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陈舒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志强陈舒【代理律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建锋;姚健梅;梁敏玲【被告】温宇萍【本院观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委托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庭审调解中,温宇萍提出没收定金5万元,律师费可以不用支付的调解方案,但梁建锋、姚健梅不同意。

二审庭审中,对于2019年3月12日明确不履行合同的通话记录,梁建锋、姚健梅认为:因梁建锋、姚健梅不符合贷款条件,梁建锋、姚健梅不再履行合同,要求温宇萍退还定金,依据系《房地产买卖协议》第六条,因银行新政策原因(该原因包含我方不符合贷款条件),7天内退回定金。

在7天内温宇萍没有退回定金,并在出现另一买家后起诉梁建锋、姚健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温宇萍与梁建锋、姚健梅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及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

杨少武与苏明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杨少武与苏明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杨少武与苏明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4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少武;苏明喜【当事人】杨少武苏明喜【当事人-个人】杨少武苏明喜【代理律师/律所】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凡才【代理律所】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少武【被告】苏明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少武是否足额支付了涉案房款。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少武是否足额支付了涉案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苏明喜虽然于2017年6月6日出具了“今收到房产转让款24万元"的收条,但杨少武自认其中32000元的付款时间是6月13日,因此2017年6月6日的收条不足以作为杨少武已经足额支付涉案房款的依据,杨少武仍应提交其他证据证实除银行转账外其他15万元房款的交付情况。

杨少武主张按苏明喜的指示交付三笔款共计11万元,通过为苏明喜代偿借款支付了11万元的房款,但苏明喜的收条中未写明收到房款的明细和支付方式,杨少武也不能证实存在苏明喜的指示交付,亦无其与苏明喜存在用代偿借款作为支付房款的约定,因此一审判决对该11万元不予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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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未支付购房款,判决篇一: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XX1216)京高法发[XX]489号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

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

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XX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

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篇二: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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