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秩序,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派遣用工的单位(包括区外在我区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办公条件等;2.劳务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数和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3.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等制度及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足2年,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
5.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动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6.用人单位是否使用不具备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派遣用工行为;7.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规模情况,执行工作时间等国家劳动标准情况,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落实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335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3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2013年我区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使用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试卷进行了考试。
并根据全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确定并公布了入围分数线,按照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现就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材料申报时间和评审条件材料申报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11月25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相关文件。
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及其他申报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参加2013年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盟市卫生局或自治区卫生厅考务中心领取《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后,申报201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二)各盟市审核材料要认真负责,建立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
评审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预防、护理、中医分类整理上报,分类填写《2013年卫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附件,同时报电子版)。
严禁跨地区、跨专业申报,盟市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和中蒙医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内人社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作用,高质量举办好全区职业技能大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技术保障第四章竞赛集训第五章奖项设置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自治区技能大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工作服务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财社[2016]59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6〕597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
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职工跨经办机构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合并工作完成后,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移,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不一致的,可以按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办理转移,需持户口本到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转移模块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给予办理关系转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内人社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内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的规定,现就政府补贴目录范围和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均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
同时,将采用纸笔作答职业和电子化考试的D、E类职业合并到C类,按照C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结合自治区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自治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产业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需求目录》)(附件1),对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的(名单见附件2),培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人民团体:近期,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非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申请经营许可、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特殊单位和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这些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新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9 内劳人险字〔8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内劳人险字〔86〕46号
内蒙古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同志更改参加工 作时间的复函
31
内劳人险字〔1987〕第2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呼工商个字〔1987〕第26号文应立即停止 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 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年月日期问题的复函
74 内人险字〔199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 重新参加工作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
44 内劳人险〔1990〕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45 内劳人险字〔9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关于不宜改变我区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46 内劳人险字〔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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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临时工参军和右派子女在农村参加劳动工龄计 算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 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护士护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解答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
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
各盟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为建立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实现就业或再就业,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家庭富裕,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
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城镇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均属“渐退帮扶”对象。
第二条未享受城镇低保的城镇生活困难家庭,应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或临时救助之前到户籍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全区正高级经济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全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13]7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全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
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7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为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选拔经济专业人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关于深化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3年度全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
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
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355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5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7〕84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份开始,开展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
对事业单位中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三、考核内容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内人社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 — 2021年)》(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为规范我区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行动资金效益,现就做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行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盟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自治区本级提取的提升行动资金,除用于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外,可通过调剂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确有特殊困难的盟市。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规范支出行为(一)提升行动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
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培训,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财办〔2014〕2304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因厅机关内部岗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现对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一、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XXX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韩树清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冯建中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成员:高迎光办公室主任林虓峥人事处处长陈志广综合处处长关毅法制处处长潘国俊税政处处长王凤岐预算处处长王飞燕国库处处长宝英行政政法处处长李虎平教育科学文化处处长杨牧经济建设处处长唐丽君经济贸易处处长贺靖强农牧业处处长罗桂森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俊林工业交通处处长张跃武金融外事处处长余峰会计处处长张世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贺海江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冯平基层财政管理处处长王湖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涌波监督检查局常务副局长王扎拉农业综合开发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包烂漫公共投资处处长贾洁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慧明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刘泽预算编审中心主任郭静丽国库收付中心主任郭建勋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王忠厚财政信息中心主任关洪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靳玉良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主任杨文财政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主任陈世杰财政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李海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霍日查非税收入稽查中心主任徐平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管理中心主任二、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法制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局、财政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人员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内人社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1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2013年我区劳动关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劳动关系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月21日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要点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2013年劳动关系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共建为目标,继续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以全面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为抓手,努力夯实劳动关系工作基础;以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为契机,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以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办法。
一、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共建为目标,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在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范围和覆盖面,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积极推动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区域性、行业性拓展。
二是着力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旗县,旗县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三是要不断丰富创建活动内容,规范和提高创建活动标准,完善评价机制和激励措施,把创建活动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评价规范地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监察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4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关系科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的基本信息,在劳动保障年检审查过程中,将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的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进行重点核查,对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备案。
并配合劳动关系科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审核,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薪酬填报复核工作。
二、加快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均已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网格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作用,以社区平台为基础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时监控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日常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常态化检查。
劳动用工备案是承办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在承办各项业务时要相互配合,互相联动。
劳动关系科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劳动关系科提供的相关信息,有目标、有目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按规定程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对招用劳动者较多、人员流动较大、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的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曾经发生过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技工院校学生毕业管理工作,要将《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全部技工院校,组织技工院校相关负责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毕业证书颁发管理流程和内容填写规范。
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辖区内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的初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毕业证书编号信息、打印质量、毕业照片质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毕业证书上相关信息准确、清晰、完整。
新版毕业证书按照要求印制完毕后,根据各技工院校年度毕业生数量进行发放。
三、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8月1日前指导辖区技工院校进行2010版毕业证库存摸底,按照《通知》要求由保管单位统一销毁处理,并将销毁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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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1
郑印伟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朱芳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3
李淑聪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
康志英
中国烟草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5
王先锋
内蒙古日报社
6
苗春艳
呼和浩特铁路局收入稽查处
7
王秀芬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196
赵平芬
满洲里市第六中学
197
赵美霞
二连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1
边喜爱
包头市九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52
王宪卿
包头市第三医院
153
英丽丽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154
金钱琴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155
张富
包头市九原区集中收付中心
156
敖韫
包头市中心医院
157
温素娟
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包钢
158
曹瑞红
固阳县人民医院
159
郭建平
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160
刘银凤
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187
朱喜峰
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站
188
李艳杰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89
袁素华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0
李新民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苏海图煤矿
191
赵燕
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192
孙会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193
张国强
得耳布尔林业局工会
194
张钰
内蒙古根河市得耳布尔
195
付晨峰
内蒙古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
17
李志国
内蒙古大杨树林业局
18
李福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9
艾筠
呼伦贝尔宝隆农牧产品加工厂
20
张萌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
王慧娟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2
任旭波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王建成
中铁九局
24
黄立新
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25
郭晓峰
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1
王琰
中铁资源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
82
王久峰
二连浩特市政府债务管理中心
83
魏春
内蒙古医科大学
84
贺飞
内蒙古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85
刘万才
京能电力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86
杨永刚
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7
吕金梅
神华准能物资供应处
88
包丽新
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89
马静
呼和浩特铁路局财务处
90
吴咏东
包头市九原区委党校
170
庞彩霞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171
王照国
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172
赵晓飞
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3
李莉萍
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
174
刘旭涛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5
王建峰
包头供电局
176
宋泠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177
刘宓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125
王艳娟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6
郑献卉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管理所
127
杨飞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
128
张春利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公司
129
马学佳
林西县财政局
130
董秀霞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1
李世鹏
敖汉旗敖汉宾馆
132
张莉
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委
133
曹英保
察右后旗教育局教研室
62
骈汉瑞
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
63
岳福生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64
赵慧敏
包钢建安(集团)利鑫钢构件公司
65
邓佩红
包头图南稀土有限公司
66
武世平
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7
李雅群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68
王波
包头稀土研究院
69
牛震
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70
孟庆福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71
周宇梅
准格尔旗经济信息中心
72
刘桂贤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司
73
杜芳田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74
文玲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5
王莉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76
孙琰镔
内蒙古水利技工学校
77
刘胜杰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8
李晓燕
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国土资源管理局
79
弓彦军
阿拉善电业局
80
徐进山
大兴安岭林管局阿里河林业局
宋凤华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00
王晓巍
兴安盟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
101
宋丽华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局
102
李玉欣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3
郑有华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4
周承位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
邢继广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106
许伟丽
内蒙古通辽市环宇公路监理咨询公司
李潇冰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工业园区
36
姚新华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路管理局
37
张海翠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8
马学艳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9
胡文清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0
钟玉宏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41
安天增
赤峰市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局
42
侯志敏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
王显泽
锡林浩特煤矿
143
付颖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44
史晓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45
张晓霞
呼和浩特市海迪鑫商贸有限公司
146
乌日古嘎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47
王秀珍
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
148
刘焕胜
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
149
史誉
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
150
高艳
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6
曹莹
开鲁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27
王丽娟
通辽市奶业协会
28
刘春林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
29
王跃
赤峰学院
30
张静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
兰亚军
内蒙古久通物流有限公司
32
潘仁怡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33
田义新
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34
龙小梅
燕京啤酒(赤峰)有限责任公司
35
107
斯琴图雅
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108
丁雅娟
中铁十九局六公司
109
宋秀华
内蒙古通辽市铁路车站
110
赵玉中
克什克腾旗财政局
111
郭志伟
赤峰学院
112
邰淑艳
巴林左旗林东城街道办事处
113
张志红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114
罗之复
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115
王艳
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116
姚淑芳
武川县国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
王瑞清
内蒙古工业大学
92
庞文桥
内蒙古集通铁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3
玉忠
内蒙古自治区甜菜制糖工业研究所
94
娄亚明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95
宫莉华
内蒙古扎兰屯市中蒙医院
96
朱丽美
扎煤公司供应公司北星公司
97
刘利平
莫旗财政监督检查所
98
薛承立
内蒙古呼伦贝尔根河市根河林业局
99
53
辛胜利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4
王瑛
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55
吕美英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56
张国斌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57
郑瑾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
张建强
内蒙古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
59
宋宓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60
郝润丽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1
张颖
包头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
44
陈华云
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中心
45
陈林君
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46
郑冲
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公司
47
王霞
呼和浩特市圣融物业服务有限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