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动物产地检规程疫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重要性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1.检疫范围及对象2.检疫合格标准3.检疫程序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1.养殖场的管理2.申报检疫的要求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四、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意义1.保障动物健康2.确保肉类食品安全3.促进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防止疫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对于保障我国动物卫生和肉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检疫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肉类产品。
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1.检疫范围及对象:规程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
2.检疫合格标准:生猪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检疫程序:养殖场(户)需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及时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进行处理。
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进行隔离、治疗或扑杀。
同时,要做好检疫记录,确保可追溯。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1.养殖场的管理: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养殖管理,做好防疫工作,确保生猪健康。
2.申报检疫的要求:养殖场(户)需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相关材料。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
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
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
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
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3.3临床检查健康。
【同规定】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
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和规范要求。
3.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3.1 申请及审核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地证明、检疫申请表格、检验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提交给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由其进行审核。
3.2 检疫前准备在动物产地检疫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检疫点和检疫设施,保证检疫场所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准备相关的检疫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防护服、消毒设备等。
3.3 动物产地检疫过程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 对从动物产地运进的动物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外观特征、食欲等。
2. 进行动物的问诊,了解其近期的健康状况、摄食情况、是否存在疫病风险等。
3. 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等样本的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 根据实验结果,对动物进行疫病的鉴定和诊断。
5.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状况或疑似疫病,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隔离检疫、进一步检测等。
3.4 检疫结果及处理根据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继续进口或放行。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退运、隔离处理等。
5. 动物产地检疫的挑战和前景5.1 挑战动物产地检疫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产地的检疫标准和要求不一致。
- 动物产地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不完善。
- 动物产地的监管措施不健全。
5.2 前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动物产地检疫将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将为动物产地检疫带来更高效和精确的检测手段,从而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 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 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 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 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 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 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 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 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 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 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 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钱 峰 高级兽医师
旬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泰兴市对口援陕计划项目
2018年11月
介绍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概念:运用各种诊断方法对家畜及其产品 进行规定传染病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报受理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 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货主应主 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 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 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编号:
货 主 动物种类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市(州) 县(市、区)
用 途
乡(镇)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牲畜耳标号
第 一 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屠 宰场、交易市场)
共 二 联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共 二 联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 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 “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 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 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 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程序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㊁绒的产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㊂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㊁绒㊂2.2检疫对象2.2.1鸡㊁鸽㊁鹌鹑㊁火鸡㊁珍珠鸡㊁雉鸡㊁鹧鸪㊁鸵鸟㊁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㊁新城疫㊁马立克病㊁禽痘㊁鸡球虫病㊂2.2.2鸭㊁鹅㊁番鸭㊁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㊁新城疫㊁鸭瘟㊁小鹅瘟㊁禽痘㊂12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㊂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㊂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3.1.5临床检查健康㊂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3.2原毛㊁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㊂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2.3供体动物符合3.1.4 3.1.5的规定㊂3.2.4原毛㊁绒按有关规定消毒㊂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㊂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22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㊂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㊂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㊁演出㊁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㊁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㊂4.1.2原毛㊁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㊂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㊁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㊂4.1.2.3原毛㊁绒的消毒记录㊂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㊂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㊂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查验材料324.3.1家禽4.3.1.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㊂4.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㊂4.3.1.3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㊁免疫㊁监测㊁诊疗㊁消毒㊁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4.3.1.4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4.3.1.5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㊂4.3.1.6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㊁演出㊁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㊁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㊂4.3.1.7查验运输车辆㊁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㊂4.3.2原毛㊁绒4.3.2.1按照4.3.1.1㊁4.3.1.3㊁4.3.1.4规定查验相关材料㊂4.3.2.2查验原毛㊁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24.4.1.1群体检查㊂从静态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㊂主要检查家禽群体精神状况㊁呼吸状态㊁运动状态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性状等㊂4.4.1.2个体检查㊂通过视诊㊁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㊂主要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㊁体温㊁呼吸㊁羽毛㊁天然孔㊁冠㊁髯㊁爪㊁排泄物以及嗉囊内容物性状等㊂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突然死亡㊁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㊁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㊁腹泻,角膜炎㊁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㊂4.4.2.2出现体温升高㊁食欲减退㊁神经症状;缩颈闭眼㊁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等症状的;或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死亡的,怀疑感染新城疫㊂4.4.2.3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废绝㊁翅下垂㊁脚无力,共济失调㊁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㊂4.4.2.4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㊁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㊁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52的,怀疑感染小鹅瘟㊂4.4.2.5出现食欲减退㊁消瘦㊁腹泻㊁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㊁劈叉姿势;虹膜褪色㊁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㊁背㊁翅㊁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病㊂4.4.2.6出现冠㊁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㊁食道㊁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结节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㊂4.4.2.7出现精神沉郁㊁羽毛松乱㊁不喜活动㊁食欲减退㊁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㊁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㊁棕红色粪便㊁血便㊁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㊂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㊂4.5.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少于5只,数量不足5只的要全部检测㊂4.5.3省内调运的种禽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㊂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625.1.1家禽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㊁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㊁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1.2原毛㊁绒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㊂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㊂5.2.1家禽5.2.1.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㊁风险分级管理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1.2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1.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㊂725.2.1.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㊂5.2.1.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 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㊂5.2.1.6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㊂5.2.1.7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㊁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㊂5.2.2原毛㊁绒5.2.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2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时限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要求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3发现供体动物染疫㊁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5.2.1.3 5.2.1.6的规定处理㊂5.2.2.4原毛㊁绒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82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5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㊁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㊂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㊁地址㊁申报检疫时间㊁检疫时间㊁检疫地点㊁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㊁数量及用途㊁检疫处理㊁检疫证明编号等㊂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92。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
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
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
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
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对牛进行产地检疫是确保牛肉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必须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牛的产地检疫规程如下:一、检疫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外进口、出口和国内牛的检疫工作。
二、检疫原则1. 安全原则。
确保检疫牛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彻底杜绝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国内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 综合防治原则。
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检疫、隔离、治疗、消毒等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措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 确保质量原则。
确保进出口牛的品质、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和贸易合同要求,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三、检疫条件1. 检疫场所应安静、干净、卫生、通风良好,严禁禽畜污染。
2. 检疫设备和药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3. 检疫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和资格,熟练掌握牛的常见疫病、检疫程序和检疫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四、检疫程序1. 检疫前,应对进口牛进行检疫证明和隔离检查。
2. 检疫时,按照《国家疫病预防控制计划》和疫病预报预警规程执行,对牛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鉴定,查验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标识。
3. 检疫后,对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和记录,判断各牛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制定消毒和隔离措施,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五、检疫标准按照《国家畜牧行业标准化计划》,对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疫操作规程,建立检疫档案,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治安处罚等惩罚。
同时,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国家畜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羊产地检疫规程
羊产地检疫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羊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为了维护畜牧业的发展,保障人畜健康,规范羊产地的检疫工作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羊产地检疫规程。
一、检疫区划划定为了方便检疫管理和监督,需要对羊产地进行检疫区划划定。
根据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将羊产地划分为不同的检疫区域,并明确各个区域的检疫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健康证明要求在羊产地购买羊只时,需提供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包括羊只的免疫情况、检疫情况和健康状况等信息,以确保所购羊只的健康和无传染病风险。
三、定期检验检疫羊产地应定期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对羊只的健康状况、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可能存在的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四、加强防疫宣传教育为提高畜牧户的防疫意识和技能,羊产地应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畜牧户的防疫意识,提高对疫情防控措施的执行力度。
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羊产地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出现疫情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控。
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控制。
六、加强异常情况监测在羊产地应加强对异常情况的监测,包括对羊只的行为、食欲、体温等症状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清洁消毒工作羊产地应定期对畜舍、饮水设施、饲料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杀灭病毒和细菌,预防疫情的传播。
八、建立羊产地检疫档案羊产地应建立健全的检疫档案,包括羊只免疫情况、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情况、羊只健康状况等信息的记录,以便追溯和分析疫情的来源和原因。
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羊产地应加强与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疫情防控的效率和水平。
十、加强畜牧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为提高畜牧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防疫意识,羊产地应加强畜牧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包括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和实操,提高畜牧业人员的应对能力。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和常见问题的分析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和常见问题的分析一、简介动物产地检疫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检疫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包括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监测和防治工作。
本文将针对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和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二、基本程序1. 检验前准备在进行动物产地检疫之前,必须要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该地区养殖动物种类、疫情状况、历史疫情、防疫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组织实施人员:制定好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认真开展培训工作,确保人员熟知整个检验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操作规程;•准备所需器材:包括检查动物身体的专用仪器、采样工具等。
2. 入站检查动物产地检疫的第一道程序就是入站检查,主要工作是:•对运输、饲养环境等情况进行分析;•对动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统计;•对动物生产及饲养环境进行评估,并记录;3. 对动物的检查与采样检测在入站检查的基础上,检验人员会对动物的身体进行仔细检查,并采样进行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呼吸道病原体:如口蹄疫病毒、猪流感等;•消化系统病原体:如口蹄牛疫病毒、禽流感病毒等;•皮肤病原体:如病毒性皮肤病、瘟疫等;4. 检疫处置程序根据检验结果,需要制定相应的检疫处置程序。
当发现动物有疾病痕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隔离:将疑似感染病原体的动物及其生活环境与其他动物进行隔离,并在隔离期间进行适当治疗和检测;•处理:若动物无法治愈或者存在明显危险,对该动物进行安全处理;•通报:通知上级检疫机构,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5. 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开具在进行检测和检疫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开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其中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范围、检验结论等内容。
三、常见问题分析1. 为何要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通过动物产地检疫,可以防止疫病通过动物传播到人,同时保障食品安全。
2. 检疫有哪些具体内容?动物产地检疫具体内容包括:动物饲养环境、运输工具、动物自身的身体状况等。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国家为保障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情的传播,出台的一项检疫标准,下面将详细阐述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范围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涵盖了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包括牛羊猪马等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其相关的动物疫病的检疫。
二、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要求1、反刍动物出入境检疫要求:反刍动物在出入境时,需要经过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或出国。
对反刍动物的检疫主要针对检疫要点,如身体检查、粪便检查、体液检查等,以确保反刍动物健康。
2、反刍动物产地疫病监测要求:反刍动物的产地疫病监测主要包括对反刍动物产地的定期检查,以及对反刍动物产地的病原体的检查,以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情的传播。
三、反刍动物出口检疫要求反刍动物出口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并签发合格证书,才可以出口。
反刍动物出口检疫要求主要有:1、反刍动物的健康条件:反刍动物出口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状况良好,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
2、反刍动物的疫病检查:反刍动物出口前,必须经过疫病检查,确保反刍动物没有感染任何疫病,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病的传播。
3、反刍动物的质量检查:反刍动物出口前,必须经过质量检查,确保反刍动物的质量符合要求,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保证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要求。
四、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管理主要是指,对反刍动物产地的管理,包括反刍动物的繁殖管理、疫病防控等。
1、反刍动物的繁殖管理:反刍动物的繁殖管理是指在反刍动物的繁殖过程中,采取科学的繁殖管理,以保证反刍动物的健康。
2、反刍动物的疫病防控:反刍动物的疫病防控是指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反刍动物患上疫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以防止反刍动物疫病的传播。
五、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意义反刍动物产地检疫是国家为了保障反刍动物的健康,防止反刍动物疫情的传播,出台的一项检疫标准。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反刍动物的健康,保障反刍动物繁殖的健康,确保反刍动物的健康,减少反刍动物疫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反刍动物的安全。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第一篇: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4.3.1.2个体检查。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和常见问题的分析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和常见问题的分析作者:李洪霞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2015年第2期李洪霞�(辽宁省兴城市宁远动物卫生监督所 125100 )动物有关产地检疫指的是动物在进行出售之前,由养殖者向当地的相应动物机构进行提前申请检疫,在这之后,再由兽医实施相应的检疫程序。
与此同时,产地检疫不但能及时发现动物中发生的疫病,还能有效控制疫病的蔓延,从而在源头上对疫病进行控制。
另外,产地检疫作为一项基础性质的工作,也是动物疾病防治工作中最核心部分。
�1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1.1 报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指出,运输或是出售有关动物之前,相关的养殖者要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制进行申报检疫。
在进行申报检疫时,育肥的动物要提前3天进行申报,乳用、种用的动物要提前半个月进行申报,若是遇到特殊情况,一些动物可以进行随时报检。
�1.2 查验证明进行疫情调查�有关部门要对当地的疫情进行严格检查,确定当前动物进行饲养的地区是否为非免疫类的地区,并对动物的免疫档案、免疫标识以及免疫证明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已经注射了相关免疫类疫苗,并保证免疫的日期是否是在有效日期之内。
�1.3 临床检查�临床检查主要是针对动物进行的有关群体和个体检查。
群体检查是在对动物进行临床诊断时,检查的单位要以群为主体,并包括动态、饮食状态以及静态进行检查。
个体检查针对群体之中的异常个体进行5%~20%的抽查,涉及的主要检验方法包括听诊、触检以及视检对生理参数的检验等。
�1.4 实验室检验�在完成临床检查之后,针对疑似动物要做第二次的实验室检验。
并按照规定对乳用、役用以及种用等有关动物按照实验室中的规定进行检验。
�1.5 检疫后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能进行出证处理,若是发现动物中的传染病,要及时对动物进行隔离处理,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另外,还要对进行污染的地点和动物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对于合格的动物要由当地权威的动物检疫机构出示相关的证明,并对检疫详细做好记录。
动物检疫学——第二章动物检疫程序与方法
12-20
120-160
〔一〕视诊 利用视觉或利用简单器械对患病动物的状态和病变进行观察的方法. 1、 肉眼视诊 视诊时一般先不要靠近动物,也不宜进行##,应尽量使动物取自然的姿态. 检查者应先站在离动物适当距离处,首先观察其全貌,然后由前往后、从左到右、边走边看,观察动物的头、颈、胸、腹、脊柱、四肢;当至正后方时,应注意尾、肛门及会阴部,并对照观察两侧胸、腹部是否有异常;最后再接近动物,进行细部检查.
E 、反刍和呼吸的检查 主要检查呼吸运动〔包括呼吸频率、类型、节律及呼吸强度〕,看有无呼吸数增多或减少、有无胸式呼吸或腹式呼吸、有无病理性呼吸节律及呼吸困难等.同时,检查反刍动物的反刍情况.
F、 可视黏膜的检查 包括眼结膜、口腔黏膜、鼻黏膜和阴道黏膜,黏膜具有丰富的微血管,根据其颜色的变化,可推断血液循环状态和血液成分的变化. 临诊时主要检查眼结膜.正常情况下,马的黏膜颜色呈淡红色;牛的黏膜颜色呈淡粉红色〔水牛的较深〕;猪、羊的黏膜颜色呈粉红色;犬的黏膜为淡红色.
二、临诊检疫技术 临诊检查是诊断动物疫病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利用人的感官或借助一些简单的器械,如体温计、听诊器等直接对动物外貌、体态、排泄物、体温、脉搏、呼吸等进行检查. 动物临诊检查应用于产地、运输、屠宰等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中,是动物检疫中最常用的方法.
临床检查分类
1.群体检查:就是对待检动物群体进行的现场临诊观察.
群体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
静态检查 动态检查 饮食状态检查
群体检查方法〔1〕
静态检查:深入圈舍、车、船检查动物自然静态下的表现,精神、外貌、营养、卧姿、呼吸、反刍状态、髯、羽等情况,注意有无昏睡、咳嗽、气喘、呻吟、流涎等反常现象.
群体检查方法〔2〕
动物检验检疫: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方法和程序
组织好人员分工,具体落实任务,提高检疫工作效率。
3
2.产地检疫的内容
(1) 疫情调查 询问有关人员,并对检疫现场进行观察,了解当地疫情及邻近地疫情
动态,确定被检动物是否在非疫区或来自非疫区。
(2)查验免疫证明 索验动物免疫接种证明、查验动34物体表是否有检疫印章。
《动物检验检疫》
产地检疫的组织、内容、 方法和程序
目录 Contents
1. 产地检疫的组织 2. 产地检疫的内容 3. 产地检疫的方法 4. 产地检疫的程序
1.产地检疫的组织
(1) 产地检疫组织的形式
一般到现场就地检疫。如到饲养场、饲养户进行就地检疫。 准备出口的动物,也可以就地集结后进行就地检疫。
检 疫
并非千篇一律。
34
工 作
箱
6
4.产地检疫的程序
疫情调查
查验免疫证明
临床健康检查
检疫收费
符合出证条34件 出证
有运载工具的,对运载工具消毒。消毒合格后,收取消毒费用, 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不符合出证条件 按规定处理
7
谢谢观看! Thank yo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等运载工具消毒。
并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
3.产地检疫的方法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疫病情况对检疫对象进行增减,
也可根据贸易双方协定的应检病虫进行产地检疫,
多以临场检疫方法为主,或增加实验室检查。
不同的检疫对象有不同的检疫要点、方法、标准,
检查是否进行了强制免疫接种;动物是否处在免疫保护期内。 需要的重做疫苗免疫接种,出具免疫证明。
2019最新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解读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 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 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 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了解是否违反国家 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了解是否使用未 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六.检疫工作记录
谢谢!
四、检疫程序
4.1 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 。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检 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要加大普法力度. 申报还应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报的检疫 时补充申报单.
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 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 的,填写受理通知单,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 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受理,一定要说明 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蹄疫、 猪瘟、非洲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炭疽、 猪丹毒、 猪肺疫。
三、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 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 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 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 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 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3.2.7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 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 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 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动物检疫规程解读课件
行业风气和行业素质〔各地差距大〕。
机构队伍
坚决不移的深化推进兽医体制改革 截至年底: 地级市监视所365个,348个为全额〔95%〕,12个差额〔3%〕, 5个自收自支〔2%〕; 县级3258个,2737为全额补贴〔83.9%〕,298个财政差额补贴 〔9.21%〕,223个为自收自支〔6.89%〕; 县级派驻机构25384个,19624个为财政全额拨款〔77.31%〕, 2828个为财政差额补贴〔11.41%〕,2932为自收自支 〔11.55%〕。
检疫对象之外的,不是重点,但要关注,有病不能出栏的 底线不能超越
三、检疫合格标准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开非疫区证明?〕。
2、 按照国家规定进展了强迫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安康。 5、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检测
➢ 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行业地位卑微是制 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根本因素
动物检疫员呈现两个50%现象—年龄和学历 检疫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 检疫员队伍专业技能不强 非专业人员进入队伍 本来应保障人们身体安康的检疫员变为了专门 向管理相对人收费的收费员。 检疫部门一方面通过培训在职检疫员,尽快 进步业务程度,以胜任检疫工作;另一方面一些
中国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及分类
九、动物检疫员的岗位职责
动物检疫员的岗位职责〔一〕
一、熟悉动物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技术。 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考核,进步业务素质,在工作中要秉公执法、不 徇私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地检疫规程讲义一、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法定主体、法定人员1.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目前,农业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跨省调运种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蜜蜂、犬、猫、兔等10个产地检疫规程。
2. 法定主体:2.1 产地检疫的概念: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2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人员:《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所谓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目前我市具有出证资格的检疫人员403人,(其中出具A证40人、B证363人),2014年底因调动、退休、死亡注销8人(其中A证1人、B证7人),现在我市实际有出证人员395人。
2015年2月,省兽医局公示我市新增官方兽医193人。
下一步,对新增人员进行申请登记,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公示,依法取得出证资格,全市动物检疫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
二、产地检疫规程(一)适用范围10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牛、羊、鹿、骆驼。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5.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6.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7. 《蜜蜂检疫规程》适用范围:蜜蜂的检疫。
8. 《犬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9. 《猫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10. 《兔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二)检疫对象1. 检疫对象的定义:即检疫的病种。
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
2. 10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2.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2.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2.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2.5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检疫对象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6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7 《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2.8 《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2.9 《兔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2.10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1. 六个条件1.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1.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1.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1.4 临床检查健康。
1.5 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6 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2. 专业术语:2.1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以外的区域。
2.2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
如拟调运牛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
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2.3 强制免疫种类: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 型-A型);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株]、H5-H9);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2.4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2.5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查看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等,查看散养户的防疫档案。
确认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6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指猪、牛、羊耳标。
耳标要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的,耳标记录信息要完整,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能够追溯。
2.7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2.8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2.9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2.9.1 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2.9.2 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率达标为合格(70%以上合格)强调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3.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3.1 饲养场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2 强制免疫合格,免疫档案齐全;3.3 引进动物严格检疫和隔离观察;3.4 定期消毒、灭鼠、杀虫;3.5 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3.6 临床健康;3.7 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口蹄疫、结核病、布病等;3.8 有效开展疫病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3.9 布病免疫的抗体检测合格,不免疫的血清学检测阴性。
(四)检疫程序检疫程序包括四个步骤: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1. 申报受理。
1.1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
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
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1.2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
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
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饲养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2 资料:饲养场(养殖小区)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2.3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
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3. 临床检查3.1 检查方法: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3.1.3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3.2 检查内容:本规程检疫对象(检疫疫病)的主要症状为主,其他顺便观察。
如外伤、伤残等。
(临床症状是重点,官方兽医在实施现场检疫时要仔细观察。
)4. 实验室检测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3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五)检疫结果处理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1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规定处理。
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运载工具消毒:只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注明装运前经******消毒,要写明消毒药品的确切名称(不用商品名称)及浓度。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取消。
注意:产地检疫范围中没有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我们坚决不检疫不出证,如牛奶、鸡蛋、鱼等,对犬、猫屠宰后的胴体及其产品绝对不检疫不出证。
检疫对象中规定的病种绝对不能检出,原则上检疫对象之外的病种,不是重点,但有病不能出栏和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底线不能突破。
(六)检疫记录1. 检疫申报单。
电子出证一式两份,申报人和乡镇分所各一份。
2.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单。
现场记录,包括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群体检查、个体检查、是否需要实验室检测,综合判定结果是否合格。
并由畜主签名。
3. 养殖场出栏动物健康保证书:6项保证内容,由养殖场 (养殖小区)在申报检疫时填写,保证人签字。
4. 动物产地检疫统计表、动物产品检疫统计表(特指生皮、原毛、绒、骨、蹄、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