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对合关系探究
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行贿犯罪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作为贿赂犯罪之一的行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当多的难题,学者们对行贿犯罪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对行贿犯罪立法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对加重行贿犯罪处罚、行贿犯罪查处的问题也表述了一点自己的观点,希望这样的探讨能有利于我国行贿犯罪的研究。
【关键词】行贿犯罪;受贿罪;利益;处罚党的十七大以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作为贿赂犯罪之一的行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当多的难题,学者们对行贿犯罪也展开了一系列有益的探讨和研究,这对于我们解决行贿犯罪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导。
但是,对行贿犯罪诸多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
行贿犯罪在现实生活中还相当严重,行贿犯罪问题中依然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地方。
作为一名实践工作者,笔者在此对行贿犯罪实践与理论中的一些问题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讨论我国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刑法中的这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要求。
对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的认定。
1999年3月4日“两高”《通知》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做出了界定,从而为司法人员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通知》第2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我国《刑法》中将“谋取不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作为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规定阻碍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警示教育片《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
警示教育片《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1. 缘起《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一部警示教育片,以其鲜活的故事情节和真实的案例,向观众传达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观后感是对该片的内容和表现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2. 内容概述该片主要讲述了一些官员在职务上因为一些不良的行为受到调查,并最终被惩处的真实案例。
通过细致描绘,观众能够深刻地感受到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伤害。
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反腐倡廉的斗争,共同维护廉洁社会。
3. 影响与启示从这部片子中,我们可以深刻感受到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么深远。
在电影中,官员们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制度的公信力。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以自己的言行和行为去维护社会的廉洁与正义。
4.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作家,我深有感触地看完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这部警示教育片以铿锵有力的语言,深刻地揭示了行为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反腐倡廉中的责任。
我将以更加敏锐的视角审视身边的一切,主动发现并举报行为,为建设廉洁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5. 总结《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今后的写作中,我会更加注重反腐倡廉类题材的文章创作,通过自己的观点和理解,向读者传递对正气和正义的追求。
希望在我未来的作品中,我能够更加深入地挖掘出这一主题,并用文字去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反腐倡廉的行动中来。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观后感续写:6. 鉴赏与思考在观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之后,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作家,我有责任通过自己的作品来呼吁社会共同参与反腐倡廉的斗争。
这部警示教育片的细腻表现和深刻道义使我产生了对行为更加深入的思考和反思。
在今后的创作中,我将更加注重题材的深度和社会关怀,希望通过自己的文字能够触动更多人的心灵,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共鸣。
7. 反腐倡廉的呼唤作为一名作家,我深知自己在社会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方面的责任。
对合关系(新)
二、对合犯问题(对合犯的处罚范围与总则的共同犯罪规定的协调)对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合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二人以上的行为具有对合关系。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
这种对合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两种情形。
(一)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1、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
主要有:(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2)串通投标罪(223条);(3)重婚罪(258条,注意相婚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1款);(5)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条);(7)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2、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独立定罪量刑(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
主要有:(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3条与第164条);(2)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24条、167条和406条);(3)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171条);(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0条与241条);(6)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312条,注意形成对合犯的前提是销售者所销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7)受贿罪与行贿罪(385条与389条);(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条与391条);(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条与316条);(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条与151-153条);(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条与140-148条);(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415条与322条);(二)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所谓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不构成犯罪,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因为另一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行贿罪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判刑
⾏贿罪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判刑⾏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作⼈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续费)的⾏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贿罪论。
⾏贿罪量刑标准:根据第三百九⼗条规定,对⾏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般⾏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贿数额、⼿段、次数、⼈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进⾏考察。
⼀般是指为谋取个⼈⾮法利益,⼀贯⾏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贿的;为骗取国家出⼝退税⽽⾏贿的;⾏贿⼿段或结果⼜牵连其他多种罪⾏的;⽤国家⽂物⾏贿或者⽤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贿以及⽤党费、团费⾏贿的;⾏贿数额巨⼤或特别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或者特别重⼤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订⽴攻守同盟的等等。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贿⼈⾃⾸的特别规定。
关于⾃⾸,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贿与受贿⼜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起的,⾏贿⼈主动交待⾏贿⾏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的揭发检举,属于⽴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解犯罪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贿⼈⾃⾸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制度的重要补充。
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受贿罪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历来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但是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效果,因此,为了适应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一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一、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当然行贿还包括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目前行贿罪大量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跑官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以“回扣”的形式进行行贿,推销产品;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办案人员行贿等。
从行贿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行贿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蚀广大干部;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中行贿的存在,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腐败的实验研究法及其研究进展
腐败的实验研究法及其研究进展作者:魏子晗魏李帆刘洪志来源:《心理技术与应用》2024年第05期摘要通过对近年来采用实验研究方法考察腐败行为的内容加以梳理,并对不同实验研究方法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对比,以期促进我国腐败行为实验研究的发展。
腐败行为的实验研究法可分为腐败情境模拟法、腐败博弈范式和田野实验法三类,借助这些实验研究方法,可以考察多种因素对腐败行为的影响,并检验相关反腐机制的有效性。
在未来研究中,实验研究法可为评估反腐政策治理效果,开发腐败测量工具,分析腐败动态规律,探究集体腐败等多个方面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关键词腐败研究;贿赂研究;贪污研究;实验研究法分类号 B841;B849;C91DOI:10.16842/ki.issn2095-5588.2024.05.0041 腐败及其研究方法腐败是指为获取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O’ Connor & Fischer, 2011),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贿赂、贪污、以权谋私、裙带关系、选择性执法等,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下存在差异,呈现出多元化的本质特征(Castelo, 2023)。
其中贿赂和贪污是腐败行为中最典型和最常见的两种表现形式(李辉, 2017),对其实验方法的研究有助于了解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机制,揭示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并为防治腐败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和解决方案。
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全球性社会问题,腐败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资源的错配和浪费,危害社会的长治久安。
因此,不同领域的学者尝试采用多种方法研究腐败心理及其行为机制,以期为反腐败实践指明方向。
依据研究方法的不同,腐败研究可分为理论思辨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两种。
前者主要依赖于研究者的理论推演和逻辑思辨,后者则需要客观的数据收集与分析。
与理论思辨性研究相比,实证性研究通过系统观察和对数据的量化分析,能够提供直接的、可验证的实验结果,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摘要:行贿和受贿已成为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打击行贿受贿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性行为,除了被勒索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均为犯罪,因此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犯罪。
行贿罪和受贿罪使人民群众减少了对党的信任,使党失去了群众基础,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必须加大对行贿受贿的打击力度。
本文通过对保山市打击行贿受贿的实际调研、拟对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危害性打击力度对策建议我们党历来坚决反对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 “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1]在当今社会,行贿受贿已普遍存在,已成为我国腐败现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受贿罪、行贿罪是我国现阶段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两类犯罪。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
行贿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行为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是对国家公务活动的严重干扰。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上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
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因此,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对有效遏制腐败,增进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犯罪的对合关系
论犯罪的对合关系「内容提要」犯罪的对合关系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指向对象互为行为相对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
犯罪的对合关系以对合性、犯罪性和法定性为特征。
在实践中,犯罪对合关系可分为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包含彼此异罪与彼此同罪两种类型。
在澄清犯罪对合关系的认识及其类型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各种对合关系在立法上的反映以及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关键词」犯罪/对合关系/处罚「正文」在刑法中,除不及物行为以外,及物行为之实施,总是针对一定犯罪对象的,这种犯罪对象可以分为物与人两种。
在犯罪对象为物的情况下,它只是消极的行为客体。
在犯罪对象为人的情况下,它与一定之行为人发生一种互动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我认为无非有两种:一是被害关系,二是对合关系。
在被害关系中,存在的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其中,加害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之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
关于这种被害关系,专门有被害人学加以研究。
在对合关系中,双方行为人并非加害与被害的关系,而是互为行为对象的关系。
犯罪的对合关系,对双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刑法理论上值得研究。
犯罪的对合关系,与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在刑法理论上,对合犯又称为对向犯、对行犯,是必要共犯的一种表现形式。
必要共犯是相对于任意共犯而言的,通常认为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
必要共犯又分为聚合犯与对合犯。
对合犯是指在犯罪构成上预先设定了复数行为者的双向行为的犯罪。
(注:参见[日]野村稔:《刑法总论》(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在论及对合犯时,我国学者一般都举受贿罪与行贿罪的例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和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完成均以对应之罪的完成为条件。
因此,对合犯是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合力才能完成的犯罪。
行贿非罪化探究——基于实务中破解行贿与受贿同盟关系的思考
的同盟关系,重点打击受贿行为。我国应改善有 关立法,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信 守义务 的需要 。
关键 词 :行 贿与 受贿 同盟 关 系 行贿 非 罪化 中图分类号 :D 2 . 9 9 43 2 贿 赂罪 刑 法 文献标 志码 :B 文 章编号 : 17 — 0 0 2 0 ) 4 0 0 - 4 6 2 1 2 (0 9 0 - 0 5 0
检举受贿人 时 ,反而 会遭到较低 的社会评价 ,认为行贿人 当初有 困难 时求人 帮助 ,现在 事情办好 了就 反咬别人 一 口,是过 河拆 桥 、恩将 仇报 、不仁 不义 的表现 ;要么就 是 目的还 没有完全达 到 ,想得 到的 太多 ,心太 黑 。现在有 的受贿人开始 讲究 “ 诚信 受贿 ”:收 了钱 ,就会 帮你 办事 ,事没办 成 ,有些人 还 会把钱退还 给你 ;同时收钱也讲 原则 ,不熟悉 的人送 的钱 不收 ,嘴 巴不严 的人 送的钱不 收 ,“ 品行 不好 的人送 的钱 不收 。因此 当行贿人转 而报复受贿 人、检举 受贿 人 时,社 会评价 并不支持 。行贿人在 单位 或其生活 圈 内因其检举行 为反而会被孤 立 ,其他 人会认 为这 个人靠不 住 ,得 离他远一 点,免得将 来有 一天被他 “ ”了。在行贿 人 因检举遭 受打击和报 复时 ,没 有人去支 持他 。中国人 对于检举 行为 卖 的社会 评价之低 ,导致 了行贿 人检举 的信 心丧失 ,客观 上促成 了行贿受贿 同盟关系 的稳定 。 二 、行贿非罪 化必要 性分析 贿赂犯 罪侵 犯 的客体 是职务 的不 可收买性或称 国家公职人 员职务 的廉洁性 ,归根到底 ,贿 赂行为
第 2 卷第 4 4 期 20 年 7 09 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报
高铭暄,李鄂贤:略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略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高铭暄*李鄂贤**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顺利举行。
此次会议最惹人关注的是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全会认为,“十三五”时期将是我国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仍是当前紧要任务。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中国经济的崛起可以堪称为世界奇迹。
而中国企业家对经济的快速发展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了我国经济成长的有力推动者。
纵观我国三十余年的企业发展史,企业家因刑事犯罪而落马的占了绝大多数。
这些对社会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精英企业家们一旦遭受“牢狱之灾”,不仅使自己和家庭深陷其中,而且往往也将企业推进了深渊,使其面临破产倒闭的境遇。
企业家犯罪的频繁发生会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这一点不容忽视。
尤其是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家们,如果一不小心误入了犯罪道路,那么随之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显然,企业家犯罪所能引起的经济降温与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所确立的“十三五”规划发展精神背道而驰。
在当前这个特殊建设时期,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防控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从多年的实践经验看,中国企业家犯罪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大多数人都是无心犯罪而落入法网。
具体来说,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大部分企业家认为靠“关系”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快速运转,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而相信法律并不会羁束其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行为。
正是由于企业家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观念的淡薄促使他们不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反而给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企业家犯罪的案件达到了426起,而贿赂犯罪就有143例,占当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的33.6%。
贿赂犯罪新态势及查处的应对策略研究
一
据所查案件资料反映 , 目前大部分 的行贿人几 乎是大专 以 上文化程度 ,向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请托 的事项 也逐渐 开始全 方 位地影响一定 区域范 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 ,而非简单 的单一事 项 。受贿 的官员均是受过 良好教育 ,具有较高 的社会 阅历和较 丰富 的政府管理经验 ,级别 、层次变得更 高,手 中所掌握 的权 力及其社会影 响力更大 ,贿赂犯罪所侵蚀 的国家权 力已经逐渐 由基层 向中高层推进 , 成为影 响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一大毒瘤 。 同时 ,由于行受贿双方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 的提升 ,贿赂 犯罪 的智能化倾 向明显 。一方面 ,行贿人在行贿 的过程 中不 断
式给贿赂披 上 “ 礼 尚 往 来 ”的 合 法 外 衣 ,给 权 钱 交 易 掩 上 一 层 温 情 的人 情 面纱 。行 贿人 行贿 时 不 提 出 具 体 的 谋 求 事 项 ,连 续
多年行贿后才让 其帮忙办理某个手续或审批某个项 目。送 的钱 表面看是进行 “ 感情 投资 ”,看似合法的礼 尚往来,实则与受 贿人担任 的职务有密 不可 分的关系,都是为 了等待机会让受贿 人帮忙谋求 当前或未 来的利益。巫 山县检察院查处的县公安局 局长冯某贿赂案后 ,冯案后 反思说 : “ 行贿 人不是给我个人拜 年 ,而是拜 的是我 公安局长的位 置,是拜年把他拜进 了监狱 ”。 原重庆市检察 院第一分 院正处级检 察员赵某贿赂 案被 查处后, 他也 曾反思说 ,都是为人 “ 耿直 ”惹的祸 ,都是吃了 “ 朋友 ” 的亏,平时都是 “ 兄弟伙 ”,有事 需要 时就要他利用 职务便利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庞梅【摘要】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38-45)【关键词】受贿罪追诉;行贿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作者】庞梅【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向犯,但这种对向犯与其他对向犯不同,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多时候需要选择其中一方作为突破口才能有效侦破案件。
由于行贿犯罪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性质较轻,刑事打击的重点是受贿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利用刑法有关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情节说服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来侦破案件。
《刑九》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加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而会对侦破受贿犯罪案件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而如何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分析立法机关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入手,分析新规定对受贿犯罪追诉的消极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九》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受贿犯罪这种“权钱交易”行为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受贿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进而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浅析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偏失
的地 位 。
点 出发 , 以认 为行 贿行 为是 受贿 罪产 生 的原 始根 源 。在 刑法 理论 可
上, 行贿 罪与 受贿 罪属 于对 象犯 , 在通 常情 况 下 , 贿 方与 受 贿方 的行 行
为 均成 立犯 罪 。在 实践 中 , 贿 与受 贿 是 对 向 性行 为 , 贿 行 为 引 发 行 行
( ) 犯 罪心 理 学 角度 讲 , 贿 者 大 多 为 领 导 干 部 等 掌握 一 二 从 受
问题应 该标 本兼 治 , 顾一 头 的 做法 是 不 能 从 根本 上 解 决 问 题 的 , 只 可 以说这 种重 打击 受贿 而轻 打 击 行贿 的现 实 正 是 目前 打击 贿 赂 犯罪 斗 争 形势 严重 的深 层次 原 因之 一 。 因此 除 了对 少 数 被索 贿 而 行 贿 免予 处 罚外 , 在严惩 受贿 罪 的 同 时 , 要 加 大 对行 贿 罪 的惩 处 力 度 。只有 更
这 样双 管齐 下 , 能从 根本 上遏 制住 贿赂犯 罪 。 才
一
贿 轻 行 贿 。香 港 的《 止 贿 赂 条 例 》 定 对 行 贿 受 贿 授 受 同 科 , 防 规 就
对 对 惩 治 贿 赂 起 到 了很 好 的 效 果 。在 香 港 , 一 娱 乐 周 刊 记 者 为 有 了进 入 《 0 6 电影 拍 摄 现 场 拍 照 , 给 门 卫 3 0元 港 币 , 果 被 判 24 ) ) 塞 0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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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行贿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范文1
2021行贿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范文 摘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到了空前的高度,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也随之出台,其中,打击治理贿赂犯罪是一项重点内容,但相比之下,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治理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受贿犯罪。
然而,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并不亚于受贿犯罪,并且行贿犯罪还是受贿犯罪产生的直接根源,我们不能也不应对其抱有宽容的态度。
从犯罪学的角度对行贿犯罪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当前社会环境下行贿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趋势,主要包括行贿主体更加多元、行贿目的各式各样、行贿方式复杂多样、行贿手段越发隐蔽、行贿对象由一变多和行贿范围涉及多领域六个特征;其次,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个角度分析了行贿犯罪发生的原因,其中,社会原因包括公共权力被滥用、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贿成本小收益大、变质的礼仪文化成为大众文化,个人原因主要是行贿人普遍道德观念不足;最后,以前述行贿犯罪发生的原因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行贿犯罪的对策,具体包括加快经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提高公众的反腐意愿四项对策。
关键词: 行贿犯罪;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腐败现象非常突出。
其中,贿赂犯罪作为主要的职务犯罪之一发案率较高。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为了打击治理贿赂犯罪,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也随之出台。
贿赂犯罪中包括受贿和行贿两种对合行为,存在受贿的一方就必然存在相应的行贿一方。
然而,近年来,我国查处的行贿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受贿案件的数量,《刑法》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限制、司法机关对于打击行贿的法律制度的执行不足等都是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
同时,这一现象也反映出了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的“重受贿而轻行贿”的观念和思想:司法机关为了侦破受贿案件,为从行贿人一方找到突破口,就会以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作为筹码来争取行贿人的配合,将行贿人视为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污点证人”;社会公众对于受贿者、受贿犯罪普遍深恶痛绝,却将行贿者置于“弱者”的视角来看待,甚至会抱着同情的眼光看待行贿者。
行贿受贿的博弈论分析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04 26 (090-030 10—7820 )301-3
行为是反应会产生差异 。主要影响因素有 :1 自己的合法收入 () 有 多少 ;2 受贿 的数额有 多少 ;3 被制裁 的可能 性有 多大 ; () () 腐败是一 个世界性的问题 , 防止腐败 已成 为各 国政 府和人 ( ) 制裁 的程度有多大 。 4被 直观的从上面四个 条件来说 , 如果合 民的共 同心声。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行贿受贿——腐 败 道德水准越高 , 贿的数额越大 , 受 被制裁的可能性 的主要表现方式进行分析 。目前 , 国有关用博弈论来 分析行 法收入越多 , 我 越大 , 被制 裁的程度越大 , 官员受贿 的机会成本就越大 , 也越有 贿受贿问题的文章不是很多 , 而分析 的切入点一般都是把企业 可能不受贿 ; 反之 , 则具有很大的受贿可能性 。 ( 行贿者 ) 和政府( 受贿者 ) 分开分析 , 分别分析其行为动机 ; 或 三、 一个简 单 的双方 博弈模 型 是把政 府看作第三方存在 。本文除 了在 理论上借 鉴一下对 行 贿、 受贿行 为的动机 分析 , 主要切入 点是把企业 和政 府看作博 以上 的分析大多从 都是从行 贿者和受贿 者的单方 面的行 弈的两方 , 通过他们 自己行 为、 利益之 间的相互制 约 , 使博弈 的 为动机来分析 , 而很 少把 行贿者和受贿者作 为一个整 体置入博 均衡点最终符合社会的最优。 弈的模 型当中考虑 。 面的分析 的基本框架就是把行贿者和受 下 贿者作为博弈的双方 , 因为行 贿的人得考虑到官员不受贿的可 二、 文献综 述及理 论价 值 能 性 和 官 员 因为 怕 事 而 主 动 揭 发 的 情 况 , 样 , 员 的话 , 同 同 官 也 目前 ,国内外从经济学视野 出发研 究腐败 的文 献众 多 , 颇 样 要 考 虑 到 收 受 贿 赂 之 后 ,行 贿 的 人 存 不 存 在 主 动 揭 发 的 情 有 “ 如烟 海 ” 感 。 浩 之 把他们的行为选择放在一个类似动态博弈的框架 中, 美国芝加哥学派经 济学 家加里 ・ 贝克尔和乔 治 ・ 蒂格勒 况。所 以, 斯 看看 , 如何可 以使( 不行贿 , 不受贿 ) 成为均衡 。 的论文《 法律的执行 、 渎职与执法者 的报 酬》 可能 是最早对腐 ① 假设条 件 :除 了检查 机关是作 为完全无私 的独立机 构存 败问题进 行经济学分析的文献 , 而把腐败现象直接纳入经济学 参 经济人” 。无交易成本—— 即其他人可 的分 析 框 架 并 作 系 统 分 析 的 学 者 是 苏 珊 ・ 斯 一阿 克 曼 ( ua 在 , 与人都是理性 的“ 罗 S sn 可 R s— c em n , 首 先 在 “ 托 一代 理 ” oe A kr a )她 委 的框 架 内定 义 腐 败 , 以 无 成 本 的 观 察 到 政 府 的 最 终 决 策 ; 以无 成 本 的 向 检 察 机 关 检 把 腐 败 等 价 于受 贿 ( r ey 。e 珊 ・ 斯 一阿 克 曼 主要 从 公 共 投 诉 ; 察 机 关 的 调 查行 为无 成本 。 bi r) b 苏 罗 笔 者 把 行贿 者 和 受 贿 者 两 者 的博 弈 过 程 分 为 三 个 动 态 的 选 择 的 角度 分 析 腐 败 与 资 源 浪 费 的关 系 。之 后 , 济 学 家 开 始 经 由企业选 择行 贿或者不行贿的决策 , 如果选择 利用 委托 代理理 论研 究腐 败 问题 ,代表 人物包 括 B ee 和 阶段 。第一阶段 , ekr 博弈结束 , 双方各 得到 自己的受益 , 此时 的受 益 , 完全 Sie、af l、 oe K t ad等 ,这些研 究分 别从效 率 工资 不行贿 , t l B n e R s 、hg r gr i d a 不存在腐 败情况 ; 如果选 择行贿 , 进入第 二阶段 。 (fc ny ae ) 教 化 ( d r ao ) 度 研 究 了激 励 代 理 人 取决于市场 , e iec gs到 i w i  ̄tnt n 角 n i i 在第二阶段 , 决策 人是官员 , 可以选择接受贿 赂或 者拒绝 贿 他 诚 实 守 信 的方 法 。 一旦拒绝 了企业 的贿 赂 , 弈结束 , 博 一旦接受 了 , 进 在国内 , 明(0 5 在经 济人假设 的前 提下 , 谢 20 ) 以两个 企业 赂 的行为 , 在官员接受 了贿赂 与一个官员参 与工程偷招标行为 为模型 , 探讨 了行贿者的动机 入第 三阶段 。第 三阶段 的决策者还是企业 , 还 问题。他认 为,尽管行贿行 为在道义上会受到谴责 , “ 在法律上 以后 , 可 以给 企 业 一 段 时 间来 选 择 是 否揭 发 或 者 不 揭 发 这 次 贿赂 。 如果企业 可以主动揭发 , 博弈也结束 , 企业和官员都会得 会 受 到 制 裁 , 受 到 经 济 利 益 魔 杖 的驱 使 , 们很 容 易 产 生 行 但 人 贿 的动 机 ” 。@ 到一个相应 的收 益 。 而一旦不存在 主动揭发 , 那么 , 这个贿赂事
2023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心得体会:精准运用政策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全文完整)
2023年度纪检监察工作心得体会:精准运用政策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全文完整)完整)纪检监察工作心得体会:精准运用政策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打出“组合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精准运用政策,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标本兼治。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
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
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姑息行贿就是在放任腐败。
在当前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背景下,必须意识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意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首先要聚焦重点,把握好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做到以点带面。
要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以避免因行贿人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市场规则、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乃至政治生态造成破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
要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推动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方面模范带头。
要对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的行贿问题强化查处与惩治,以防止该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要对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情况强化查处与惩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论行贿罪受贿罪互动规制之完善——基于囚徒困境理论的思考
定刑上一样处罚 , 是联邦贿赂法的特色之一 。 【 5 J (
行 贿 罪 和受 贿罪 是 否应 该 对 应相 同的法 定 刑
呢?笔者认为 , 行贿罪和受贿罪法定刑不做 区分 , 不具有合理性。原 因在 于 :其一 , 行贿罪和受贿
罪 的社 会 危 害性 不 同 , 刑罚 配 置也 应 该存 在 差 异 。 贝卡 里 亚 认 为 , 犯 罪 行 为 的 阶梯 应 该 和 刑 罚 的 阶 梯 相符 合 , [ 6 1 墙 相 同阶梯 的行 为 配置 相 同阶 梯 的
( 一) 规 范 :行 贿特 别 自首
的法定刑相当于贿赂价值 3 倍 的罚金或 2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的拘禁 或 两者 并 罚 。行 贿罪 受 贿罪 在法
我 国刑 法第 3 9 0 条第 2 款规定 , 行贿人 在被 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 可 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 除处 罚 。该 款规 定 了行 贿 罪 的特 别 自首 制度 , 其 设立 目的 主要 在 于通 过 对行 贿 人行 贿 行 为 的轻 打 击 以换 取 行贿 人 揭发 受 贿人 的受贿 行 为 。根 据
我们遏制腐败的预期 目 标?
在 行 贿 罪 和受 贿 罪是 否 同 罚 的 争议 上 , 我 国 学者 一直 存 在着 不 同 的主张 :第 一 种 观点 主 张行 贿 罪 和受 贿 罪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并 不 等 同 、 我 国行 贿 罪受 贿 罪刑 罚 结构 偏 重 , 因此 , 行 贿 罪 和受 贿 罪不 应 该 同罚 , [ 1 有 学者 进一 步认 为应 该将 刑法 第 3 9 0
害性 , 因此 , 主 张实 施 重 行 贿 、 轻 受 贿 的 战 略 和 制 度 以有效 遏制 腐败 。【 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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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对合关系探究摘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
其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只存在对合关系,但不是构成对合犯。
因此,实践中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于行贿者一概不予处罚的做法有待商榷。
在特定情况下,虽然受贿罪不成立,但是仍然可以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关键词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对合关系单独处罚
作者简介:杨崇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员;赵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0-02
在受贿罪不构成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司法实务者大多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不加区分地对行贿者也不给予处罚,这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者缺乏有力地法律规制。
“我国受贿案远远多于行贿案,行贿者极少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得行贿在我国事实上已经成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利润最大的手段,人们遇事首先想到的就是行贿”。
这种现状无疑是对刑事司法的巨大挑战。
笔者拟结合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探求受贿和行贿之间的关系,并据此分析在受贿罪不构成的情形下,行贿人的可罚性问题。
一、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对合关系的认定
一般认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对向犯)。
而这成为了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不应当追究行贿者责任的主要理由。
正是这种认识误区,方才导致了对行贿者的放纵。
在此,有必要先就对合犯的相关概念加以区分。
对合犯是指“以行为人双方的对象性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根据我国对于共同犯罪的学理分类,共同犯罪可以认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两种类型,而对合犯则是必要共同犯罪的重要类型之一。
作为必要共同犯罪,对合犯的成立需要以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为必要。
然而,与例如重婚罪这样的典型对合犯不同,我国刑法中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均有较大差别,故其是否成立对合犯则存在疑问:行贿罪要求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意味着谋取正当利益的目的所支配下的行贿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而一般的受贿罪中只是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限定利益是否正当;对于索贿的情形,立法者甚至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又如行贿是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交付给他人以换取某种利益,而受贿则是收受某种财物或者利益。
这“一正一反”的对立,使得行贿和受贿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如果坚持认为二者构成对合犯的关系,就意味着允许两种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均有较大差别的犯罪可构成共同犯罪,而这与我国通行刑法理论相悖。
然而,行贿和受贿之间虽然不可认为是对合犯关系,但二者之间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相对紧密的依存关系。
但这种对合关系和对合犯并不能等同。
正如我国学者所言:“受贿罪和行贿罪虽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对合犯,但不能因此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对合关系。
因此,犯罪的对合关系存在对合犯,但又不止于对合犯”。
而正是这种将对合犯和对合关系相混淆的认识误区,才导致了实践中行贿罪和受贿罪之间“一损俱损、一存俱存”的情形。
二、受贿罪不成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的几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罪认定,绝非简单地逻辑演绎就能实现,因此,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行贿罪的可罚性也不可一概而论。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要件或者收受(索取)财物的客观行为要件无法从证据上确实充分的证明,则对行贿行为不能单独定罪处罚
虽然行贿罪有区别于受贿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但在实践中如果一方的行为无法证明,则另一方的行为也无法在证据法上单独成立:首先,由于刑法条文将行贿罪的行为对象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受贿罪主体要件无法确认也就意味着行贿罪客观行为要件不完备,也即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备,此时受贿罪与行贿罪同时不能成立。
其次,由于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是对合关系,如果受贿人收受(索取)财物的事实无法证实,则行贿人给予财物的
行为当然也无法在证据法的意义上单独成立。
当然,这也和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侦查实践有关。
由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隐蔽性较强、侦查难度较大;侦查人员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习惯于先将行贿人作为证人,通过其证言以及提供的相关书证、物证作为查实受贿方收受财物的重要事实依据。
在受贿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再针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展开侦查。
“从行贿人处获取相关证据对检察机关查办贿赂案件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办理受贿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这种侦查思路意味着在侦查初期,检察机关并未将行贿人先入为主地视为“犯罪人”,而只是将其视为关键性的证人。
仅在受贿罪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方才据此追究行贿人的责任。
那么,当受贿事实因为证据不足确实无法查清时,在证据链条上也就无法实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贿的事实。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一种特殊的情形,也即在贿赂行为“一对一”的情况下,如果受贿人拒不承认收受(索取)财物的事实,但是行贿人却完全认罪,该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在现金或者实物形式的受贿案件中很常见。
在证据法上,贿赂行为“一对一”属于“客观行为孤证”,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受贿人收受(索取)财物的事实,因此行贿事实也不能认定。
在实务中,对这种情形下的受贿事实能够认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笔者认为,无论对这种情形如何进行判断,都不能在不认定受贿罪的情形下,仅依据行贿人的有罪供述将其单独定罪。
(二)如果受贿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则对行贿人也不能单独
处罚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收受贿赂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数额未达到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方才按照犯罪论处。
而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入罪门槛显然要低于行贿罪。
况且,从法定刑的配置上来看,受贿罪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明显重于行贿罪。
虽然笔者不赞同实践中顾此失彼地忽视了对行贿者的规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受贿罪相对于行贿罪而言,更应当受到严厉地刑法制裁。
因此,在受贿数额未达到5000元,且也不具备特殊的严重情节时,当然不可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而即便受贿数额超过5000元,或者具备一定的严重情节时,对于行贿者是否应当给予处罚也应当进行个案分析。
应当充分考虑行贿者的行贿数额、行贿动机、行贿对象、实际后果等多重因素。
(三)如果仅是因为受贿人的主观故意无法确定时,行贿罪仍然可以成立
虽然行贿罪和受贿罪之间的客观行为相互依存,但是它们的主观构成要件却具有明显独立性: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不能权钱交易的情况下仍决意为之。
这与受贿罪明知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廉洁性,却决意为之的主观故意内容可分别评价。
因此,在受贿人的主观方面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只要行贿行为确实存在,则行
贿人依然能够单独构成行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贿罪在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无法定时依然能够成立,是建立在认定受贿和行贿的客观行为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前提之下。
由于犯罪主观方面属于行为人内心的认知活动,只能通过外部行为加以推断;在开展受贿犯罪的侦查和法律适用活动时,应当坚持将犯罪人实行行为的存在作为中心的待证事实,在证实客观要件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受贿的故意内容。
这种证明相对于客观要件的证明而言,具有推定的意味,并可推翻。
因此,当由客观要件推断得出的受贿人的主观故意有多重内容,特别是在受贿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存在证据矛盾、无法合理排除时,只能根据有利于受贿者的原则,不追求其受贿罪的责任。
因此,在受贿罪的办理过程中,应当在结合证据认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后,方才进行其主观要件是否存在的判断。
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成立,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收受贿赂的对象存在,进而也就存在行贿者;意味着有某种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支出,以换取某种利益。
而受贿者的主观心态,则未必会对行贿罪的认定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客观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且行贿罪对于犯罪主体身份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行贿的故意存在,行贿罪即成立。
三、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行贿罪和受贿罪之间在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确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关系,然而行贿罪的独立地位不容质疑。
行贿罪在实践中的规制不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实务界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有待深化。
对于行贿这类会给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依然有必要进行严厉打击。
“惩治职务性犯罪从打击贿赂犯罪入手,惩治贿赂犯罪从打击受贿罪入手,惩治受贿犯罪从打击行贿罪入手”。
因此,对于行贿犯罪,我们应当正确把握其和受贿犯罪的关系,依照刑法有力打击行贿者。
注释:
文东福.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行贿罪.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
陈兴良.论犯罪的对合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4).
徐岱.行贿罪之立法评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