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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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或者主要被淹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作者:水监总队发布日期:2011-03-03 17:04:07 查看次数:392 次川水函[2011]92号都江堰灌区成都市各县(市、区)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为维护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利工程安全、防汛安全、供水安全和灌区社会稳定,加强灌区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省水利厅、成都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制定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维护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利工程安全、防汛安全、供水安全和灌区社会稳定,切实加强灌区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省水利厅、成都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水政、公安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朱兵(四川省水利厅副厅长)张俊国(成都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副组长:王文峰(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总队长)刘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副处长)丁鹤(成都市水务局副局长)李华杰(四川省水利厅都江堰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成员:林建勇(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漆志高(成都市水上治安大队大队长)张泽民(成都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支队长)贾军容(人民渠一处分管处领导)唐志扬(东风渠管理处分管处领导)马元(外江管理处分管处领导)成都市各县(市、区)水务局水政工作分管局领导、公安局分管局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水利厅都江堰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谭伦(兼)副主任:漆志高(兼)二、明确联合执法工作职责都江堰灌区各级水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灌区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水域治安秩序和水政执法秩序,预防和制止涉水违法犯罪,查办刑事、治安案件。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者:来源:厅政策法规处时间: 2019-12-05 02:18 点击率:268次【打印】【关闭】(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都江堰渠首枢纽工程

都江堰渠首枢纽工程

都江堰渠首枢纽工程摘要:都江堰不仅以其悠久的历史闻名中外,更以它因地制宜,简单灵活的枢纽布置形式和就地取材的工程结构在我国水利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都江堰枢纽工程位于岷江由山谷河道进入冲积平原的地方,沿江自上而下,由百丈堤、鱼嘴、金刚堤、飞沙堰、宝瓶口和人字堤等部分组成,其中主要是鱼嘴、飞沙堰和宝瓶口。

本文论及了都江堰渠首的主要枢纽工程,工程管理的概况和都江堰的历史意义,希望对这一古老的水利工程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字:都江堰;岷江;鱼嘴;岁修Abstract : Dujiangyan is not only famous for its long history, but also to its local conditions, simple and flexible project layout forms and local materials in engineering structures in China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water development. Dujiangyan Irrigation Project is located in the valley of the Minjiang River into the alluvial plain areas along the river from top to bottom, from the embankment Baizhang, fish head, King embankment, Feisha weir, Po bottle and the word dike and other components, mainly fish head , sandstorm weir and treasure bottle. This paper addresses the main hub of the Head of Dujiangyan.Key words : Dujiang weir; Minjiang River; Fish head; Annual maintenance李冰,战国时期秦国人,“知天文地理”。

浅析都江堰灌溉管理的原则与制度

浅析都江堰灌溉管理的原则与制度

•8•四川水利2021.No.2浅析都江堰灌溉管理的原则与制度郭蓉(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四川都江堰,611830)【摘要】都江堰之所以在四川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有一套良好的灌溉管理制度。

因此,文章从都江堰灌区用水的特点入手,详细阐述了都江堰的供水原则和各项用水制度。

【关键词】灌溉管理供水原则用水制度都江堰灌区中图分类号:S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809(2021)02-0008-041都江堰灌区概况都江堰修建于公元前256年,历经2277年的历史沧桑,始终运行不缀,长效不衰。

现在,都江堰已发展为以农业灌溉为主,同时为灌区重点工厂和城市生活供水,兼具防洪、发电、水产、养殖、林果、旅游、环保等多目标综合服务的特大型水利工程,对四川省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都江堰灌区位于四川盆地西部,地跨岷、沱二江,东临涪江,面积2.3万km2。

受益范围包括成都、德阳、绵阳、资阳、乐山、眉山、遂宁7个市(地)38县(市、区),总体规划灌溉面积98.133万hm2,目前实际灌溉面积已达72.667万hm2。

横亘南北的龙泉山把都江堰灌区分成东西两大部分。

龙泉山以西是成都平原直流灌区,以东为川中丘陵引蓄灌区。

成都平原是由岷江和沱江的洪积冲积扇联结而成,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面坡降5%~2%,都江堰渠首位于岷江冲积扇的顶部,工程引水处海拔高程730m,递减至成都市为500m。

龙泉山以东的丘陵灌区主要耕地海拔高程均在450m以下,整个灌区具有颇为良好的自流灌溉和引输水条件。

都江堰以岷江为主要水源,边缘山溪河流、平原地下水为补充水源。

都江堰渠首工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城西1km处的岷江河段上。

岷江是长江一大支流,全长735km,发源于四川省松潘县境内的弓杠岭,流经松潘、茂县、汶川和都江堰市境,至都江堰渠首,流程341km,集雨面积23037km2,年平均来水量151亿m3。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以我给的标题写原创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和AI、人工智能、Markdown、GPT等关键词,标题为: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一、前言水利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四川省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修订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水利工程的法律依据。

### 2. 水利工程的分类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等,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 3. 工程建设审批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前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 4. 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灾害防范等内容,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 5. 资金管理规定了水利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 6. 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要求,加强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

## 三、成果与展望经过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更加完善和科学,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管理基础。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四川省的水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推动四川省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习惯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与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兴建第六条、鼓励与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务必按下列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县(市)的小型水库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区、县(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审查批准;(四)在河道上修建工程,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凡兴建水利工程,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为工程的管护制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与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与效益的发挥;(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与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附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7.06.16【分类号】504【文号】【文题】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正文】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灌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

其设立的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渠首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理。

其中府河干渠的洞子口钢架桥至学生大桥、二江寺至黄龙溪段委托成都市管理。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都江堰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通报情况,商议有关重大问题。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一、立法背景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8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实施19年,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改革开放现实不符,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2017年6月3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精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经费保障,规定了工程验收主体和划界年限。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例》核心内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规划设计、管理保护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程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前言都江堰水利工程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是古代人工修建的一项水利工程,有着四千多年的历史。

这项工程已经成为中国古代工程文化的代表之一,也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代社会的发展,都江堰水利工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旅游景点、灌溉灌溉系统和水资源调度工程。

因此,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非常关键,需要科学的规划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方案,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它,以满足其多重功能的需求。

管理目标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目标是维护其历史和文化价值、提高其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其生态环境和确保其安全运行。

管理方案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需求:1.文化与历史价值:都江堰水利工程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方案应该保护其文化价值,同时将其历史传承给后代。

2.水资源利用效率:都江堰水利工程在灌溉、供水、发电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管理方案应该最大化其水资源利用效率。

3.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是都江堰水利工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之一,管理方案应该保护其生态环境,确保其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4.安全运行保障:都江堰水利工程在灌溉、水文监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管理方案应该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管理措施为实现上述管理目标,应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1. 文化与历史保护1.加强历史和文化的研究和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保护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历史痕迹和文化价值。

2.加强宣传和教育培养公众对都江堰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启发人们的历史文化意识。

2. 水资源利用效率1.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管理,适时调整水库水位,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及相关部门用水需求的满足。

2.推广科技应用,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增强用水系统管控的可操作性及准确性。

3.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水资源节约型灌溉技术,完善用水管理制度,降低浪费的水资源量。

3. 生态环境保护1.制定相应的水生态保护规划,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细则(2019修正版)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细则(2019修正版)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细则(2019修正版)(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新)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浅谈东风渠灌区涉河(渠)工程建设管理

浅谈东风渠灌区涉河(渠)工程建设管理

2021.No.2四川水利-125-浅谈东风渠灌区涉河(渠)工程建设管理刘洋(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成都,610081)【摘要】文章介绍了东风渠灌区涉河(渠)工程建设管理的背景和必要性,详细分析了东风渠灌区内涉河(渠)工程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涉河(渠)工程河道管理管理对策东风渠灌区中图分类号:TV85:F28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809(2021)02-0125-031东风渠灌区涉河(渠)工程建设管理背景东风渠管理处灌区位于成都平原腹心,是都江堰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四川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四川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地带。

东风渠水利工程担负着四川盆地中西部地区成都、眉山、资阳3个市、22个县(市、区)19.47万hm2农田的灌溉用水、成都市50多家重点企业和城市生活供水以及防洪、发电、漂水、水产、养殖、林果、旅游、环保等多项目标综合服务,是促进四川省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水利基础设施。

灌区内水网星罗密布,在成都建设国家级中心城市的大背景下,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天府新区、东部新区,建设上千公里绿道,每年新建上百公里的地铁。

东风渠灌区涉河(渠)工程建设日益增多,仅2019年灌区内就达到107个,东风渠管理处签订正式占用协议72份;2020年上半年东风渠管理处签订正式占用协议40份。

2涉河(渠)项目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社会对涉河(渠)工程审批意识淡薄由于东风渠灌区地处四川经济中心位置,建设项目繁多,很多涉河(渠)项目系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工期紧,任务重。

而建设单位对涉河(渠)项目审批意识淡薄,尤其是首次涉河(渠)的项目和公司,往往工程进展到涉河(渠)部分,被现场巡渠人员发现并阻拦,才意识到涉河(渠)工程要履行报批程序。

在不熟悉河道管理部门对涉河(渠)工程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涉河方案往往很难一次性通过。

2.2涉河(渠)工程建设审批流程耗时长正常情况下,在河道管理单位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且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上报省水利厅评审,水利厅由河管处或农田水利局安排专家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下批文。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一、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分析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管理体制不完善: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加强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使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技术装备陈旧:随着时代的发展,管理技术装备必须更新,以适应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

同时,也必须注重技术装备的更新和改善,提高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效率。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工作经验不足,管理水平不高。

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4.水资源管理不严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都江堰水资源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必须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确保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保证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全面保护。

三、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1.加强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2.更新技术装备:加大科技投入,更新管理技术装备,提高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3.加强人才培养: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制定合理的资源利用方案,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6.加强环境保护:加强对都江堰周边环境的保护,保护水利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

7.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众保护水利工程的意识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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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灌区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灌区事务协商管理制度。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灌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水情监测预警、工程运行安全、供水调度保障等工作,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第八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节水评价,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节水型灌区。

灌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水义务。

第九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水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调蓄功能。

第十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科学试验、技术革新,搞好渠系绿化,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和设备的潜力,科学调度,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执行。

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的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提出申请和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岁修制度。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

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与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

第十六条渠首工程岁修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完成。

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筹集资金组织完成。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都江堰水利工程较大规模的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的,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面、水体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凡涉及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或者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并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标识。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隧洞、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以及生态湿地、景观、绿道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态要求,并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灌区内的世界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园林)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禁止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六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灌区水环境保护。

禁止在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水库、渠道水域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征求有管理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灌区工程管理制度,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调度与供水第二十九条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供水、防汛要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并对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的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调度进行监督,保障灌区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用水需要。

第三十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时,凡涉及到灌区水源、用水管理或者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并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平原灌区、丘陵灌区用水需求。

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旅游等用水,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需要。

丘陵灌区以夏季、秋季引水囤蓄为主,其他时段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来水情况进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户所报的用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会议商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用水实行统一调度。

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三条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应当征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者量水设施,并按规范进行观测和资料整编。

第三十五条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

第三十六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旱情严重时,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应急供水和限制用水措施。

第五章用水与节水第三十七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制度,积极推行合同制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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