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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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为便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干部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中统一标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把奖励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省委、省政府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四项奖励内容,在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计划生育“4+1”奖励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整合规范,形成了《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
为扎实做好全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便基层具体操作和应用,根据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精神和《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晋人口发〔2005〕6号)等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山西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四项奖励及奖励工作涉及到的领取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资格确认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①双方均是农业户口;
②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离异或丧偶须出具《离婚证》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3)“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和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和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5)本人及配偶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认定
1973年以来的生育行为须符合下列规定情况:
(1)1979年10月1日以前的生育行为符合国务院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1979年10月1日至1981年5月11日期间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生育二胎者间隔须在3年以上);
(3)1981年5月12日至1986年11月30日期间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收养子女的,女方须年满30周岁),且没有生育第三胎或收养第三个子女;
(4)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第一个孩子间隔4周年以上);
(5)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期间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二、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两个孩子的年龄应间隔4周岁。照顾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须年满30周岁);
(6)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须经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收养证手续;
(7)1999年10月1日以后经批准生育、收养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妇经批准累计生育或收养第三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视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范围:
(1)没有婚姻史或没有生育史的;
(2)夫妇生育一个女孩后,在所生女孩存活期间或女方不满30周岁时又收养一个女孩(残疾儿童除外)的;
(3)曾经依法生育(含收养、送养)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其中之一在周岁以内死亡的不计)或三个以上女孩,且曾经同时存活的;
(4)一方或双方未满49周岁的再婚夫妇累计生育(含收养、送养、判随原配偶)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其中一孩在周岁以内死亡的不计)或三个以上女孩,且曾经同时存活的;
(5)老年再婚夫妇(双方年满49周岁以后再婚)再婚前均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其中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方或累计只有两个女孩的双方除外);
(6)1992年4月1日以后违反《收养法》规定收养的;
(7)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妇一方或双方,虽然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年满60周岁”的认定
“年满60周岁”指必须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且满60周岁的,只确认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另一方待符合年龄条件后再确认。出生日期以户口登记为准。
二、山西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四项奖励
(一)奖励对象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
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夫妇。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
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或《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年满1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死亡,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鉴定独生子女属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子女死亡,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4、享受奖励补助或养老保险的双女绝育户父母
指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已有两个女孩,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