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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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两者都是以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是否还以物的交付为必要之标准进行的分类。
2、不要标的物的支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也叫不要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
3、在传统民法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属于实践合同。
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以合同的效果在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2、实定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确定的合同。
3、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需要依赖某一偶然事件的是否发生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定力、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合同严守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接触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四、无效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五、可撤销合同:
概念: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特征:1、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主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4、可撤销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中被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因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
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六、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
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返现后履行
义务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
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终止自己的履行,
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当事人可拒绝
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
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
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
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
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七、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
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急于行使其权利。
4、权利的怠于行使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5、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八、抵销:
概念:指两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并均届清场
期时,双方均可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同归于
消灭。
要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
种类相同,品质相同2、须双方债务均届4、须非不
得抵销的债务
功能:1、节省交易成本2、预防风险或避免损失,
确保债权效力
提存: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
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托给有关机构而消灭合同关系
的一项制度。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
消灭的事实。
九、违约责任:
概念: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1、违约责任是发生在有效合同关系基础之上的
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
一定的任意性。
4、违约责任是以补偿为目的的财产责任。
十、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
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
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封存样品时应当
将相同的样品经双方签封各自保存一份,一旦发生纠纷,
可以封存的样品为依据进行解决。
十一、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约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做出意思表示,希望和对方缔结
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
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定力
合同的预备行动。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要约
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
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邀
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
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此类必要条款。
4、要约邀请已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
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
求要约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
效前取消要约。
条件:1、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
做出。2、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
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
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
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
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
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条件: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十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表
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十三、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