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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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一、船舶登记档案由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业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保存。

二、船舶登记机关应加强对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船舶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其具体职责。

三、船舶登记档案立卷,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

四、船舶登记以一船一档方式建立档案,采用统一的船舶登记档案专用袋收存。

档案应收集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交全部材料及有关审批手续。

五、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清楚、题名确切、容易查找,书写应正楷整洁。

六、查阅、复印船舶登记档案应在船舶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内部进行,并在船舶登记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薄上填写有关内容。

七、船舶利害关系人只可查阅船舶登记薄,不得查阅船舶登记档案。

八、司法、检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复印船舶登记档案,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分管船舶登记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

九、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查阅档案,须经分管船舶登记工作的部门领导批准。

十、各船舶登记机关分管船舶登记业务工作的部门领导,为负责鉴定和销毁到期档案等工作的责任人。

十一、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技术。

十二、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做好船舶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船舶登记档案情况。

十三、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登记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遵守保密制度,做好船舶登记档案保护工作。

十四、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做好船舶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信息。

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人员的管理,规范船舶人员登记工作,保障航行安全和船舶运营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船舶业务单位的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登记、合规管理、信息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具备从事航海工作资质的人员均应当经过合法登记备案,在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档案。

第五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实时更新船舶人员信息。

第六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船舶人员的岗位适应性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重视培训工作,提升船舶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紧急应急预案,确保船舶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有效处置。

第十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保密工作,确保船舶人员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第二章船舶人员登记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船舶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船舶人员登记备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船舶人员登记备案需进行现场核验,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船舶人员登记备案通过后,及时更新至相关系统。

第十五条船舶人员离岗或者离船,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删除在岗信息。

第十六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系统需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及完整性。

第三章船舶人员信息管理第十七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规范的数据库系统,确保信息记录完整和准确。

第十八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实行信息分类存储,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十九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与同步。

第二十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查询制度,确保查询信息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性。

第四章船舶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二条船舶人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确保船舶人员的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带给中国大陆的启示

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带给中国大陆的启示

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带给中国大陆的启示摘要:我国在船舶登记制度上一直遵循严格登记的传统,虽然有利于保护国内航运业的秩序,却客观上造成了船舶运营成本的增加。

于是,大批国轮移籍海外,税费、管理费等收入大量流失。

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提出了如何吸引移籍海外的中资船舶回国的改革建议。

本文主要针对香港的船舶登记制度以及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香港船舶登记制度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改革方向前言近年来,香港逐渐成为国际上新兴的热门船舶注册地。

香港的登记政策吸引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船舶来此登记,当然也包括中资船舶在内。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香港在船舶经营上拥有极具吸引力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在于香港对船舶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

这使得其在国际上有着较好的声誉。

香港的船舶登记政策弥补了开放登记和严格登记制度的不足。

在低税收的前提下也不忘记严格的监管。

形成了一套所谓“香港籍船舶登记制度”。

而所谓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就是一国在不改变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情况下,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开放登记制相类似的另外一种与原有登记制度平行的船舶登记制度,而为了和传统的船籍登记制相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 王世超:《中资国际航运方便旗船舶特别登记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专业:国际法学,2008年。

]相比之下,我国内陆地区船舶登记在制度和登记程序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弊端。

那么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革方向以及具体的实施建议。

一、减免我国船舶登记过程中的相关税收众所周知,中国旗船舶从登记到运营税赋繁重。

选择登记为中国旗船舶不仅要面临效率低下的登记程序,还要承担繁重的税赋。

如从境外购买新船,依《进出口关税条例》,需要缴纳的关税加增值税合计约27.53%,这在世界海运国家中是最高的。

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内地注册的船舶,对船舶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约3%的营业税;依《企业所得税法》,对最后所得还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浅谈方便旗船舶

浅谈方便旗船舶

浅谈方便旗船舶郭志新(武汉交通科技大学航运学院武汉430062)船舶在海上运输的各种法律关系中, 经常被拟人处理。

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前也必须象人一样取得国籍。

即船舶所有人按一定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或者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 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假冒他国国籍非法悬挂他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一经查出, 可能会受到罚款、扣押船舶等处罚。

在有些国家, 船舶所有人及船长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悬挂任何国旗在海上航行, 在公海上会被当作海盗船而受到他国军舰的临登检查。

因此, 船舶必须经登记取得国籍, 并悬挂该国国旗。

部由船旗国的公民或法人管理。

(4 )船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船旗国资本占50% 以上, 甚至规定为船公司的资本全部为船旗国所有。

我国属于严格登记制的国家。

与严格登记制相对的是开放登记制度, 其登记条件几乎不受这些登记条件的任何限制。

在这种制度下登记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

2 方便旗船的特点世界上大多数航运国家都有船舶悬挂方便旗航行。

各方便旗船的船旗国有下列共同特点:(1) 准予外国或外国船东拥有或管理的船舶在该国登记入籍, 即船旗国可以没有对船舶的任何所有权。

(2) 可以随时在该国登记或撤消已登记的船舶国籍。

(3) 船舶登记费低, 年吨税低。

(4) 船籍国政府不能随意征用在该国登记入籍的外国船舶或吨位。

( 5) 可以配置外国籍船员。

这也为船东提供了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方便。

(6) 登记国政府不能控制外国航运公司的立法或政府措施。

(7) 登记国政府和公司与在该国登记入籍的外国商船无实质性联系。

以上这些宽松的开放登记条件, 决定了方便旗船必然会给国际航运业带来许多的问题。

而且这些问题都是无法解决的。

首先, 船舶技术状况差, 安全没有保障。

许多开放登记的船舶都是老旧船舶, 航行设备不能满足航运发展的要求, 致使船舶发生海损事故的数量明显偏高。

劳氏船级社曾经对海损事故所作的统计表明: 在统计的船舶中有1 ƒ3 为方便旗船, 但它们却占有事故总数的1ƒ2 以上。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

3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证书换发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证书换发 船舶应具下列标志: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 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 线。对于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船 籍港登记机关登记,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其他船舶或公 司不得使用。 船舶登记事项更改,或船舶变更船籍港,或船舶共有情 况发生变更,或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 沉没)和船舶失踪,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应办理注销 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前1 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前1年内持船舶 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换发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 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 记机关申请换发。
二、开放登记制度和方便旗船舶 世界各海运国家的船舶登记制度,根据其登记条 件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严格登记制度、 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 的登记条件是: 1.船舶所有权全部或大部分属船旗国所有; 2.船公司或主要营业所设在船旗国境内,并由船 旗国公民或法人管理; 3.船员必须全部或主要是船旗国公民。 开放登记制度受登记条件的限制很少。介于二者 之间的为半开放登记制度。通常认为,所谓“开 之间的为半开放登记制度。通常认为,所谓“ 放登记” 放登记”制度是指外国船舶通过交纳少量登记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即可在“开放登记”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即可在“开放登记”国家登记, 并悬挂该国国旗进行营运的制度。国际上把在开 放登记制度国家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统称 为方便旗船舶。办理船舶方便旗登记的国家主要 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圣文森特等。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经济的正效应论析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经济的正效应论析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1742012年12月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经济的正效应论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杨海涛 黄靖辉摘 要: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一种兼具严格性与灵活性的新型船舶国籍登记制度,它扬弃了传统严格型船舶登记制度与开放型船舶登记制度的优缺点,具有其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从而能对航运经济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正效应。

该效应已被挪威等西方航运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所验证,它也将会对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旨在对此正效应予以初步论证和分析。

关键词:船舶登记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航运经济 正效应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2(b)-174-02“二战”后世界航运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开放了本国的船舶登记,利用优惠便利的登记管理措施吸引他国船舶移籍至本国,至今方便旗船已占世界商船总载重吨的三分之一以上[1] ,由此导致包括我国在内的传统航运大国的国轮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民族航运业的发展受到巨大冲击。

为扭转这一不利局面,挪威等传统海运强国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兼具严格性与灵活性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成功促成了民族航运业的复兴。

我国目前也面临着与之当年相似的问题与挑战,因而充分认识和利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经济的正效应,并据此科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将是我们应对挑战、迎来民族航运业振兴的理性选择。

1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正效应于航运经济的原因论析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船舶国籍登记形式,它是指在本土设立专门的国际船舶登记处,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船舶实行的新型船舶国籍登记制度[2]。

与严格型船舶登记制度和开放型船舶登记制度以往带给航运经济的种种负效应相比,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能对航运经济产生显著的正效应,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扬弃了两种传统船舶国籍登记制度的优缺点,从而对一国航运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分析如下:(1)与严格型船舶登记制度相比,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既保留了船旗国对于国轮的必要控制权,同时又具有如下制度优势:一方面,国际船舶登记的登记条件较为宽松,如对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本国在船舶建购中的出资比例等事项放宽了登记要求,由此大为增强了登记的吸引力,同时大幅简化了登记手续,使得登记更加方便快捷,这非常有利于船东及早取得航行权以提高船舶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允许船东雇佣一定比例的低工资的外国船员,由此可使船东大为减少人力成本,同时该登记制度对船东实施了诸多税费减免政策,如对来自船员的工资、个人或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或免于扣减福利保险,船舶的登记费和各种管理年费也相对较低甚至予以免除,这些都有助于船东大幅度降低营运成本、提高航运竞争力与航运经济效益。

《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及多国河流船舶登记制度

《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及多国河流船舶登记制度

百家论坛钟州《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及多国河流船舶登记制度邹仪廖志强中国人民武装菁察部队学院摘要:澜沧江-湄公河是最重要的跨界河流之一,连接多 个国家,有“东方多瑙河”的美誉。

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 大背景下发展合作,航运由于投资小、见效快、单次运量大、可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区域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从对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登记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及 调节原理探讨的基础上,对澜沧江-湄公河会议的国际船舶登 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澜沧江一湄公河;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制度1、 舰1.1背景湄公河市场广阔,具有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蕴藏着极为 丰富的水力、农业、矿产、能源和旅游等资源,是最具开发潜 力的地区之一。

但由于流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大都较低,不具 备独立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的能力。

另外开发综合性也很强,涉及到航运、水能、林业、环境保护、贸易、投资、人力资源、禁毒等领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大湄公河次区域 各国合作开发的背景下,航运由于开发投资小、见效快、单次 运量大、可以对沿岸国经济起到带动作用并为进一步的开发提 供便利条件,被确定为合作开发优先发展的领域,取得了实质 性的进展。

1.2商船通航制度现状在此区域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国际航运服务市场,船舶想要 进入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在《协定》签署之前船舶要进人这一领域经营必须先取得船舶登记,然后 还要到相关国家办理申请通行等一系列的手续,方可通航。

根据《国际法》规定,我国船舶通航制度对船舶在我国进 行通航的控制较严,而船舶在通航后取得在我国内河和沿海航 行的权利,可以经营我国的国内航运业务同时也得悬挂我国国 旗经营国际航运业务。

船舶通航制度是我国航运市场船舶准人 的主要制度。

1.3研究的目的船舶通航所涉及的船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海船和内河航 船,但是航行于此航道的船舶显然不属于这两类船舶中的任何 一种,而十分特殊。

第二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之启示

第二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之启示

3 船 员配备 条件 : . 除船长外 , 对其他船 员没有 国籍 的限制。如经海事委 员会批准 , 以在所有的岗位都配 可
备外籍船员。 雇佣外国船员不仅可按其所属国的工资标 准支付工资, 同时还可以免付税金及社会保障的费用;
4 登记 费用: . 对登记费用有所降低( 见下表 ) 5 年税 : 4 O吨 以上的赁船征收 1 6 0克朗: . 对 o 20 6 税金 : . 通常外国船舶所有人可免交挪威 税法中规
在 法 国 大陆 架 以及 其 他 专 属经 济 区 作业 的船 舶 除外 ) ;
年所 得 税 条例 , 征船 舶 固定 资产 税 、 员收 入所 得 税 免 船 和社 会 保险税 ( 员费 用可减 少 3 %以上 ) 船 0 。
名的前十二位中 , 开放登记制度占了八位 , 中最大的 其 开放登记国巴拿马的船舶注册量 已超过 1 亿总吨, 以绝
对优势居第一位。大量船舶移籍海外, 无论在经济还是
政治等方面都 给传统海运国家造成 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美国船级社 ) 认可的或经过挪威海事检查合格的船舶 ;
2 船舶所有权 : . 对登记船舶的所有人、 公司等没有 国籍的限制。 但如果船舶所有人不是挪威 国民或不是挪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分析其对完善我国船舶登记制度
的重 要 启示作 用 。
| 挪威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l I
挪 威 是 世界 上 第 一 个 实行 国际船 舶 登 记 制 度 的国
家。 为了维持和发展本国海运业, 挪威政府于 1 8 年 6 97
月1 2日就通过 了《 挪威 国际船舶登记 法》 确定 了国际 ,
看 , 方便 旗 的 中资船 舶 达 36 挂 . 6万 载 重 吨 , 挂 国旗 的 而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船舶登记制度,如伪造、 变造船舶证书等行为,可能构成犯 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协商
当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 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海事 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
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
0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船舶登记信息的公开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航运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国际船舶登记 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为跨国船舶交易和运营提供便利。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强化信息公开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未来船舶登记信 息将更加公开和透明,便于各方查询和了解。
3
国际合作与统一标准
为消除跨国船舶交易的法律障碍,各国将加强国 际合作,推动船舶登记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
政策建议和完善方向
优化登记流程
建议政府部门优化船舶所有权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提高登记效率。
未登记船舶所有权风险
所有权争议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无法 有效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无法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 人,可能导致所有权被侵犯。
交易风险
未登记的船舶在交易时可能存在风险,买 方可能因不了解所有权状况而遭受损失。
登记与船舶优先权关系
优先权产生
登记是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才能享有优先权 。
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 排他性和对世性,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 犯。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中国船只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责任第一、科学监管、依法管理。

其中,安全第一是指船只的运营必须以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航行安全为首要任务;责任第一是指船主、船员、企业等相关方必须承担起保障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科学监管是指以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监管船只的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依法管理是指所有的船只运营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只登记管理制度、船只检验检查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员培训管理制度、海事纪律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

下面将分别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船只登记管理制度船只登记管理制度是对所有在中国注册的船只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包括货船、客船、渔船等各类船只。

船只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只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清晰,并便于政府监管和管理。

根据《中国海洋事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在中国境内航行和停靠的船只必须向海事局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时需提供船只的基本信息、造船艇号、船名号、船籍港、载重吨位、船舶种类等资料,并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船只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海事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保障海域秩序和海上交通的安全。

二、船只检验检查制度船只检验检查制度是对船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船只检验检查制度是中国海事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海上交通和船舶安全的重要手段。

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制度》等相关法规规定,所有中国注册的船只都必须每年接受一次船舶年度维护和检查。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通信设备、船员的证照等方面,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营。

对于新建船只,还需进行水密性试验、空气性试验等项目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质量。

三、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船只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船员和船舶的生命安全及环境保护。

港口运输安全

港口运输安全

1.水上运输必须具备的主要物质技术设备是:第一,运输工具。

供运输客货的各种类型的运输船舶、辅助船舶及其它运载工具。

第二,港口和停泊站。

供船舶安全系泊,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燃物料供应等作业。

第三,水上航道。

具有一定水深、助航设备,过船建筑物等船舶可以安全航行的自然或人工水道。

此外,水运生产在广阔的空间进行,必须具有现代化的通讯和导航设施。

为了使水运生产活动能不间断地正常运行,水运业还必须具有修船基地、航标、机械维修、海上救助设施等。

2.港口是一个具有各种装卸设备、码头、仓库、推拖船及各种辅助船舶、导航设备、水上防护建筑物以及铁路、公路等其他陆上交通设施的投资巨大的综合性工程建筑物。

港口是连接水上与陆域和其他运输方式的交通枢纽,各种运输方式通过港口联接成一个四通八达的运输网。

表征港口规模的主要指标是港口吞吐能力。

它决定于港口水域面积、水深、码头泊位数和装卸效率。

港口水域面积决定了它同时能接纳的船舶数量。

港口水深决定了它所能接纳的船舶的规模。

港口泊位数决定了它能同时接纳并进行装卸的船舶数。

装卸效率决定了每个泊位的通过能力。

3. 航道的主要技术特征是:航道的宽度、深度、弯曲半径、水流速度、潮汐及季节性水位变化、过船建筑物尺度以及航道的气象条件及地理环境。

4. 水上货运的生产过程:在发货港从货主或其他运输工具接受货物;货物在发货港内储存、保管,准备装船;货物在发货港装船;运输船舶载货从发货港航行至收货港;货物在收货港卸船;货物在收货港储存、保管,准备交货;货物在收货港交付货主或用其他运输工具继续运输水上客运的生产过程:在始发港客运站发售客票;旅客在客运站侯船,准备登船;旅客登船;船舶载运旅客从始发港航行至目的港;旅客在目的港离船。

5.船舶分类:按航行区域分类:内河船舶;沿海船舶;远洋船舶按航行状态分:水下船舶;水面船舶按推进方式分;机动船,非机动船按船舶使用性能分类:民用船舶;军用船舶6. 船体的几何要素包括船的大小和形状,船体线型用型线图来表示。

关于在洋山港开放第二船籍制度的建议

关于在洋山港开放第二船籍制度的建议
2运 营 成 本 .
世 界 第 三 。 而 越 来 越 多 的船 舶 却 移 籍海 外 。0 1年进 出上 海 港 然 21
的 国际 航 运 船 舶 中 中 国籍 船 舶 占 41% ,外 国籍 船 舶 中 的 中 资 . 5
方 便 旗 船 舶 约 1%。 就 是 说 , 8 %的 国际 航 运依 靠 外 国籍 船 0 也 逾 0 舶完成 。 二 、 国船 舶 移 籍 海 外 的原 因 我
注 册 地 中 国 方 便 旗 国
我 国施 行 的 是 封 闭 型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对 注册 船 舶 企 业 的 主 营业所 、 中方 出 资 比例 、 员 配 备 、 费 缴 纳 、 舶 入级 等 问题 上 船 税 船 都 有 十 分 严 格 的 要 求 。 中 , 运 企 业 考 虑 的最 主 要 的 是 经济 因 其 航 素 , 括 船 舶 的 入籍 成 本 和 营运 成 本 。 包
外 贷 款一 国外 造 船 一 方便 旗 ” 挂 的恶 性 循 环 。 另 外 , 我 国 国籍 的 其 中一 点是 要加 人 中 国船 级 社 , 船 舶 入 而 保 险 的 级 别 和 船 级社 挂 钩 ,导 致 一 些 二 手 船 船 东 甚 至 新 造 船 船 东 不 愿 加 入 中 国船 籍 。
析 这 些 船 舶 注 册 地 ,可 以发 现 除 注 册 地 政 府 设 定 了便 利 的开 放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以 外 , 有 完 善 的金 融 政 策 、 惠 税 收政 策 、 松 还 优 宽 的 公 司 注 册 制 度 以 及 国 际 通 行 的 外 汇 制 度 和 海 事 司 法 制 度 等 与
1 籍 成 本 . 入
船舶保险 费 船 员工资
营 业税 所 得 税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

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

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

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

通过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航运实际,选择合适的中间路线是新形势下我国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可见只有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才能在我国水域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日内瓦公约》第5条以及《联合国船舶登一记条件公约》均有规定,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我国《船舶登一记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在公海航行,被赋予一国国籍后,该船便被视为该船旗国领土的延伸,该船上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就要受到该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由此可见,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是与其所属国的航运政策,以及行政监管是分不开的。

综合提供方便旗国家的法律规定:(l)各国对被登一记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过多限制,允许外国人所有船舶在本国登记,但要求其在本国内有公司或代表处,而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2)在税金方面,在方便旗国家,对登一记船舶免收所得税或只以低额征收,通常只征收登记税以及年税,然而仅是登记税和年税就己经成为方便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方便船籍政策的主要理由;(3)在船员配员方面,各国对船员要求宽松,这使得前来登记国籍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低于其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的廉价外籍船员。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船舶登记制度(二)综合各国设立离岸船舶登一记处的海外岛屿,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本土,在政策法规上相对独立,利于新制度的实施,而海南显然缺乏这样的条件。

相对来说香港可能在这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地理环境、政策法规、还是金融税收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代办处,加强信息的交流互换,促使双方在吸引船舶回国登记方面进行合作。

2.特别对我国的启示特别与离岸一样,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原有的船舶登记方式进行调整,吸引船舶回国登一记,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

但二者做法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是通过在本土以外的属地设立登记处来实现的;而特别则是在本土内部设立特别登记处,主要是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船舶,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本国内设立特别船舶登一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月一麦、德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

其中挪威是第一个在其国家实行特别的国家,1987年6月12日通过的《挪威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规定了挪威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在船舶种类、船舶的人员配备、税金的额度等方面做出了与传统登记制度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使得挪威国内形成了国际与传统的并存的局面。

存目前采用在国内没立特别登记处做法的国家中,挪威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对我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

国际能否解决各国船舶外流的局面呢?以挪威为例:挪威为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最早在国内设立特别登记处,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发展,是普遍被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数据,挪威在实行第二后,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1997年的2078万载重吨上升至2017年的2642万载重吨,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42.5%上升至2017年的65%;方便旗船比例的上升就意味着悬挂本国旗船的比例在下降,在1997年至2017年这13年间,悬挂挪威旗的船舶1813万载重吨降至1410万载重吨,降幅明显。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摘要:1.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背景与概述2.公约的主要内容3.我国参与情况及对国际航运的影响4.结论与展望正文:1.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背景与概述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简称“1986年公约”)是在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主持下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船舶的登记和识别提供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以便更好地保障国际航运的安全、效率和环保。

1986年公约于1986年12月16日通过,1996年11月1日生效。

2.公约的主要内容1986年公约共分为七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公约适用于国际航行且总吨位在100吨及以上的船舶。

(2)定义:对船舶、船舶所有人、登记国等概念进行了界定。

(3)船舶登记:规定了船舶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船舶的国籍、登记项目、证书等。

(4)船舶识别:明确了船舶识别的方法和要求,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标识号等。

(5)船舶安全:规定了船舶应满足的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结构、设备和人员配备等。

(6)船舶环保:要求船舶符合国际环保法规,减少船舶对环境的影响。

(7)国际协作:鼓励各国加强船舶登记和管理的国际协作,共同保障航运安全。

3.我国参与情况及对国际航运的影响我国于1989年加入1986年公约,积极参与国际船舶登记和管理的合作。

1986年公约的实施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船舶安全、效率和环保水平的提高。

此外,我国还根据1986年公约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船舶登记和管理。

4.结论与展望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为国际航运提供了一个统一、规范的船舶登记制度,有助于保障航运安全和环保。

船舶国籍和登记制度研究

船舶国籍和登记制度研究

引言由于各国社会文化、经济实力和发展程度的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首当其冲的便是开放登记制度和严格登记制度。

开放登记制度的特点是登记费用低廉、船舶审查制度宽松,大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而实行开放登记。

而与此相对的严格登记制度就对船舶、船员以及其它各方面都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

很多船东为了进一步降低航运成本、提高船舶竞争力,都将其船舶在开放登记国登记。

由此,便对航运业以及海洋坏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国际上虽然有《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等公约对船舶登记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其定义含糊且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应用过程中对船舶登记情况并没有显著地改善。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包括中远、中海在内的大小国际航运企业都拥有为数众多的方便旗船舶。

对于这一现象的讨论由来已久,但事实是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于其独特的便利优势,使得其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大行其道。

由于登记国的宽松管理,方便旗问题确实给海洋环境等问题带来安全隐患,然后纵观世界海运业的发展历程,人们也从方便旗制度中获益匪浅,当代海运自由化更是赋予了方便旗制度积极的内涵。

因此,很有必要对方便旗问题加深研究。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船舶海外移籍现象日趋严重。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如何给我国船队更好的政策扶持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行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方便旗回归,将有利于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和发展我国的航运大国地位。

笔者拟在研究船舶国籍的特点以及分析、借鉴国内外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研究我国特案免税政策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一章船舶国籍第一节船舶国籍的概念国籍通常可以理解为联系主体与国家的法律纽带。

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于是就产生了船舶国籍的概念。

一、船舶国籍的定义就自然人而言,国籍使其属于特定的国家,成文国家的一员。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限制: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
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个方
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四、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船公司 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种船舶登记类
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 、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有权 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 、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
记和注销登记。
3 、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临时 登记。
4、根据船舶登记条件的宽严可分成三类船舶登记制
度: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
度。 严格登记制度是指一国船舶登记机关对授予船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二是企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 1 )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
记国对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
舶也可登记。 ( 2 )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
又无能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 3 )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 员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
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有关船舶登记的重要概念和规定 1 )船旗: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是船舶所属国籍
的标志。船舶在哪一国登记,就有权悬挂哪国的国旗。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船舶抵押权登记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章船名核定第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核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船名,并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证书》。

第八条船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名称。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船名前,将船名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所有权登记第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继承、赠与或者设定抵押权,应当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船舶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篇1】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

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

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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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三、开放登记国的分类 国际航运联合会(ISF)曾调查17家开放登记 船队的情况,并归纳为4类:
⑴ 主要的开放登记国,共5家:巴拿马、利比里亚、巴 哈马、塞浦路斯和百慕大。 (2) 较重要的开放登记国,共5家:马耳他、圣文森特、 马绍尔群岛、安提瓜-巴布达、瓦努阿图。 ⑶ 历史上的方便旗国家(地区),共4家:新加坡、菲律 宾、香港、洪都拉斯。 ⑷ 次要的开放登记国,共3家:开曼群岛、直布罗陀, 斯里兰卡。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1、船舶登记的概念 船舶登记的概念 船舶登记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 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 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 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以船舶登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 法律规则的组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一、船舶开放登记的概念
船 舶 开 放 登 记 , 又 称 方 便 旗 ( Flag Of Convenience)制度,在国际上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它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允许外国船东和外国人控制的船 舶在本国登记,井提供对船东较为方便和适宜的登记 要求和条件的一种船舶登记制度。 然而单从外国人控制船舶这一特征来看,不光是 开放登记国有,其他传统的船舶登记国也都允许实际 上由外国人控制的船舶在本国登记。 相反,在实践中要区分某一特定船舶登记制度是 否属于开放登记并非难事,开放登记制度通常具有税 务优惠、对船员无国籍限制、无航行限制、公司法简 单和自治性较强等特征。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1、船东到开放登记国登记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 二是Biblioteka 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1)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记国对 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舶也可 登记。 (2)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又无能 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3)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员工资 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4)船舶营运的费收、税收较低。通常开放登记国仅 收取登记费和年费,而无其它税负。
二、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的分类 1、分类 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 船公司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 种船舶登记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 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 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 临时登记。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4、船舶国籍的概念 是一种属于登记国的法律特征,是船舶 的外部象征和标志。 5、概念之间的关系 船舶登记与国籍、国旗是手段、过程 与结果的关系,是等同的概念。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二、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1)允许登记的船舶由非登记国的公民所有和管理。 (2)船舶登记手续简便,一般在驻外领事级的机构即可 办理。 (3)只收登记费和年度费用,征税较低。 (4)准许船舶自由配备外国籍船员。 (5)船旗国无权控制船公司,对登记船舶实施松散的或 有名无实的监督管理;船旗国和船舶所有人之间只存 在象征性关系。 (6)允许登记船舶具有双重国籍,公司法简单,自治性 较强。 (7)不强制实施船旗国的规章制度,无沿海运输限制。 (8)船旗国不需征用任何登记船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3、船舶登记的意义 船舶登记的意义 (1)通过登记取得国籍,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 )通过登记取得国籍,
——船舶是流动的国土 船舶是流动的国土 (2)推行本国航运政策的重要手段 ) • 用技术条件放宽吸引或限制排斥外国船登记 • 享受登记国优惠政策 (3)法律关系的依据 ) 管辖权、外交保护权、船内法、战时征用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2、船舶登记机关 船舶登记机关 一般来说,取得国籍和所有权、设置 抵押权或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后,均 需到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船舶登记机 关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机关。 在中国,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主管机 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船舶登 记的机关为中华人民海事局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二、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的分类 1、分类 分类 (4)按船舶登记的条件的宽严可分为
• • 开放登记(Open Registry)制度 封闭登记(Close Registry)制度 这是当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也是世界 各国主要的两种登记类型。 我国属封闭登记国,执行严格限的制登记 制度。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起因) 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起因) 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开放登记的目的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和开放登记国 (船旗国)两个方面考察。
1、船东到开放登记国登记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 一是企图避开母国的不利因素;如:
(1)财税、金融方面的严格管制,如各种规费、年费、 税费的收缴和外汇管制等。 (2)船舶安全检查与管理。如船舶检查标准较高,管 理较严格。 (3)船员雇佣方面的管制。如要求船员是本国人,应 具有适任资格、工资水平较高、福利待遇较高等。 (4)政治及航运政策方面的考虑。例如有时船东利用 到他国登记绕开母国政府的禁运令、禁航令等。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三、船舶登记的有关国际公约 船舶登记的有关国际公约
1、《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 阐述了登记的意义,规定了登记的条件、 权力和义务。 但是,由于“真正的联系”的确切含义, 条件的统一有困难,约束力不强。
以上17家近10年来的船舶吨位见表-1。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一、开放登记国 开放登记国一般是没有或很少自己船队的 小国,用低吨税、 小国,用低吨税、低标准与宽松的登记条件吸 引外国船东来登记方便旗船, 引外国船东来登记方便旗船,形成庞大的开放 登记船队,依靠吨税收入, 登记船队,依靠吨税收入,作为国民经济重要 的收入来源。 的收入来源。 最早正式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是巴拿马。 最早正式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是巴拿马 。 1927年, 巴拿马修正了1916年《商法》,明文 年 巴拿马修正了 年 商法》 规定非居住在该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在巴拿马 进行船舶登记或成立公司, 进行船舶登记或成立公司,并将船舶在巴拿马 登记及注册,从而使方便旗制度有了合法地位。 登记及注册,从而使方便旗制度有了合法地位。 后来,洪都拉斯也加入了开放登记国的行列。 后来,洪都拉斯也加入了开放登记国的行列。
第十章 研讨题
10-1、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当今世 界上有哪些船舶登记制度? 10-2、船舶开放登记制度主要沿革和发展趋 势是什么? 10-3、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是什么? 10-4、中国船舶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是什么?应如何借鉴其它船舶登记制度的 合理成分进行改革?
第十章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二、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的分类 2、船舶登记的条件 是指被登记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由于各国采取的航运政策不同,对国籍登记所 规定的条件也不同。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对以 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 个方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2、开放登记国对外国人所有船舶进行开放登记同 样也有利可图:
(1)维持本国海运。这不仅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地运输与 本国相关的贸易物资,同时还有可能扩大第三国航线 的运输活动。 (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如果增加了本国籍船舶,就 意味着增加本国籍船员的雇佣。 (3)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放登记所带来的登记费和年 费收入,往往是经济不发达的小国其重要的财政收入 来源。 (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 (5)增强国家影响力。悬挂其国旗船舶大量存在,无形 中提高了其国家地位和在国际海事领域的发言权。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二、开放登记的历史
本世纪30—40年代,基本上只有巴拿马、洪都拉 斯两个开放登记国家。1939年世界80万总吨方便旗船 队中,巴拿马登记的有72万总吨,占90%,洪都拉斯 登记的有8万总吨,占10%;1947年世界199万总吨方 便旗船队中,巴拿马籍171万总吨(86%),洪都拉期籍 28万总吨(14%);1948年304万总吨中,巴拿马籍272 万总吨(89.5%),洪都拉斯籍32万总吨(10.5%)。 1948年12月,利比里亚政府颁布了利比里亚海运 法,明确了方便旗制度,并广受欢迎。此后,哥斯达 黎加(1953年-1960年)、黎巴嫩(1960年起)、索马里 (1968年起)一度都成为开放登记国,却由于战乱等原 因,未能继续下去。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开放登记的目的、 开放登记的目的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的目的、特征和现状 第三节 主要开放登记国及其发展趋势 主要开放登记国及其发展趋势 第四节 开放登记制度对国际航运业的影响 第五节 开放登记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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