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行业会员管理制度
教育行业会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育行业会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水平,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会员申请与评审1. 申请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教育行业协会提出会员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遵守教育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具备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3)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禁止加入教育行业协会的情形。
2. 申请流程(1)提交会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符合条件者,进行会员资格评审;(4)教育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3. 会员等级教育行业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及权益由教育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会员权利和义务1. 会员权利(1)参与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2)享受教育行业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提出对教育行业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4)参与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的选举和决策;(5)申请享受教育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和项目。
2. 会员义务(1)严格遵守教育行业协会章程和规定;(2)维护教育行业协会的形象和声誉;(3)积极参与教育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4)交纳会员费及其他费用;(5)配合教育行业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会员管理1. 信息管理(1)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会员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2)会员有义务及时向教育行业协会更新个人或组织信息。
2. 会费管理(1)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会费的管理;(2)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逾期未交纳的,教育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3. 组织管理(1)教育行业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会员有权参与组织的选举和决策;(2)教育行业协会将组织生活、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等服务常态化,提升会员参与积极性和影响力。
五、奖惩管理1. 奖励制度(1)教育行业协会设立会员荣誉奖励,对在教育行业协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荣誉奖励设置包括最佳会员、优秀会员、年度贡献会员等,具体评定标准由教育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
教育学会的规章制度
教育学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学会的运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学研究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学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学术团体,旨在促进教育学科的研究、交流与传播。
第三条教育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教育工作者,促进教育学科的繁荣与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的进步。
第四条教育学会的任务是: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教育科研项目;出版教育学术刊物;培养青年教育学人才;搭建教育学者之间的交流平台。
第五条教育学会的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普通会员是指对教育学会宗旨和任务表示认同,自愿加入教育学会的个人;理事会成员是由教育学会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执行教育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教育学会的会员应遵守会纪、维护会风,在学术研究中要诚实守信,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加入教育学会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教育学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教育学会的普通会员。
第八条教育学会的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学术研讨会、交流活动的权利,可以参与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与执行,有机会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一定的研究资助。
第九条教育学会理事会成员由教育学会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教育学会的理事会成员有辞职、遗失联系、严重违反学会规定等行为者,可以被撤销理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教育学会的理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学会规定,维护学会利益,积极参与学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学术活动第十二条教育学会每年举办至少两次学术研讨会,旨在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学术研讨会包括主题演讲、分组研讨、学术报告等环节,会员可以自愿参与,并提出学术观点与建议。
第十四条教育学会每年举办一次学术论文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论文,进行奖励与表彰。
第十五条教育学会每年组织一次学术考察活动,会员可以参与考察,并深入了解教育学科的最新动态。
第四章学术出版第十六条教育学会设立学术期刊,定期出版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调动高等教育战线广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者参加高教研究活动的积极性,扩大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基础,完善与加强学会组织建设,本会决定吸收热心教育科研工作,有一定高等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在本专业、本地区(或本学校)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作为学会个人会员,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认和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自愿申请,按时交纳会费,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经学会审核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登记成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1.热心教育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2.在教育科研及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3.在本专业、本地区(或本学校)有较大学术影响;4. 在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对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所属分支机构的发展有重要贡献;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等学科的在读博士生。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给的科研任务;3.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术交流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6.向学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信息。
四、个人会员的权利1.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3.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登记程序1.凡有意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个人应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登记表;2.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后直接寄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术部在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会费、领取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个人会员;4.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
教育机构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机构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教育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教育机构的会员管理,包括会员的入会、退会、权利与义务、服务与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三条会员类型本教育机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1. 对教育事业有浓厚兴趣,愿意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2. 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专业能力的个人;3. 愿意参与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支持本教育机构发展的个人。
(二)单位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1. 与教育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2. 教育培训机构;3. 教育科研机构;4. 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
第四条会员资格申请(一)个人会员申请个人会员申请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3. 入会申请理由。
(二)单位会员申请单位会员申请需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 机构法人证明;2. 机构营业执照;3. 机构简介;4. 入会申请理由。
第五条会员资格审批(一)个人会员资格审批由本教育机构理事会负责;(二)单位会员资格审批由本教育机构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会员权利(一)个人会员权利:1. 参加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2. 获取本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教育资源和服务;3. 对本教育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 享有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单位会员权利:1. 参加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2. 获取本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教育资源和服务;3. 在本教育机构内设立分支机构;4. 享有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义务(一)个人会员义务:1. 遵守本教育机构章程;2. 积极参加本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3. 支持本教育机构的发展;4. 享有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冀教师〔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教师〔2020〕1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12月16日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梯队建设,建立省级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燕赵名师、教育家型教师梯队成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构建教师专业成长机制,激发教师内生活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
二、建设原则(一)遵循规律,梯次成长。
遵循教师专业梯次性成长规律,根据教师专业成长不同阶段,设立省级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燕赵名师、教育家型教师成长梯次。
(二)德专结合,专绩兼顾。
立德树人,有高尚师德,有热爱教育的定力和淡泊名利的坚守,有扎实深厚的专业素养和独特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有丰厚的理论积淀和教学经验,有丰硕的教育成果和教学业绩。
(三)坚持标准,控制规模。
各梯次建设坚持标准,控制规模,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保障待遇,履行职责。
既保障各梯次教师相应的荣誉、奖励及待遇,又强调认真履行在教师培养、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及支教帮扶等方面职责,充分发挥梯队作用。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6〕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属各异地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健全异地商会的准入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异地商会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循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合理处理商会内部事务。
第五条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强化国家教育督导”的精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督学队伍,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暂行)》,我厅对原《河北省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在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工作中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2月28日附件河北省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督学是由省政府或省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省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评价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省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聘任兼职省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省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有履行省督学职责的能力和完成督导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教育学会规章制度
教育学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学会的管理和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学会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学会是一个团结、开放、互助、协作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旨在推动教育领域的研究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教育学会会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学会的声誉和利益,搞好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学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教育学会依法设立,遵循学术规范,独立自主,不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教育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等。
第六条申请入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教育学会会员资格条件,并提交入会申请,经学会审批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权了解和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有权根据规定参加学术交流、研究合作等活动。
第八条会员应当遵守学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学会事务,维护学会形象。
第九条会员在学会活动中如有违规行为,经学会审查确认,学会有权依据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开除会籍等处理。
第十条会员有权自愿申请退会,经学会批准即可退出学会。
第三章学术交流第十一条教育学会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论坛等。
第十二条学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发表学术成果,促进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学会将评选优秀学术成果,并给予奖励、表彰。
第十四条学会倡导学术诚信,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学术研究的公正、客观和真实。
第十五条学会将严格审核学术论文,确保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六条教育学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学会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学会的重大事务和规划。
第十八条秘书处是学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十九条学会机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十条学会机构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教育学会的财务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资助款、项目资金等。
关于通过中国教育学会网站申请 成为个人会员的有关事项说明
关于通过中国教育学会网站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有关事项说明申请加入个人会员的朋友:您好!谢您对中国教育学会的信任、厚爱、关心和支持!在您申请加入中国教育学会会员之前,请注意以下事项: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2. 请您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个人会员申报查询"内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无边照片,一同寄至中国教育学会。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写字楼16层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室收, 邮政编码:100082。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2. 请您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个人会员申报查询"内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无边照片,一同寄至中国教育学会。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写字楼16层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室收, 邮政编码:100082。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2. 请您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个人会员申报查询"内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两张二寸近期免冠无边照片,一同寄至中国教育学会。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写字楼16层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室收, 邮政编码:100082。
1.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章程》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提出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河北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手中; 4. 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河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受
委托单位。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 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各 专家的鉴定签署综合鉴定意见后再报河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
学会初评直接参加省教育学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各课题组 负责人为河北省教育学会会员者可直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育学会 月10日
河北省教 2005年11
条 第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1 条
1.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2.能够筹措科研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行政管理经验; 4.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程序: 1. 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教育学会规划课题申报表》一式三份; 2. 《河北省教育学会规划课题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再报申 请人所属的学会分支机构和各市教育学会等受委托单位审查 同意后报河北省教育学会;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河北省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 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河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 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 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中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管理 、经常性活动、 简报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 课题申报时需说明经费来源; 2. 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 规定; 3. 课题申报者需交150元评审咨询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 后,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 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完 成者,由河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撤销其课题。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小学教师培训顺利开展,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经费的内容省级师资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培训经费”)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项目经费。
二、支出范围和标准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回其所在单位报销。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调研、宣传、培训者培训、后期跟踪、授课教师交通、食宿以及其他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网络培训等费用支出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我省物价水平,上述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20元/人天,伙食费70元/人天,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320元/人天。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加强对课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高校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学会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学术咨询;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八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评审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
申报的课题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类别立项,由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除重大、重点课题外,均设立同类别的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关于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5]1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7]21号)3.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调动权限的通知(冀教政[1984]52号)4.关于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冀教政[1985]31号)5.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6]29号)6.关于下放高等学校编制人事调动权限的意见(冀教人[1993]75号)7.关于印发《河北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人[1997]49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人[1997]58号)9.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通知(冀教人[1999]32号)10.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人[1999]46号)1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在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中配合做好有关人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人[2000]48号)12.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冀教人[2000]61号)13.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系统“严打”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冀教政[1996]8号)1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6]14号)15.关于加强县、乡教育法制工作意见(冀教政法[1997]12号)16.省教委、省科委、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3号)17.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11号)18.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法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政法[1999]8号)19.关于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2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教委承担教育行政执法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7号)21.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委及学校义务教育执法责任》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8号)22.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9号)23.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冀教政法[2001]3号)2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冀教政法[2004]7号)25.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发[1991]8号)26.关于批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办学的通知(冀教成[1992]5号)27.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规定(冀教成[1992]20号)28.关于《河北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冀教成[1995]4号)29.关于印发《直属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建[1996]47号)30.关于印发《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社管[1996]15号)31.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计[1997]22号)32.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9号)3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工程师执行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建[1999]12号)34.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推行校务公开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2号)35.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18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3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舍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冀教建[1999]24号)38.河北省教委关于扩大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4号)39.关于评估认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示范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8号)40.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建[1999]35号)41.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42.关于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教计[1999]36号)43.关于建立“公办民助”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9]47号)4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15号)45.关于规范假期各类办班行为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62号)46.关于已办学校当前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119号)47.关于建立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发[2000]180号)48.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冀教发[2001]48号)4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冀教发[2001]134号)50.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确定第五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发[2001]153号)51.关于印发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发[2001]202号)52.关于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通知(冀教发[2003]37号)53.关于我省民办公助二级学院建设和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冀教发[2003]102号)54.关于我省中小学危险校舍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请示报告(冀教计[1980]51号)55.关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期间生活待遇和中专招生分摊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0]95号)56.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0]99号)57.关于分配借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周转金的通知(冀教计[1980]145号)58.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80]155号)59.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考入中师后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冀教计[1980]212号)60.关于印发《大城县文教局关于〈加强领导大力检修危险校舍〉的报告》(冀教计[1981]75号)61.关于重点中小学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公用经费暂行开支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1]105号)62.关于印发“承德市、南宫县、饶阳县开展勤工俭学和解决学生桌凳的经验材料”的通知(冀教计[1981]104号)63.关于严格控制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进行经济补助的通知(冀教计[1981]107号)64.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同志对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批示的通知(冀教计[1982]77号)65.关于印发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48号)66.关于印发安次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6号)67.关于转发阜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阜政[1982]41号文件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决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3号)68.关于恢复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征收学杂费的通知(冀教计[1983]21号)69.转发教育部《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3]31号)70.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初中、小学划归乡、村办后收回国拨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4]63号)71.关于重申防止校舍倒塌事故的通知(冀教计[1984]102号)72.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应向学校等单位分摊修路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5]3号)73.关于增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5]81号)74.关于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紧急通知(冀教计[1986]64号)75.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冀教计[1986]65号)76.关于加强学生食堂饮食管理的通知(冀教计[1987]48号)77.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冀教[1987]54号)78.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8]32号)79.关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教计[1988]67号)80.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8]60号)81.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和对高中学生收取学费的通知(冀教计[1990]2号)82.关于转发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冀教计[1990]45号)83.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0]52号)84.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2]4号)85.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生、河北省地方计划生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2]47号)86.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2]49号)87.关于中小学学杂费征收标准最高限额的通知(冀教计[1992]51号)88.关于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冀教计[1992]69号)89.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3]25号)90.转发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5号)91.转发关于农村中小学执行新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62号)92.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验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74号)9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81号)94.关于实施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计[1999]10号)95.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9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冀教财[2001]24号)97.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检资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28号)98.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51号)99.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冀教财[2002]1号)100.关于石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批复(冀教财[2003]42号)101.关于唐山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的批复(冀教财[2003]43号)10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1]5号)103.关于印发《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管理及会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冀教普[1992]35号)104.关于印发《我省高中会考和高考报名资格补充》的通知(冀教普[1994]31号)105.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4]34号)106.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普[1994]38号)107.关于印发《关于撤区并乡扩镇过程中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几条原则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6]21号)10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33号)10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和选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49号)110.关于印发《关于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用书使用管理暂行和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辅导用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办[1997]1号)111.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心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5号)1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九达标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38号)113.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8]96号文件,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教基[1999]9号)114.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1999]26号)115.关于公布河北省重点中学名单的通知(冀教基[1999]47号)116.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0]28号)117.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0]81号)118.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学办学水平等级标准》通知(冀教[2000]6号)119.关于全省使用《幼儿园、学前班课程实施与指导》和《幼儿教育活动材料》的通知(冀教基[2000]115号)120.关于普通高中会考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1]24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1]33号)122.关于确定河北省首批中小学“双语”教学示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基[2001]65号)123.关于创办多媒体电脑科技教育活动示范园的通知(冀教基[2001]85号)124.关于在全省幼儿园开展“一带十”、“四个一”、4所幼儿园英语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1]99号)125.关于积极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3]8号)126.关于调整、取消中小学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3]36号)127.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为中小学组织开播“空中课堂”通知》(冀教基[2003]42号)128.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03]69号)129.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4]12号)130.关于河北省理科实验班和信息技术实验班招生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4]27号)131.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04]51号)132.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基[2004]86号)13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冀教基[2004]87号)134.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验收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冀教基[2004]88号)135.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冀教基[2004]89号)136.关于统筹公资企业捐建小学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冀教基[2005]16号)137.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职[1997]21号)138.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关于推进校务分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4号)139.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试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冀教职[1999]2号)140.关于切实做好县乡村三级书记“素质工程”培训的通知(冀教成[1999]3号)141.关于推行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3号)142.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成[1999]6号)143.关于在中等学校加快建立校园网的通知(冀教职[1999]7号)14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学校条件的通知(冀教职[1999]12号)145.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职教产业化,实施“1381”工程的意见(冀教职[1999]13号)146.关于在部分职业高中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2000]9号)147.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英语定级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19)148.关于进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0号)149.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2号)150.关于在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6号)15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23号)152.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全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4号)153.关于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6号)154.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10号)155.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7号)156.关于建设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冀教职成[2003]7号)157.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3]8号)158.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4]12号)159.关于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补充通知(冀教职成[2004]21号)160.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类从业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成[1988]31号)161.关于印发《河北省成人高教开办专科第二学历教育的意见》通知(冀教成[1992]8号)162.关于印发《自学考试与电大教育沟通试点》的通知(冀教成[1995]35号)163.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学校及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成[1999]10号)16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2001]15号)165.关于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5号)166.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高[2004]7号)167.关于简化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评审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88]5号)168.关于中小学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考核的试行意见(冀教师[1989]8号)169.关于培训高中毕业生的小学教师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教师[1989]14号)170.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师范专科部分专业的通知(冀教师[1989]30号)171.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冀教师[1989]36号)172.关于举办中等师范学校政治课教师进修高师本科函授班的通知(冀教师[1990]11号)173.关于河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0]12号)174.关于中学英语教师暑期培训班颁发证书的通知(冀教师[1991]22号)17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幼师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1]33号)17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2]12号)177.关于在教育学院举办应届中师毕业生自学考试脱产班的通知(冀教师[1992]14号)17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业技能要求(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3]14号)17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十二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3]23号)180.关于教育学院招收中师毕业生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3]24号)181.关于初中教师学历培训认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单科合格成绩的补充通知(冀教师[1993]30号)182.关于进一步调整县师范的通知(冀教师[1993]43号)183.关于开展函授、电教、自考“三沟通”培训高中教师工作的备案请示(冀教师[1994]16号)184.关于印发《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考试细则》的通知(冀教师[1994]17号)185.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进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4]19号)186.关于确定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十二门课程为考察课的通知(冀教师[1994]28号)187.关于加强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4]32号)188.关于对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学员进行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通知(冀教师[1994]37号)18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毕业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94]38号)190.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稿)》的通知(冀教师[1995]8号)191.关于教育学院1995年不再招中师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5]12号)192.关于第二期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师[1995]16号)193.转发《关于对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学时间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5]19号)194.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5]21号)195.关于调整第二期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5]29号)196.关于加强对中师生计算机教育的意见(冀教师[1997]14号)197.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通知(冀教师[1997]15号)19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8]5号)199.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8]13号)200.关于补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冀教师[1998]15号)201.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小学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补充通知(冀教师[1998]19号)202.关于印发《小教高师专科自学考试教育专业(文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8]24号)203.河北省教委关于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7号)204.关于对中师生进行计算机教育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9号)205.关于组织小教和应届中师生参加高师专科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10号)206.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7.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8.转发教育部《关于师范院校结构调整的通知》(冀教师[1999]14号)209.关于印发《小教大专管理规程》的通知(冀教师[1999]16号)210.关于印发《第二期小教进修高师专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17号)211.关于撤销29所县办两年制师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师[1999]21号)212.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印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关于组织具有专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参加高等师范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4号)213.关于印发《中学教师专科进修本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25号)21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5155”工程、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7号)215.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进修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2000]2号)21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教师[2000]3号)217.关于加强小学计算机、外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6号)218.关于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0]8号)219.关于加强中学教师“专升本”自学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冀教师[2000]9号)220.关于在部分中等师范学校试办师范特色高中班的通知(冀教师[2000]10号)221.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计算机教育省级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0]14号)222.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实验劳技课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15号)223.关于应届中师毕业生接受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1]1号)224.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3号)225.关于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13号)226.关于2002年师范类院校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2]4号)227.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2]9号)228.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自评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2]12号)229.关于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评估的通知(冀教师[2002]16号)230.关于师范类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3]2号)231.关于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几点建议(即教师[2004]21号)23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学[1996]5号)233.关于停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班招生的通知(冀教学[1999]7号)234.关于准备全面实行专接本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1999]10号)235.关于认真做好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通知(冀教学[1999]16号)236.关于选拔优秀普通中专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4号)237.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购买学生公寓用品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5号)238.关于部分中专、技工学校按“3+2”培养模式招生办理高职入学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1]9号)239.关于五年一贯制“3+2”学生学籍转段式入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2002]7号)240.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学[2003]2号)241.关于选拔普通中专优秀毕业生接受普通高职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3]6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石教函〔2021〕332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石教函〔2021〕332号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直属学校,市教科所: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根据《石家庄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管理办法》(试行)(石教〔2010〕36号)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科名师、骨干教师认定(一)认定范围骨干教师:参加过国家、省、市级骨干教师预备培训的教育教学一线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
其中学校领导和教研人员不超过认定指标的百分之十。
学科名师:省、市级骨干教师或省授予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一线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
(二)认定条件1.骨干教师(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表现优秀;(2)幼儿园教师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小学二级教师以上职称;小学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专业课教师应同时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4)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做过县(市、区)级以上公开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积极参加县(市、区)以上技能大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5)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教学论文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6)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实施日期】1995.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第七条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教育教学用品。
第八条教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教师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第九条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服务年限。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师学会[2006]1号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为了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我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要求,使广大会员更加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入会程序及要求、以及注册再登记等规定,我们制订了《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市教育局学会有关领导有关高师院校和中小学校附件: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单位会员第四条单位会员包括:河北省内各市、扩权县教师教育学会、各高师院校、师专分校和各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在省内有较大响影的教育集团、培训机构、教育学术团体及致力于教育服务的企业单位.第五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1.详细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第六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1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2 . 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3 。
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4 . 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5 。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6 . 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7 . 向有关部门印发会刊、开放会网。
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现代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现代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现代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国现代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中国现代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单位会员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高校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第五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1。
填写《中国现代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2.中国现代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
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中国现代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中国现代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中国现代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2。
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3。
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4。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5。
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6。
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7。
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七条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现代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1。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
参加中国现代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3。
参加中国现代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完成中国现代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6000元/年。
第九条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现代教育学会并交回《中国现代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中国现代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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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教师学会[2006]1号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为了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我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要求,使广大会员更加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入会程序及要求、以及注册再登记等规定,我们制订了《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市教育局学会有关领导有关高师院校和中小学校
附件: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加入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单位会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包括:
河北省内各市、扩权县教师教育学会、各高师院校、师专分校和各市、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在省内有较大响影的教育集团、培训机构、教育学术团体及致力于教育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详细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 . 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 . 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4 . 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5 .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6 . 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7 . 向有关部门印发会刊、开放会网。
第七条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 .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 . 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 . 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 完成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三章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 热心教师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在教师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较为突出;
3.在本专业、本学科、本地区有较大影响;
4.拥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学会颁发《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第一年1至3月份为会费缴纳时间),共30元,即每年1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文件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优秀论文评选、科研课题申报、有关会议等)。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师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六条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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