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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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粤公通字〔2014〕193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现将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及《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18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资质申请(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按照《规定》的设定条件和要求执行,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外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具体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

(二)资质申请时,申请材料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一款第(五)项的“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 1157-2014)要求的有关证明等材料;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人员岗位培训、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文件。

(三)申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均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或加盖申请组织的公章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临时一级资质”的,可在其符合资质条件后提出申请。

其在《规定》实施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均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经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顾正军;陈超;许飞【期刊名称】《城市与减灾》【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11-14)【作者】顾正军;陈超;许飞【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正文语种】中文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令),即决定对2009年5月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原106号令)进行重新修订,并确定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106号令)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新106号令在修订中将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纳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进一步明确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等建设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调整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的范围,要求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且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明确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对新106号令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相关探讨。

新106号令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其中新建、扩建、室内装修及用途变更的改建工程在新106号令中均明确了具体的申报要求,对于建筑保温相关情况的申报在新建、扩建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也能得到体现,而对于室外装修的消防监督管理没有做出具体申报要求。

建议明确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中涉及室外装修的,应同时申报室外装修的相关图纸和资料。

针对室外装修的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未成系统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仅有两条零散的法律、规章条文对室外装修的要求进行了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中第七条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正文:----------------------------------------------------------------------------------------------------------------------------------------------------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9月2日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补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来源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0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0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7•【文号】公通字[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1日启用,1995年3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公安部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一0年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8.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郑州市消防行政受理大厅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一、审核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三、受理部门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大厅(郑州市桐柏路222号)及郑州市各消防大队办事大厅四、审批对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人员密集场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消防监视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消防监视检查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视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

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局部不打印或者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容前的“□〞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以下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以下所选中的行为序号前“□〞画“√〞,两者要对应。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公通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2014年3月28日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四年三月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新编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新编号修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1年11月14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1999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现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消防法》实施之前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效力问题。

公安部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的规章,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凡与《消防法》不抵触的条文仍然有效;规章中的个别条文与《消防法》有抵触的,该条文不再执行。

如责令停产停业,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是强制性措施,现在按照《消防法》规定是行政处罚。

因此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中设定责令停产停业作为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法律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二、关于“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

《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举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责令停止举办”不是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于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称谓。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将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和消防局、分局、科两种称谓混用,只能使用其中一种称谓;也不得使用各类专用章或者带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字样的印章。

四、关于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问题。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二〇〇四年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目录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存根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存根5、《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6、《复查意见书》及存根7、《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8、《撤销批准决定书》及存根9、《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种,分别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用和申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举办用)10、《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年月日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交公安消防机构存档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编号此记录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

(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XX公消检字[ ]第XX号:根据你单位关于(XX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在XX举办XX活动;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举办)的申请,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不同意)(使用、开业、举办;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举办,并提出以下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检查单位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编号:(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存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文号被检查单位(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员、检查时间年月日承办部门承办人签发人填发时间送达时间抄送单位(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XX公消限字[ ]第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局、处、科、支队、大队)。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研究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研究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研究唐毅【摘要】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执法特点,针对代履行制度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了符合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特点的代履行实施程序。

%In accordance with Fire Law and Supervising and Examining regulation of Fire Prevention,and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administrative implementation of fire prevention and aiming at analytic demonstration of the substituted fulfillment institution and its legal relations,this article advances an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of substituted fulfillment fitting the feature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7)010【总页数】3页(P92-94)【关键词】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作者】唐毅【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消防支队,上海20009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规定是行政强制法学理论中的代履行制度。

自《消防法》施行以来,笔者尚未找寻到公安消防机构成功实施代履行的案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对代履行制度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尤其是未规定执行费用的收取程序;二是源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代履行制度作为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无法可依,影响了代履行制度的正确实施。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公厅消发〔2011〕41号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州消防支队: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一是要及时制定相应配套工作规范。

各地要结合总队三十四项制度的-1-有关规定和本地行政执法活动的要求以及执法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的范围、程序以及权限,尽快制定本地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并报总队防火部法规处备案。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

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制作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文书,在部局未制发相关文书前,法律审核文书仍使用《四川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审核规则》配套的《阅卷笔录》,集体议案文书使用本次总队统一制发的《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文书式样附后)。

部局制发相关文书后,按部局要求执行。

三是要建立典型执法案例定期评析和公布机制。

总队将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收集全省典型执法案例,定期开展案例评析活动,并在内网开辟指导性案例专栏,指导全省消防执法活动。

各地也应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工作规范》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附件:文书式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消[2010]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加强和规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局组织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

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说明1。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

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说明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6。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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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18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
2014年3月28日
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四年三月
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
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
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6.文书中的文号,“×”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处填写年度;“第号”处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存档文书尾部印制的当事人签收处在采取当场交付法律文书时使用,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书面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取当场交付方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送达回证》式样见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8.文书中抬头的“____:”横线处填写单位名称,填写时应写全称。

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横线上或自然段的内容供选择,在使用文书时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9.文书中的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核查情况,填写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文书式样见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向原许可机关通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时,可使用行政公文。

12.本式样未规定的文书式样,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所规定的文书式样。

二、具体要求
1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式样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
申请表》(式样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式样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式样七),是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续期时所使用的文书。

上述申请表及说明,均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反面印制。

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_______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式样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或不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以及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续期申请时所使用的文书。

标题中横线处及正文“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后的横线处,根据申请类型分别填写“资质”、“分支机构资质”、“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补发”、“资质证书续期”字样。

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许可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其中正本使用国际标准A3型纸、副本使用国际标准B4型纸横向印制,制作后均应复印一份存档。

正、副本由公安部消防局使用特种水印纸全彩色防伪统一印刷。

编号中横线处,根据申请资质填写“技”或“技分”字样。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范围”根据资质类型和等级,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填写。

1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式样六),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经依法审查,不予许可时所使用的文书。

“总队(局)”处印制“总队”或“局”字样,并与“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一致。

1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式样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后,经依法复审,不予办理续期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行为”,应列明违法行为名称和处罚时间。

18.《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决定书》(式样九),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取
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且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单位,经审查后,依法撤销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所使用的文书。

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目录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____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许可决定书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予续期通知书
9.撤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决定书
式样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
和应尽的义务。

2.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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