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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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小麦、杂粮杂豆、水稻、油料、蔬菜、甜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小麦、杂粮杂豆、水稻、油料、蔬菜、甜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小麦、杂粮杂豆、水稻、油料、蔬菜、甜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7〕397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小麦、杂粮杂豆、水稻、油料、蔬菜、甜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7〕397号各盟市农牧业局:根据农业部《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关于北方农牧交错带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生产实际,特制定了内蒙古小麦、杂粮杂豆、水稻、油料、蔬菜、甜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现随文印发。

请各地在产业发展中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内蒙古小麦产业发展指导意见2、内蒙古杂粮杂豆产业发展指导意见3、内蒙古水稻产业发展指导意见4、内蒙古油料产业发展指导意见5、内蒙古蔬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6、内蒙古甜菜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年12月28日附件1内蒙古小麦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为稳定提升内蒙古小麦生产能力,提高小麦单产水平、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小麦与玉米、马铃薯、向日葵等作物间合理轮作,推广优质高效栽培技术模式,优化种植结构,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小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小麦生产发展现状(一)生产概况。

小麦是世界最重要的谷物之一,产量仅次于稻谷,居第2位,小麦在中国谷物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主要粮食作物之一,其种植面积与产量均占谷物产量的1/4以上。

1、播种面积及产量。

我区小麦近年来种植面积约1000万亩,并呈逐年增加态势,在全国排名第12位,占全国小麦面积约3%,占全国春麦面积约45%,占我区粮食作物面积10%;产量占全国1.4%,占我区粮食作物产量6.5%;平均单产约200公斤,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2006年4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的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对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任务。

这不仅是深化和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当前农村牧区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所在。

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为此,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牢牢把握“少取、多予、放活”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方向,抓住建立健全乡村行政管理、财政支出投入保障和农牧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以进一步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为主要内容,重点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改革,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权、粮食流通、征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动饲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动饲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动饲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10.30•【文号】发改农经〔2024〕1579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动饲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4〕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饲草产业是草食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我国奶类、牛羊肉等畜产品供应、优化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农业观、大食物观要求,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加快建设现代饲草产业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拓展饲草生产空间加强粮食和饲草生产目标任务统筹,支持各地特别是牧区、农牧交错带,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耕地发展饲草饲料种植。

积极发展人工种草,结合天然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支持在土壤、水热等条件适宜的天然草原科学有序开展多年生人工草地建植和草种扩繁生产。

鼓励各地充分挖掘农闲田、撂荒地、果园隙地、林地等土地资源种草潜力,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到2030年,全国优质饲草种植面积力争达到1.35亿亩,产量达到1.3亿吨,牛羊优质饲草需求保障率达到85%。

二、大力推进“以种适地”,积极发展盐碱地种草将“以种适地”作为盐碱地综合利用的主攻方向,坚持宜耕则耕、宜草则草,积极探索不同盐碱区治理和利用模式。

有序推进盐碱荒地治理,在以水定地、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一批中重度盐碱荒地发展饲草种植,推动盐碱区农业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

分类推进盐碱耕地改造提升,在适宜地区通过粮饲轮作、种草改盐等方式,强化种地适配,稳步扩大苜蓿、饲用燕麦、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品种种植面积,因地制宜推进羊草、冰草、披碱草、鸭茅、狼尾草、田菁等品种种植,推动盐碱地种草面积明显增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内财农〔2023〕511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制定了2023年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下达我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57078万元,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

为切实发挥资金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按照各地2023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和2022年粮食产量两个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分配。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盟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3〕362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农牧厅相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为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更大功夫,通过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撬动作用,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和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自治区分配各盟市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盟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202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17个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牧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牧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内蒙古 饲草政策

内蒙古 饲草政策

内蒙古饲草政策
内蒙古饲草政策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了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草地资源
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饲草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对于畜牧业的发展和畜牧业产品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的饲草政策旨在加强草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生态
环境的质量。

该政策鼓励农牧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模化畜牧业生产,推动畜牧业的现代化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实行了一系列饲草政策。

首先,政府加
大了对畜牧业的投入,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农牧民进行草地改良和种植饲草作物。

其次,政府通过建设草原生态保护区和草原综合治理项目,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管理。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草地畜牧业的监管,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合规性和草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实施内蒙古饲草政策,畜牧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得到了快速发展。

农牧民通
过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提高了畜牧业产量和养殖品质。

饲草政策的实施也有效地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增强了草原的生态功能。

然而,饲草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部分农牧民对于新的技
术和管理方法接受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其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饲草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的饲草政策在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草地资源方面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改进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农牧民也应积极参与,发挥自身的作用,共同推动内蒙古畜牧业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1999]8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1999]81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1999〕81号1999年7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畜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成为承农启工的中轴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

当前,全区农区畜牧业已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

在客观评估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当前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推动全区农区畜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9年全区农牧结合现场会以后,农区畜牧业得到迅速发展。

据对有农区养殖业的66个旗县市区统计,1997年畜牧业产值达到73.88亿元(1990年不变价),占这些地区农业总产值的32.03%,占全区畜牧业产值的74.50%。

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畜牧业的部分约占40%以上。

概括起来,近几年我区农区畜牧业快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基本经验:(一)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

以“十百千”工程为重点,大力推进农区畜牧业的规模化养殖、专业化生产,建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

(二)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农副产品转化。

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充实加强基层科技服务组织,把畜牧业适用增产技术组装配套,形成模式化饲养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提高了畜牧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内蒙古以粮改饲为抓手推进草牧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以粮改饲为抓手推进草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在农业农村部大力支持下,内蒙古自治区以粮改饲试点为抓手,着力推动为养而种、种养结合,形成种养互推的草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牛羊产业跨越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肉牛存栏量从全国第8位上升到第4位,牛肉产量从第4位跃居全国第2位,肉牛产业产值400亿元以上;牛奶连续两年实现恢复性增长,奶牛存栏量和产奶量居全国首位,乳业成为超千亿级产业;羊肉产量是惟一过百万吨的省区,肉羊产业产值800亿元以上。

在玉米种植面积没有增加的前提下牛羊肉和牛奶产量较快增长,为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做出了贡献。

二、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试点旗县肉牛繁殖成活率达到90%以上,提高了30个百分点,核心地区达到“百母百子”,饲养方式由单纯繁育向育肥转变;肉羊整体实现两年3胎、1胎多羔,部分地区实现一年2胎;奶牛规模牧场全部实现全株青贮全混合日粮饲喂,泌乳牛单产达到9吨,生鲜乳主要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实现单产和品质双提升。

三、畅通了饲草产业链条牛羊养殖快速发展,助推饲草产业的形成。

全区种植青贮面积超1500万亩、苜蓿658万亩,其他人工种草1000万亩,“种、储、运”一体化饲草产业产值达到百亿元,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新的优势特色产业。

内蒙古自治区始终把粮改饲作为畜牧业“稳羊增牛”和种植业“稳粮优经扩饲草”有机结合的着力点,推动单一的种植业大县和养殖业大县向“种养结合”大县转变,推动养殖增量由牧区向农区转移。

同时,始终把粮改饲作为推动草食畜牧业“降成本,提效益”的关键点,探索出了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草牧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重点建设肉牛、肉羊、饲草等15个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11个农牧业产业集群。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将以巩固和发展草牧业为主线,坚持“为养而种,以种促养”,进一步完善粮改饲收储模式和草牧业发展模式,逐步实现粮改饲在现行标准下全覆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内财农〔2021〕73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现将《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1年7月1日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不断巩固提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引导农民采取耕地地力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不断改善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政策内容(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内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持续优化粮食作物区域布局和内部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区930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700亿斤以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工作(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就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牢牢守住耕地红线,耕地不能“非农化”、良田不能“非粮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2002年11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

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

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和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和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和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6.16
•【字号】内农牧畜发[2017]170号
•【施行日期】2017.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印发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和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
为优化调整农牧业生产结构,加快牛羊等草食畜牧业发展,继续深入推进粮改饲试点,按照农业部《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农牧发[2017]8号),经商财政厅,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和《内蒙古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6月16日农牧业厅
2017-06-16
附件:
内蒙古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doc
内蒙古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doc
(如附件为ceb格式文件,请点击此处下载阅读软件)
内蒙古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工作方案.doc 内蒙古粮改饲试点旗县补贴实施方案.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内财农〔2024〕578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粮油生产保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底,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8日2015年畜牧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新常态下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5〕8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一)畜牧良种补贴。

对全区110万头荷斯坦奶牛、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5万头三河牛和40万头肉用西门塔尔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引进荷斯坦牛种用胚胎200枚;对新巴尔虎左旗等34个旗县的8.7万只绵羊实施种公羊补贴;对敖汉旗等四个旗县的12.5万头基础母猪实施良种补贴。

(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在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8个盟市选择奶牛养殖重点旗县,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8.4万亩。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一)畜牧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能繁母羊存栏30只以上的养殖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内财贸〔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各盟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有关驻地央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推动粮食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推动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三链协同”,深入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五优联动”,创新完善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消费者得实惠,努力建成粮食安全工程、高质量发展工程、乡村振兴助力工程。

(二)基本原则系统谋划、整体推进。

健全完善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组织、企业实施的长效机制。

各地因地制宜定路子,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科学确定“十四五”主要目标,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项目,加强统筹规划,逐步形成规模优势和集群优势。

突出重点、打造亮点。

将“六大提升行动”作为加快粮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高点定位、有的放失,持续加力、放大效应,精准施策、分项突破,品牌引领、打造亮点。

优质高效、促农增收。

坚持优粮优价导向,精准实施“五优联动”和“三联协同”,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多渠道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让农民分享粮食高质量发展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农牧草发[2014]18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4.07.16【实施日期】2014.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14〕186号)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2014年,自治区将全面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今年农村牧区工作重点,对大力发展苜蓿产业,扩大苜蓿种植规模,提质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指导各地做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高效,现将《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依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组织项目旗县,确定建设区域、建设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编写格式制定旗县级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1日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方案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2、2014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任务资金分配表3、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2014年7月16日附件12014年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内蒙古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两年来,我区优质苜蓿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有效促进了草产业发展,为现代奶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保障,为推进现代草原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4年,自治区将全面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今年农村牧区的工作重点,对大力发展苜蓿产业,扩大苜蓿种植规模,提质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指导各地实施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规范项目管理,制定《2014年实施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粮油糖作物高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4]17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7.09【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粮油糖作物高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4〕179号)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高产创建工作的指导,带动全区粮食大面积平衡增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高产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51号)精神,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粮油糖作物高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并将盟市实施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农牧业厅、财政厅备案。

10月31日前将当年高产创建工作总结上报农牧业厅和财政厅。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粮油糖作物高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全区2014年高产创建示范片分配表(专家分配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粮油糖作物高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中央进一步加大对高产创建的支持力度,分配我区粮油糖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415个。

为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科学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开展粮油糖高产创建活动,进一步挖掘粮油糖增产潜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以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加强部门协作、集聚科技力量、挖掘增产潜力,扶持创建主体、农机农艺融合、拓宽服务领域,依托万亩带动、推行区域标准、促进均衡增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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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畜发〔2015〕303号)
有关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草食畜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粮改饲发展草食畜牧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发展草牧业,促进循环农牧业发展,按照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当前我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草食家畜存栏已超过总存栏量的50%,依靠资源禀赋条件,继续扩大草食家畜养殖规模的潜力巨大,今后新增存栏量将主要来自上述地区。

目前以种植籽食玉米为主的生产结构,不利于减轻国家粮食收储压力,草食家畜饲喂玉米籽粒和秸秆,营养结构不均衡,饲草料转化率低,难以有效增加草食畜产品产出,控制生产成本,提升养殖效益。

我区总体目标是,围绕“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目标,选择玉米种植主产盟市,以旗县为单位开展粮改饲试点,调整玉米种植结构,加大青贮专用玉米、燕麦、甜高粱和豆类等饲料作物种植,通过养殖者自种自养和订单种植等形式扩大青贮玉米和其它饲料作物种植面积,促进青贮饲料过腹还田,就地转化,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适度转变,促进增饲增畜,带动养殖户增收。

进而实现全区以奶牛为主的草食家畜达到畜均种植2亩青贮地,全株青贮等饲料种植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构建出种养结合、粮饲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生产结构,推动我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种养结合,为养而种。

试点旗县根据草食家畜养殖规模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粮改饲试点青贮种植面积和青贮饲料收贮总量,能够实现就地转化利用。

--因地制宜,合理改种。

试点旗县根据当地土地、水资源、气候等自然因素,结合种植条件,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选择粮改饲作物种植品种,发挥耕地产出最大效益。

--政策引导,市场拉动。

试点旗县要发挥好试点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分析把握好种养业市场规律,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有效激发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户的积极性,加快粮改饲种植结构调整,满足当地草食家畜生产发展需求。

三、试点地区选择
按照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择优选择青贮种植、牛羊养殖有一定基础,种植青贮、饲养牛羊经验比较丰富,土地资源富集,水资源、气候等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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