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工信局“红黑名单”认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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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工信局“红黑名单”认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工业中小企业守信褒奖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工信中小企业信用红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是指辖区工业中小企业领域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诚实守信经营,经审核认定的临西县诚信中小企业等信息纳入红名单;将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相关处罚的工业中小企业有关信息,纳入黑名单;并将“红黑名单”通过“临西发布”和临西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中小企业,纳入诚信红名单,但企业明确表示不纳入的除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临西县支行,临西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认定的临西县诚信中小企业;
(二)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中小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得各级工信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和财政扶持资金,经相关部门查实处罚的;
(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经环保部门查实处罚的;
(三)“惠企贷”贷款出现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发生代偿及追偿的;
(四)发生恶意欠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红黑名单的审核确认。
(一)红名单的审核:由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进行收集和审核,并征求企业的意见,报县工信部门。
(二)黑名单的审核:由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进行收集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县工信部门。
第六条红名单的公布期限为一年,信息记录期限为认定事项有效期。
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信息从红名单数据库中删除;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
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一年,信息记录期限为三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从黑名单数据库中删除。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纳入黑名单的工业中小企业认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乡镇(园区)提出书面矫正申请,当地乡镇(园区)提出意见后报县工信部门,县工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内作出维持记录或矫正原记录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黑名单公布期间,被纳入黑名单的工业中小企业认为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可向当地乡镇(园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园区)提出意见报县工信部门。
县工信部门认为可以允许信用修复的,应当及时在临西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做好相应备案记录,并书面通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删除相关信息。
认为不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鼓励工业中小企业争进诚信红名单,乡镇(园区)、县直各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入“红名单”的企业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品牌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工业中小企业,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的资格;
(二)取消申报财政扶持性资金或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第十条县工信部门执行红黑名单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布准确、应进必进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内容、发布的形式都必须确保规范准确。
严禁任何利用红黑名单向企业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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