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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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的制定,是精神病学领域近20年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它一方面促进了学派间的相互沟通,改善了诊断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临床实践,另一方面在探讨各种精神障碍的病理生理及病理心理机制、心理因素对各种躯体疾病的影响以及新药研制、临床评估和合理用药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精神障碍分类的目的
疾病分类学的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为类、种、型,以便归成系统。精神障碍的分类是将纷繁复杂的精神现象,根据拟定的标准加以分门别类的过程。其意义在于:促进相互交流、合理的治疗与预防及预测疾病的转归。
二、精神障碍分类的基轴
分类就是按某种规则将事物纳入一种类目系统的方法。疾病分类的基轴有多种,对疾病按病因、病理改变进行诊断与分类,是医学各科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精神医学实践工作中,只有10%左右的精神障碍病例的病因、病理改变比较明确,而90%左右的病例则病因不明。因此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无法全部贯彻病因学分类的原则。目前精神障碍分类的基轴主要是依据症状表现。但必须指出,这种诊断只能反映疾病当时的状态,若主要症状改变,诊断可能随之改变,而且病因不同但症状相似的不同疾病会得出相同的诊断,但症状学分类有利于目前的对症治疗。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由于大部分精神障碍缺乏客观的诊断指标,不同的医师对同一疾病的理解和认识又有差异,导致临床医师对同一病人的诊断一致性差;而诊断不一致使研究结果无法比较和难以解释,这一直是困扰功能性精神病研究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制定统一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意义重大。
诊断标准是将疾病的症状按照不同的组合,以条理化形式列出的一种标准化条目。诊断标准包括内涵标准和排除标准两个主要部分。内涵标准又包括症状学、病情严重程度、功能损害、病期、特定亚型、病因学等指标,其中症状学指标是最基本的,又分必备症状和伴随症状。下面以我国目前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为例,说明各种标准的意义。
(一)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有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它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二)严重程度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三)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若同时符合精神分裂症和心境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心境障碍的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精神分
裂症。
(四)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尚未缓解的精神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
四、多轴诊断
所谓多轴诊断是指采用不同层面或维度来进行疾病诊断的一种诊断方式。1975年Rutter首先提出儿童精神障碍的多轴诊断,Ottessen提出四轴诊断,即症状学、严重程度、病程、病因(躯体的、心理的、多种因素、原因未明)诊断精神障碍。在DSM系统中,从DSM- III 开始使用多轴诊断,目前使用的DSM-IV共有5个轴,分别为:
轴I:临床障碍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轴II:个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轴III:躯体情况
轴IV:社会心理和环境问题
轴V:全面功能评估
轴I用于记录除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以外的各种障碍,轴I也包括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轴II除记录报告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以外,亦记录突出的适应不良的人格特征和防御机制。轴III用于记录目前的躯体情况,它与认识和处理病人的精神障碍可能有关。轴IV用于报告心理社会和环境问题,它可能影响精神障碍(轴I和轴II)的诊断、处理和预后。轴V用于医师对病人的整个功能水平的判断。轴IV和轴V为特殊的临床科研所设置,便于制定治疗计划和预测转归。
第二节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一、国际常用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随着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学者都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分类上的混乱状态,他们迫切要求制定一个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和统一的分类系统,并认为这样一个分类系统将对比较不同地区精神疾病的流行情况、提高诊疗和科研水平、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现今国际上影响最大、且为很多国家所采用的有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中的第五章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分述如下:
(一)《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
WHO公布的《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简称国际疾病分类,最早为法国的Bertillon 提出的疾病死亡原因统计分类为ICD-1的雏形。先后共出版了五版。1948年由WHO接手更名为《国际疾病、外伤与死亡统计分类》第六版,首次在第五章介绍了精神病。以后每十年修改一次,目前已出版到第10版(1992年),简称ICD-10,包括各科疾病,第5章是关于精神障碍的分类,为欧亚多数国家采用。
ICD-10第5章主要分类类别如下:
F00- 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 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 F29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F30- F39 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 F49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50- F59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 F69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F70- F79 精神发育迟缓
F80- F89 心理发育障碍
F90- F98 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