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共40页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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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第一节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1、银行应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身份资料,并进行核实。
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具有法定身份标识和真实性、有效性。
2、银行应在客户签署开户单或进行其他业务之前,根据客户身份、背景、风险等评估结果,对客户身份进行合理判断。
3、银行应根据客户身份、行为等,建立客户身份分类,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审慎营销产品。
4、银行应建立并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审核和备份。
第二节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1、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身份资料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2、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到高风险和大额业务的客户实施特别保护,并限制其访问权限。
3、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的访问、查询、返回等行为进行审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4、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备份与恢复进行计划和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第一节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1、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交易记录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2、银行应对客户交易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到高风险和大额业务的客户实施特别保护,并限制其访问权限。
3、银行应对客户交易记录的访问、查询、返回等行为进行审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4、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客户交易记录留存期限。
第二节客户交易记录的索引和检索1、银行应依据客户交易记录分布情况建立索引,确保检索效率。
2、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建立多种检索方式,方便客户自行查询、打印、保存。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第十七条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形:(一)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应当经总行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这些人员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二)代理行业务1、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2、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信赖代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但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代理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我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三)第三方业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的,我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非柜台方式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业务等非柜台方式金融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并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本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下同)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四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跨法人机构续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如系统无法成功留存影印件,则需手工打印验证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方式: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数据,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二、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受益的自然人(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 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 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 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 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 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 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4、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
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 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
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
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
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
目录
反洗钱法规的历史进程 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法规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
一、反洗钱法规的历史进程
2007~ 现在 《反洗钱法》 《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业20大0额6 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接口规范(2008修订)》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
2006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客户身份信息尽职调查范围,个人客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户10项,对公客户14项。
办法》
国内商业银行现状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现每笔交易,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 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 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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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的总体要求
• 身份资料、证明文件真实 • 交易真实
真实性
• 身份资料、证明文件有效 •有权机构颁发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1.实名制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多层次识别原则: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金融机构应采取不同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三、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2.身份资料保存: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的电子数据库,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3.身份资料更新:金融机构应定期核实客户身份资料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资料。
四、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1.交易记录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的交易记录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2.交易记录保存形式:金融机构应采用电子化存储的方式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交易记录查询:金融机构应提供便利的查询通道,使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
五、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的风险管理1.内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
2.外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盗窃,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
3.不当利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防止员工将客户身份资料用于不当用途,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六、客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管理1.客户隐私保护: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禁止将客户身份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信息安全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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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惧融资活动,标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那么,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惧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实用文档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平安、准确、完整、保密的原那么,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实用文档如果本方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制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方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实用文档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实用文档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