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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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科研水平,增强科研能力,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我院在编教职工,科研奖励范围包括高水平科研成果和科研获奖等。

第二章论文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各类优秀科研成果须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国际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准。如有关单位有明确规定,一律不予署名作者单位的,则须开具有关证明。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第四条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获得该论文奖励的70%。最后一位作者所占奖励比例按30%(N-1)的公式计算,其余作者所占比例按30%(N-1)*70%的公式计算。N为该作者的论文排名位数。

第五条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和《文汇报》等报纸理论版发表论文或专稿均须在2000字以上。

第三章决策咨询类成果的奖励

第六条对于本院教职工获得录用的决策咨询类成果,根据其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决策咨询类成果的奖励标准

第四章获奖类成果的奖励

第七条对在各级各类评奖中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学院按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见表3。

表3获奖类成果的奖励

第八条获奖成果只设优秀奖而不分等级的奖项,一律按三等奖给予奖励。

第五章奖励的程序

第九条科研奖励工作具体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其申报工作与科研工作量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以上一自然年度科研统计结果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不再补发奖金。

第十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其科研成果的有关信息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奖励。奖励经费根据年度预算,进行统筹安排。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我院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一经查实学术不端等行为,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奖金的将责令交回。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按其中最高奖励级别进

行奖励。

第十三条如遇学术上难以界定和判断事宜,由申报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请相关学科专家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院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章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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