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二章所有权》PPT课件
案例:涂景新事件(抹不去的“江西人的 痛”) 涂景新是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于涉嫌贪污2千余万元、 挪用公款600余万元等而于1999年11月5日被 捕,2003年4月25日被一审法院判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2006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 审改判无罪。
其三,国有产权与集体产权之争。 案例:水磨沟村水库产权纠纷案 1970年10月20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木仁高勒苏木 (乡)水磨沟村有村民1071人自发筹款建造容量 144万立方米水库一座。1975年俊工,历经5年。总 投资(水库价值)经阿拉善盟国有资产评估局(当 时阿盟集体所有资产也由该局评估)评估为1700万 元。建水库途中阿左旗曾拨扶贫款38万元。 2000年初,阿左旗政府在距水磨沟村水库4米之处 挖了长112米,宽60米,深37米的深沟一条,号称 “阿拉善盟截水工程”,结果,没有截出水来,该 工程失败。2001年10月10日,木仁高勒苏木人民政 府宣布水磨沟村水库为国有资产并给村民送达搬迁 通知书。
其四,国有产权之争——谁是国有产权的代表? 案例四:甘肃华亭煤矿股权之争 2002年6月28日,以华亭煤矿和华亭煤业集团 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另 外8家单位,甘肃省煤炭行业第一家股份制企 业——华亭煤电股份公司成立,下辖华亭煤矿、 砚北煤矿、陈家沟煤矿和东峡煤矿等四家矿井。 整合资源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上市融 资。
(四)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1.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2.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1)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 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城镇集体所有。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 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集体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李绍章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品格(一)所有权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这是立法给出的所有权的定义。
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在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
列举式是从具体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概括式是不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而是抽象概括所有权的内涵或性质加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列举式和概括式各有优劣,笔者认为,在民法学上,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第45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所有权的立法和法理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包含两层涵义:1.所有权的外延:所有权主要是民事主体(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方式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这也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2.所有权的内涵: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的一种全面支配权,支配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上位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
支配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不同组合运用而实现,支配的方式不同,所有权行使的形态也不尽相同。
(二)所有权的品格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会具备物权的一般特性,但作为物权下位概念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相比,也具有自己所特有的一些品格。
民法或者物权法研究者也大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所有权的品格进行阐述或者归纳。
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品格有: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
物权不同,物权人享有的支配权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所有权是自物权,其支配权能是完全的,但他物权只是对他人的物在某一方面所享有的支配权,是不完全的支配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具有处分承包土地的权利,四项权能因缺少处分权能而变得并不完全。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所有权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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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所有权的主体
201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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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主体的概念
所有权主体,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权利主体,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 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
权人
义务主体,是除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
单位或个人。——非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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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 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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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之大小分别负担
其应负的费用.共有物之费用,包括共 损害赔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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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2、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 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 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 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是:( )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观该抵押权时,如果 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 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 止
( 3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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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
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 分割有损其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而 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 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 有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 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 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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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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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亭煤矿和华亭煤业集团是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主 要两大股东。
•
在华亭煤电股份公司26000万的总股本中,华亭
煤矿以资产出资282191274.62元,折合股份18366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4%;华亭煤业集团以资产
出资100483997.34元,折合6540.5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5.16%;其他8家发起人共占4.2%的股份。
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 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第58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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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征收的条件与程序
• (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 •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物
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 •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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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人所有权 • 1. 私人所有。 • 2. 社会团体所有。 •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
动产 ,受法律保护。 • 思考:关于捐赠法人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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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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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收与征用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 收制度)
《所有权一般原理》课件
所有权一般原理是法律处理所有权纠纷时遵循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所有权 的定义、类型、获取方式、限制等不同方面的内容。
概念介绍
所有权
指对一种物品或资产享有完全控制权的权利。
一般原则
法院在处理所有权纠纷案例时通常遵循的指导原 则。
所有权的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范围
涉及到所有权的对象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界定。
它赋予了个人或法人对财产的控制权。
2 法律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必要的。
以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3 一般原则是处理所有权纠纷时的基本指导。
为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提供了参考。
所有权的变更
所有权的转让或转移,例如买卖、继承等。
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和合同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所有权的类型
私人所有权
个人或法人对财产享有的独立控制权。
公有所有权
国家或财产控制权。
土地所有权
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控制权。
所有权的获取方式
1 购买
由自然条件或其他客观因素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地理条件、气候情况等。
一般原则的适用
1
所有权的优先性
在纠纷中,所有权享有优先性,需要经
所有权的限制
2
过一定程序才能被剥夺。
一般原则也适用于对所有权行使权利的
限制。
3
所有权的保护
法院会根据一般原则保护所有权,防止 侵犯或侵害。
结论
1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
通过支付一定代价获得财 产的所有权。
2 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由亲属继 承财产的所有权。
3 社会允许
在一些情况下,社会法规 规定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 权。
所有权的限制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第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是指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即所有权的本质和范围等一般性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所有权一般原理。
所有权一般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所有权的主体。
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民法中,自然人是最普遍的所有权主体,他们享有完全的、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一般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其享有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二,所有权的对象。
所有权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
所有权的对象还可以是其他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第三,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获取收益等。
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享受其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租金、利息、股利等。
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财产进行转让、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所有权人在使用其财产时需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行政征收、刑事扣押等;所有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如维护财产的安全和保护环境等。
第五,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所有权人可以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经过合法的方式,如合同、遗嘱、继承等。
而且,在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保证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保护和法律救济措施,如对侵权行为的追究、赔偿等。
在保护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在享受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综上所述,所有权一般原理涉及了所有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限制、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所有权一般原》课件
所有权的可持续发展挑战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的背景下 ,如何将所有权原则与环境保护和可 持续发展相结合,成为所有权面临的 新挑战。
社会公正与包容性发展
所有权制度需要考虑社会公正和包容 性发展,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 障,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
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时间限制,是永久的。
所有权的重要性
总结词
所有权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个人和社会的 意义重大。
详细描述
所有权具有社会属性,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它能够激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所 有权制度能够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维护个人利益,保障社会 秩序的稳定。
详细描述
排他性原则是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它确保了所有权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独占性 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或多个相同内容的所有权,以避免权 利冲突。
恒久性原则
总结词
指所有权的存在不问其存续时间的长短 ,亦即所有权的存续不受时间的限制。
VS
详细描述
恒久性原则是所有权的一个重要属性,它 表明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无论时 间长短,所有权人都可以永久地享有对所 有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通过 合法手段被剥夺。
所有权的历史与发展
要点一
总结词
所有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最早的所有权观念 到现在,经历了许多变化。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最早的所有权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只有占有 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 到财产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了所有权的概念。在资本主 义社会,所有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 代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所有权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和社 会环境。
第二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文档资料
不动产所有权: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所有权。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毁损变更不 能移动其位置的物,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
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为标的物,土地所有者独占性地 支配其所有土地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为标的物,房屋所有者独占性地 支配其所有房屋的权利。 • 专有权 • 共有权 • 成员权
?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私法上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公法上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分类一依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划分所有权客体的二依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划分三依据所有人数量的不同划分划一依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划分?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以民事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身份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的所有权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依据所有权客体的不同划分
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这两类所有权 在权利的取得、丧失、变更以及权 利的行使等方面均有不同。
(一)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以可移动的动产为标的物, 是所有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动产的权 利。
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先占、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许可 取得等方式取得。
(二)不动产所有权
三、依据所有人数量的不同划分
(一)单独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个自然人或 法人的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 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规范一物一权。
三、依据所有人数量的不同划分
(二)共有 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在民法上称之为“共有”。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 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所有权一般原》课件
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所有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所有物的命运的权利 。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实现所有物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处分权能包括转让所有物和抛弃所有物的权利。
04
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土地用途管制
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 划等手段,限制土地的使用性质 和开发强度,以确保土地资源的
共有关系
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 项财产时,他们的权利行 使必须符合共同利益,并 遵守共同管理规则。
契约义务
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 应当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合 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 定。
保护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
物权法是保护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了所 有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
知识产权组织等。
04
05
国际仲裁和司法是指通过国 际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跨越
国界的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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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未来发展
所有权的观念变革
所有权观念变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有权的观念需要不断 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所有权观念变革的方向
从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向强调所有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转变,同时 更加注重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制约。
所有权权能扩张的影响
03
所有权权能的扩张将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所有权的保护完善
所有权保护完善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有权的保护需要不断 完善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保护完善的内容
包括完善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加强所有权的保护力度、完善侵权赔 偿制度等。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存续期间 留置物所生孳息并优先用于清偿其债权。
留置权人还负有如下义务:妥善保 管留置物,非为保管的必要或征得所有 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擅自将 留置物出租、抵押、质押;留置权消灭 时,应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对留置物 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排 斥留置权;二是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 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四、留置权的实现
(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经过至少两个月的 宽限期;(2)在该宽限期内留置权人应 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务人经通 知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提供其他经留置 权人认可的担保。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 价款抵偿。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
一般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证 期
,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间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效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力 连带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所
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取得对留 置物的占有权,并享有对抗债务人或留置 物所有人返还留置物请求权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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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 1.成立的法定性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联关系,是依 照合同进行的。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 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 物。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 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 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章节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一节 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 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 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主合同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保
证
担
保
保证人
(二)保证的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二、保证的种类
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留置权人 可行使留置物所有人的抗辩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存续期间 留置物所生孳息并优先用于清偿其债权。
留置权人还负有如下义务:妥善保 管留置物,非为保管的必要或征得所有 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擅自将 留置物出租、抵押、质押;留置权消灭 时,应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
1.权利质权的设立 2.权利质权的效力 3.权利质权的实现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与性质 (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 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从债权人要求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
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 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斯诈、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 保证的。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三)部分保证和全部保证
三、保证合同
(一)保证人的条件 (二)保证合同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
一般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证 期
,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间
的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效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力 连带保证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其他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对留置物 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排 斥留置权;二是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 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四、留置权的实现
(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经过至少两个月的 宽限期;(2)在该宽限期内留置权人应 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务人经通 知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提供其他经留置 权人认可的担保。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是,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 价款抵偿。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所
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取得对留 置物的占有权,并享有对抗债务人或留置 物所有人返还留置物请求权的抗辩权。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 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 任。”
(二)保证责任的内容
《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内容 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 。
(三)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 个月。
1、未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保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证 2、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 期 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间 满之日起2年 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界 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6个月) 定 4、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