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宣传工作管理办法(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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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名称】营销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解释部门】
【分管负责人】
【实施日期】
【修订日期】
【版本号】V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对营销宣传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营销宣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扩大社会联系,加强对外宣传,提高企业透明度,展示公司按照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开放、稳健、进取地经营运作的形象,借此促进业务发展和扩大社会影响。
第三条在争取舆论阵地、扩大对外宣传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宣传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参考当地同业和大企业的惯常做法,谨慎言行,合规守纪,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适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对外言论和活动的归口管理和请示汇报制度,避免造成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场营销管理总部为公司营销宣传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条线重大活动的影像资料拍摄、整理、保存,如各类营销条线活动相关的庆典、礼仪、公关活动等,负责与各媒体的联系。
第五条营销推介材料的文字内容由项目立项发起地的营销部门负责编写,由信托项目经理对宣传材料内容进行审核,经由信托业务管理总部、市场营销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市场营销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市场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对广告印刷品(含三折页、易拉保等)的设计工作,各营销部门负责制作工作。
第六条地方性市场推广活动新闻稿由发起地的营销部门负责拟稿并进行投放媒体的初步筛选,由市场营销管理总部、执委会对新闻稿进行审核并对选用媒体的资质、信息费进行审批。
第七条全国性市场推广活动新闻稿由市场营销管理总部负责拟稿并负责媒体投放,由行政部和执委会对新闻稿进行审核并对选用媒体的资质、信息费进行审批。
第八条有关宣传资料内容如涉及法律责任,需提交法律合规部核定,以确保有关改动依法合规。
第九条凡涉及须经监管机构报备、审核的宣传资料,有关内容必须在行政事务部初步审核及核定后才可由相关部门送有关监管机构报备、审核。
第三章营销推介材料的制作
第十条营销推介材料,是指公司为营销推介信托产品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托产品介绍、宣传折页、易拉保等用于营销推介信托产品的资料。营销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简明、易懂,与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相符,并由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查。
第十一条营销推介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营销信托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
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公司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其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印制营销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场营销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