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动物产地检规程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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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规程讲义
一、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法定主体、法定人员
1.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目前,农业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跨省调运种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蜜蜂、犬、猫、兔等10个产地检疫规程。
2. 法定主体:
2.1 产地检疫的概念: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2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人员:《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所谓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目前我市具有出证资格的检疫人员403人,(其中出具A证40人、B证363人),2014年底因调动、退休、死亡注销8人(其中A证1人、B证7人),现在我市实际有出证人员395人。
2015年2月,省兽医局公示我市新增官方兽医193人。
下一步,对新增人员进行申请登记,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公示,依法取得出证资格,全市动物检疫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
二、产地检疫规程
(一)适用范围
10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
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牛、羊、鹿、骆驼。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5.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6.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7. 《蜜蜂检疫规程》适用范围:蜜蜂的检疫。
8. 《犬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9. 《猫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
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10. 《兔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二)检疫对象
1. 检疫对象的定义:即检疫的病种。
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
2. 10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2.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2.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2.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2.5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检疫对
象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6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7 《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2.8 《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2.9 《兔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2.10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三)检疫合格标准
1. 六个条件
1.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1.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1.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1.4 临床检查健康。
1.5 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6 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2. 专业术语:
2.1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以外的区域。
2.2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
如拟调运牛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
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2.3 强制免疫种类: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 型-A型);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
Re-5+Re-4株]、H5-H9);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2.4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2.5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查看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等,查看散养户的防疫档案。
确认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6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指猪、牛、羊耳标。
耳标要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的,耳标记录信息要完整,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能够追溯。
2.7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2.8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2.9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
2.9.1 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2.9.2 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率达标为合格(70%以上合格)
强调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
3.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3.1 饲养场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 强制免疫合格,免疫档案齐全;
3.3 引进动物严格检疫和隔离观察;
3.4 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3.5 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3.6 临床健康;
3.7 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口蹄疫、结核病、布病等;
3.8 有效开展疫病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3.9 布病免疫的抗体检测合格,不免疫的血清学检测阴性。
(四)检疫程序
检疫程序包括四个步骤: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
1. 申报受理。
1.1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
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
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
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1.2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
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
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饲养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2 资料:饲养场(养殖小区)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2.3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
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3. 临床检查
3.1 检查方法:
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3.1.3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3.2 检查内容:本规程检疫对象(检疫疫病)的主要症状为主,其他顺便观察。
如外伤、伤残等。
(临床症状是重点,官方兽医在实施现场检疫时要仔细观察。
)
4. 实验室检测
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3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五)检疫结果处理
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1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规定处理。
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运载工具消毒:只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注明装运前经
******消毒,要写明消毒药品的确切名称(不用商品名称)及浓度。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取消。
注意:产地检疫范围中没有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我们坚决不检疫不出证,如牛奶、鸡蛋、鱼等,对犬、猫屠宰后的胴体及其产品绝对不检疫不出证。
检疫对象中规定的病种绝对不能检出,原则上检疫对象之外的病种,不是重点,但有病不能出栏和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底线不能突破。
(六)检疫记录
1. 检疫申报单。
电子出证一式两份,申报人和乡镇分所各一份。
2.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单。
现场记录,包括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群体检查、个体检查、是否需要实验室检测,综合判定结果是否合格。
并由畜主签名。
3. 养殖场出栏动物健康保证书:6项保证内容,由养殖场 (养殖小区)在申报检疫时填写,保证人签字。
4. 动物产地检疫统计表、动物产品检疫统计表(特指生皮、原毛、绒、骨、蹄、角)。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官方兽医签名。
5. 检疫处理通知单。
加盖县监督所公章。
6. 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7.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存根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小结
1.在办理检疫合格证明时,必须做到先申报后检疫。
检疫申报是行政许可的启动,只有启动了申报程序后才能实施检疫,而没有申报实施检疫属程序违法。
2.需要说明的:
一是只有动物、动物产品在进入或即将进入流通环节时才能启动检疫许可;
二是申报可以是现场申报,也可以是电话申报。
要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现场或电话接到畜(货)主检疫申报的人即为第一责任人。
三是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一定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这是行政许可的程序,否则,检疫就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