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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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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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和职能的通知(2008年7月29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实现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财政厅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能的批复》(内机编发[2008]45号)精神,现对我厅经济建设口有关业务处名称及部分职能调整如下:一、有关业务处更名将经济建设一处更名为经济建设处,企业处更名为工业交通处,经济建设二处更名为经济贸易处。

二、部门预算管理职能调整(一)将经济建设一处分管的自治区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的部门预算划归工业交通处管理;(二)将行政政法处分管的自治区贸易促进会的部门预算划归经济贸易处管理。

三、财政资金和财政财务管理业务的调整(一)将经济建设一处现在管理的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各类支持工交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及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业务;物资、医药等专项储备经费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工业交通处管理。

(二)将经济建设一处现在管理的支持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经济贸易处管理。

(三)将企业处现在管理的财政部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置的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经济贸易处管理。

(四)将经济建设二处现在管理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等补贴资金及其财政财务管理业务,划归农牧业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财办函[2013]7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4.15【实施日期】2013.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内财办函〔2013〕78号 2013年4月15日)2012年,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厅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工作大局和经济财政工作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打造阳光财政”为目标,以提高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政务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范围,为财政部门主动接受监督、规范理财行为、高效为民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情况(一)加强领导,夯实基础。

2012年我厅印发《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职责的通知》(内财办〔2012〕2089号),调整了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常军政担任,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赵兵、监督检查局长韩树清、纪检组长张斐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赵兵具体分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纪检组监察室、信息管理处、财政信息中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全年厅领导3次在厅党组会、厅务会和协调会上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常军政厅长经常过问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并就网站建设、信息更新、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组织和参加调研组,赴北京市、天津市和云南省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初探》的调研报告,作为财政厅年度调研成果报自治区政务公开办。

(二)整章建制,严格考核。

厅党组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修订了《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考评结果与年度评优直接挂钩。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内财办[2013]86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财办〔2013〕864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全年工作安排,年初我厅已印发201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内财办函〔2012〕466号)。

现根据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公办字〔20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处室、单位工作,分解任务,抓好落实,为巩固“阳光财政”,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处室、单位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7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3年,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区财政工作会议、全区财税工作座谈会、全区盟市财政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公开制度,创新公开方式,建好公开平台,加大公开力度,为打造“阳光财政”,推进自治区经济财政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一、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公开力度。

紧紧围绕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关方面的重大决策、财税政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加大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财政厅本级及全区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以公开促进重大决策的落实。

(办公室、综合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育科学文化处、经济建设处、经济贸易处、农牧业处、社会保障处、工业交通处、监督检查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办公室)(二)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内财办〔2014〕2304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因厅机关内部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XXX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冯建中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成员:高迎光办公室主任林虓峥人事处处长陈志广综合处处长关毅法制处处长潘国俊税政处处长王凤岐预算处处长王飞燕国库处处长宝英行政政法处处长李虎平教育科学文化处处长杨牧经济建设处处长唐丽君经济贸易处处长贺靖强农牧业处处长罗桂森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俊林工业交通处处长张跃武金融外事处处长余峰会计处处长张世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贺海江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冯平基层财政管理处处长王湖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涌波监督检查局常务副局长王扎拉农业综合开发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包烂漫公共投资处处长贾洁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慧明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刘泽预算编审中心主任郭静丽国库收付中心主任郭建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王忠厚财政信息中心主任关洪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靳玉良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主任杨文财政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主任陈世杰财政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李海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霍日查非税收入稽查中心主任徐平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主任二、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财政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人员组成。

高迎光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郝玉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郭凤仙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内商办函〔2016〕937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35号)要求,现将我厅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送如下:一、政务公开基本情况(一)推进“五公开”情况1.行政权力下放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开情况我厅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清理,今年共确定102项行政权力事项上报自治区政府,并最终确定下放盟市、旗县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厅本级保留的30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6]2号)的工作要求,对厅内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内蒙古政府网站依法行政栏目上予以公布。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情况我厅专门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837号)并公示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对有关业务处室市场监管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进行统一规范,并逐项抓好落实。

3.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是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我厅对重大决策事项一直坚持先期论证必须科学、决策程序必须合规、公开要素必须齐全、决策结果必须服众的基本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市财政局:为加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经厅领导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

2003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 "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组织制定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法,制定自治区"金财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金财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向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信息办汇报、协调有关事宜,指导盟市 "金财工程"建设工作。

4.统一规划并组织全区"金财工程"网络平台建设,检查落实网络运行安全措施。

5.统一规划并组织引进、开发、完善、推广和应用全区"金财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6.组织起草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重要文稿,组织召开全区"金财工程"专业会议。

7.负责编制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预算,并组织预算实施。

8.承办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力同志在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上讲话的通知2010年3月11日信息来源:自治区政府网站各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1月15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力同志在会上做了讲话。

现将张力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三日张力同志在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1月15日)今天召开的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总结去年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重点,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

刚才,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政务公开办主任那炜清同志全面总结了去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今年的工作建议,下一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今年的工作要点。

这里,我就一些重点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第一,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务公开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

简单地讲,政务公开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把可以公开的信息经过审查充分公开。

这就需要一个严密的操作、审查过程,该解密的要及时解密,不该解密的不能随便解密。

审查标准要宽严适度,如果过宽,就有可能泄密;如果过严,公众的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

二是权力要公开运行。

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权力要严格按照程序公开运行,实现阳光审批。

三是把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各种便民措施放在公开的平台上,向下延伸,让老百姓能够就近办事,方便群众。

这种便民的平台也可以把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运行结合在一起。

总的讲,政务公开最重要的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内容,不管从哪个方面,关键是要使权力得以规范运行,效率得以提高,百姓得到便利,社会得到公平,这就是政务公开的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内财办[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财办〔2008〕419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厅干部职工予以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财政”,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切实加强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财政厅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办[2006]36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办[2006]36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办[2006]36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加大信息报送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自治区财政信息资源共享,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文件资料、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统计数据、调研报告、会议材料以及社会财经新闻的统称。

主要来源是:财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厅内各处制定、盟市财政部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以及从互联网搜集整理的各类信息。

信息发布渠道有三种:一是上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财政部;二是在财政厅内、外网(网址:http://中文域名:内蒙古财政厅)上刊登;三是印制纸质信息文件发送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财政部门。

第三条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自治区财政工作实际,切实发挥信息沟通交流、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的功能,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四条信息工作水平是机关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7.13
•【字号】内财税〔2021〕785号
•【施行日期】2021.07.13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各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现就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息处理费收入列“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2021年7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内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28号2007年3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2006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落实,对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具体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还存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自治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方案》,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分工,分别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并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贯彻意见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

联系人:孙晓哲联系电话:(0471)6944658 6944800(传真)电子信箱:***************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制定如下工作分工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8〕2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8〕2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8〕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动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部门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部门,是指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区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7]7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7〕7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建民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包振玉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冯任飞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丽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闫同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宝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政府新闻办主任李仲开自治区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内政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2022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把准政务公开方向,优化政务公开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规范发布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一)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公开。

做好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的集中规范公开,并对政府规章库进行动态更新。

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清理规范性文件库。

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展示,持续调整优化主题划分,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

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作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发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

制定政策库多维度标签体系,通过企业库基础数据和政务服务用户行为分析,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内财办〔2017〕746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内财办〔2017〕746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财信集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财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增强财政部门的公信力、执行力,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区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进财政信息、数据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加强财政在政务公开内容、范围、机制、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升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推进行政权利运行公开(一)推进财政决策领域公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在财政领域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涉及各盟市和各部门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及各方面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内财办[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财办〔2010〕187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0年,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系列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以建设阳光财政、法治财政、效能财政为目标,以推进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为着力点,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重要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加大力度,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一、拓展财政政务公开内容一是及时公开新产生的信息。

特别是加大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涉及财政政策、资金保障和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

重点是相关处室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宏观调控、结构调整、“三农三牧”、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财政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加大公开力度,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筛选整理旧信息。

对1991-2002年财政非涉密文件及信息的公开工作进行查缺补漏,完成筛选、审编、公开工作,重点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决算报告、财政政策法规、重要数据、大事记予以整理公开,为在财政厅内网建立“资料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打基础。

三是逐步公开财政预算信息。

按照财政部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加大财政预算信息的主动公开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对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决算等预算管理信息逐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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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办[2013]130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13
【实施日期】201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财办〔2013〕1308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华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杨茂盛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兵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监督检查局局长
张斐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成员:李虎平办公室主任
林虓峥人事处处长
陈志广综合处处长
王凤岐税政处处长
冯建中预算处处长
王飞燕国库处处长
宝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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