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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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疾控[2011]16号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顺利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受种者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并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诊断准确、补偿恰当。
第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补偿范围
第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
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接种下列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受种者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国家免疫规划范围以外的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
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九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损害分级及补偿标准
第十条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为四级:
(一)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
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存在器官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包括因接种疫苗造成死亡的补偿;组织器官损伤的医疗费、陪护误工费、食宿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矫正残疾所需费用等。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异常反应后在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
疗费用。
(二)陪护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家属(不超过2人)的陪护误工费,按照《河南统计年鉴》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伙食、住宿补助费:按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残疾生活补偿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补偿20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根据器具基本的使用年限,按照20年计算需要的补偿费用)。
(七)除以上六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与标准,必要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但不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
第十二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未满一周岁者,最高一次性补偿10万元;
(二)一周岁至五周岁者,最高一次性补偿 20万元;
(三)六周岁及以上者,最高一次性补偿30万元;
第十三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按照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