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2020年9月11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1、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声像、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
科技档案工作是医院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研质量,促进科技工作高质量为经济和社会进步服务的重要保证。
2、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晋职考核与档案部门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3、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书,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材料(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效益证明用户反馈意见,推广应用总结等。
4、实行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并交医院科教科存档,凡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实行由课题组立卷建档,由科教科管理的制度。
科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水利部交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电力工业部二○○一年八月科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科技档案的管理,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科技档案是指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基本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新材料试验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中试资料、声像等科技文件材料。
这些科技档案是本院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成果开发和推广的依据,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储备,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根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本院设立档案室,管理全院档案,由一位副院长分管,科技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科研处指导,并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四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属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奖励、晋级、授予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
1、各研究所有一名副所长分管本所的科技档案工作。
并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协助、督促本所的归档工作。
2、各研究所的研究室主任、专题组的负责人负责审查科技文件材料归档的质量。
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质量须经所长复审。
3、立档单位在每项科研、设计、基建、监理、材料配方、仪器设备研制等工作开始时,应指定专人系统地收集、积累、保管本项目的科技材料。
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后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条各研究所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必须纳入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
1、各课题组在制订科研计划时,即列入科技文件材料归档的计划。
2、科研处及各研究所在检查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时,同时检查科技材料的收集、积累、保管、整理的情况。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1987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象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必须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和科研管理工作应同步进行,做到:(一)下达科研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进行;(二)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进行;(三)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进行;(四)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进行。
第五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形成和归档第六条收集、整理科研文件材料必须从课题(项目)开始,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七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一)上级指示性文件(包括计划、批复、领导批示、讲话等);(二)科研任务书、协议书、委托书、合同等;(三)专题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四)国内外技术调查(考察)报告或总结;(五)科研课题情况简介;(六)科研课题论证报告;(七)科研课题研究计划、方案或大纲;(八)技术条件、工艺要点、材料规格;(九)试验原始记录、理化分析报告、计算材料;(十)试验阶段小结、总结、报告;(十一)研究成果报告、论文;(十二)科研成果鉴定材料(申请报表、专家建议、评价、会议纪要等);(十三)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奖章、奖状、贺信、XXX等;(十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的报告;(十五)其它需要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
最新科研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最新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最新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 档案管理目标:确保科研档案的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档案分类管理:将科研档案按照主题、类型、年代等进行分类,建立科研档案分类编目系统。
3. 档案采集与整理:对科研项目进行档案采集和整理,包括项目立项资料、实验数据、研究报告、专利申请等。
4. 档案存储与保管:建设科研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电子存储和实体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5. 档案查询与利用:建立科研档案查询平台,为科研人员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6. 档案保密与权限控制:对涉及机密信息的科研档案进行保密处理,并设立权限控制机制,确保科研档案的安全。
7. 档案审批与归档:对科研档案的内容、格式、签字等进行审批,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8. 档案销毁与报废:对不再需要保留的科研档案进行销毁和报废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9. 档案培训与督导: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对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定期进行督导和评估。
10. 档案管理评估与改进:对科研档案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推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的持续优化。
以上是一个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最新科研档案管理制度(二)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研项目开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
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研究数据、研究成果等信息,对于保证研究的可追溯性、可复制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科技创新的推动起着重要作用。
一、科研档案管理的背景和意义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档案,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研究的可追溯性、可复制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档案不仅包含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研究数据和研究成果等信息,还包括科研过程中的各类交流记录、会议纪要、专利申请、论文出版等信息。
医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档案是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我院的科研档案是我院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研储备的一种形式和重要的信息资源。
为了保证科研档案的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管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档案的管理第二条科学研究的归档工作应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管理人员应协助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工作的归档工作。
科研人员应当在完成一项科研项目后,将该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按照科研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册,在项目验收和鉴定前归档。
第三条科研档案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四同步”,即下达科研任务与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同步;检查科研计划执行情况与检查科研档案同步;验收、成果鉴定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归档工作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技成果、申请科研奖励与档案室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对医院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与现实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文件都应归档。
归档的材料有:1 .科研课题(项目)立项的依据材料:课题申请书、合同书、项目批准书、科研协议书、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文件、领导批示、经费拨款通知、修改合同报告与批复等;2 .科研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载体形成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分析材料等;3 .科研结题和成果鉴定材料:课题总结报告、科研论文、论著、申请鉴定和鉴定过程形成的全部材料、报奖材料及审批材料、成果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材料、有关新闻报道简报等;4 .取得负结果或因故中断的重要课题的科研文件材料,也应归档。
第五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科研课题( 项目) 负责人责任制。
按课题组进行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在课题完成后,按照科技档案收集范围,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内在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组卷原则,加以系统整理,注明密级,填写卷内目录及保管期限。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提升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水平,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科研档案的管理。
三.定义科研档案--是指企业在建筑、建材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生产技术应用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研文件材料。
四.管理职能(一)各单位档案室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并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的日常保管、借阅工作。
(二)企业在科学研究及科研技术在生产(施工)应用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由产品的试验、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五.归档要求与归档范围(一)归档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反映企业科研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3.科研档案由技术部门在成果鉴定前,按归档范围收集齐全,否则不予鉴定,鉴定后按科研项目或专题进行整理、立卷。
(二)归档范围:开题报告;协议书、委托书、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实验记录、试验报告、观察记录;实验配方与分析资料,测试数据;本专题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计算书、研究过程中拍摄的各种照片、底片、录像带等资料;专题研究成果报告、专题总结报告;专题研究应用情况报告;技术鉴定证书;成果使用说明书、技术条件或标准、规程(草案);专题负责人及各阶段参加人员名单;研究成果获得各种奖励记录;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六.管理、整理、编目、归档时间、移交(一)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研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达到科研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二)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科研档案管理规定
科研档案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单位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7号)、《省档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一)凡在科学技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的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均属科研档案。
(二)科研档案是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直接记录。
本单位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科研档案工作的领导,推进科研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科研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馆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与利用。
第二条职责分工(一)科研管理部门、各学院职责1.将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
2.科研管理部门、各学院有义务督促项目(课题)组做好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即向项目组下达建档任务。
3.对未及时归档的项目组,本单位可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的方式予以督促。
拒不归档的,取消后续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科研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终向档案馆通报当年科技项目(课题)立项等情况。
(二)档案馆职责1.督促、指导、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课题)组档案员做好文件材料的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
2.遵守国家关于科技保密的规定,做好进馆科研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开展科研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维护本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
(三)项目(课题)组职责1.项目(课题)负责人(1)项目(课题)负责人是本项目(课题)档案归档第一责任人。
(2)项目(课题)组应指定专人作为档案员,具体负责项目(课题)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在布置项目(课题)研究工作时,及时向项目(课题)组成员提出形成、积累科研档案的具体要求。
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课题),应在协议或合同书上明确归档责任。
(4)负责审核项目(课题)归档文件,提出归档文件的保管期限、密级。
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科研档案管理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科研成果的记录、保管和管理,同时也是对科技工作者个人工作履历的记录和管理。
科研档案能够直接反映出科研人员的工作水平、科研成果和未来的科研发展方向。
科研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机构来说都十分重要。
因此,本文提出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并且提高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效率和水平。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统一管理:所有的档案管理都需要在科研机构的档案室或相关部门集中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责任心、爱岗敬业精神,对管理工作负责,认真执行科研部门的各项规定。
2. 安全保密:科研档案是公司或机构的重要资产,它关系到公司或机构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因此,它必须有很高的保密性,它不能外泄。
它必须以安全的方式存档和保护,科研人员不能随意使用和取用。
3. 规范整理:科研档案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规范整理,不能随意修改或销毁。
科研档案必须按照相应的规范整理方式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4. 及时归档:科研档案必须及时归档。
科研人员要做好档案记录,确保每项研究都有相应的档案资料,而且要及时归档,不得拖延。
二、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1. 档案建立:每一个科研项目需要在科研档案中建立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成员名单、项目立项的时间和目的、预算和经费来源、研究计划和进展情况、成果和科研报告等。
2. 档案归档:所有的科研档案必须分门别类、编号、标注,并且分类存储。
要提供必要的安排、装订、清洁、维护和护理工作。
建立有关档案的档案档案,做好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
3. 档案维护:定期进行档案维护工作,包括对档案材料的保管、翻新、拍照、复印等等。
对于老旧的档案材料,视其保存价值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以便于长期保留。
持续推进档案材料的保密和安全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可靠。
4. 档案查询: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查阅档案材料,但是必须按照规则进行申请,核实身份和目的,并在档案保管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查阅。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
第八条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统整体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中央和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机构)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级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科研档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科研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科研档案工作是教育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档案的积累、整理、归档是教职员工的职责。
学校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同步管理”规定,把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在下达项目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科研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第四条科研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的产生、业务处室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查,按归档要求,完成档案归档手续后,可办理结题手续。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档案是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的必备条件。
相关处室严格把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关,逐步建立重点科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凡科研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六条科研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工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归档文件材料应编制案卷目录和文件目录,开展科研档案编研工作,以满足学校和社会对科研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七条科研档案应真实、全面、系统地反映学校科研工作的过程与结果。
具体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科研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
第八条凡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的归档可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协议条款立卷归档。
科研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科研工作档案,是指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科研工作档案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科研项目档案;(二)科研经费档案;(三)科研成果档案;(四)科研论文与著作档案;(五)科研设备档案;(六)科研会议与培训档案;(七)其他科研工作档案。
第五条科研工作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制度,编号格式为:类别编号+年份+流水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科研工作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包括科研项目从申请、实施到结题的全部过程;(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档案收集应与科研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科研工作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份、流水号进行分类整理;(二)档案材料应按照科研工作流程进行排序;(三)档案材料应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科研工作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九条科研工作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真实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二)档案利用需填写借阅单,经批准后方可借阅;(三)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科研工作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鉴定标准如下:(一)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二)反映本单位科研工作特点和成就的档案;(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档案。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民政科技信息资源,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档案是指民政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在科研课题(或者项目,下同)研究准备、研究实验、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课题、部本级立项课题、科研单位自行研究课题,以及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研发课题。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民政科技信息资源,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科研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科研计划与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人员(包括科研、科研管理、兼职科研档案管理等人员)职责范围。
下达科研任务应当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积累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与审查、鉴定、验收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与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人事司负责科研档案的宏观管理,部档案资料馆负责科研档案的业务指导,科研单位负责有关科研档案具体归档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六条各科研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项科研活动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研工作程序收集科研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立项建议,专家论证意见,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档案是在新技术研发与应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团公司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妥善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方便利用。
第三条科研档案类别按内容可分为科技创新课题档案、成果鉴定档案、科技获奖档案、工法档案、知识产权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科技创新中心是建立、收集、审查、保存集团公司科研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同时,负责对各部门和项目部的科研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协助其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至科技创新中心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科研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的科研档案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至科技创新中心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科研档案的范围第八条科研档案范围如下:(一)科技创新课题:准备阶段、试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阶段的资料。
(二)成果鉴定:全套鉴定材料、成果鉴定证书。
(三)获外部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申报书、获奖文件、证书。
(四)工法:工法申报材料、获批文件、工法证书。
(五)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
第四章科研档案的移交第九条科技创新课题组应对课题资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在课题完成验收鉴定后1个月内移交到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条各部门及项目部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并取得的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工法、专利等成果资料,应在取得结果后1个月内移交到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各部门及项目部应按照归档类别和内容要求对移交的科研档案资料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照归档类别和内容要求进行整理,可随时移交科技创新中心,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并附案卷目录一份,备用查考。
第六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发文字号】以[81]六机办字1041号文【发布部门】第六机械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1.06.13【实施日期】1981.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六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三日以〔81〕六机办字104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造船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工作),加强科技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事业,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历史记录,它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缩短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周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战备等都有着现实和长远的作用。
各单位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原则,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正确区分科技档案、科技文件材料和科技资料。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包括图纸、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表报等),都是科技档案。
凡是正在工作和生产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技术图纸、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没有归档的,统称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而收集和复制的科技文件材料,统称科技资料。
第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规定,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任务第七条,部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建立科技档案工作管理机构。
部设档案管理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直属的科技档案科,小型企、事业单位设单独的科技档案室。
根据情况,也可设文书、科技档案统一的机构,在主管生产技术、科研的副厂(院、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
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档案的归档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及档案工作标准、法规、管理办法,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科研档案是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实验数据、图纸、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反映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科研信息资源储备形式;是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科研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自己保存;科研人员调动工作前;须将本人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交本单位或档案室归档,同时还清所借的档案;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将其纳入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之中,实行建档工作和科研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科研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科研成果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以及科技人员晋级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第五条要把科研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档案科协同各单位部门加强对科研档案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科研档案员业务素质;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第六条每项科研活动必须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形成相应的科研文件,确保归档材料的原始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第七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完成科研任务的一个指标,要纳入各级领导和科研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工作成绩和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晋升、受奖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第八条实行由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和“预立卷”制度;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提出本课题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的计划安排,并负责或指定专人即兼职项目档案员集中管理所形成的全套文件材料;科研人员负责做好本人在科研活动中的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每项课题项目自立题之日起,必须建立科技文件材料“预立卷”,统一使用文件材料专用档案盒,记录纸采用国标A4型;第九条研究课题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须经本单位档案部门根据归档要求,对应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凡是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不齐全的课题项目,不得进行鉴定,不得申报成果,不办理经费结算;第十条科研成果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应同时附有“科研成果档案归档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第十四条科研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要求:执行科技档案案卷构成及常用表式标准,科技档案准确性、系统性标准;一、归档时间与要素;科研课题项目要在档案科发出归档通知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必须是原件和正协作单位可复制一套副本存档;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重新抄写与补救,以达到齐全、完整、真实;每份材料须标明时间、地点和作者,依据性材料必须使用正式文本填写,按规定签署、盖章、总结性材料须将正文与原稿一并归档,发表文章归出版物原件并注明出处,译文须标明复制、译者;审核者与日期;二、制成材料及常用表式标准化1、科研档案产生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记录本到档案室统一登记领取,记录可使用铅笔,禁用圆珠笔、纯蓝纯红等不耐久的颜色笔记录、修改档案材料;2、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文字排列整齐美观,页面整洁,四周留有空格,左测要留出公分的装订线,不得乱画和污损,不得在正文上修改,如需修改要使用复制件;三、科研材料整理;必须遵循科研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以课题项目为单位,组合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卷内文件按照形成的先后顺序,结合内容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要求结构严密,系统条理,层次清楚,主次分明;四、科研材料移交;整理完毕后移交档案室归档,造具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名,同时发送电子移交清单给档案室;五、案卷装订;必须去掉金属物,破损文件修裱完好,不同尺寸的材料要折叠或裱贴成统一幅面,案卷厚度以1.5公分为宜,即100-150张左右;装订整齐划一、结实美观;六、归档完成;档案室按照项目组整理情况将案卷组卷,由档案室会同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兼职项目档案员进行审查、签字后方正式归档;七、协作课题项目、由主持单位保存全套科研档案,参加单位除保存自己承担任务的档案正本外,应复制副本交主持单位保存;如涉及参加单位或有关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档案的归属,参加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送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向参加单位提供全套档案目录;八、全省性、大范围、重大的联合攻关或调查项目的档案材料,在任务完成鉴定验收后,由各承担单位分别整理归档,并复制副本送主持单位一式两份;第三章鉴定结束后科研档案的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科研档案要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上架,使其科学合理,系统规范、便于利用;第十五条做好科研档案鉴定工作;建立由分管领导,科研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按照本科研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本单位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科研保密条例及所划密文件分密级,对超过保管期限和密级的档案定期调整,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准后实施;要销毁的档案应填列清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指定监销人,由档案室实施;第十六条对已归档的科研档案如有新的材料要及时补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档案人员签字或加盖印记,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改动;第十七条库房管理;库房内要保持适当的温、温度和良好的卫生环境,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措施;对于密级性的科技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变质档案、会同有关科研人员进行修补或复制;第十八条借阅科研档案;立卷单位可直接办理借阅手续,超出本范围的,须经课题组和单位负责人批准;涉及机密、绝密或影响他人劳动成果及有争议的,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借阅者必须负责保密,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涂改、损坏和遗失,不得擅自复印,否则要追究责任,借阅期限以7-30天为限、需要延期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经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但不得借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于政治思想好,热爱档案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安全保护档案,对发展档案事业取得显着成绩者,应经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对损毁、丢失、涂改档案;造成丢失、泄密;偷窃、变卖、私自赠送档案;无故意拒绝归档案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我单位各项活动的真实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收集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四)规范原则: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档案收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文件、会议记录、请示报告、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等。
(二)科技档案:包括科研项目档案、技术文件、实验数据、技术报告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
(四)其他档案:包括图书、资料、荣誉证书、奖状等。
第五条档案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整理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整理: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三)归档整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四、档案保管第七条档案保管应确保以下条件:(一)库房环境: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火、防盗。
(二)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密集架、温湿度计等。
(三)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保管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
五、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外,其他档案应向社会开放。
(二)便民原则:简化档案查阅手续,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服务。
(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控制查阅。
第九条档案查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查阅者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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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科研档案的归档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及档案工作标准、法规、管理办法,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实验数据、图纸、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反映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科研信息资源储备形式。
是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科研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自己保存。
科研人员调动工作前。
须将本人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交本单位或档案室归档,同时还清所借的档案。
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
必须将其纳入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之中,实行建档工作和科研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科研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
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科研成果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以及科技人员晋级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要把科研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档案科协同各单位部门加强对科研档案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科研档案员业务素质。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六条每项科研活动必须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形成相应的科研文件,确保归档材料的原始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是完成科研任务的一个指标,要纳入各级领导和科研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工作成绩和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晋升、受奖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实行由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和“预立卷”制度。
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提出本课题(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的计划安排,并负责(或指定专人即兼职项目档案员)集中管理所形成的全套文件材料。
科研人员负责做好本人在科研活动中的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每项课题(项目)自立题之日起,必须建立科技文件材料“预立卷”,统一使用文件材料专用档案盒,记录纸采用国标A4型。
第九条研究课题(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须经本单位档案部门根据归档要求,对应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凡是科研文件材料归档不齐全的课题(项目),不得进行鉴定,不得申报成果,不办理经费结算。
第十条科研成果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应同时附有“科研成果档案归档情况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四条科研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要求:执行科技档案案卷构成及常用表式标准,科技档案准确性、系统性标准。
一、归档时间与要素。
科研课题(项目)要在档案科发出归档通知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归档工作。
归档材料必须是原件和正(协作单位可复制一套副本存档)。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重新抄写与补救,以达到齐全、完整、真实。
每份材料须标明时间、地点和作者,依据性材料必须使用正式文本填写,按规定签署、盖章、总结性材料须将正文与原稿一并归档,发表文章归出版物原件并注明出处,译文须标明复制、译者。
审核者与日期。
二、制成材料及常用表式标准化
1、科研档案产生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
记录本到档案室统一登记领取,记录可使用铅笔,禁用圆珠笔、纯蓝(纯红)等不耐久的颜色笔记录、修改档案材料。
2、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文字排列整齐美观,页面整洁,四周留有空格,左测要留出2.5公分的装订线,不得乱画和污损,不得在正文上修改,如需修改要使用复制件。
三、科研材料整理。
必须遵循科研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
以课题(项目)为单位,组合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
卷内文件按照形成的先后顺序,结合内容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要求结构严
密,系统条理,层次清楚,主次分明。
四、科研材料移交。
整理完毕后移交档案室归档,造具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名,同时发送电子移交清单给档案室。
五、案卷装订。
必须去掉金属物,破损文件修裱完好,不同尺寸的材料要折叠或裱贴成统一幅面,案卷厚度以1.5公分为宜,即100-150张左右。
装订整齐划一、结实美观。
六、归档完成。
档案室按照项目组整理情况将案卷组卷,由档案室会同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兼职项目档案员进行审查、签字后方正式归档。
七、协作课题(项目)、由主持单位保存全套科研档案,参加单位除保存自己承担任务的档案正本外,应复制副本交主持单位保存。
如涉及参加单位或有关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档案的归属,参加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送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向参加单位提供全套档案目录。
八、全省性、大范围、重大的联合攻关或调查项目的档案材料,在任务完成鉴定验收后,由各承担单位分别整理归档,并复制副本送主持单位一式两份。
第三章鉴定结束后科研档案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科研档案要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上架,使其科学合理,系统规范、便于利用。
第十五条做好科研档案鉴定工作。
建立由分管领导,科研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按照本科研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本单位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科研保密条例及(所)划密文件分密级,对超过保管
期限和密级的档案定期调整,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准后实施。
要销毁的档案应填列清单。
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指定监销人,由档案室实施。
第十六条对已归档的科研档案如有新的材料要及时补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档案人员签字或加盖印记,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七条库房管理。
库房内要保持适当的温、温度和良好的卫生环境,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措施。
对于密级性的科技档案,必须妥善保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变质档案、会同有关科研人员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八条借阅科研档案。
立卷单位可直接办理借阅手续,超出本范围的,须经课题组和单位负责人批准。
涉及机密、绝密或影响他人劳动成果及有争议的,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借阅者必须负责保密,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涂改、损坏和遗失,不得擅自复印,否则要追究责任,借阅期限以7-30天为限、需要延期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外单位查阅档案需凭单位介绍信,经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但不得借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政治思想好,热爱档案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安全保护档案,对发展档案事业取得显著成绩者,应经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损毁、丢失、涂改档案;造成丢失、泄密;偷窃、变卖、私自赠送档案;无故意拒绝归档案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