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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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文科科研上水平,进一步加大文科大项目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文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现阶段我校文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的原则,以国家需要为导向,紧密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原创,倡导交叉,注重特色。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设两个类别:第一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特色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文科在岗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主要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二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青年培育项目,重点资助39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目的是为争取省部级以上规划课题培植新的生长点。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不设课题指南,但是申请者选题要符合立项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申报,同年12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

第六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等。

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

除部分应用对策性项目外,鼓励以论文、著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请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

特色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力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规范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通过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动大学生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文化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立项原则(一)注重过程参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更加注重创新研究过程。

项目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独立实施、分析处理数据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从而提高大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

(二)注重实践创新。

鼓励大学生结合学科专业,从自身所长与兴趣出发,积极参与创新实践活动,在探索、研究、创新的实践训练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三)注重切实可行。

训练计划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三、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四、项目类型高职院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两类:(一)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二)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文科科研上水平,进一步加大文科大项目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文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现阶段我校文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的原则,以国家需要为导向,紧密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原创,倡导交叉,注重特色。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设两个类别:第一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特色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文科在岗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主要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二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青年培育项目,重点资助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目的是为争取省部级以上规划课题培植新的生长点。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不设课题指南,但是申请者选题要符合立项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申报,同年12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

第六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等。

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

除部分应用对策性项目外,鼓励以论文、著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请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

特色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2002年10月发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科研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调动我校文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的迅速发展;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教研人员的利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文科科研经费包括两类:1、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教育部、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办、中央各部委及上海市各委办、局下达的研究项目经费。

2、非拨款类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①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②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③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④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获得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文科建设办公室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项登记手续,每个项目享用一个财务编号,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凡未通过文科建设办公室申报而获得经费资助项目,在立(转)项时,项目承担者须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申请书等复印件1份,提交文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从2003年起,学校对文科纵向科研经费暂不提取管理费,对横向课题提取5%的管理费。

第四条对由几个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一部分经费需从我校转给其他参加单位时,需在第一笔经费到款时说明并提交合同或有关文件,经文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核算资源与任务挂钩的指标;对在研究过程中的科研项目,因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从我校转出协作经费的,必须提供协议书或书面申请书,经文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五条文科各类纵向经费按国家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特别支出须另行报告,并交文科建设办公室核实后使用。

横向经费的20%可以作为人力资源费,在经费到款时一次提取,30%可作为专家咨询费,经文科建设办公室核实后可提取使用。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沪交文〔2018〕2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文科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经2018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1 —2018年7月31日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以下简称“文科”)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和规范文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分为纵向和横向经费两类。

纵向经费指来自中央和各级政府下拨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拨款的资金。

横向经费是指非政府财政科技计划拨款的资金。

第三条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及其资金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2 —第六条院(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文科科研经费监管科学、规范、有序。

(一)院(系)负责本单位文科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合理统筹资源,支持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二)文科建设处(以下简称“文科处”)负责学校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定,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申报中的经费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过程管理。

(三)财务计划处(以下简称“财计处”)负责文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预算编制合理性及经费执行的日常监督、指导完成项目决算与财务验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物理与天文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物理与天文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管理办法(2018年1月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上海交通大学创新创业计划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包含大学生创新计划(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上海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业计划(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上海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二项内容。

为规范学校创新创业计划的实施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大学生创新计划管理细则》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大学生创新计划管理细则大学生创新计划(含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通过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2007年学校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2012年更名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2012年更名为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0年学校启动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大—21—学生创新实践计划,形成融校级、市级和国家级的多层级的大学生创新计划体系。

为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创新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

参与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践过程;要自主设计实践方案、自主完成实践计划、自主管理实践过程,特别要注意真实记录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及从中获得的精神感悟和各方面的收获。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计划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的学校大学生创新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

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教务处、学生创新中心、学生处、团委、资产与实验室处和财务处。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报领导组审核备案,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成员、教学秘书以及思政教师等组成。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科技创新管理办法本文介绍的是2010年12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采用了GB/T-2008质量管理体系、GB/T-2004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基础标准,旨在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本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等内容。

其中,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科技创新管理行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此外,还列举了一些基本原则,如科技创新管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章介绍了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管理应当与企业战略和组织结构相一致,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项目应当具备可行性、创新性和经济效益等特点,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四章介绍了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资金应当合理配置,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

第五章人才管理第五章主要介绍了科技创新人才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人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等。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第六章介绍了科技创新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信息化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等。

第七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七章主要介绍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维权机制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介绍了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其中,强调了科技创新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高校的内涵建设,加强“085”工程建设项目——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的管理,规范创新项目验收程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项目验收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创新项目完成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结项验收工作。

(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尚未办理验收结项工作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第二章 验收内容和申请验收内容和申请第五条第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创新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2.创新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3.创新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4.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六条 创新项目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创新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创新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创新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查备案。

每个创新项目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章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验收方式和程序验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形式。

会议验收由创新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验收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验收由专家组审查项目验收资料,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3人。

第九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1.创新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教委审核;3.市教委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按领域分组验收;4.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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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文科科研上水平,进一步加大文科大项目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文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现阶段我校文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的原则,以国家需要为导向,紧密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原创,倡导交叉,注重特色。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设两个类别:第一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特色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文科在岗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主要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

第二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青年培育项目,重点资助39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目的是为争取省部级以上规划课题培植新的生长点。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不设课题指南,但是申请者选题要符合立项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申报,同年12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

第六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等。

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

除部分应用对策性项目外,鼓励以论文、著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请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

特色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特色项目鼓励以团队的形式组织申报;青年项目课题组成员的年龄也不能超过39周岁。

4.原则上特色项目资助同一负责人一次,项目结项后不得再次申报。

青年项目顺利结项者,具备条件可以申报特色项目。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申报项目的课题与已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名称及内容雷同者;
(2)、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第八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学院或科研机构为单位组织申报,文科建设处不受理个人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者需按要求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送各类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匿名评审表一式3份,以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九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采取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学校设立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特色项目一般采取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青年项目一般采取校内外专家结合的会议评审方式,最后由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
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合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为学校教育事业经费计划专项及其他经费投入。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首付50%,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1、2、3款规定方式结项的,结项后续付剩余的50%经费;以其他方式结项的,剩余经费不再续付。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4.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服务和软件等费用。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6.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项目开展期间调离学校者,须向学校返还全额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该项目不得随课题负责人转出。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文科建设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文科建设处要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后没有正当理由者不准擅自更改课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文科建设处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4.改变成果形式;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文科建设处有权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者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开展。

凡撤销的项目由文科建设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对被撤销的项目,其经费由文科建设处追回。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项目结项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二份,文科建设处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

结项采用三种方式:
1、特色项目结项以立项三年内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为项目完成的首选结项标准。

青年项目结项以立项三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下同)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为项目完成的首选结项标准。

以本款规定结项的,免于结项鉴定。

2、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注明由该类课题资助的学术论文(其中特色项目结项必须包括1篇以上我校规定的B类以上的论文),视为结项;结项形式为学术专著的项目,在结项时已获得上海市或其他政府类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视为结项;以本款规定方式结项的,免于结项鉴定。

3、课题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决策咨询奖的,视为结项。

以本款规定方式结项的,免于结项鉴定。

4、以其他方式结项的,需提交用于结项的论文、研究报告或书稿的打印件3份,由文科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文科建设处必须对结项材料严格审验。

审验内容包括: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经审验合格后,文科建设处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

经审核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由文科建设处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文科建设处撤销其成果: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不能按时结项(含逾期没有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按
时完成者)。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成果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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