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报价的四种方式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汇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比选报价的四种方式

6.1本章规定了比选报价的四种方式,比选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四种报价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作为比选具体项目的比选报价方式。但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一类或某一个项目)比选报价的方式有规定(在本比选文件规定的四种比选报价方式中选择)的,比选人应当依照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本章所列四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也不得将所列四种方式修改、综合或分拆使用。

6.2比选报价的四种方式为:

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的计费方法、计费公式确定收费标准。

(2)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浮动幅度为基准价的上下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确定收费额。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4)国家对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比选人应在国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内,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项目(合同段)收费的最高限价,并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比选申请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下限报价。

(5)勘察设计、监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比选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本项目(合同段)收费的最高限价,并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比选申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6)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应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如比选人根据规定计算出某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为25万元。

(7)“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方式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比选。

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1)按规定需要各级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应将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出该项目(合同段)的预算投资额在比选公告中公布,预算投资额作为该项目(合同段)的最高限价,比选申请人在报名的同时预报价,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比选人要求比选申请人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在比选公告后应附经评审中心认可的项目工程量清单。

(3)如果比选失败,比选人认为是因为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过低、与市场行情不符造成的,比选人可申请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再次评审,并将再次评审的价格作为比选的最高限价。

(4)“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适用于所有在比选前,财政评审中心已评审出预算投资额的比选项目。

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1)比选人编制一个预算控制价,作为该项目(合同段)的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比选申请人在报名的同时预报价,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预算控制价由比选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定需要资质的,应按照其规定)编制。

(3)比选人要求比选申请人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在比选公告后应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建设、交通、水利、民航等部门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

(4)“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适用于所有比选项目。但已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比选人不再编制预算控制价。

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

(1)比选申请人按比选公告的要求自愿报名,比选人在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所有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比选公告中预先确定个数的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比选被邀请人按比选人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比选被邀请人不需要在报名时预报价。

(2)比选人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可在比选公告中规定最高限价,也可不在比选公告中规定最高限价,而在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向其发出的邀请中将本项目(合同段)的

最高限价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3)比选人规定的最高限价应合理,以贴近市场实际价格为宜。避免最高限价过高引起的比选申请人报价过高,或最高限价过低引起比选失败。

(4)比选被邀请人应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在评比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在编制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报价。

(5)实行“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的,比选人也可实行固定价比选。比选人设定一个价格为固定价,在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比选人向其发出的邀请中将本项目(合同段)的固定价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比选申请人不需再报价,只需承诺即可,评审委员会成员只对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

(6)“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适用于所有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

6.3报价要求。

6.3.1比选人采用“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三种报价方式的,比选申请人在报名时必须进行预报价。

6.3.2比选人采用“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

方式的,为比选被邀请人确定后,比选申请人才按规定进行报价的方式。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之“报价要求”栏中用“/”表示。

6.3.3项目(合同段)采用预报价方式“下浮一定比例报价”的,比选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比选公告中选择“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

(1)一次性报价是指:比选人直接将比选申请人的预报价作为比选被邀请人的报价和最终报价。比选被邀请人在编制比选方案时不再报价,评比结束后,也不再最后报价。

(2)二次报价是指:比选人将比选申请人的预报价作为比选被邀请人的报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3条规定的报价),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但比选申请人的第二次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预报价)。

(3)比选人采用“下浮一定比例报价”的,应在比选公告之“报价要求”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

6.4比选公告中有最高限价的,比选申请人的预报价、比选被邀请人在编制比选方案时的报价、评比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的最后报价,都不得高于比选公告中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