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并冒取他人存折存款,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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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并冒取他人存折存款,应定何罪案情简介

鲍某、任某二人系同镇老乡,2013年初共赴广东务工。12.6鲍某到任某出租房等任某下班一起出去玩时看见一本任某的存折,并写有2万元存款。鲍某当即去银行,以任某的出生年月日六位数作为密码取出全部存款据为己有。任某发现存折遗失即到银行挂失,发现存款被取走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取款经过,并主动将2万元全部退还。

意见分歧

对鲍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鲍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他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占有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鲍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鲍某违反被害人任某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律师点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鲍某明知存折是任某的,捡到后本应立即还给任某,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出了存款,深圳马成律师团胡珺律师认为鲍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窃取的客观特征。

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窃取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本案中,鲍某拾得存折和猜测出密码并不构成犯罪,存折本身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为鲍某窃取存折内存款提供了条件。银行存款安全的管理是由存款人设置密码以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在鲍某拾得任某存折,并猜出密码后,其即可到银行进行取款消费,并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客观表现形式。鲍某并非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而是拾得了存折和密码后的窃取行为,故鲍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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