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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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 1.成立的法定性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联关系,是依 照合同进行的。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 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 物。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一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 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 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主合同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二)保证的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二、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三)部分保证和全部保证
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的条件 (二)保证合同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对留置物 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排 斥留置权;二是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 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四、留置权的实现
(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经过至少两个月的 宽限期;(2)在该宽限期内留置权人应 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务人经通 知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提供其他经留置 权人认可的担保。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 价款抵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二)保证责任的内容
《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内容 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 。
(三)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
1、未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保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证 2、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期 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间 满之日起2年 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界 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6个月) 定 4、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 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其他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所
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取得对留 置物的占有权,并享有对抗债务人或留置 物所有人返还留置物请求权的抗辩权。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
1.权利质权的设立 2.权利质权的效力 3.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与性质 (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 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 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 任。”
,从债权人要求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
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 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斯诈、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 保证的。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证 期
,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力 连带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留置权人 可行使留置物所有人的抗辩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存续期间 留置物所生孳息并优先用于清偿其债权。
留置权人还负有如下义务:妥善保 管留置物,非为保管的必要或征得所有 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擅自将 留置物出租、抵押、质押;留置权消灭 时,应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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