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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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实务研究

王勇喜1

由于铁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日常办案中较为罕见,相关办案资料也不多见。本人结合执业多年以来,代理过的多起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结合查阅的百余份相关案例资料,并征求相关专家、法官、律师的意见。对此类案件有了一点心得,闲暇之余,梳理如下,以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铁路交通事故的概述及办案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其通常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另一种,则为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但

1 作者简介:王勇喜,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文调研过程中,铁路部门工作人员、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和铁路公安警官,对本文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在此特别感谢。

由于日常办案中,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较为常见,因此本文仅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为研究重点。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铁路人损)是指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件通常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列车在运行中发生冲撞、脱轨、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危险的行为。

2、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

3、路外伤亡事故,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伤行人、与其他车辆包括拖拉机碰撞等情况,招致铁路路外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

该类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的案件,由经营者所有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其法律依据如下:

二、常见铁路交通事故的办案流程

注:本图表为一般和较大铁路交通事故,重大或特别重大见具体法律规定。

三、铁路交通案件的具体办案要点

(一)履行安全警示管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

铁路作业区域是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必要的防护和警示标志,采取有效隔离封闭措施和安排人员巡道查看,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虽举证义务由铁路经营者一方承担,但根据笔者多年承办铁路交通案件的经验,受害方若要取得好的裁判效果,仍须要主动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对以下几点进行证明。

1、防护栅栏的设置情况

防护栅栏相关设置标准如下: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原铁道部《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2.1条规定:“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及2.5条规定:“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

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 2.7m。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铁路安全警示标识通常具有标记、警示、指导、疏导等功能。铁路经营者虽在部分低速铁路可以不设置防护栅栏,但一定负有设置警示标识的设置义务。铁路安全警示标识要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行业规定,例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警示标志不合规较为少见,原因可能系此项内容要通过竣工验收的。如果警示标识设置明显不合规,可以对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逐一核实。

3、立体交叉设施、桥涵等设置管理情况

立体交叉设施、桥涵等设置也是保护过往行人法一种有效的措施。铁路管理方应当根据附近居民因生产生活的方便或历史形成道口以及习惯性通道,设置相应的立体交叉设施、桥涵、隧道或安排人员看守疏导,否则易于造成安全隐患。相关法律标准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

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4、工作人员巡道管理情况。

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作人员巡道看守,是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合理补充,是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维护的有效方式,消除安全隐患(自身以及他人),

及时驱离入侵铁路线路的人员车辆等。相关法规如《铁路管理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5、铁路安全知识宣传及其他

对铁路沿线周边村居民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宣传,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者消除安全隐患的有效方式,教育村居民主观上有意识避免入侵铁路线路,也是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合理方式。其他情况:车辆、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质量,铁路线路应急管理措施,铁路线路的规划设计等。

(二)事发前警示驱离和事后及时救治的情况

事发前:列车在运行中鸣笛警示,能够引起一般人的警觉,可以有效警示入侵铁路人员。除动车和高铁外其他列车运行中,在视线范围内看到入侵铁路人员鸣笛示警驱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发现及时亦可以避免铁路交通事故。此方面举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列车行车记录仪等证据。

在事故后,及时救助受害者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发现铁路交通事故时,亦应及时上报、救助受害人和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否则应当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甚者会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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