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交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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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交往理论

美国现代最著名的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Hardin Sutherland,1883-1950),在他1939年出版的《犯罪学原理》(第三版)时,首次提出了解释犯罪的“不同交往理论”(theory of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al),在1947年第四版的《犯罪学原理》中,他对这个理论进行了部分修订,以回应对这一理论的批评。[1]之后,萨瑟兰试图用这个理论来解释广泛的有关犯罪和越孰行为的原因,这个理论及类似原理还被用以解释不同的刑事司法政策。[2]针对当时犯罪学理论的研究主要将犯罪原因解释为个体心理和生理特质上的做法,萨瑟兰认为,这种研究路径是不可能成功的。而这种自龙勃罗梭以来,关注于犯罪人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一度在欧洲大陆,之后在美国影响很大。萨瑟兰批评这种生物学的和精神病理学的犯罪学理论,但是他也不赞同那种折衷调和的,将各种因素堆在一起来解释犯罪的理论———这是当时芝加哥学派及其他主流社会学解释犯罪原因的方法。然而,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理论基础之上的,但他并没有停留于那种面面俱到的多因素解释方法———这种解释进路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解决———他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在这诸多因素背后的一个统一的解释概念,以说明所有犯罪存在的共同原因。萨瑟兰在借鉴了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HerbertMead)的“符号互动机制”(symbolic interactionism)理论,[3]并通过他在《职业盗贼》(The professional thief)中对职业盗贼生涯的研究以及从肖(Shaw)与麦凯(McKay)对少年犯罪个性成长经历的研究中,找到了一个可以从社会

学角度解释犯罪的一般犯罪理论,即“不同交往理论”。具体来说,根据萨瑟兰与他学生克罗斯最新版的《犯罪学》,不同交往理论可以被概括为以下9个方面的内容:[4]

1.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这首先是对那种认为犯罪是遗传或天生的观念的否定,一个人如果不通过学习过程,也不会犯罪。

2.犯罪行为是在与其他人交流的互动过程中学会的。这种交流还包括了通过手势等形体动作的方式(gesture)进行的交流。

3.学习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人群中。这表明了那些间接的,非个人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如电影、报纸等,对犯罪只起到了一种相对不重要的作用。

4.在犯罪的学习过程中,包括了学习:一、从事犯罪的技能,这种技能有时很复杂,有时却很简单;二、特定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的方式和态度。

5.这种犯罪的特定动机和驱动力,是从对法律规范的赞同和不赞同的不同方式中得到的。因为在一些社会中,一个特定的个人也许会处于那种认为法律应当被遵守的环境中,而另一些社会,他可能处于那种认为破坏法律才被赞许的环境中。在美国社会中,这两种文化环境经常同时存在,并相互交织,因此,美国表现出了一种对待法律的相互冲突的文化。

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所处的环境中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遵守法律的观念。这实际上就是“不同交往理论”的基本原理。当一个人成为罪犯时,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与犯罪的榜样(pattems)接触

交往过多,也因为他缺乏与赞同守法的榜样接触的机会。任何人不可避免地会模仿他所处的文化要求的行为规范,一个南方美国人不会发“r”的音,是因为其他南方人也不会发这个音。而其他中性交往行为,如学习刷牙对犯罪则没有影响。

7.不同交往也许会随着交往的频率、交往的持续时间、优先级(priority)和强度(intensity)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是说,在这些方面,赞同违法的与赞同守法的观念在以上几个方面是不同的。频率与持续时间与交往过程显然是相关的,不需要解释;而优先级,是指那种在早期孩童时期就形成的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会在今后一生中比较容易地得到保持;反过来,早期形成的违法行为也比较可能伴随其终身。这种趋势,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强度主要是指与那些违法或守法榜样的声望有关的因素,这是一种与交往有关的感情上的反应。然而,上述几个方面却难以量化地表达和测量。

8.通过交往得到的学习违法犯罪或者守法的榜样的过程,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是相同(复杂)的。因此,犯罪不仅仅是一种模仿的过程,例如一个人被诱使在交往过程中学会了犯罪,但是这个过程不能仅仅被看成是模仿。

9.虽然犯罪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需求和价值的表达,但是我们不能通过这种表达来解释犯罪,因为合法行为也表达了这种通常的需求和价值。盗贼是为了得到金钱而行窃,而诚实的工人也是为了金钱而工作。因此,通过通常的需求,通过对价值或利益的追求,如追求享乐,寻求社会地位,金钱,挫折等为解释犯罪,已经也必将是无效的,因为合法行为

与犯罪行为都可能是这些动机所引起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萨瑟兰的理论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二是过程因素。前者是指那些学习的内容,如犯罪的技能、犯罪动机和驱动力,合理化的技术和态度等,而后者包括了交往的过程,即如何在交往过程中得到犯罪的这些技能和动力。仅仅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基本上是放在了个体层面来解释犯罪,它着眼于从事犯罪的人在特定社会环境下,通过人的学习过程———这一学习过程被视为是人的自然属性,它与人在其他环境下学会如何生存,如何奋斗而取得成功的机制是相同的———最终造就犯罪。但是,与早期强调个体因素的犯罪人类学派不同的是,它不将焦点放在个体先天的特质上,如遗传或返祖的特质,而是放在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即与其有较高亲密关系的人群交往过程中,来看待个体获得的犯罪属性。因此,本质上,犯罪人与其他人在个体特质上是相同的,这一点从以上的第8点中可以看到,而之所以造成特定的个人成为犯罪者,是因为它处于一个使其必然成为犯罪的外部环境中。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同交往理论”又是强调社会因素的理论。所以,关于这个理论的性质,在美国,后人的评论几乎完全不同,而我国有学者认为,这种社会因素的强调,使不同交往理论体现了它的“宏观涵义”。[5]

二、不同交往理论的积极意义与困境

“不同交往理论”被提出以后,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虽然早期提出它的可检验性的问题,①“但之后还是在各种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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