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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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论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职权
1、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概念:
概念: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2、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特点:
(1)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3)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3、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职权:
(1)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仅仅是在当事人诉讼范围内针对讼争焦点作出裁决的裁判者。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以真伪为根据进行取舍,最后由裁判确定胜负。
(2)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始终应当处于消极的角色。而不能依据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也不能自行确定审理的对象和争议点。
(3)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都是有选择的权利。由于证据及诉讼材料的收集及提出也是由当事人负责,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是由当事人承担,法官则处于顺应性的地位,这种顺应性,其实就是指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与主张,不作干预,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4、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职权的看法
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但也不完全否认法官的作用,为了使诉讼活动更有效率,或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官组织诉讼和控制庭审的职权,在必要时法官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独立的调查取证。
论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处分权的界限
1、当事人主义的概念
概念: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
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1)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3)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3、当事人处分权的界限
(1)当事人处分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处分权的行使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及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
(2)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享有各种主动权,如主张的提出、证据的提供、为证明主张的辩论权的行使及民事权利的承认处分等,并且在提交的起诉书
上不列举证据,为的是防止法院特别是法官产生先入为主之见,从而使审判
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同时,诉讼案件的材料不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仍
在起诉人手中。
(3)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
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
(4)当事人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励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且在诉讼中始终保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
的均等,双方都有均等的机会已说服证据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
刑事案件中,双方都实行平等的对抗,最后由裁判者确定胜负。
(5)当事人主义下的处分权不包括对审判程序与审判裁判的处分权利。在审判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程序正当进行,当事人不享有对其的处分权利。虽然当事人
享有极大的处分权,但是民事审判中的最终裁判权仍在法官及陪审团手中。
4、论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处分权的界限的看法
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但也不完全否认法官的作用,为了使诉讼活动更有效率,或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官组织诉讼和控制庭审的职权,在必要时法官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独立的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