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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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七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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