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记录表、处分撤销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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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记录表、处分汇
总、撤销等合集
(本合集包括以下内容)
1、XX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2、XXXX学校学生违纪记录本
3、XXXX学校学生违纪情况记录表
4、XXXX学校学士休学申请表
5、XXXX学校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
XX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构建和谐校园,为教师和学生创造一个安定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条处分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提出,签注意见,政教处审核讨论通过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最后由校长批准。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校内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处分的撤消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班主任、年段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审查研究决定,报校长批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果大胆检举或者揭发各种不良现象或者积极配合学校打击各种不良现象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申请撤消处分。
第四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旷课一节者,给予批评教育;旷课半天,须写出书面检讨;旷课一天,约请家长共同进行教育;旷课两天,给予警告处分。
2、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并按有关旷课的处理办法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3、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电脑信息课、音乐课、美术课、自习课,一律按旷课计算。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考试中偶有交头接耳、作手势对答案、偷看他人试卷、协同传递字条或有意让对方偷看及有其它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试中有意夹带提纲、课本、纸条,传递或交换抄袭试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多科作弊或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查、传答案,偷窃试卷答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1、偷窃价值小,认错态度好,给予通报批评。
2、偷窃价值在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3、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偷窃价值在300元以上或者有敲诈勒索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对多次偷窃,屡教不改的以及指引校外人员进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6、有偷窃、勒索钱物行为者,除给予上述相应处分外,均应退还全部钱物。
7、偷窃、勒索钱物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因小事引起吵架甚至动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4、策划挑动他人打架、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凡指引校外人员进校闹事的,给予从重处罚;校外人员一经逮获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5、争吵中亮出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使用凶器造成恶果的从重处罚。
6、因打架致人伤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赔偿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八条对赌博、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他人赌
博,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2、经查实,在校内外抽烟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其他同学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3、对违反纪律喝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破坏公物、校园环境卫生的学生的处分
1、故意破坏公物的,损坏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损坏价值1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给予警告处分、记过等处分。
2、故意在教室、走廊、学生宿舍等处墙壁上留下鞋迹、球印或以墨水、颜料、粉笔有意污损校园环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涂改学校处、室、年段、教研组有效布告、标语,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4、故意在校园、教室内外乱扔各种废弃物(各种食品和饮料包装袋、包装纸、饮料罐、果皮、果壳及其它纸屑杂物等);故意随地吐痰,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5、故意在校内外公共场所破坏公物者,一经确认,将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对造成损失的财务进行全额以上赔偿。
第十条对无视安全教育学生的处分
1、在校园内以各种形式玩火、玩烟花爆竹、点蜡烛、私接电源等有可能引发火灾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攀高攀险,在危险处逗留、戏玩、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3、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的一律没收并给于严重警告处分。
4、私自或结伙到江、河、湖、海、池塘戏水、游泳等可能造成溺水事故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5、休息日夜不归宿,拉帮结伙,不顾安全,四处游玩者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侵犯师生人权的处分
1、侮辱、谩骂同学的,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