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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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的界限: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 明确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
3. 综合单价的确定: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措施项目的调整
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
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
1. 调整的范围: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
2. 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脚手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
3. 考虑让利的因素
只要我们多总结,找到更好的结算办法,并在合同中给予约定,那么就可以为业主的造价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结算的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