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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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辨析法

价值辨析法

价值辨析法价值辨析法价值辨析法是一种分析和评估投资标的的方法,旨在确定标的的真实价值并找到低估或高估的机会。

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股票投资,还适用于其他投资领域,如债券、房地产等。

本文将介绍价值辨析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应用。

一、基本概念1. 价值价值是指一个资产或投资标的所拥有的真实或内在价值。

它可以通过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行业趋势、市场前景等因素来确定。

在股票投资中,价值通常被定义为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2. 价格价格是指一个资产或投资标的当前市场价格。

它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来决定。

3. 高估和低估高估和低估是指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

如果价格高于价值,则被认为是高估;如果价格低于价值,则被认为是低估。

二、原理1. 本质价值辨析法基于一个简单而重要的原则:价格不等于价值。

这意味着市场可能会对某些股票进行高估或低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机会。

2. 分析价值辨析法分析股票的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投资标的的真实价值;(2)比较真实价值与当前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3)确定是否存在低估或高估的机会;(4)制定投资策略。

三、应用1. 价值投资价值辨析法是价值投资者使用的主要方法之一。

价值投资者寻找低估股票,即价格低于其真实价值的股票。

他们相信市场会最终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因此他们购买这些被低估的股票,并等待市场对它们进行重新定价。

2. 投机一些投机者也使用价值辨析法来寻找价格波动最大、可能存在高风险高回报机会的股票。

他们可能购买被高估或低估的股票,并希望在市场重新定价时获得利润。

3. 长期投资策略长期投资者可以使用价值辨析法来确定哪些公司有潜力成为持续增长和盈利的领导者。

他们可以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行业趋势、市场前景等因素,以确定哪些公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4. 风险控制价值辨析法可以帮助投资者避免购买被高估的股票,并在市场下跌时保持稳定。

投资者可以使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哪些股票可能面临高风险,从而避免损失。

2024年法的适用概念辨析演讲范文

2024年法的适用概念辨析演讲范文

2024年法的适用概念辨析演讲范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

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题是“法的适用概念辨析”。

可能有的人会想,法的适用不就是法官判案、律师辩护那些事儿吗?确实,这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熟悉的法的适用场景。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探究,会发现法的适用其实远不止这些。

它涉及到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个极其复杂且精妙的概念。

首先,我们来谈谈“法”的概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字常常与“道”字相提并论,意味着天道、人道、地道之规律。

在现代社会,法被赋予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这些行为规范,既可以是成文的法律条文,也可以是判例、习惯等。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适用常常指的是某物或某人在特定场合下的使用情况。

在法的语境下,“适用”则是指法律在具体的案件或情况中得到应用和实施。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点,那就是“具体性”。

法的适用总是与具体的案件或情况紧密相连,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解读。

那么,法的适用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呢?首先,它是法律人的一项专业技能。

一个法律人,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掌握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

其次,它也是一种社会活动。

每一次法律的适用,都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都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法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往往充满了争议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的适用也可能出现偏差和失范。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人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此,我想引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 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适用的重要性。

只有当我们真正理解并尊重法律,才能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才能真正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臂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比较相同点: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1.适用的范围不同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3、庇护与域外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

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

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一、知识概述《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行政基本法就是规范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还有保障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就像给行政机关的活动划了个框,告诉它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同时也给我们老百姓在面对行政机关的时候提供一个保护自己的依据。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行政基本法超级重要。

它就像是行政领域的地基,如果没有这个地基,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就会乱套,公民权益也没法保障。

比如在城市规划中,行政机关要拆迁居民房屋,这就必须依据行政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然就会引发矛盾。

③前置知识:了解宪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很有必要,因为行政基本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宪法延伸出来的。

还得大概知道国家机关体系的基本构成,这样才能明白行政机关在国家体系里的位置和作用。

④应用价值:在现实生活里用途可大了。

比如你开个小店,万一遇到工商部门来检查,他们检查的权限范围、检查的程序等就要依据行政基本法。

如果他们超出了法定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法来维权。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法学体系里,行政基本法位于行政法领域的基础位置,和宪法、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有关联,宪法是根本大法,行政基本法是对宪法中行政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行政诉讼法也有关,行政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大家义务等,行政诉讼法则是在权益被侵犯时怎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有点难,因为里面涉及好多复杂的行政权力分类,还有限制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平衡。

- 关键点:理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范围是关键。

就像行政机关罚款的权力,来源必须是法律赋予的,而且范围必须明确,不能想罚多少罚多少。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在法学专业的考试里相当重要,是行政法部分的基础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会出概念题,让解释行政基本法某个概念;也可能出案例题,给个行政机关执法的案例,让分析其是否符合行政基本法规定。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谢晖、陈金钊教授在其最近出版的 5法理学 6 教材导言中明确指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 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 有必要将 两者区分开来, 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 探讨的方法, 而法律方法则是 有关法律实践 (包 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 别是后者 )的方法。两者 虽然具有相关性, 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 [ 2]。戚渊 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商君书》中“法”、“刑”概念辨析

《商君书》中“法”、“刑”概念辨析

《商君书》中“法”、“刑”概念辨析作者:汪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商君书》中丰富的法思想通过“法”、“刑”二字得以直接呈现,集中表现为作者对“法”与“刑”两者的内涵和特征阐述。

“法者,刑也”的中国古代法定义使得法与刑两者的差异性在字面上被忽略,极易造成人们对中国古代法即刑,刑即法的认识误区。

虽然“法”具有浓郁的刑罚气息,但“法”并不完全等同于“刑”。

“法”作为国之权衡,以刑赏二者为举措,最本质的特征乃在于其评价性功能。

关键词《商君书》法刑赏作者简介:汪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3-02文字乃是人类表达内在思想的符号系统,因此,对历史留存文献的语义分析能够探寻古人的法思想。

《商君书》作为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作之一,集中体现着当时法家一派对“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认识和评价。

而在《商君书》中,“法”、“刑”二字无疑是包含法思想最为直接和丰富的两个,所以,对此二者的用词分析可以获得《商君书》在时代语境中包含的法思想。

一、《商君书》中“法”含义梳理(一)《商君书》中“法”的含义从字义角度考察,《商君书》中“法”有模仿、方法、某种约束、法令制度等多种不同的含义。

其中对中国古代法思想研究有实质价值的是法的制度、命令、约束的内涵。

在《商君书》中,法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既可以指具体的某一项法令,例如“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

”法还可以指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是与礼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略,包括静态的制度意义上的法和动态的根据法的治理活动,即所谓“垂法而治”。

这种意义上使用的“法”是《商君书》中最为普遍的,也是本文全面分析《商君书》“法”概念及其所承载的法思想的材料依据。

(二)《商君书》中“法”的形式特征1.法的地位具有根本性,可以取代礼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商君书》开篇即言孝公谋变,欲以法更礼,但又恐天下议。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一、关于辨析题〔每道题4分或5分〕:就是分析题目正确与否,错误的话要给出理由。

举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没有区别。

〞答案:错误。

具体分析: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赋予*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根底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的要素,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是程度问题,二者存在共性。

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不明晰的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终究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

二者区别:①对事及对人覆盖面方面:法律原则较宽,更大宏观指导性,又称"超级规则〞;法律规则较窄。

二、对于案例分析题,答案只是提供一个思路,大家在论述时一般只要不偏离大的方向〔比方本来是原则不能答成规则这样的〕,则即使你的个别观点有问题,但论述得很有道理,很充分,很清楚,论证有理有据,则就容易得高分。

如果对一个大题,你只答几句话,那肯定是不够充分的;或者前后观点矛盾,没有自己的立场,也不好。

所以一般应先说明你的观点是什么,以总分总的方式来进展论述,同时结合案例自身的情况,将理论与案例材料熔合,这样就比拟好。

期末考试案例分析也是3个题目,根本每个题都是10分左右。

在期中考试题目后面我附上了关于论述和材料分析题一般的答题方法的总结.(当然我们的考试没有具体要求写"文章标题〞等,还有这次也没有字数的要求)期中考试案例分析题〔共30分,每题10分〕〔一〕省市*公司职工黄*和*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姓的女子,并且在与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展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作者:王华伟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04期摘要:“同一事实和理由”在行政诉讼、复议、赔偿、信访等法规范中广泛存在,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较大的影响。

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既判性考量、行政司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要求、当事人自由意志选择的限度性,是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法理基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涉及诉讼中“一事”的判断与适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三相同”判断标准。

不过,“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辨析适用,在内容上还应正确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在适用时还应遵循一般的判断标准和特殊的判断规则。

关键词:事实; 理由; 一事不再理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20.04.016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in Administrative LawWANG Hua-wei〔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andong Academy of Sciences), ShandongJinan 250353, China〕Abstract:“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widely exis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tate compensation, petition and other legal norms, which has a great impact on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f “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includes the consideration of seriousness and res judicata, the requirement of authority and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justice,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choice of the parties’ free will. Both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are involved in the judgment and application of “one matter” in litigation. In China,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three sameness” is adopted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However, 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should also correctly distinguish “litigation object” and “litigation claim” in content. In practice, it should also follow the general judgment standards and special judgment rules.Key words: fact; reason; non bis in idem“同一事實和理由”是行政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信访制度中均有其身影。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悬挂法找物体重心

悬挂法找物体重心

悬挂法找物体重心
[xuán guàfǎzhǎo wùtǐ zhòng xīn]
概念:
在物体上找一点,用绳悬挂,画出物体静止后的重力线,同理再找一点悬挂,找出另外一条重力线,两条重力线的交点就是物体重心。

示例图片:
概念辨析:
【1】原理:①重心一定在重力的作用线上;②物体受到的拉力和重力二力平衡。

【2】此法适用于薄板。

相关词条:
、、、
例题分析和解答:
一个外形不规则、密度不均匀的物体,用细绳悬挂起来,它刚好处于平衡状态,如图所示.则该物体重心的位置在______( A/B)点。

考点:悬挂法找物体的重心
解析:当悬挂的物体静止时,重心的位置在绳子所在的直线上,因此,我们可以大致确定物体重心位置在B点。

答案:B。

阻力计算公式初中物理

阻力计算公式初中物理

一、学习方法1概念1、分类法对所学概念进行分类,找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初中物理学的概念可分为四小类①概念的物理量是几个物理量的积,例如:功、热量;②概念是几个物理量的比值,如:速度、密度、压强、功率、效率;③概念反应物质的属性,例如:密度、比热、燃烧值、熔点、沸点、电阻率、摩擦系数等;④概念没有定义式,只是描述性的,如力、沸点、温度。

2、对比法对于反映两个互为可逆的物理量可用这种方法进行学习,例如:熔解与凝固、汽化与液化、升华与凝华、有用功与额外功。

3、比较法对于概念中有相同字眼的相似相关概念利用相比较学习的方法可以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建立内在联系。

例如“重力”与“压力”、“压力与压强”、“功与功率”、“功率与效率”“虚像与实像”、“放大与变大”等。

4、归类法把相关联的概念进行分组比较便于形成知识系统。

例如:①力、重力、压力、浮力、平衡力、作用力与反作用力。

②速度、效率、功率、压强。

③杠杆、支点、动力、阻力、动力臂、阻力臂、力的作用线。

④熔解、液化、蒸发、沸腾、汽化、液化、升华、凝华。

⑤串联、并联、混联。

⑥通路、短路、断路。

⑦能、机械能、功能、势能。

5、要点法抓住概念中关键字眼进行学习,例如“重力”由于地球的吸引而受到的竖直向上的力叫重力,这个概念中“地球的吸引”“竖直向下”就是关键字眼,值得反复回味和理解。

2公式每一个公式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能乱用,每一个字母都有着特定含义,需要理解,例如P=F/S中“S”指两物全接触的公共面积,这个公式既适用于固体,也可适用于液体和气体,而P=ρ物gh来说适用范围就更小,只适用规则固体物体放在水平面上产生的压强。

我们面对每一个公式不能机械记忆其等量关系,建议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扩展,这样才能形成知识体系,提升学习物理的效率。

1、根据公式想物理概念,对于ρ=m/V,V=S/t,P=F/S,W=F·S可以记:单位体积某物体的质量叫物质的密度。

2、根据公式记单位,记住物理量的国际单位、常用单位、单位进率。

左宁2023法考概念辨析

左宁2023法考概念辨析

左宁2023法考概念辨析2023年的法考即将到来,对于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左宁概念是法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辨析和理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左宁的概念。

左宁,即左宁法学,是中国法学界的一位著名学者,他的学说被称为左宁学派。

左宁学派是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学派之一,以其独特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而闻名。

左宁学派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社会功能”,即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在左宁学派的理论框架下,左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概念,这些概念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对其中的几个概念进行辨析。

首先是“法律的社会功能”。

左宁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者。

因此,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

其次是“法律的价值观”。

左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核心,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的原则。

法律的价值观是指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包括平等、公正、人权、自由等方面。

再次是“法律的规范性”。

左宁认为,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效力和执行机制等方面。

最后是“法律的适用”。

左宁认为,法律的适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和合理的调整,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法律的适用是指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解释,包括法律的解释方法、适用标准和程序等方面。

通过对左宁学派的概念进行辨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左宁学派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和应用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在备战2023年的法考中,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和理解左宁学派的理论,将其运用到实际问题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答案

法理学答案

第一章第二章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一.举例说明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23页。

可以举出《宪法》和《立法法》文本中“法律”一词的两种用法为例。

需要注意的是: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也指这一整体所包括的任何一种法律渊源: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学术概念)、军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

是不是只有法律的整体,即行为规范的总和,才可以称为(广义的)法律?不是这样的。

就广义的法律而言,我们可以说行政法规也是法律。

二.法律有哪些基本特征?这一题需要比较法律与其他的社会规范(例如道德、习惯、宗教、纪律等)在若干方面的不同点。

(1)法律的规范性。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4)法律的一般性。

(当然,也可以按照教材上的论述回答。

)三.你认为,法律是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列表表示首先,说明法律是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

其次,分别说明这些基本要素的含义和特点。

最后,说明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

列表表示:略四.法条分析:可以采用两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也可以采用三要素说:假定条件(即有关法律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三要素说,就要说明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刑法总则有关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这里采用两要素说。

(一)有关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一般原理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行为模式并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它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2)应该这样行为;(3)不应该这样行为。

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

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概念辨析——兼论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类比推理[摘要]类比推理[1]是英美法系法官审判案件所使用的主要法律方法,也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大行其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类比推理似乎只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甚至在刑事领域是被拒绝的。

但事实告诉我们,类比推理所发挥作用的空间远不是我们想象的如此狭窄。

恰恰相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很多法官不自觉地在使用类比推理的思维模式。

但是因为类比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几个相关概念的混用以及受到刑法领域中“禁止类推”原则的影响,使人们往往提到类比推理就持怀疑或轻视的态度。

本文试图在厘清与类比推理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果能准确理解类比推理及相关概念所能带来的积极意义。

也想说明类比推理所谓的或然性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缺陷,对或然性的批评或许也存在可质疑的空间等问题。

[关键词]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类比推理;司法实践传统意义上的类比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主要方法之一,不仅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现实化的重要方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研究情况来看,人们对待类比推理往往持两种态度,一种认为类比推理只不过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因缺乏确定性、“科学”性,从而对其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刑事领域“禁止类推”原则的存在使类比推理被视为禁区,人们即使谈论类比推理,也往往仅限于民事法律领域,但从总体上看是不重视这种推理方式的;另一种态度则十分强调类比推理的作用,将其视为法律推理的核心,认为“每种思想都是一种类推的思想”。

[2]这种现象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或许是由于语言文字的翻译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以及类比推理这几个概念都是以“类比”为基础,但这三者的意义与功能却是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一样的,使用的话语背景也存在差异。

很明显的一点是,不管是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传统中,还是对台湾地区乃至外国一些学者而言,往往存在把上述几个类似概念不加区分地加以使用的现象。

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相似概念辨析

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相似概念辨析

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相似概念辨析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相似概念辨析一、引言在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相似概念的辨析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刑诉法领域中,相似概念的界定和辨析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的相似概念展开全面的评估和探讨,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这一主题。

二、相似概念的引入在刑诉法中,相似概念常常会引起误解和混淆。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行为上可能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法律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正确理解和辨析相似概念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

在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对相似概念的辨析更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三、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的相似概念1.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相似概念中的典型代表。

两者在行为表现上都包含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在结果和后果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致人于死,而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这两种罪行,以便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2. 现行犯和未遂犯另一个在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需要进行辨析的相似概念是现行犯和未遂犯。

现行犯是指犯罪分子正在犯罪行为,而未遂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量刑和司法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的相似概念辨析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深度的问题。

正确理解相似概念并进行辨析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面对相似概念时,需要依法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充分考虑行为、结果和后果,同时结合已有的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定。

五、总结与回顾通过对2023年法考左宁主观题刑诉法中相似概念的辨析,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04年及以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考研真题

04年及以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考研真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真题2004民商法学法学综合卷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处分原则的内容2、简述我国级别管辖确定的标准及其基本内容3、简述我国举证责任的倒置的基本情形二、案例分析(每题5分,共20分)1995年3月,湖北省a市商业与广东省b市建设银行电话商谈了一笔人民币2000万的高息揽存业务。

为了规避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拆借的相关规定,a市商业银行指令其下属的m公司(系独立法人)经理陈某自带2000万汇票到b市建设银行,为a市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2000的大额存单,户名为m公司,存期为一年,随后陈某将该存单及高息200万交给a市商业银行。

1993年3月,陈某及a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带存单到b市要求建行支付到期存款。

建行工作人员告知:该存单是一张假存单,并说明汇票项下的2000万元到帐后,被人已分三次提走。

陈某认为:存单的印鉴经鉴定确系b市建行所盖,建行应承担兑现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结合案情,简要回答如下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方法院受理?(2分)为什么?(3分)2、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5分3、相关当事人应如何分配其举证责任?5分4、请写出判决书的要点。

5分商法学部分(60分)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试论证民商合一的合理性。

2、比较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3、试述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4、依我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试述我国破产财产的范围。

法理学部分(4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1、法的编纂2、法制改革简答(每小题9分,共18分)1、简述权利的界限2、简述法的实效概念及其与法的效力、法的效果之区别。

三、分析题(16分)试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为什么马克思赞同“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的论断。

民商法专业卷一、名词比较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法律事实与事件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3、商号权与商标权4、隐私权与知情权二、问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试述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发展2、比较分析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3、简述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4、分析违约救济的基本形态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论民法财产权体系2、论债法总则结构及其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中学教师资格证 科目二选择题考察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 科目二选择题考察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科目二选择题考察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中学教师资格证科目二选择题考察知识点》①基本定义:中学教师资格证科目二包含教育知识与能力等内容,选择题考察的知识点就是其中那些以选择题形式来测试考生掌握程度的知识,涵盖教育基础知识、中学教学、中学生学习心理等众多方面。

②重要程度:超级重要,如果想拿下科目二,得靠选择题稳稳拿分,奠定通过的基础,在整个考试中就像房子的地基。

③前置知识:需要有基本的教育概念理解能力,比如什么是教育目的、教育方法等基础知识。

还得对心理学的一些常见概念有点认识,例如感觉、知觉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教学中,这些知识点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学生、设计课程。

比如理解学生的学习心理,在日常教学里能因材施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分布在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中学教学、中学生学习心理、中学德育等章节里,贯穿整个科目二的内容,像一张网里的一个个节点。

②关联知识:和简答题、辨析题、材料分析题考察的知识都有关联,很多选择题的知识点会在其他题型里进一步考查。

③重难点分析:重点例如教育的基本规律、教学原则等,难点像学习理论中的建构主义等。

重点常考且分值高,难点是理解起来费点劲的地方。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中选择题占将近一半的分值,考查方式就是给出题目和几个选项,让考生选出正确答案。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教育基础知识里的“教育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制定的教育相关规则体系。

比如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规定了孩子们要接受九年的教育。

- “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学科的课程性质、目标、内容等的指导性文件,就像给每个学科教学画的地图。

②特征分析:- 教育目的具有导向性,它像灯塔指引着教育工作者的方向。

例如我国教育目的强调培养全面发展的人,那学校就会朝着这个方向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 教学方法有多样性,像讲授法注重教师系统地讲知识,而讨论法注重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各有各的特点,分别适合不同的教学场景。

演讲致辞-法的适用概念辨析 精品001

演讲致辞-法的适用概念辨析 精品001

“法的适用”概念辨析唐伟元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是什么呢?对此在法学理论上是存在争论的。

沈宗灵先生认为(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7月版,第34页),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法的适用发生的情形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第二,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因此,法的适用的特点如下。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查权。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发规定,保证正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判书和决定书等。

初中数学辨析概念的方法

初中数学辨析概念的方法

初中数学辨析概念的方法:
1.对比法:对比法是通过对两个或多个相似概念的比较,找出它们
之间的异同点,从而更好地理解每个概念的含义。

例如,对比正数和负数、平行四边形和梯形等。

2.实例法:实例法是通过具体例子来解释概念。

通过具体实例,学
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通过具体的数轴来解释实数的概念。

3.定义法:定义法是通过严格的数学语言来描述概念。

这种方法可
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概念的数学表达形式,但可能较为抽象。

例如,通过定义来解释绝对值的概念。

4.图示法:图示法是通过图形来解释概念。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学生
直观地理解概念的几何意义,尤其适用于几何概念的学习。

例如,通过图形来解释圆和圆弧的概念。

5.归纳法:归纳法是通过多个具体例子来总结出一般规律或概念的
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概念,提高他们的归纳能力。

例如,通过多个例子归纳出二次函数的性质。

6.反例法:反例法是通过举出反例来辨析概念。

当学生不能很好地
理解某个概念时,可以通过举出反例来加深理解。

例如,通过举出非等腰三角形的例子来解释等腰三角形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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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演讲致辞/演讲稿
“法的适用”概念辨析
唐伟元
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是什么呢?对此在法学理论上是存在争论的。

沈宗灵先生认为(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4页),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的广义就是法的实施,法的遵守的狭义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适用执法的。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法的适用发生的情形有两种情况,第一,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第二,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因此,法的适用的特点如下。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查权。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发规定,保证正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判书和决定书等。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些原则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等。

而人大的孙国华、朱景文先生则认为(见孙国华、朱景文主
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13页),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法的实施可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活动。

法的适用则在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下才能将法律规范予以
实施和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司法机关依法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是法的适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

因此,法的适用属于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是在出现了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干预,法律规范才能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

法的适用的情形为:(1)当法律关系各方出现争执时。

(2)当发生违法犯罪时。

(3)当某一种社会关系或事实对社会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产生或存在必须有国家主管机关的确认、监督和检验它是否真实时。

(4)当实现法律规范的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给予支持时。

法的适用的分类,若按照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则可分为两大类,即对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适用(调整性职能的
适用法的活动)和对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适用(在违法情况下国家机关给予制裁的活动);若按照适用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等。

因此,法的适用又具体包括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行政适用又称为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通过上述两种观点的叙述,可知北大版和人大版关于法的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大不一样的。

最明显的差别在于法的适用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北大版的法的适用的主体仅为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人大版的法的适用主体除国家司法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比较而言,沈宗灵先生的关于法的适用的内涵和外延的观点更可取。

因为其分类标准科学,条理清晰,范围明确。

人大版的法的适用的分类标准在内涵和外延上均较模糊,划分不清,不具
有科学性,而且此种分类标准中的“国家干预”其具体涵义又如何理解呢?明显可以看出,在此分类中,“法的适用”其实也是“法的遵守”,因为国家机关的干预而将法律规范予以实施和实现的活动,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的活动(法的适用),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遵守)。

如此一来,“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根本就未区分开。

2000年司法考试第一卷第41题是这样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A.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B.族长决定强奸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强奸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
C.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本题测试的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实际上本题考的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那么,此题的答案如何呢?有些书本(见岳西宽主编,《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类精析与应试技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8页)认为是ABC。

根据上述对法的适用的理解,我认为,此题答案有待商榷。

前述题目中,ABC三项是属于法的适用,但违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符合题意,应选是无疑问的。

问题在于选项D是否属于法的适用以及符合法的适用原则?若以人大版为准,则选项D中的监狱收监行为也是国家干预的行为,是属于法的适用也符合法的适用原则,因此,不符合题意,应排除,最终答案为ABC。

若以北大版为准,则选项D中的监狱既不是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检察院,也更不是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选项D不属于法的适用更不用说符合法的适用原则,只是法的执行。

所以,选项D也符合题意,最终答案应为ABCD。

我认为答案应为ABCD。

问题探讨请e-mail:weiy2345@sohu或weiy2345@126
(作者单位:宿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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