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岗位调动、离职、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2. 真实性原则:交接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3. 及时性原则: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 责任明确原则: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明确责任。
第二章交接程序第四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 移交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交接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电子数据等。
2. 移交人应将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向接收人说明,并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交接流程1. 移交人向接收人提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列出应交接的资料和物品。
2. 接收人对照《交接清单》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3. 监交人对交接的资料、物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4.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监交人填写交接意见。
第六条交接后的工作1.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 接收人发现移交的会计资料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移交人沟通,要求更正或补充。
3. 移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接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查,确保无遗留问题。
第三章责任第七条移交人的责任1. 移交人应保证交接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2. 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会计工作,解答接收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接收人的责任1.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交接的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2.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监交人的责任1. 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完整性。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章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移交点收。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对移交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项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流程,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准确性,防止信息丢失、错误引起的财务风险,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财务部门、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各部门。
三、定义和缩略语1.交接人员:指担任会计岗位的离职员工或调离会计岗位的员工。
2.接收人员:指担任会计岗位的新入职员工或调任会计岗位的员工。
3.财务部门:指公司内设负责会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
四、交接流程1. 交接准备阶段1.交接人员应在提出离职或调离申请后的30天内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交接计划。
2.财务部门应在接到交接申请后立即安排接收人员,并通知所涉及的各部门和员工。
2. 交接计划制定1.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应在交接准备阶段制定交接计划,明确交接内容、时间表和责任人。
2.交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计工作的细节和流程–使用的软件和系统的操作方法–联系信息和相关文件及记录的位置–可能的问题和应对措施3. 交接过程1.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应按照交接计划进行交接,确保交接工作的连贯性和顺利完成。
2.交接人员应向接收人员传授工作经验和技能,并解答接收人员的疑问。
3.接收人员应积极学习和记录交接内容,确保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
4. 交接完毕确认1.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应在交接完毕后进行确认。
2.交接人员应撰写交接报告,详细记录交接的内容、过程和结果,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备案。
3.财务部门应对交接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并将交接报告归档保存。
五、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1. 管理标准1.财务部门负责督促并监督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履行交接义务。
2.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3.财务部门应建立交接人员和接收人员的档案,记录交接过程和结果。
2. 考核标准1.交接人员应按照交接计划和要求进行交接,确保交接工作的完成质量和及时性。
会计统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
移交人负责基准日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接交人负责对基准日(包括本日)之后的会计事项以及前任会计移交的未了的会计事项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农场计财科派人监交,必要时农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监交小组进行监交。
第四条移交前准备工作:一是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簿,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员名章;二是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三是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四是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五是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材料;六是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秘密及存储数据的相关资料、未了事项和疑难特殊问题说明及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六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接双方应当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列明的具体事项逐项移交。
应符合以下要求: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出现账实不符,由移交人员负责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完整无缺。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的各会计账簿启动页交接记录规定栏内签名或盖章。
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交农场档案室存档一份。
第八条移交人员因病获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农场场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其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场长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并不能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医院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医院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为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机构运行有序畅顺,保证医院财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固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交接材料。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职务,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4.接替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账本,不得重立新帐。
5.出纳员工作变动,必须写书面移交材料,未了事项交接清楚,由监交人签字盖章。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移交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精细化管理规定)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一致。
2.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3.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4.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12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1.稽核人员要根据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交系统操作人员输入计算机。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账凭证是否已由出纳签名或盖章。
5.除结账或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9条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6条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结手续。
第二条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长监交,财务部长交接,由总会计师监交。
第三条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 财务经理以上的人员移交时,还应将所管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5. 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资料和其他物品,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条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
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五条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六条移交人对其经办的虽已移交的会计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所有财务人员。
3.职责财务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与执行。
4.工作移交前提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1)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
2)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3)离任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代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5.移交筹办工作财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看法等。
交代内容要详细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XXXERP账号及密码,邮箱等工作账号账号及密码。
6)财务人员姑且离任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卖力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因工作交接不完善而导致的工作漏洞和错误。
通过规范会计工作的交接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出错率,确保会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会计人员在离职、调动、休假等情况下的工作交接管理。
三、交接程序和要求1.调整前的准备调整前的会计人员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提交工作交接申请。
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好相关资料和文件,列出工作交接清单。
2.交接工作的内容交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交接相关的账务资料和会计凭证,确保交接完整性和准确性。
(3)如有需要,应对系统权限进行交接,确保接任者能正常使用相关会计软件和工具。
(4)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接任者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5)交接期间应互相沟通,解答接任者的疑问和困惑,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交接确认交接结束后,原会计人员和接任者应签署交接确认书,确认交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相关责任的转移。
同时,原会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正式移交给接任者。
4.交接后的跟踪和评估公司财务部门应进行交接后的跟踪和评估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如有需要,可对接任者进行进一步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的独立性和能力。
四、禁止事项1.禁止私自删除、篡改、破坏交接资料和文件,禁止私自转移或更改会计软件和系统权限。
2.禁止不正当的私人利益输送和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
3.禁止将会计工作交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向外泄露或散布。
五、责任和制度的执行1.财务主管负责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的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交接工作。
2.各部门和员工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合作和配合,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六、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公司在实施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过程中,如遇到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或新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交接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辞退、开除等需要离开本单位的;(二)企业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岗位变动的;(四)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过程中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四条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实物档案,以及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项以及会计专用工作等。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条移交人在办理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接交人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监交人员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移交
一、引言会计人员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执行者,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移交原则1. 依法移交: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将会计工作完整、准确、及时地移交给接替人员。
2. 完整移交:会计人员离职时,应将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及工作档案完整无缺地移交给接替人员。
3. 保密移交:会计人员离职时,应对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4. 责任移交:会计人员离职时,应对接替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确保接替人员能够迅速熟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移交程序1. 提前告知:会计人员离职前,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告知财务负责人。
2. 编制移交清单:离职会计人员应与接替人员共同编制移交清单,明确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及工作档案。
3. 逐项核对:接替人员应与离职会计人员逐项核对移交清单,确保会计资料齐全、准确。
4. 指导培训:离职会计人员应向接替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
5. 审批确认:财务负责人对移交清单及工作交接情况进行审批确认。
6. 签字确认:离职会计人员和接替人员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工作交接的依据。
四、移交责任1. 离职会计人员:负责按照规定将会计工作完整、准确、及时地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接替人员:负责认真学习离职会计人员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尽快熟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 财务负责人:负责监督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移交过程进行审核,确保会计资料齐全、准确。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2.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确保会计人员离职时工作交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高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高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计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高中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准确传递,建立一套完善的交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高中会计工作的交接过程,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交接程序1. 了解前任工作情况接收人员应当在接任之前与前任进行充分的交流,了解前任的工作情况、责任范围、工作内容等相关信息。
通过交流,接收人员应当对前任工作的特点和问题有一定了解。
2. 接手会计档案接收人员应当接手前任的会计档案,并核实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应当包含各类会计凭证、报表、核算账簿等相关文件。
在接手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的内容,并尽快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3. 接收现金和银行存款前任在离职前应当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数额准确无误。
同时,应当进行双方签字确认,以便于后续对账和核对。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资金数额,并妥善保管现金和银行存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 接收财务报表前任在离职前应当完成当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核对,并进行报送。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审核财务报表的内容,并与前任进行交流,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报表,以备后续查阅和分析。
5. 接收会计凭证和核算账簿前任在离职前应当清点和核对当前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和核算账簿。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会计凭证的编码和核算账簿的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
在整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和防止遗失,确保凭证和账簿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6. 接受培训和指导前任在离职前应当对接收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介绍会计工作的流程和要点。
接收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并积极与前任交流,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三、交接要点1. 保证工作连续性在交接过程中,接收人员应当认真了解前任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会计移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障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人员离职、调动、晋升等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
第二章工作交接原则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交接过程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资料的完整无缺。
2. 准确性原则:确保交接过程中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不得有遗漏、错误。
3.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 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第四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流程如下:1. 提前告知:会计人员离职、调动、晋升等情况,应提前告知财务部门,并提交相关手续。
2. 交接准备:离职会计人员应提前整理好工作交接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并编制《会计工作交接清单》。
3. 交接确认:接收会计人员与离职会计人员共同核对《会计工作交接清单》,确认交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4. 交接签字:双方在《会计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由监交人签字见证。
5. 监交人审核:监交人审核交接资料,确保交接过程符合本制度规定。
6. 财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工作交接进行审批,签署意见。
7. 归档备案:将《会计工作交接清单》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工作交接责任第八条离职会计人员责任:1. 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办理工作交接。
2. 在交接过程中,确保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 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接收会计人员责任:1. 认真核对交接资料,确保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 在交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离职会计人员沟通,共同解决。
3. 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监交人责任:1. 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工作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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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使会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国家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和离职(在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整,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章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且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印章。
第五条、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时,移交清册上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签字、盖章,并写明监交日期。
第三章监交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
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符时,要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在截止期后做账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移交后发现原经办人办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由原移交人承担。
6、接替会计人员继续使用原来账簿,以保证财务账的连续性。
7、交接完毕后,应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交替人各执一份,资料保管一份。
8、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移交,经部门主管领导认定后,由财务部经理代为交接。
在交接过程中,在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应注明或说明不能到场移交的原因。
第九条、由于临时工作的需要,会计人员需要短期内(时间在一个月内)离职的,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代为本会计人员工作,也可以不办理移交手续,但必须对工作有一个衔接,以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并将代为工作的业务交接,列到公司财务部的工作安排记录中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