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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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一、船舶登记档案由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业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保存。
二、船舶登记机关应加强对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船舶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其具体职责。
三、船舶登记档案立卷,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
四、船舶登记以一船一档方式建立档案,采用统一的船舶登记档案专用袋收存。
档案应收集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交全部材料及有关审批手续。
五、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清楚、题名确切、容易查找,书写应正楷整洁。
六、查阅、复印船舶登记档案应在船舶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内部进行,并在船舶登记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薄上填写有关内容。
七、船舶利害关系人只可查阅船舶登记薄,不得查阅船舶登记档案。
八、司法、检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复印船舶登记档案,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分管船舶登记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
九、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查阅档案,须经分管船舶登记工作的部门领导批准。
十、各船舶登记机关分管船舶登记业务工作的部门领导,为负责鉴定和销毁到期档案等工作的责任人。
十一、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技术。
十二、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做好船舶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船舶登记档案情况。
十三、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登记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遵守保密制度,做好船舶登记档案保护工作。
十四、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做好船舶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信息。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543cc94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c3.png)
船舶管理办法船舶管理是保障船舶安全、监督航运秩序以及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船舶管理办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船舶管理办法展开讨论,从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是船舶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船舶所有人应制定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航行指引、应急预案、航行安全培训等内容,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二、船舶检验和监督为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船舶的检验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船舶管理办法规定,船舶需要定期接受船级社或相关机构的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安全证书。
同时,船舶管理部门也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航行状态等进行监督,以确保航行安全。
三、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登记和标志是船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船舶所有人需要将船舶信息登记到船务管理机构,以便管理和监督。
登记包括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类型、载重能力等信息。
另外,船舶还需要悬挂标志,以示明船舶的类型和身份,方便其他船只和管理机构进行辨认。
四、船舶运营船舶管理办法也涉及到船舶的运营。
船舶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准,包括船舶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措施、货物装卸安全等。
同时,船舶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航道的安全。
五、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办法还涉及到船员的管理。
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和资质证明,具备相应的航行经验和技能。
船舶所有人还需为船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福利待遇,以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船舶管理办法对船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都是船舶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只有通过有效的船舶管理办法,才能提高船舶的安全性,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发展。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c511893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e4.png)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证渔政执法船舶的合法身份和权益,确保船舶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2.任务: 2.1 登记船舶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龄、船舶所有人等; 2.2 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执法要求; 2.3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营运登记、税务登记等; 2.4 定期核查、更新船舶资料。
三、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 1.1 提交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向渔政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登记费用。
1.2 审核登记申请:渔政部门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并登记发证。
2.要求: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
2.2 渔政执法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伪造。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责任: 1.1 渔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1.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配合渔政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2.权利: 2.1 渔政部门: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在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申请登记,并获得渔政执法船舶证书。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 1.1 渔政部门: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定期核查,检查船舶资料的更新情况。
1.2 监督机构:对登记管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处罚: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657a9a2af90242a995e52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50%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
第五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船籍港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光租外国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据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db1d9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fa.png)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自用船舶管理办法一、目的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自用船舶的运营和管理,确保自用船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船舶所有人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并使用自用船舶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游艇、娱乐船只、渔船等自用船舶。
三、船舶注册和登记1. 所有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在本国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注册,并获得合法的船舶登记证书。
2. 船舶登记证书应在船舶上显著位置悬挂或存放,并定期更新续签。
四、船员资质和管理1. 所有自用船舶的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船员资质,符合本国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要求。
2.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船员保持良好的航海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所有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转,消防设施齐全。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并定期检查更新。
六、航行规范1. 自用船舶的航行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在规定航区内航行。
2. 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海洋保护区划规定,禁止在禁航区或敏感区域进行航行。
七、环境保护1. 所有自用船舶应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不得在禁止区域排放垃圾和污染物。
2. 船舶应定期进行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八、违规处罚任何违反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船舶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
以上是关于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希望所有自用船舶所有人和船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保意识。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8e73c4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b.png)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港监字〔1996〕284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2【实施日期】1996.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6〕284号文发布)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为了加强船舶登记管理,促进船舶管理的规范化,现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执行本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办法的附录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及其登记范围和使用的船舶登记专用章、船舶登记号码、船籍港名将单印成册另发,收取印刷成本发放至各单位。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速将所需数量以省为单位报我局。
2.除各单位向我局统一订购的船舶登记证书、证明书(办法第六条所指)外,一切自行印制的证书、证明书均视为伪造。
原订购证书不足的单位请速与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联系。
3.对船舶登记的查验工作作为一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管理进行。
为加强船舶登记的专项管理,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对口检查。
4.越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仅要退还已收取的有关登记缴纳的费用,而且还应承担由于越权登记引起的对船舶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5.越权登记所签发的证书在盖注“作废”印章之后,可继续持该证书航行不超过30天的时间规定仅限于在国内,国际及港澳航线的船舶不得持此证书离境。
6.本办法第五章中“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是指按船舶登记条例的处罚条款和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妨碍按照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违章进行处罚时签发相应的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25d1086c85ec3a87c2c51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渔业船舶,包括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舶的登记机关。
(一)省渔港监僵局组织指导金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开展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并办理下列登记:1、远洋渔业船舶的登记;2、中国籍渔业船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光船租赁登记:3、中国籍企业或法人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租赁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登记:4、中国籍渔船出售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的临时国籍登记。
(二) 市(地)级渔港监督机关负责指导所属各县(市、区)渔港监督机关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并办理下列船舶的登记: l、本市(地)渔业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公务船舶,2、本市(地)渔业油船、制冰船:3、本市(地)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上的非远洋渔业船舶;4、本市(地)未设渔港监督机关的县(市、区)的非远洋渔业船舶。
(三) 县级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办理本县(市、区)内除本条第二款1、2项规定的船舶外,主机功率未满183千瓦的非远洋渔业船舶的登记工作。
各级渔业船舶登证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第四条办理油业船舶登记的渔港监督机关应建立完整的登记档案,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条渔业船舶船籍港按下列原则确定:l、远洋渔业船舶按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在地的市(地)名称定为船籍港港名:2、其他渔业船舶按船舶所有人居住地的县。
(市、区)名称定为船籍港港名;全省渔业船舶船籍港港名、船舶登记号码和所有权登记号码的编制由省渔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由省渔港监督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由省级主管机关规定。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4e028aa98271fe900ef922.png)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渔业船舶修造第六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0ffb9f8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d1.png)
船舶保险的理赔 流程和注意事项
船舶保险与理赔 的常见问题和解 决方法
船舶运营与调度
船舶运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制定船舶的运营计划,包括航线规划、船 期安排、货物配载等。
船舶调度安排:根据船舶运营计划,对船舶进行调度安排,确保船舶按照计划执行, 并及时调整计划以应对市场变化。
船舶运营监控:对船舶的运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完成运输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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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分管不同业 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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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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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安全管理和风险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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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运营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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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负责员 工招聘、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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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负责公司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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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负责公 司的行政、后勤和公 关事务
智能化技术:利 用人工智能、机 器学习等技术, 实现船舶管理的 自主化和智能化, 提高管理效率和 安全性。
数字化与智能化技 术的结合:将数字 化和智能化技术相 结合,实现船舶管 理的全面数字化和 智能化,提高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未来发展趋势:随 着技术的不断发展 和进步,数字化和 智能化技术在船舶 管理中的应用将越 来越广泛,未来将 实现更加高效、智 能的船舶管理。
汇报人:
绿色环保与可持续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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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船舶管理需要更加注重环保要 求,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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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技术应用:未来船舶管理将更加注重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如太阳 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将逐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0137abbe23482fb5da4cce.png)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航运公司对船舶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300总吨及以上在内河或封闭航区航行的货船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便民的船籍港管理制度和服务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本局实施对新建、改建和二手船登记报备制度。
新建、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和二手船购买签约后,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厂或二手船购买人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在厦门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老旧船、黑名单或重点跟踪的船舶,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现状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港海事机构协助检查,或派员到现场参与现状检查。
现状检查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支付。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处理前不予办理船舶登记。
现状检查后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船舶所有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完全纠正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十条船舶在厦门港登记入籍后,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加强对船舶营运安全状况的有效管理,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长和满足要求的船员,遵守船舶进出港检查、签证规定,定期接受PSC、FSC检查和船舶检验,保持入籍船舶良好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61df292e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国海事局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中国海事局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889c0d2af111f18583d05a47.png)
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
执 法责任追究适用此规定 . 规定所称
国海事局 负责港 口建设 费征收工作的 组 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 负责辖 区内
港 口建设 费的征收工作 港 口建设 费
对检查 中发现存在 未报备运价或 未按
报备运价执 行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的1 4
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将 汉堡 南美 航运 公司等 1 4 家被 处罚班轮 公 司和被
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中国海事局统
一
管理 、指 导 、协调 全 国海事行政执
事局 负责 审定并公 布本单位辖 区应征 港 口建设费的范围
中国每 鼋毫 做好 ‘ ‘ 两 ’ 期间
7 B  ̄ — , ——— i i—m作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 登记 管理 ,规 范船舶 登记行 为,中国海事局对2 0 1 5 年颁 布的 船舶 登i L s - 作规 程 》进行
了修订 ,并于2 月…日印发实施 规程
信息 中国海事局统一 负责全国海事
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管理 工作 各
约谈班轮公 司情况予以了通告
中国海事局印发 《 关于废止一批船舶
法责任追 究工作
各级 海事管理 机构
具体 组 织 实施 海 事行政 执 法 责任 追
究 规定 自印发之 日起 施行 ,2 ( ) ( ) 4 年
检验管理文件的通知 》
2 月9 日,中 国海事 局 下发 《 关
于废 止 一批 船 舶 检验 管 理 文件 的通 知 》,决 定废止 船 用产品验证 机构 认可 办法 》 《 关于颁 布试行地 方船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6ff1ca804d2b160b4ec0d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用语含义】《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
船舶登记人员管理办法
![船舶登记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422595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3.png)
船舶登记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标准船舶登记秩序,提高船舶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方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方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负责本方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依照本方法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船舶登记机关业务权限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船舶登记业务,并由主管机关确定其业务权限:(一)建立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名称审核,船舶登记审批制度,船舶登记档案、印章、证书、登记簿、登记系统、船舶信息卡等管理制度,内部监视、人员管理、保密制度;(二)具备与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至少包括办公用房1间、专用电脑1台、证书打印机1台、船舶信息卡制卡机2台(适用于实施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地区,下同)、复印机1台、扫描仪1台、机1台、长途机1部和适当数量的档案柜等相关设施设备;(三)安装主管机关指定或认可的船舶登记系统和船舶信息卡发放系统;(四)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五)配置满足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登记人员,且登记人员数量能够满足船舶登记工作的需求。
第六条拟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其所在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登记业务申请表;(二)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三)船舶登记各项制度文件样本;(四)船舶登记办公条件说明书;(五)计算机信息网络条件说明书;(六)配备的船舶登记相关文件清单;(七)拟从事船舶登记人员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4b666d01eb91a37f0115cb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https://img.taocdn.com/s3/m/844e8af0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9.png)
船舶登记制度(3)船舶登记制度(二)综合各国设立离岸船舶登一记处的海外岛屿,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本土,在政策法规上相对独立,利于新制度的实施,而海南显然缺乏这样的条件。
相对来说香港可能在这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地理环境、政策法规、还是金融税收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代办处,加强信息的交流互换,促使双方在吸引船舶回国登记方面进行合作。
2.特别对我国的启示特别与离岸一样,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原有的船舶登记方式进行调整,吸引船舶回国登一记,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
但二者做法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是通过在本土以外的属地设立登记处来实现的;而特别则是在本土内部设立特别登记处,主要是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船舶,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本国内设立特别船舶登一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月一麦、德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
其中挪威是第一个在其国家实行特别的国家,1987年6月12日通过的《挪威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规定了挪威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在船舶种类、船舶的人员配备、税金的额度等方面做出了与传统登记制度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使得挪威国内形成了国际与传统的并存的局面。
存目前采用在国内没立特别登记处做法的国家中,挪威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对我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
国际能否解决各国船舶外流的局面呢?以挪威为例:挪威为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最早在国内设立特别登记处,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发展,是普遍被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数据,挪威在实行第二后,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1997年的2078万载重吨上升至2017年的2642万载重吨,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42.5%上升至2017年的65%;方便旗船比例的上升就意味着悬挂本国旗船的比例在下降,在1997年至2017年这13年间,悬挂挪威旗的船舶1813万载重吨降至1410万载重吨,降幅明显。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6710a40283c4bb4cf7ecd1f5.png)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登记初审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管理《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
船舶登记复审人员应为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复审意见。
船舶登记审批人员应为船舶登记机关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审批意见。
空白证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船舶空白证书及文书,记录空白证书及文书出、入库台账。
证书制作人员负责领取空白证书,根据审批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制作证书。
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并保管用印记录。
校核人员负责校核证书填写项目和申请书、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校核用章是否准确。
证书发放人员负责检查领证人的身份,发放证书并作交接记录。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档案,检查入档材料是否齐全,档案页编号,制作归档材料清单,将档案装订、分类、排列、编号、装盒、保存。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对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电子数据和现场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12431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发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定船舶国籍,保障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以及公民所有五十总吨以上(含五十总吨)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船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则:1.军事舰艇,公安船艇;2.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救生艇筏;3.体育运动船舶;4.渔业船舶。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
船箱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国内经营机构所在地,就近自行选择。
第五条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为交通部授权的各地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
第六条登记船舶的全体船员应为中国籍公民。
对应持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
第八条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拟,但须经船舶登记机关审定,登记机关审核原则为:1.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2.同一船籍港的船舶不应同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为避免船舶重名或同音,各登记机关应将200总吨(含2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名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九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第十条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eecc367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0d.png)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问题说明⽂号:海船舶[2004]522号颁布⽇期:2004-10-28执⾏⽇期:2004-10-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条例》第⼀章总则部分(⼀)“中⽅投资⼈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含义为包括50%在内。
就企业法⼈⽽⾔,“出资额”可以是中⽅法⼈或⾃然⼈的股份之和。
对合资企业法⼈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合资企业的验资报告,确认“合资额”。
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开办航运企业,其出资额是否计算为中⽅投资⼈的出资额,应视具体情况报我局审核后确认。
中国公民或法⼈与外国公民或法⼈共有的船舶,参照第⼆条的规定,中⽅出资额不低于50%的,可予以登记。
“中⽅出资额”不包括港、澳、台资本。
在主管机关对外商独资或投资⽐例超过50%的⾮运输船舶如何办理登记问题尚未明确之前,此类船舶暂不予登记。
(⼆)“公务船舶”,是指⾪属于政府⾏政管理部门的,并⽤于政府⾏政管理⽬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是指军队现役的或在编的,⽤于执⾏军事任务或运送军事⼈员、物资,并不收取运费或其他任何形式报酬的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指⾪属于体育管理系统的,并直接⽤与体育运动⽐赛或训练的船舶。
(三)船舶登记机关对住所在其辖区内的船舶所有⼈的船舶享有登记管辖权。
船舶为数⼈共有的,依据持有最⼤份额的共有⼈的住所确定登记管辖权,最⼤份额相同的,由共有⼈协商确定。
特殊情况,由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辖权。
船舶选择其船舶登记机关所辖港⼝之⼀作为船籍港。
(四)登记簿中记录的船舶价值是船舶所有⼈在取得船舶所有权时的船舶价值。
如,购船发票、购船合同中载明的船舶价格。
(五)船舶登记证书中的建成⽇期,应为船舶原始建造时的建成⽇期。
新造船舶在进⾏检验前,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船舶建成⽇期可登记为船舶原始建造的交接⽂件所载⽇期,但船舶检验之后,其船舶登记证书载明的建成⽇期应和船舶检验证书⼀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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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秩序,提高船舶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机关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具体实施
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业务权限并进行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船舶登记机关业务权限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船舶登记业务,并由主管机关确定其业务权限:
(一)建立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名称审核制度,船舶登记审批制度,船舶登记
档案、印章、证书、登记簿、登记系统、船舶信息卡等管理制度,内部监督、人员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与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至少包括办公用房1 间、专用
电脑1台、证书打印机1台、船舶信息卡制卡机2 台(适用于实施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地区,下同)、复印机1 台、扫描仪1台、传真机1台、长途电话机1 部和适当数量的档案柜等相关设施设备;
三)安装主管机关指定或认可的船舶登记系统和船舶信息卡发放系统;四)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五)配置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登记人员,且登记人员数量能够满
足船舶登记工作的需求。
第六条拟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其所在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船舶登记业务申请表;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
船舶登记各项制度文件样本;
四)船舶登记办公条件说明书;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条件说明书;
配备的船舶登记相关文件清单;拟从事船舶登记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对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机关。
第八条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进行审定,必要时, 可指派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主管机关根据其行政级别、管辖水域范围、业务分工、港口口岸类别等确定其船舶登记业务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船舶登记机关管理
第十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主管机关确定的业务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权限范围内的船舶登记工作。
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业务权限或者委托、授权其他机构开展船舶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保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定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规定配置船舶登记人员, 加强对船舶登记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满足并保持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掌握船舶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具有独立处理船舶登记业务问题
的能力;
(三)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能谨慎处置所接触的有关信息、资料,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
四)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应为专职,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船舶登记培训并考试合格;五)船舶登记初审和复审人员应通过所属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每年组织的知识更
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新上岗的船舶登记初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在船舶登记初审岗位上见习满三个月,并经所在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前,船舶登记机关应就本机关船舶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有
关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在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
各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对本辖区内船舶登记机关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并于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船舶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和船舶登记机关年度考核汇
总表报主管机关。
对年度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还应附送该登记机关的自查报告。
主管机关根据上报的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对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考核评定,做出合格或
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可视情要求船舶登记机关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纠正。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指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整改纠正情况及时报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船舶登记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主管机关取消其船舶登记业务权限,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每年12月20日前,船舶登记机关应对本单位船舶登记人员船舶登记工
作开展情况、参加培训考试情况以及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后报所在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
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根据上报的材料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船舶登记人员进行评定,做出适任或不适任的结论。
第十八条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在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适任:
一)因直接责任造成船舶登记错误,导致船舶登记机关行政败诉;二)发生船舶登记有理投诉;
三)被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
船舶登记复审、审批人员在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适任:
一)因直接责任造成船舶登记错误,导致船舶登记机关行政败诉;二)被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三)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被取消船舶登记业务权限;四)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被暂停船舶登记业务并整顿。
第十九条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适任的船舶登记人员,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应取消其船舶登记操作权限,并责成其所在的船舶登记机关将其调离船舶登记岗位。
1 年后,经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从事船舶登记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整顿直至取消船舶登记业务权限:
一)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二)两年内没有开展船舶登记工作;三)在船舶登记过程中有违规发证行为;四)发生超越权限办理船舶登记;
(五)发生船舶登记有理投诉;
六)发生因船舶登记工作责任引发行政败诉案件。
被取消业务权限的登记机关,从权限取消之日起1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展船舶登记工作。
权限取消期间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由主管机关指定其他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登记人员发生《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和《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情况的,还应按《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和《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登记工作”包括船舶名称审核、船舶所有权登记、
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办理船舶临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废钢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信息卡的核发。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人员”包括船舶登记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船舶登记业务申请表
电话
邮编
辖区内船舶数量辖区内港口名称
人员初审人:职位:电话:复审人:职位:电话:审批人:职位:电话:
船舶登记
附送材料清单(包含的画2)
机构成立批准文件船舶登记各项制度文件样本办公条件情况说明信息网络条件情况说明配备的船舶登记文件清单船舶登记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其他(请注明)
船舶登记机关年度考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报日期:
注:1.此表由各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汇总填报,年度考核意见为直属局和省级地方局对船舶登记机关的考核意见。
2.年度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请在考核情况说明栏内填写考核评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