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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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建[1996]193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抄送:各有关省建工局,本部有关司,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
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发展与现状
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其特点是集中拌制、商品化供应。我国混凝土搅拌站(厂)始建于八十年代初的上海、常州两城市。十多年来,由于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尤其是北京市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也采取一些扶植政策和措施,使城市预拌混凝土产量每年以12-15%幅度递增。1987年我部印发了《关于“七五”城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1990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联合发文,将杭州、厦门、南京列为推广散装水泥和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试点城市。1994年我部印发的建建[1994]490号文《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中,又把推广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技术列为重点推广的首要内容。一些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预拌混凝土的定额单价、运输、设备费用和管理费,为发展预拌混凝土提供了合理的计价基础。“八五”期间,我部共安排国家支持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11亿元人民币,其中有5亿元之多(不包括企业自筹)用于支持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有关城市也颁发了许多文件,从规划、取费、市场管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规定,有力地促进了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据统计,1995年,全国建成预拌混凝土站(厂)616个,预拌混凝土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约6000万立方米,年实际产量2600立方米。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常州等城市应用的预拌混凝土量已达到该城市混凝土总用量的60%以上,接近经济发达国家水平。但是,另一方面,国内还有五个省会城市尚未建立预拌混凝土站(厂),全国预拌混凝土占现浇混凝土的比重还不到10%,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拌混凝土尚属起步阶段。我国已建成的预拌混凝土站(厂),大多属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集团管理,而经济发达国家预拌混凝土已成为独立的新兴行业,有许多混凝土工程公司专门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承包建设项目的混凝土工程,预伴混凝土已普遍使用,一般占混凝土工程总量的60-80%以上。
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运行态势,东部沿海城市,预拌混凝土趋于热销阶段,外商和其他经济部门或企业都纷纷投资,并从大城市向中等城市方向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也急切要求发展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供应,但在市场、装备、资金上还确实存在不少困难,急切需要有关方面加以引导和扶持。
二、目标和要求
“九五”期间,全国预拌混凝土的年产量要比“八五”末期翻一番,由目前占全国现浇混凝土比重10%增加到20%,并提出以下要求:
1、为促进预拌混凝土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健康有序地发展,“九五”期间,预拌凝土应遵循“巩固东部,发展中西部”的方针。东部沿海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站(厂)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规划布点,强化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使之健康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预拌混混凝土站(厂),有关方面要支持其切实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应用中的问题,使我国城市预拌混凝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2、各部委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各大中城市的重要城市建设设施,预拌混凝土用量应不低于混凝土总量的80%。混凝土用量超过2万立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一次混凝土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工程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使我国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年设计能力由目前的6000万立方米提高到2000年的800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的年产量由目前的2600立方米提高到2000年的4000万立方米。
3、根据东西部地域经济的差异,“九五”末期对各地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提出如下要求:
(1)上海、北京、广州、大连、天津、南京、厦门、杭州等城市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60-80%,接近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
(2)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郑州、成都、武汉、长沙、南昌、沈阳、西安、重庆、昆明、青岛、深圳的预拌混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20-30%;
(3)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太原、合肥、贵阳、兰州、乌鲁木齐的预拌凝土应达到现浇混凝土总量的10-20%;
(4)“九五”期间,呼和浩特、南宁、西宁、银川等城市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预拌混凝土站(厂)。
4、根据建设部《建筑工业化发展纲要》中提出的“积极促进建筑专业性企业的发展”精神,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城市的建筑业企业及部分部属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应逐步组建以混凝土搅拌站及专用运输车、混凝土泵车为主要生产设备的混凝土工程专业施工企业-混凝土工程公司。混凝土工程公司必须具备承包混凝土工程及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双重能力,主要分包建设项目中的混凝土工程,是未来建筑业中技术含量高、机械化水平高的专业施工企业。
三、政策和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要参照下列有关要求,加大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领导。
(1)要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规模,预测混凝土用量,搞好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建设布点。搅拌站(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靠近砂石产地或混凝土拌合物使用量比较集中的区域。新建站(厂)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建设。搅拌站工程建设项目要由具备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选用设备性能先进、可靠,生产能力配套。搅拌系统须采用强制卧轴式搅拌机;要有足够的原材料储存设施、机械化上料系统和自动称量装置,尽可能地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要有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加入装置;要有控制质量的试验检测设施。
混凝土搅拌站(厂)规模不宜过大。除混凝土用量很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很大的城市外,一般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年产能力应在5-10万立方米之间。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半径宜在10公里以内,最远不超过15公里。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发展预拌混凝土的配套政策。要与城市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明文规定不准在风景区、文化区和市区的主要街区设置分散的现场混凝土搅拌站(点),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污染城市环境的噪声、砂石和泥土等要加强管理,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制裁;
对施工占用街道超面积的要提高收费标准。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严格执行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必须进行严厉惩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站(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考核。
2、预拌混凝土站(厂)的建设资金,要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方式是:
(1)各级政府支持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或用散装水泥节包费中的部分收入,集中建设搅拌站;
(2)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出资;
(3)利用原有混凝土构件厂的设备、场地和人员,进行技术改造,兼营预拌混凝土;
(4)利用有关方面集资,组成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
(5)利用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