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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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 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 解放后的《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均未作总 体性概括,而是采取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亲系、辈分和亲等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 在法制史上,亲系有父系亲与母系亲、男
系亲与女系亲之分。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时还有重叠。 例如,姑之子女为父系亲,但不是男系亲; 舅之子女为母系亲,但不是女系亲。父亲 兄弟之子女则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
(一)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
• 亲属制度至少起源自周代
1、内亲与外亲
• 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 偶及本宗所生的未嫁女及离婚后回到母家的女性。也称 宗亲、本亲、本族。九族为断。与男系亲不同
• 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 族,也称为外族、外姻。与女系亲不同(舅之子女)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
• 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三种。
1、配偶 • 配偶即夫妻。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 • 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有真实 血缘联系的亲属。
• 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 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准 血亲”或“法定血亲”。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 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具有以下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永久性的身份称谓(血缘)与非永久性的身份称谓(婚
姻、收养)
口语化与书面用语的亲属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社会学与法律上亲属最
明显区别;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法律关系与其他联系
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1、亲属与家属
古代礼制中家属(家长的妻、亲、子女、儿媳 、 奴婢、童养媳等 )是与家长(男性尊亲属)相 对应的概念。亲属范围大于家属范围。家属不一 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
我国《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 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家属已无法律意义。
母族指母系血亲而言的。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兄 弟姐妹等。
女族指出嫁姑和出嫁女的夫族亲属而言,如姑的丈夫及 其子女,女的丈夫及其子女等。
妻族指妻的血亲而言,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 妻族在唐宋以前均包括在外亲之内;明清律则分出另立。
2、父族与母族
• 以血统为其区别标准,父族即内亲,母族为外亲 的一种。父族与父系亲有别。
• 按辈分的不同,长辈亲(尊亲属)、同辈亲、晚辈亲 (卑亲属)。
• 直系与旁系是纵向(经)的亲系分类法; • 长辈、同辈和晚辈亲是横向(纬)的亲系分类法。
• 长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长辈旁系血亲、晚辈旁 系血亲、长辈直系姻亲、晚辈直系姻亲。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三、亲等 • 亲等是衡量亲属间亲疏远近的尺度。 • 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亲。配偶特殊。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不算己身),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
•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协议 解除,或由一方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
•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尊亲属 (不算己身),再由该尊亲属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 属,合计世代数。
2、姻亲亲等计算法 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儿媳与公婆亲等数从丈夫。 •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直系血亲计算法:与罗马法同。 •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与罗马法不同。 • 姻亲的计算法同罗马法。
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父系亲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指
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晚辈直系血亲与长辈 直系血亲之间不存在父系母系的区别,是父母双系亲。 • 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之分。但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有时还有重叠。例如,父之姐妹之子女为父系 亲,但不是男系亲;母之兄弟之子女为母系亲,但不是 女系亲。父之兄弟之子女则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 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 属; 按亲属的辈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 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 亲。
• 消灭主义,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但终止后禁婚规 定仍适用。
• 不消灭主义,如德国、瑞士。 2、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 任意主义,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是否继续保持;
• 有条件地消灭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如生 存配偶一方再婚或作了终止姻亲关系的意思表示时,姻 亲关系终止。
(一)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
• 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 直系血亲具有三个特征: (1)宏观纵向性。辈分不同 (2)微观直线性。各辈分间呈直线型 (3)总体系统性。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整体 自然直系血亲、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
3、姻亲
• 姻亲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
• 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
• 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与配偶的血亲,为同一种类的 姻亲关系,观察角度不同,如婆媳关系。
•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与己身配偶 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如妯娌、连襟 等。
•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指己身与己身血亲 的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例如夫妻双方 的父母间(俗称“亲家”)、继兄弟姐妹 等。
(四)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1、代的概念及计算 • 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 直系血亲的代数: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 上数或往下数。
• 旁系血亲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 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两边进行比较
• 类似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后者如直系姻亲的继父与继女相奸,所生子女与该继父。
• 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 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其法律适用, 则采取“从近从重”原则。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 1、扶养义务。 • 2、继承权。 • 3、共同财产权。 • 4、约定财产权。 • 5、禁婚效力。 • 6、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请求权。
•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亲属可以作为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 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2、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也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 原因。
• 基于我国民间习惯,姻亲关系一般应因离婚而消灭。
• 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仍保持姻亲关系,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或并存
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亲属关 系。
• 因婚姻或法律拟制或亲属间的乱伦而产生。 • 前者表兄妹结婚、叔侄间收养关系成立。
位。家族具有政治的性格;家族具有经济意义。
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家族到以核心家庭(小 家庭)。
二、法律上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一词有两层含义: 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由婚姻、血缘和收养所连接
的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 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亲属。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用粗熟布 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父母为众子 妇,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 熟布制成。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 叔父母,妻为夫之伯叔父母,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緦麻,为三月之服。丧服用稍细的 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为妻之 父母,有緦麻之服。
四、亲属的范围 (一)亲属的范围概述 • 两种立法模式: 1、抽象(概括)的限定主义,日韩。 2、具体的(非概括)限定主义,如德国、法国
等。 (二)我国法律上亲属的范围 • 我国古代法,如唐律、宋刑统及元刑法志,以抽
象的限定法为原则,并用具体的限定法。
• 清末第一次民律草案采用抽象的限定法;民国时 期在民法起草采具体的限定法。
2、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 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 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 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 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
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 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 中国古代特色的亲等制度。始于礼,入于律。
• 服制五等,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 服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尚有袒免亲,即无服亲。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最粗的麻布制作, 且不缝下边。例如:子及在室女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 妻为夫,有斩衰之服。
第二等:齐衰,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细分之,齐衰 又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杖)、不杖期(一年之服, 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 夫(父母不在时)为妻,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 出嫁女为父母,夫(父母在时)为妻,有齐衰不杖期之 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母,有齐衰五月之 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有齐衰三月之 服。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的原理,即对有关亲属的 概念、种类、范围、亲系的划分、 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 灭所作的界定或说明。 外国立法例、我国《婚姻法》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社会意义 亲属是通过婚姻、血缘和收养而联系在一起的人
的总体,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 家族或家庭,构成所有社会最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原始氏族——家族——家庭; 阶级社会中,家族制度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组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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