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备案)[2009]N112号—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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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长安责任(备案)[2009]N152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备案)[2009]N152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九)精神损害赔偿;(十)间接损失;(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申办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生、护士、咨询机构、医院、药物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因试验药物导致严重不良事件发生,造成使用试验药物或试验相关产品的试验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包括残疾),并且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扣除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勘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人侵略、外敌行为、叛乱、内乱;(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二)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以下病变、病毒:淋巴腺病毒(LAV)、人类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HTLV Ⅲ)及相关病毒、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有关的病变,参加治疗上述疾病临床试验的药物除外;(三)临床试验药物影响胎儿健康;(四)临床试验药物的预期副作用;(五)即使试验受试者不参与试验,仍会发生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恶化;(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七)被保险人未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试验方案的规定;(八)与被保险人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的试验中心或研究者不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相应资质;(九)试验中心的研究者及工作人员的医疗责任;(十)试验药物或试验产品未达预期效果;(十一)药物临床试验对试验受试者造成精神疾病或精神损害;(十二)临床药物的制备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十三)药物临床试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十四)试验受试者参加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距上次试验的时间间隔在6个月以内。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摘要:I.引言- 介绍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概念- 说明保险赔付标准的重要性II.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定义和作用- 解释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定义- 阐述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目的和意义III.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 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机构- 保险赔付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IV.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内容- 保险赔付的药物种类- 保险赔付的具体条件和金额- 保险赔付的申请和审核流程V.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意义- 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促进作用- 对药物研发和生产的影响- 对患者权益的保障VI.结论- 总结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重要性- 展望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发展趋势正文: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是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药物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促进药物研发和生产、维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定义和作用、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药物临床试验阶段的保险,旨在为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提供经济保障。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目的是降低药物研发的风险,保障药物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为药物上市提供支持。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制定机构、依据和原则等。

一般来说,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负责,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等。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赔付的药物种类、条件和金额等方面。

保险赔付的药物种类主要涵盖临床试验阶段的各种药物,保险赔付的具体条件包括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保险赔付的金额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总的来说,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对于药物临床试验的促进作用、药物研发和生产的影响、患者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
结论: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方法和结果对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 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的结果和结论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方法:采用案例研究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现状、问题和挑战。
案例分析的结果:通过对多个案例的分析,发现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存在一些问题,如 保险覆盖范围有限、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期限过短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为未来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未来研究应更加注重临床试验的风险管理,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为临床试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监管机制建设,确保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公平、公正、 公开。
保险责任:是否明确界定保 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是否足够应对可 能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用:是否合理,是否 影响临床试验的成本
保险覆盖范围:是否全面覆 盖临床试验的风险
保险理赔:是否及时、公正、 透明,是否满足被保险人的需

对未来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提高保险覆盖率:扩大保险覆 盖范围,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赔偿方式和流程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因药物临床试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赔偿流程:当事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 赔偿时效: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一定时间内完成赔偿,具体时间由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和费率情况
保险保障:制药公司购买了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结果:保险公司赔偿了患者家属,制药公司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责任分属、问题及应对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责任分属、问题及应对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责任分属、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药物临床试验是保证药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现阶段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体系不够完善,对药物临床试验各参与方的责任进行详细分化,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规范、药品安全、药品创新的重点,也是维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的基础保障。

本文主要从研究者、申办者和药品监督管理部分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体系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问题分析;对策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临床试验制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质量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临床药物试验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进行保护。

现阶段各国都需要根据国际法规和国家实际情况,制定药物临床试验基本法规,确保临床试验安全、有效、规范进行。

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过程所遵守的法规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在今后药物临床试验中需要加强对问题的解决,更好地为药物的安全性提供保障。

1、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的责任缺失问题1.1研究者责任缺失近年来,随着药物临床研究项目日益增长,研究工作也越来越繁忙,研究人员在研究上问题不断地凸显出来,如在临床研究上缺乏临床研究的的基本素质、对研究团队的管理不足、对伦理审查流程的了解不足、对临床试验质量把控不足等问题的暴露。

也有研究人员为了能够获得更加有效的临床试验数据,经常会出现违背试验方案和给药方案的情况,如擅自减少或加大试验药物的剂量、扩大样本量及不按入选/排除标准纳入受试者,以此来彰显新药品临床试验效果。

为保障自身利益或名誉,研究人员在临床试验中,经常会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来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控制,以使试验结果与预期效果相符。

另外,研究人员经常会以筛选的方式来选择自身较为满意的数据结果,将满意的数据结果与较差的数据结果进行对比,以此来获取较好的临床试验结论。

当试验数据结果不理想的时候,就会尝试着对数据结果进行修改,这样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临床试验结论,还会对后续的试验造成影响,对药品的安全性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试验中受试者造成重大的风险。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

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中文版)规范类: .................................................................... 1. ××××日通知取消条款 ...................................................... 2. 诉讼费用包括在保单责任限额内并适用于免赔额条款 ........................... 3. ××××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 4. ××××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5. 临床试验定义批单......................................................... 6. 医药产品定义批单......................................................... 限制类: .................................................................... 7. 精神损害赔偿除外条款..................................................... 8. 传染性疾病除外条款....................................................... 9. 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10. 电磁辐射除外条款......................................................... 11. 遗传工程责任除外条款..................................................... 12. 艾滋病、性病除外条款..................................................... 13. 医疗事故除外条款......................................................... 14. 职业赔偿除外条款......................................................... 15. 产品失效责任除外条款..................................................... 16. 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17. 石棉责任绝对除外条款..................................................... 18.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19. 战争、内战和国外战争除外条款............................................. 20. 艾滋病、性病除外条款..................................................... 21. 意外怀孕除外条款.........................................................2 2 2 2 2 2 3 3 3 3 3 4 4 5 5 5 5 6 6 6 7 7 71规范类: 1. ××××日通知取消条款被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保险单, 而保险人依照惯例对保单生效期限收取短期保费。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是保险公司对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人员提供保险保障的标准。

一般而言,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医疗费用保障:保险公司根据临床试验参与者因试验引起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这包括诊断费用、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2. 意外伤害保障:如果临床试验参与者在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意外伤害可能包括身体损伤、残疾或死亡等。

3. 法律责任保障:如果临床试验参与者因试验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应的法律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可能因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参与者应在参与试验前了解清楚保险政策的具体条款和保障范围。

此外,还应注意保险条款中可能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和赔付期限等细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赔偿条款协议样本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赔偿条款协议样本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赔偿条款协议样本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赔偿条款1.1 定义与解释1.2 责任范围1.3 赔偿计算1.4 赔偿限额1.5 赔偿程序1.6 争议解决1.7 保险要求1.8 保密条款1.9 法律适用1.10 合同效力1.11 修改与补充1.12 违约责任1.13 termination 条款1.14 签署日期与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赔偿条款1.1 定义与解释(1) 临床试验: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伦理要求的条件下,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等性能,而在人体上进行的科学研究。

(2) 受试者:指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

(3) 赔偿:指因临床试验中医疗器械原因导致受试者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时,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 甲方:指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的企业或机构。

(5) 乙方:指承担临床试验研究义务的医疗机构或科研单位。

1.2 责任范围(1) 甲方应承担因医疗器械原因导致的受试者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应承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要求或合同约定而导致的受试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3) 甲方应承担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导致的受试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1.3 赔偿计算(1) 赔偿金额根据受试者人身伤害的性质、程度、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赔偿金额计算不得超过临床试验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3) 赔偿金额计算应扣除已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

1.4 赔偿限额(1) 甲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限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伦理要求。

(2) 赔偿限额应根据临床试验的风险、规模、费用等因素合理设定。

(3) 甲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1.5 赔偿程序(1) 受试者发生损害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赔偿事宜。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投保单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投保单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投保单投保单编号:投保人信息*名称(全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联系人及身份信息*******联系人地址及电话******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人相同(无需填写被保险人信息栏)□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人不同(请填写不同项)*名称(全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联系人及身份信息*******联系人地址及电话******试验申办者信息*临床试验申办者名称******有限公司*临床试验申办方地址:*******联系电话********若上述投保机构或申办者本身不是试验中心,请注明试验中心、研究人员是否将作为补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中保障。

□是■否如有其他单位需作为附加被保险人,请列明: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试验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临床试验信息*试验药品名称********嗪缓释片*临床试验方案名称******缓释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空腹&餐后)临床研究*试验药物分类■化学药物□中药□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预防用)□其他*药物适应症□癌症□心脏类疾病□生育类疾病□疫苗试验□生物等效性□药代动力学■其它___心绞痛发作的预防性治疗。

眩晕和耳鸣的辅助性对症治疗。

__________*用药方法□静脉用药□肌肉或其它注射□多组分生化药品■口服□粘膜□皮肤外用□其他 _____________*试验阶段■一期□二期□三期□四期*计划试验完成期间自2018年1月 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验结束后是否有观察期,如有,请列明■否□是,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试验受试者人数48人主试验中心名称******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试验中心地址河南省******市建设东路1号(河医院区)如有其它分试验中心请列明无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者姓名投保信息保险期间2018年1月1 日零时起至2018 年12月31 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免赔额1万元承保区域总保险费:小写:¥大写:特别约定付费日期请注意,支付保费为本保单的生效要件,如未按时支付保费则本保单不生效。

新药临床试验应设立强制险_汶柯

新药临床试验应设立强制险_汶柯

健康报/2013年/9月/24日/第005版医药导刊新药临床试验应设立强制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药物临床研究中心汶柯王瑾王睿在新药上市前的临床试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该如何赔付?这个问题以前常被忽视。

由于对新药的种种未知,药物临床试验全程充满了高风险。

临床试验并非以治疗患者为主要目的,而是探寻新药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研究。

所以,对于参加试验的受试者的健康、人道等权益保护则尤为重要。

国内临床试验保险参保率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指导性法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中明确指出,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是保护受试者的主要措施。

然而,作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仅依靠伦理委员会审批和患者知情同意远远不够,相应的补偿及赔偿措施也应涉及。

对此,GCP第四十三条提出,“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申办者(一般为制药企业)提供的“保险”应该是为每个受试者购买试验发生意外的保险,但在我国,申办方只是为自己开发的药物购买产品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近几年保险公司专门针对临床试验开发了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

而且经调研发现,这种非针对受试者的“责任险”在大型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中综合覆盖率不足40%,而国内申办方购买保险甚至不足开展试验的10%。

我国的GCP中并没有强制要求申办方提供保险,而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的指导法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只是在附件“送审文件”中提出,伦理委员会应该审查申办方为临床试验购买保险的证明,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

而直接关系到新药能否上市的法律文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则对新药临床试验的保险措施只字未提。

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申办方对于新药临床试验的风险意识不够使得在我国开展的临床试验保险覆盖率较低。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需要治疗的疾病不断增多,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药物临床试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对试验受试者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由于试验药物不良反应而导致的健康风险。

为了保障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并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信息。

第一部分:药物临床试验保险概述1.1药物临床试验的意义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一定人群进行试验,来验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后续药物的上市提供重要的依据。

1.2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风险虽然药物临床试验是为了验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在试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试验受试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1.3保险在临床试验中的作用保险在临床试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可以保障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试验机构和药物生产企业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第二部分: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2.1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在药物临床试验中,试验受试者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保险赔付标准应该着重保障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包括经济赔偿、医疗补偿和心理疏导等方面。

2.2试验机构和药物生产企业的风险保障试验机构和药物生产企业也需要一定的风险保障,一旦试验受试者出现不良反应,相关赔付责任应得到明确,同时也要对试验机构和药物生产企业提供一定的赔付保障。

第三部分: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与实施3.1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相关规定,包括赔付责任、赔偿范围、赔付程序等。

3.2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与推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药物临床试验的特点,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并向试验机构和药物生产企业推广,为其提供风险保障。

3.3实施与监督一旦制定了相关的保险赔付标准,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保险赔付标准的有效实施,同时也需要对保险公司和试验机构进行监督,以防止保险赔付标准被滥用。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引言:随着医药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在推动新药研发和治疗手段的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人身安全和风险,因此需要有效的保障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推出了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为药物临床试验参与者、研究机构和药企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一、保险责任范围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主要涵盖以下保险责任:1. 药物临床试验参与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障试验参与者在试验期间因与试验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

2. 药物临床试验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障试验参与者因药物临床试验导致的对第三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3. 药物临床试验设备、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的损失:对试验设备、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责任限制和免除责任1. 保险责任限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提供了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选项供选择,确保对试验相关风险的充分覆盖。

2. 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将不予承保:-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涉及试验药物超过规定剂量或使用方式的损失- 试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违反试验方案的损失- 试验参与者和第三方因自身疾病或先天性缺陷导致的损失- 试验参与者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中毒时导致的损失三、保险费和索赔程序1.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限额选项,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以试验参与者人数、试验阶段和试验风险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

2. 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索赔通知后迅速评估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和程序进行赔付。

结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为药物临床试验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旨在保障试验参与者和研究机构的利益,推动药物研发和医疗创新的进程。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一、药物临床试验概述药物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中进行药物研究的过程,旨在评估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特性。

药物临床试验分为四个阶段:I期、II期、III期和IV期。

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研究人员和临床试验机构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此,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研究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的重要性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是为了保障受试者、研究人员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权益,降低临床试验风险。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1.受试者因参加试验而遭受伤亡,需要赔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

2.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出现损伤,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关赔偿。

3.试验药物在研究过程中发生损毁,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临床试验机构因试验项目出现的问题,导致损失需要赔偿。

因此,制定合理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有助于分担各方风险。

三、保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1.受试者伤亡赔付标准:根据临床试验项目的风险等级,设定不同的赔付金额。

高风险项目伤亡赔付金额较高,以确保受试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受试者损伤赔付标准:根据受试者损伤程度和影响,设定相应的赔付金额。

轻度损伤可予以适当赔偿,重大损伤需全额赔偿。

3.试验药物损失赔付标准:根据试验药物的市值和损毁程度,设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临床试验机构损失赔付标准:根据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际损失,设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我国相关法规及政策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药物临床试验应投保保险。

同时,我国相关法规还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保险赔付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五、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建议与实践1.充分认识药物临床试验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投保。

2.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赔付标准,确保保险合同符合实际需求。

3.加强药物临床试验风险管理,降低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

4.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和临床试验机构,确保保险赔付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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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药研发,保障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并保证其安全,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相关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凡依法成立,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生、护士、咨询机构、医院、药物试验中心、合同研究组织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试验发生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造成使用试验药品或试验相关产品或直接参与试验活动的试验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并且试验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人侵略、外敌行为、叛乱、内乱;(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核分裂、核污染、核辐射;(四)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和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二)非由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三)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以下病变、病毒:肝炎、淋巴腺病毒(LA V)、人类T 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HTLV Ⅲ)及相关病毒、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有关的病变;(四)临床药物影响胎儿健康;(五)临床药物的预期副作用;(六)即使试验受试者不参与试验,仍会发生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恶化;(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日期之前(包括追溯期)已对导致试验受试者人身伤亡的情形有所了解;(八)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九)被保险人没有遵守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十)与被保险人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的试验中心或试验中心的研究者不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相应资质;(十一)试验中心的研究者及工作人员的医疗责任;(十二)试验药物或试验产品未达预期效果;(十三)药物临床试验对试验受试者造成精神损害;(十四)临床药物的制备不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十五)药物临床试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

(十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索赔宽限期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单上注明。

第十二条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本保单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其认为的可能引致索赔的事件,则由此事件所引起的索赔将被视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不论该索赔的实际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被保险人无法续保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或保险人拒绝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将获得一年的索赔宽限期,但是导致索赔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必须发生在追溯期起始日之后、合同解除日或拒绝续保之日之前,并且该索赔必须是由试验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索赔宽限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一)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与被保险人续保;(二)保险人在续保时要求采用不同于本保单的条款;(三)保险人在续保时要求被保险人所付保费增长超过300%。

第十四条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与保险人续保,则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或其拒绝续保之日起被保险人将获得6个月的索赔宽限期,但是导致索赔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必须发生在追溯期起始日之后、合同解除日或拒绝续保之日之前,并且该索赔必须是由试验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索赔宽限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

保险费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行业、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如果对原试验方案有所改变,被保险人应该在5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将试验方案发生变化的部分通知保险人,包括有关试验方案发生变化的部分的所有细节。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试验,最大限度地履行其对试验受试者应尽的义务,保障试验受试者的人身安全。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一)保险单正本;(二)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试验方案》;(三)知情同意书;(四)被保险人与药物临床试验中心所签订的试验协议;(五)试验受试者的病例报告表;(六)经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七)投保人、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如果试验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使用了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因此停用了其他与治疗有关的药物,则保险人将对由此引起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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