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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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英最新个人简历

王桂英最新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王桂英教授,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中共党员,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于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任教,硕士研究生导师。

1994年考取国家级会计师资格,2002年参加国家商务部主办的“ACCA”国际财会认证师资班培训并结业,2007年,赴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现代企业管理》项目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现兼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学会理事、自治区会计学专家组成员,内蒙古体制改革研究会及股份企业管理协会理事。

主讲课程:《财务管理学》、《财务分析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理论与实务。

一、主要教学、科研工作及奖励长期以来一直从事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等相关学科的第一线教学,主讲《财务管理学》、《财务报表分析》等课程,课余时间,经常协助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职能机构深入实践,进行研究与探索,曾长期坚持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呼和浩特铁路局、国航、中央粮食储备内蒙古地区分公司等实际工作单位进行培训,并且承担财务咨询和辅导工作。

近年来,在《中国审计》、《财会月刊》、《中国总会计师》、《中国管理信息化》、《会计之友》等国家级和省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及参与各级课题十几项,主参编教材三部。

1、论文发表《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研究》,《中国总会计师》,C类,2012年第1期;《企业股权结构与盈利能力关系的实证分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C类,2012年第2期;《企业文化与财务管理目标关系的实证分析》,《现代营销》,C类,2011年第7期;《关于多媒体教学与函授教育教学模式的理性思考》,2009年《内蒙古统计》第4期;《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民航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关于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战略的思考》,《内蒙古统计》,2008、1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及其防范的实证研究》,《内蒙古统计》,2007、1;《现代企业的资本结构优化》,《中国审计》B类,2007、3(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资本市场上企业筹资决策分析》,《中国总会计师》,C类,2006、4,该篇文章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财会月刊》,C类,2003年、3,该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证券与投资》C类,全文转载,并获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社科成果三等奖;《加入WTO后,我国会计行业面临的挑战和冲击》,《会计理论与实践》2002、12,该篇文站获内蒙古会计学会2002年度会计理论与实践科研成果一等奖,并获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从安然事件”理性看待非审计业务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内蒙古统计》2003、5,该篇文章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统计科研成果二等奖;关于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理性思考—对我区各盟市重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调研实证分析》,《会计之友》,C类,2005、1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内蒙古金融研究》,1998、3,该文被《中国金融教育》(国家级)98、3全文转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内财非税〔2016〕2167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2167号各盟市财政局、工会,自治区各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工会所属事业单位,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根据《工会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规〔2016〕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工会系统启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收入(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内部往来收款收据》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会员缴纳会费收款收据》,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收入(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系统会员缴纳会费收款收据》。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手写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内蒙古财政票据监制章”,一式三联(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每本50份。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工会及其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代付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内财非税规〔2016〕8号)的有关规定。

各级工会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拨入经费等款项,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参加2024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参加2024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参加2024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参加2024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的通知各有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参加2024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岗位能力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一)企业总会计师岗位能力培训班主要培训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包括自治区级国有企业一二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其他重点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班主要培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自治区区直机关和直属医院、高校在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二、培训计划安排三、报名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培训类别分别填报《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报名(汇总)表(企业总会计师岗位能力培训班)》(附件1)或《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参加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报名(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班)》(附件2),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电子版EXCEL表格和扫描件PDF发送至*********************邮箱。

企业总会计师岗位能力培训班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培训班报名截止时间为6月21日。

自治区财政厅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财政部会计司复核后,电话通知参训人员后续事宜。

四、培训费用(一)培训费:学员培训费由财政部专项资金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办[2013]130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13
【实施日期】201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内财办〔2013〕1308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财政政务公开工作。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张华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杨茂盛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兵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监督检查局局长
张斐财政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成员:李虎平办公室主任
林虓峥人事处处长
陈志广综合处处长
王凤岐税政处处长
冯建中预算处处长
王飞燕国库处处长
宝英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为规范我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平安运行,依据国家《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24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觉问题,请准时反馈。

二○ 一一年七月四日主题词:方案生育资金方法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23年7月5日印发共印55份内蒙古自治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平安运行,依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24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专项资金是中心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方案生育家庭赐予一次性经济嘉奖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连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需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嘉奖对象,编制资金需求方案,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把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嘉奖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内财办[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财办〔2008〕419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厅干部职工予以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财政”,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切实加强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财政厅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06]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06]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06]47号)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2005]732号)精神,自治区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新版财政票据。

这项措施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现已废止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起,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版财政票据。

新版财政票据均套印椭圆形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新版财政票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定额缴款票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原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套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三、已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

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

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摘要:一、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二、以考代评文件的主要内容三、实施以考代评文件的影响和效果四、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五、总结与展望正文: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提高会计人才评价质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旨在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促进会计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会计行业也面临着从评审制向考试制的转变。

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的出台,顺应了这一改革趋势,有助于提高会计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激发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会计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以考代评文件的主要内容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革会计职称评价方式,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2.明确会计职称考试的科目、内容、形式和时间,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建立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实现考试命题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4.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5.明确会计职称评审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实施以考代评文件的影响和效果内蒙古会计以考代评文件的实施,对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会计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激发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促进了会计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持。

3.推动了会计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了会计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四、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在实施以考代评文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考试命题质量不高、考试监管不到位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对考试命题的研究和管理,完善考试监管制度,提高考试评价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近期,财政部陆续印发《关于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截止时间适当延迟的通知》、《关于推迟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的通知》(财会便〔2020〕5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等文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会计管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推荐工作(一)按照财政部上述文件安排,延长申报材料接收时间并推迟笔试时间,截止日期、笔试日期另行通知。

在此之前,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财政局继续按原渠道接收申报材料;请各地区通过网络媒体告知申报人员推迟笔试的消息并关注财政部的后续通知。

(二)自治区的会计人才培养计划视疫情情况与其他工作一并安排。

二、关于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及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一)自治区2019年度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已经完成,评审结果已于2020年1月13日至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内蒙古会计网等网站公示完毕,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公布。

(二)2020年度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会考办字〔2020〕1号)安排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现将2021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人员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参加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2)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

(3)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

2.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1.参加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除外)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3〕135号)有关规定掌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内财会函〔2021〕785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部署,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落实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与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整顿审计、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挂名执业等四项整治工作要求重点选取,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抽选力度的原则确定2021年度的检查对象。

具体情况见附件(事务所48户,评估所24户)。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检查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2020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关注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1.对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2.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审计报告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全面披露有关事项,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4.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情况,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5.事务所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外部人员控制事务所的情况;是否存在无社保缴费信息;提供虚假社保信息等问题;6.事务所是否存在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业务;7.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被投诉举报等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8.事务所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9.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科技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分配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要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育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合作交流、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指南为便于申请人掌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获取有关资料,我处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印了此指南。

该指南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及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些特殊的要求等。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已办理完工商登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 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4、已办理工商登记;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1、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内惩戒;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业务的经历:(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

7、未在最近三年内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合伙人或股东。

四、注册会计师在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当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状态为协会代管;若为转出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盖章的执业许可申请;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5、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6、合伙人或股东已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7、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原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出资(股权)转让协议;8、注册会计师证书有效记录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合伙人(股东)为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房屋不动产证复印件;9、所有注册会计师个人参保信息查询截图;材料中相关附表可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因厅机关内部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XXX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冯建中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成员:高迎光办公室主任林虓峥人事处处长陈志广综合处处长关毅法制处处长潘国俊税政处处长王凤岐预算处处长王飞燕国库处处长宝英行政政法处处长李虎平教育科学文化处处长杨牧经济建设处处长唐丽君经济贸易处处长贺靖强农牧业处处长罗桂森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俊林工业交通处处长张跃武金融外事处处长余峰会计处处长张世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贺海江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冯平基层财政管理处处长王湖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涌波监督检查局常务副局长王扎拉农业综合开发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包烂漫公共投资处处长贾洁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慧明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刘泽预算编审中心主任郭静丽国库收付中心主任郭建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王忠厚财政信息中心主任关洪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靳玉良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主任杨文财政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主任陈世杰财政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李海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霍日查非税收入稽查中心主任徐平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主任二、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财政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人员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对于上述第(四)项问题,预算单位应将发现问题及核实情况经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进 行通报,取消该银行2年内参与当地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资金存放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存放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三十二条此前发布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 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 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 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资金存放主体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开户银行选择。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六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 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 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四)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 本部门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8.04
•【字号】内财党函[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内财党函〔2010〕1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因厅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根据工作需要,8月3日,经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厅领导工作分工作如下调整:
常军政同志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

云宗元同志分管综合处、农牧业处、涉外处、政府采购处,协助常军政同志抓预算工作。

XXX同志分管条法税政处、经济建设处、经济贸易处、工业交通处。

海风云同志分管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所。

云喜顺同志分管人事处、社会保障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机关党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杨茂盛同志分管国库处、行政政法处、非税收入管理处、信息管理处、国库收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

刘义胜同志分管教育科学文化处、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办、债务管理中心、鼎新担保公司。

赵兵同志分管办公室、会计处。

崔更发同志分管财政科研所、资产评估协会。

吴守普同志分管会计事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韩树清同志分管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评审中心。

孙尚英同志分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丛建华同志分管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对外交流合作办。

二○一○年八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举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举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举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07•【字号】内财办社[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举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的通知(内财办社〔2011〕35号)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为全面推进新修订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如期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决定举办全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讲解《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二)讲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三)讲解《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四)讲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

二、培训对象盟(市)财政局各2人(社保科和会计科各1人);盟(市)卫生局各1人,盟(市)培训教师2人;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财会人员2人。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2011年5月17-20日,16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职工之家饭店。

五、培训经费培训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标准核拨,食宿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由学员及所在单位承担。

六、其他事项(一)请各单位务于5月13日前将填好的报名回执(见附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将到呼和浩特的航班、车次提前告知自治区职工之家酒店,以便接站。

(二)联系人及电话:1、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何全胜,电话:************;社保处萨茹拉,电话:************;************(传真);2、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武仲宇,电话:************;3、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职工之家饭店孙庆婷,电话:186****9712附件:报名回执表(略)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评比结果的通报-内财税〔2016〕148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评比结果的通报-内财税〔2016〕148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评比结果的通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评比结果的通报内财税〔2016〕1484号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的通知》(内财税〔2016〕866号)要求,今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开展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圆满完成了财政部布置的236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测算任务。

为推动我区税式支出统计工作开展,近期,我们在综合评比(推荐)基础上,评出了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见附件),现予通报。

各地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要继续做好税式支出统计测算,加强税式支出分析、评价工作,为探索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测算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名单2.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测算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9月26日附件1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名单一、先进单位阿拉善盟财政局、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包头市财政局。

二、优秀单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兴安盟财政局、通辽市财政局、赤峰市财政局、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乌海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满洲里市财政局。

附件22015年度税式支出统计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陈路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员任峰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财政局条法税政股股长胡宇兴安盟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长刘春光兴安盟财政局条法税政科副科长陈晨通辽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员刘彤通辽市科左后旗财政局股长迟全利赤峰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长范昕华赤峰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副科长易晓鹏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长周艳丽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条法税政科职员冯登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税政科科员李俊兰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财政局税政股股长尹晓晨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员孙晓阳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财政局条法税政股股长宿建勋包头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孙颖包头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员王玉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税政科科员王力可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税政科科员范伟乌海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长黄新乌海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员弓铠鸣阿拉善盟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员杨乐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股长高振东满洲里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科长萨仁格勒满洲里市财政局条法税政科副主任科员菅利珠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经贸科科长贾鹏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监督科科长注: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未上报先进个人名单——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5月20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㈠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

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㈡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㈢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

㈣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

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市财政局:为加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经厅领导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

2003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 "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组织制定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法,制定自治区"金财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金财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向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治区信息办汇报、协调有关事宜,指导盟市 "金财工程"建设工作。

4.统一规划并组织全区"金财工程"网络平台建设,检查落实网络运行安全措施。

5.统一规划并组织引进、开发、完善、推广和应用全区"金财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6.组织起草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重要文稿,组织召开全区"金财工程"专业会议。

7.负责编制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预算,并组织预算实施。

8.承办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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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及学员询问较多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周期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8课时。

如2008—2009年为一个培训周期,2010—2011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在每一培训周期的任意一年参加培训学习。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如2008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09年开始参加2008—2009周期的继续教育,2009年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开始参加2010—2011周期的继续教育。

三、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不要求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学习。

自毕业第二年起必须按规定参加每周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为了会计人员能够灵活、方便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今年起增加了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参加网上培训,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位学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

具体事宜请与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联系。

五、会计从业资格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证书年审等后续管理部门。

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及应届生毕业后,应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到工作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程序:1、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2、持填好的一式三份登记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以上说明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自治区统一执行日期为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各项政策按各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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