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合集下载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沈家本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经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

其实今天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

我们重读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长之路,去重温他的法律理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对于这位在中国法律史上开风气之先的划时代人物,他的历史地位不容也不应受到冷落和忽视。

30年刑曹生涯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一个传统士大夫之家。

父亲沈丙莹考中进士后担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几年,后来外放贵州任地方官,辗转贵阳、铜仁等地,终因不善逢迎而去官归里。

沈家本儿时便随父在京读书,幼年在北京度过,对刑部事务及司法条文耳濡目染,入门较早,这也是他后来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濒临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鱼米之乡,也是人杰地灵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际,这里人才辈出。

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沈家本十几岁就中了秀才,随后又得中举人,可谓是春风得意。

1864年,沈丙莹因官场失意,携全家离开贵州。

到上海时,在父亲建议下,沈家本北上京城,进刑部担任候补郎中,开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时期的刑部是个机构庞大的中央衙门。

作为朝廷的主要审判和司法管理机构,它对应各省设“司”。

作为该省上报案件的处理机关,各司的首长是郎中;此外还有主管修订条例的律例馆、主持秋审的秋审处等具体办事机构。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

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

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

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

”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海峡岳学Cross-st ra it L egal Sci enc eM ar.2010N o.1(Sum N O.43)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起点——沈家本法律思想之于两岸法律发展的影响张文山1,吴东2,苏子文3(1,2.3.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南宁530004)摘要:清未。

由沈家本主孚制定的律法草案以及其中体现的现代法律精神与方法,启动了中国法律转型的进程。

奠定了中华法系转型的基本框架与路径,是大陆和台湾法制现代化的理论渊源之一。

关键词:清耒立法;法律移植;司法独立;宪政思想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一们07—0719世纪末期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刮分中,逐渐地步入没落,从“天朝上国”一朝落入任人宰割的巨大落差,使得所有有识之士都在进行痛苦的反思,寻求重塑强盛的法则。

洋务运动的美梦短暂得如同海市蜃搂,在甲午战争的硝烟中迅速地消散。

一批政治、法律思想家开始考察甲午战争对手日本的强盛道路,他们认为,日本之强盛始于“抄袭德国宪法数条”的变法,就可以如此强盛。

中国要想洗刷耻辱,抵御外强,就必须走变法这条道路。

沈家本身处这样一个风云激荡的变革之世,作为一个“爱国又接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律思想的封建官僚。

”“1如同动荡的社会环境,东西方各种法律理论和思想的交流和撞击也体现在沈家本的思想和实践中。

一、沈家本立法成果及其法律精神(一)清未立法成果沈家本的立法工作以翻译西法入手,为变法修律做必要的前提准备。

沈家本始终遵循“参酌中外、择善而从”的宗旨,大声疾呼向西方学习,借鉴和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

因此,沈家本把改变清朝每况日下的希望寄托在修律上,并视学习西方法律为匡时之任,认为翻译各国法律是立法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决定立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于是,其召集留学人员,组织成立编泽【收稿日期】20l o一0l—06【作者简介】张文山(1951~)。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例 如棉 纺织 T业 等轻 — [ 业存 这 时得 到 了较 快 的发展 。 与此 同时 , 外 国 化的过程首先表现 为中国刑法 的近代 化。在这一过程 中 , 沈家本
资本主义不断侵人 ,本 国的资本主义与外 国资本主义之 间的竞争 日 抛弃了 巾国法律“ 重刑轻民” 的历 史传统。他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经费也开始兴办民事 J f = 业。甲午战争后 , 各国通过《 马关条约》 取得 了
1 . 改造《 大清律例》 , 制定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 刑法在中国传
在 中国开办 [ 厂的权力。 这就更加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统 的诸法合体 的法律体系 中一直 占据 主导地位 , 故 中同法制近代
晚清爱 同忠君并具有改 良维新思想的新官僚 , 也是博古通今 , 连贯 中 意大利刑法 、 日本刑法 、 日本改正法 。
西的法学大师。 他致力于近代 中国法律的钻研 , 努力学习与研究西方 宣统元年 十一月 , 沈 家本等在《 修订法律筹办事宜折》 中, 又译 先进的法学思想。 沈家本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 、 法制改革家和法律 出德国明法总则条文 、 奥国亲属法条文 、 法 国民法总则条文 、 法国民
思想家 , 被 法 史界 誉 为 “ 法学 泰 斗 ” 、 “ 媒介 中西法 律 文 化 的冰人 ” 、 “ 中 法 身份 证 条 文 、 法 国 民法 失踪 条 文 。 沈家 本 不仅 重 视法 律 的翻译 , 而 国传统 封建 法 制掘 墓人 ” 、 “ 中国法 制 近现 代化 奠基 人 ” 。
趋激烈 。 而建立在“ 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 的传统法律也无法适应当时 对 旧律进行了重大 改革 : 一是更 刑名。沈家本结合 中外情况 , 将刑
社会的发展 ,所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资产 阶级的利益就显得 名更 为死刑 、 徒刑 、 拘 留和罚金 四种 。其 中徒刑 又分为有 期和无 更为急迫。 清政府I 叶 J 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进行了 期 。 二是酌减死刑 。 沈家本指 出: “ 中国 死 刑 条 目较 繁 , 然 以 实 际论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初探【摘要】沈家本是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近代化承前启后的伟大人物。

其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化合中西法律文化中的“会通中西”观,在打破封建法律体系推动法制文明进步方面的以“仁”为本观,在反击守旧势力维护改革成果方面的“变法自强”观。

对沈家本先生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朝着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历史方向迈进。

【关键词】沈家本;会通中西;以“仁”为本;变法自强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独立的封建社会沦为了受奴役压迫的两半社会。

随之,中国的法律发展与演变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其基本内涵表现为法律的近代化,即废弃传统法律体系。

在这其中,不只是旧的法律思想的逐渐解体、新旧法律思想之间的尖锐斗争,还出现了一批具有远识的法律思想家,沈家本就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他一生精研清代例律及其渊源唐明律,成为我国传统例律之集大成者。

同时,其官场生涯的最后近十年里,膺命受任修律大臣(1902-1911),取法当时的欧陆法制,参酌英美日等国法,起草现代的民法典,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理论,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创办北京法学会等,基本完成了“旧律学向新律学转型的巨大工程”。

一、“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沟通中外法学,融会中西法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前启后,将古老的中华法系推向近代化。

这是当时京师乃至全国司法、学界对这位“法学泰斗”一生业绩的盖棺定论,也是会通中西的法律观的最高定位。

从修律的宗旨上看,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因而就必须采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最新学说。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即表现在其融会中西,兼收并蓄,以西方法律为标准,把变法修律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

首先,从西法的角度讲,“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国势日盛是由于改革了律法,具有成功的经验。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 鸣于时”] E 。在此期间 , 曾短期外放天津知府、 2 他 保
定 知府 、 山西按察使 等 职 , 但绝 大部分 时 间仍 在刑 部 任职 , 最后位 止刑 部左 侍 郎 、 订 法律 大 臣 , 名 显 修 声
中, 突破 了传统 的“ 的含义. 法” 它不 仅包 括传统的
“ ( 法” 即刑 法 )还包 括 民 法 、 , 商法 、 司法 、 公 民事 、 刑 事诉法 等 。“‘ 字 ’ 中 文有 ‘ ’ ‘ ’ ‘ ’ 异 法 于 理 、礼 、制 之 译, 不专 指 刑法 一端 ” J在这 些新 法 中 , 将 一系列 。 他
法学 比较研 究 的基 础 上 , 出 l自己 对法 学基 本 问 提 『 题 的观 点 。
学。沈家本从小就接受 了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
法学 的洗 礼 , 为 其 日后从 事 法 学研 究 和法律 实 践 这 打下 了坚实 的基础 。 8 4年沈家 本人刑部 为吏 , 自 16 ” 此遂 专心法 律之学 ”I 前 后历 时 3 , _, J O年 以熟悉 法律
赫一时。沈家本在公务之余 , 潜心研究中国古代法
律, 并对其进 行 了详细 的考证 、 述 。 论 更为难得 的是 , 他 还虚 心钻 研 西方 法 学理论 , 讨 其 与中 国古 代 法 探 学 的异 同 。 在广 泛研 究中外法 学的基 础上 , 他采用 融 会 中西的 法 学研 究方 法 , 成 了 自己的近 代 法学 思 形
法的概念、 源、 起 作用 , 法与道 德 的关 系是法 学 的基本 理论 问题 。沈家本 在对 中国古 代 法学和 西方
想 的影 响 . 也有 西方 启蒙 思想 家 的声音 他说 :人不 ”
收稿 日期 : 0 —7 l 2 1 一g 0 0 作者简介 田东奎(9 5 ) 男, 16一 , 陕西旬邑人, 宝鸡 文理学 院历史系讲 师 硕士 . 研究方 向为历史学和法学 ①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 一0 8 年代 来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 张中敢先生在他的《 中西癌律文化 比较研 究 ( 南京大学 出版社 、9 1 19 年版 1 第

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开题报告
尊敬的老师们:
大家好!今天我要选取的课题是“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的关系”。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沈家本。

沈家本(1866-1921),字升之,号潮陵,江苏南通人。

他是清末民初著名的法学家和教育家,也被誉为“中国近代法治教育的奠基人”。

沈家本在法学上有卓越的成就,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师从日
本法学大师江上波太郎。

他将欧洲法学与中国传统法学相结合,提出了“学以致用、用以致学”的教育理念,并将其运用于清朝的官方教育体
系中,创建了中国最早的法学专业机构——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并亲自
担任该校的校长,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其次,我想讲一下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教育的贡献。

沈家本提出的“学以致用、用以致学”教育理念,强调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他认为,法学知识应该贴近生活,应该学以致用,转化为实际的实践能力。

同时,实践应该反过来促进理论的深化,用以致学。

这一教育理念顺应了社会
的需求,使法学教育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与社会活动相结合,形成了
具有实践性的法学人才。

另外,沈家本还强调学科的交叉性,认为法学教育应该与其他学科
相结合,形成综合性人才。

他提出了“法学教育要求有崇高的人文精神、广博的人民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知识”,这一理念对于推动近代法学教育
的全面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人,他的“学以致用、用以致学”教育理念,以及他所建立的法学专业机构,对于推动中国近
代法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
实意义。

谢谢!。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

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沈家本是中国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先驱,其刑法学思想在中国刑事法律史上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沈家本自立法学受教育以来,一直致力于将西方法学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刑事审判制度和刑法理论,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领袖人物。

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的现代性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应用价值和发展方向。

3. 研究内容(1)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概述通过探讨沈家本的刑法学发展历程和思想互动关系,分析其主要观点和思想体系。

(2)沈家本刑事法律思想的现代性从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实用性、社会适应性和科学性四个方面分析其现代性。

(3)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解决当代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和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4)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全面考察当代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变革的背景和现实需求,探讨沈家本刑法学思想在未来发展中应该走向的新方向。

4. 研究意义(1)深入了解中国现代刑事审判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2)对于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助于丰富和发展中国法学国际化视野和跨学科思想。

5.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引用、分析和探讨沈家本的有关论述,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沈家本刑法学思想的现代性和发展方向。

6. 预期成果通过对沈家本的刑法学思想进行分析,可以为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现代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并为刑事法学领域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视野。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沈家本的司法观

沈家本的司法观

Ab s t r a c t : S h e n J i a b e n i s u n d o u b t e d l y a k e y i f g u r e wh o h e l p e d t h e C h i n e s e l e g a l s y s t e m t o b e
2 0 1 4年 4月 第 1 2卷 第 2期
时代法学
Pr e s e n t d a y La w Sc i e n c e
A p r . 2 0 1 4 Vo 1 . 1 2 No . 2
沈 家 本 的 司 法 观
江 国华 , 王 一 茗
( 武 汉大 学法 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h u a,W ANG Yi — mi n g
( L a w s c h o o l o f W u h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W u h a n , Hu b e i 4 3 0 0 7 2 ,C h i n a )
想仍 值得 仔 细研读 回味 。


宪法 精理 以裁 判独 立为 要义
沈家 本 司法 独立 的主 张 主要 源 自其 对近代 西方 国家 相关 法律 著 作 以及 立 法 文 本 的研 读 , 此 种情 境 应归 因于我 国千年 来行 政 司法一 体 的传 统 以及 清末 立宪 、 官 制改 革所 带来 的契 机 。也正 因如 此 , 沈 家本
t e d f r o m e a c h o t h e r .S e c o n d l y,u n i i f e d l e g a l s y s t e m ,t h e l a w s h o u l d n o t h a v e s p e c i a l t h i c k n e s s .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法律近代化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时效、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新精神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反对比附类推 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 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 官矣。 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 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 适从。
四、法学:法律近代化的软件 ——《法学盛衰说》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 。(京师法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京师法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法学会杂 志》) 1.传统律学 传统律学 2.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3.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法学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 政必衰。 政必衰。 ——《寄簃文存 法学盛衰说》卷三 法学盛衰说》 《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存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亲 无夫奸
子孙违反教令
子孙治罪之权, 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 父母、父母, 父母、父母,实为教孝 之盛轨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大 杖则走,小杖则受 杖则走,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微之 处 , 仁至义尽 , 新学要 旨 , 已在 包涵 之 内 , 可弁 髦 等视 , 乌 不复 研 求。 新学 往往从旧学 推演 而 出 , 变 愈多 , 事 法理 愈 密 , 然大 要 总 不外 情 理 二 字。无论旧学新学 , 不能舍 情理 而别 为法 也 , 贵 融会 而贯 通之 。保 守 所 经常 、 革除弊俗 , 旧不俱废 , 新亦 当参 , 但期推 行尽利 , 正未可持 门户之见 也。 他既反对数典 忘祖 、 味 推 崇西法 ; 反对 门 户之 见 , ” 一 也 一概 摒 弃 西 法 。他对两派都提 出批评 : 方 今世之 崇尚西法 者 , “ 未必 皆能兴深 明法 之 原本 , 不过籍以 为炫 世之具 , 几欲步亦 步趋亦趋 。而墨守 先型者 , 又鄙薄 西人 . 以为事事 不足取 。 ”
1 2 仿 行 西 法 .
以历史的眼光 来分析并 不过分 。但 我们不得 不正视这样 一个事 实 : 沈家 本仍 为传统封 建时代 的法律家 , 是 由于其在 西方 思潮 的冲 击下 , 只 他个 人 的优秀 品性 帮助他捐 弃了狭隘 的天朝上 国的短视观 点 , 选择 了一条 以 对 中国传统法律 变革 为径 , 重启 中华强盛之 门的道路 。可他对 中国传统 法律 的痴迷及对 西方法律 的误读 , 同时也 为中华法律现 代化艰难 之路埋 下伏 笔 : 为一个没落 王朝的膺 命 重臣 的沈 家本 . 作 一跃 而为卓 而 不凡 的
立足 于“ 中律之本源 ” 而 且他 非常 相信 “ 前人成 说 而推 阐之 . 旧 日 , 就 就 案情 而比附之 , 可与新 学 说 互相 发 明 ” 正 因带 着 “ 相发 明 ”的心 大 。 互 态 , 使沈家本 无法超越传 统思想 的窠 臼, 到 自身升华 。 终 达 沈家 本以“ ” 中西律法之 共同精意 。 仁 为 在他看来 , 中律 之“ 仁政 ” 是 个 类似于西方 “ 人权…‘ 三权 分立” 的法律原 则 , 以他曾断 言 , 所 西法之 自由、 平等 、 治 , 法 可归纳 为中律之 “ 仁”, 各 国法 律之 精意 , “ 固不能 出 中 律之 范围 。 不仅 如此 , ” 沈家 本还像所 有清 末托 古改 制论 者一样 , 费尽 心 机 的对 陈规旧律 以现 代意 义的诠释 , 甚至认 为西方的分权 制在 中国古 他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法 学


沈 家 本 与清 末 法 律 现 代 化
口张 兆 亮 宋 明 爽
[ 内容提要 】 沈家本 的法律现代化思想直接影响到 了清末法律 现代化 的实践。本文从沈 家本 的法律 现代化 的总体
思想 、 律 制 度 构 建 、 律 物 质 设 施 建 设 、 法 法 法律 运 行 和 法 律 观 念 进 行 总 结 概 括 , 期 窥 见 沈 家 本 主 导 的 清 末 法 律 现 以
旨, 以墨守 旧章 , 外 人 以 E空 , 如 酌 加 甄 原 援 t 不
本 的法 律 现 代化 已经 有 了很 多 的成 就 , 学研 法 究 也 非 常 有 建树 , 向具 有 中 国古文 化 背 景 的 日 本学 习也是 中国法 律现 代化 的一 个 出路 。
对 具体 到法 律 现代化 技 术上 如何 进行 的 问
对 片 面强调 中西 有别 , 概 的摒弃 西法 , 对完 一 反 全依 靠继 承 和 内部 因素 自然发 展而 成就 本 国法
制。
在对 向谁 学 习 的 问题 上 , 家 本 也 不 认 为 沈 只可 向西 方 国 家学 习 。他认 为 明治 维 新 后 , 日
法律 改革倡 导者 就是 想利 用 改革 法制 的方 式来 收 回涉外 司法 权 。 “ 今 改 订 商 约 , 美 日葡 方 英 四 国均允 中 国修 改法 律 , 首先 收 回治外 法权 , 实 变 法 自强之 枢 纽 。 臣等 奉 命 考 订 法 律 , 绎 谰 恭
代化 的全貌 , 正确评价沈家本的法律 现代化思想和实践, 为我 国当代法律现代化开 阔思路。
[ 关键词 ] 法律现代化 ; 法律制度 ; 法律运行; 法律观念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玉骨冰心冷不摧——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

家 小
诮 进 f l 俗 衙 圳 《人 刷 律 》颁 行 ,彼
准 绷 r《人 i 州
l909 ( 梳 ), J 代刑
l 《刚 除 蚁
f{l _『J诫 , .诮禁 ^ 人 l I。e ! 人 清 f 删 f}:I-》编 黎 竣 .弛j1L交
蟹政 ’汁皇 馕 l9l0 (
l 861 1 864"t-(JI茈 I ·‘r ¨ j }0l-i),随 父 州 、洲I¨、 r
I 864 I (¨瀹 ).一IL『.j 城 rf ‘_j r: ̄iLf,l;H& 川 I II.b ̄ 1 24
1883 (_7【l== 几 ) 。’ { 川 I赴 1 , rt fr Jl=IJ邴 书 尺·d: 舶 】k伙懈 f乜 1'-;tf
艇 除 I PCfKH-I/II 1-1:1『 ,… 111I-《人 新 Jl=IJ 》 棠 , 以沈 家 小
f 的 浊川!派帆 之 州 、努 乃 t’ 人 玛代 的 撇 派之 ¨lJ嘏
浊 之 ‘
l LJ()8,I (,匕÷ I‘l J L1{r), Z§4|1_ ’ ‘I ’Jj‘法 f{ 和IJ fI教 派 幼 ,沈 家 小丙 大修 -J 法

政 院 俐怂 裁 , 束 近 } 修 汀法 , 涯 f 1 投 以
侵 ,袁 IIt凯 幺u成 l r 的最 後 一f I I划 沈 家 小被 征命 I d法 人

PZ Jj ㈠ I I],沈 家 小 以 I J法 人i: 身份 参_J JIl清 位
1905年 (光绪 十 一年 ), i-.《删除 例 ix;一 折 .继 J采除


凌迹、枭首、戮尻、刺字等骱刷 ;折【Nlf,t ̄;’ ! Ifj

近代史中的法律人物案例(3篇)

近代史中的法律人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变,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法律人物,他们以自己的智慧和勇气,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本文将以沈家本为例,探讨他在近代史中的法律人物案例。

二、沈家本生平简介沈家本(1840-1913),字子培,号雪斋,江苏吴县(今苏州市)人。

他是晚清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律改革之父”。

沈家本一生致力于法律研究与实践,为中国的法律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沈家本与《大清律例》的改革1. 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朝面临着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

一方面,国内民不聊生,社会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列强虎视眈眈,边疆危机四伏。

为了挽救国家危亡,清政府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改革。

2. 改革内容沈家本在《大清律例》的改革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废除了刑讯逼供制度。

在清朝,刑讯逼供是一种常见的审案手段。

沈家本认为,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人权,而且会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他坚决主张废除刑讯逼供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修改了刑罚制度。

沈家本认为,清朝的刑罚过于严酷,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他主张改革刑罚制度,减轻刑罚,使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3)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

沈家本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值得借鉴。

因此,他主张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4)提倡法治观念。

沈家本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因此,他提倡法治观念,倡导依法治国。

3. 改革成果沈家本的《大清律例》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废除了刑讯逼供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修改了刑罚制度,减轻了刑罚,使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3)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

(4)提倡了法治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法治观念沈家本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他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法律思想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原因: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

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

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

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

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

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

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

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

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

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

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

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

“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

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

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法律近代化
一、沈家本其人
沈家本( 沈家本(1840— 1913),字子淳,别号 ),字子淳 ),字子淳, 寄簃,吴兴( 寄簃,吴兴(今浙江湖 历任天津、 州)人。历任天津、保 定知府,刑部右侍郎、 定知府,刑部右侍郎、 修订法律大臣、 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 政院副总裁等。 政院副总裁等。 少读书, “少读书,好深湛之 周官》 思,于《周官》多创 获”。 ——《清史稿》 《清史稿》
第三,人心不同,亦如其面,若许审判官得据 类似之例,科人以刑,即可恣意出入人罪, 刑事裁判难期统一也。 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民本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民本主义) 生命刑、身体刑 自由刑 探讨:重刑、酷刑、死刑真的可以遏制和震慑 犯罪?死刑的根据又是什么? 3.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新刑律中的礼法之争 传统与现代的冲突: 传统与现代的冲突 礼法之争争什么? 礼法之争争什么?——伦理革命 伦理革命 国家主义·家族主义 国家主义 家族主义
二、立法:法律近代化之开端—— 《大清新刑律》
1.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法律近代化的开端——立法 法律近代化的开端 立法 翻译西法 立法者的专业化 分权中的立法权 2.《大清新刑律 》及其新精神 《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打破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 打破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纯粹的刑法典 结构上采用西方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 结构上采用西方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 罗列的方式 采用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死刑(绞)、无期徒刑、 死刑(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 采用新的刑罚体系:主刑 死刑 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褫夺公权、没收财 褫夺公权、 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 褫夺公权 产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 采用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罪刑法 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 定、正当防卫等;缓刑、假释等;惯犯、偶犯、未 时效、 遂、时效、紧急避险等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 调整一系列罪名:废除八议、官当、十恶、准五服 制罪;增加了选举、 制罪;增加了选举、交通等方面的罪名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新精神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反对比附类推 第一,司法之审判官,得以己意,于律无正条之行为, 比附类似之条文,致人于罚,是非司法官,直立法 官矣。 第二,法者与民共信之物,律有明文,乃知应为与不 应为,若刑律之外,参以官吏之意见,则民将无所 适从。
存留养亲 无夫奸
子孙违反教令
子孙治罪之权, 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 父母、父母, 父母、父母,实为教孝 之盛轨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大 杖则走,小杖则受 杖则走,
子孙卑幼对尊兼理司法 (1)中国为什么会有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 )中国为什么会有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 (2)这一体制有什么弊端? )这一体制有什么弊端?
政刑合一,导致审判不公,司法专横,贿赂公行, 政刑合一,导致审判不公,司法专横,贿赂公行, 尤其与西方司法独立的体制相背, 尤其与西方司法独立的体制相背,列强遂以此为口 攫取领事裁判权。 实,攫取领事裁判权。 2.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相对于什么而独立? (1)什么是司法独立?——相对于什么而独立? )什么是司法独立? 相对于什么而独立 (2)为什么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础在哪里? )为什么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础在哪里? (3)司法独立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司法独立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4)司法独立需要哪些条件?当前需要司法独立吗? )司法独立需要哪些条件?当前需要司法独立吗? 当前要实现司法独立,需要克服哪些阻碍?要实现 当前要实现司法独立,需要克服哪些阻碍? 司法独立,最根本的条件是什么? 司法独立,最根本的条件是什么?
四、法学:法律近代化的软件 ——《法学盛衰说》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四个第一:第一个法律学校、第一个法学学术组织、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 。(京师法 第一个法学研究机构、第一个法学刊物。(京师法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 律学堂、北京法学会、政法研究所、《法学会杂 志》) 1.传统律学 传统律学 2.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法学不可回避之话题 3.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政治与法学的关系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法学之盛衰,与政治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法学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 之盛时,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 政必衰。 政必衰。 ——《寄簃文存 法学盛衰说》卷三 法学盛衰说》 《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历代 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刑法考·刑制总考三 刑制总考三》 刑法考 刑制总考三》)
中国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 率从科举捐纳以来, 中国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率从科举捐纳以来,律例成 案夙所未谙。 即使有志修习, 案夙所未谙。……即使有志修习,律义简奥,既非浅涉所能 即使有志修习 律义简奥, 领悟。且地方应办之事初非一端,冲要之区尤为纷繁, 领悟。且地方应办之事初非一端,冲要之区尤为纷繁,而 尽责之州县,一人之身,其智力亦有所不逮。 尽责之州县,一人之身,其智力亦有所不逮。” 行政官易,司法官难。 况行政之交接酬酢, “行政官易,司法官难。……况行政之交接酬酢,其文繁多, 况行政之交接酬酢 其文繁多, 方日役役于奔走伺应之中,岂复能躬亲治狱? 方日役役于奔走伺应之中,岂复能躬亲治狱?……于是奸胥 于是奸胥 劣幕遂得因缘作弊,愚弄本官,坐使审判大权落于其手。 劣幕遂得因缘作弊,愚弄本官,坐使审判大权落于其手。”
“礼法之争”所争事项: 礼法之争”所争事项:
礼教派 干名犯义 中国素重纲常, 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 名犯义之条, 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 严重 仁政, 仁政,鼓励孝道 应予处罚 法理派 告诉之事, 告诉之事,于诬告罪中 详叙办法, 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 条 古无罪人留养之法 有关风化, 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 别筹办法, 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 律之中 违反教令出乎家庭, 违反教令出乎家庭,此 全是教育上事, 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 感化院之类, 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 之方 父杀其子, 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 慈之罪,子杀其父, 慈之罪,子杀其父,则 治以不孝之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