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乳化沥青(CA)砂浆施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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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乳化沥青(CA)砂浆施工(试验)

水泥乳化沥青砂浆施工培训(试验)

一、试验室建设

1、建设单位或技术服务(咨询)单位试验室的主要职责

⑴为建设单位对充填砂浆的主要原材料(如乳化沥青和主要外掺料)的招投标提供检测技术支持。

⑵根据招标所确定的原材料,通过配合比试验、常规检验和型式检验,审核并确认现场施工配合比。

⑶为施工单位试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并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验证。

2、施工单位试验室的主要职责

⑴充填砂浆原材料的进场检验。

⑵水泥乳化沥青砂浆的相关试验和日常检验。

⑶在理论配合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材料、施工设备、作业环境等因素,通过配合比试验,确定初始配合比、基础配合比及施工配合比。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

⑴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

⑵仪器设备配置参照《板式无砟轨道水泥乳化沥青砂浆标准试验室建设方案》(工管技[2009]13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

二、水泥乳化沥青砂浆配合比确定

1、施工前,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客运专线铁路CRTSⅡ型板式无砟轨道水泥乳化沥青砂浆暂行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水泥乳化沥青砂浆原材料检测、确定及配合比选定工作。水泥乳化沥青砂浆配合比分为理论配合比、初始配合比、基础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

2、施工单位应在材料中标单位提供的理论配合比的基础上,采用中标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在室内进行砂浆试配,确定初始配合比;在初始配合比的基础上,经过工艺性灌板及揭板试验、现场试件抽检及试验等过程确定基础配合比。

3、施工单位应在基础配合比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温度及材料性能进行调整以确定施工配合比。施工配合比的调整范围不应超过理论配合比所允许的调整范围。

4、理论配合比、基础配合比应经过I级试验室认证后方可准许使用。

5、针对不同施工温度环境,施工单位应该选定不同的施工配合比及原材料,以满足不同温度下施工的需要。不同施工温度环境可基本按5~15℃,15~30℃,30~35℃进行划分。

6、在不同温度环境下,施工单位应分阶段的进行工艺性灌板及揭板试验,并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确定后才能作为不同温度环境下的施工配合比。

三、主要原材料的验收、贮存

1、主要原材料的验收

(1) 无砟轨道材料(轨道板、乳化沥青、干料、减水剂、消泡剂)应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条件要求。无砟轨道各类材料的供方应按照标准

规定的批量,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 原材料质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 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的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查验收,并按相关技术条件中要求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进行取样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清退出场。

(4) 乳化沥青性能应满足表1的要求,干料的性能应满足表2的要求,水的性能应符合JGJ 63的规定,减水剂主要性能应符合GB 8076或JG/T 223的规定,消泡剂宜采用有机硅类消泡剂产品。

表1乳化沥青的性能指标要求

注: (1) 当乳化沥青实际使用中经过低温贮存和运输时,进行此项检测。 (2) 当采用改性沥青制备乳化沥青时,按此项进行蒸发残留物延度检测。

表2 干料的性能指标要求

注:(1)D5表示出机扩展度;D30表示30min扩展度。(2)

当干料膨胀率不满足要求而水泥沥青砂浆膨胀率满足要求时,可对此值不作要求。

2、主要原材料的贮存管理

⑴原材料进厂(场)后,应及时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复验报告编号、使用区段里程等。管理台帐应填写正确、真实、项目齐全。

⑵原材料储存应按品种、生产厂家分别储存,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厂

家原材料不得混装、混堆。

⑶乳化沥青、干料、减水剂等应遮光储存,避免阳光直射。⑷袋装材料的储存要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潮措施。

⑸乳化沥青储罐应配有搅拌设备,定期对乳化沥青进行搅拌,使其均匀。使用前,应将乳化沥青搅拌均匀。

⑹原材料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其温度应严格控制在限界温度范围内。乳化沥青、干料的进场、贮存、使用温度宜控制在5~30℃;末作明确要求的,材料的适宜贮存和使用温度以保证砂浆的温度要求为前提。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对原材料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⑺原材料的温度对水泥沥青砂浆的性能产生较大的影响。温度过高,易导致水泥沥青砂浆破乳或工作性能损失过快,影响施工。温度过低,对水泥沥青砂浆的灌注质量、强度发展、施工进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对原材料的储存和使用温度应严格控制,以便保证水泥沥青砂浆的拌合、施工顺利进行。

⑻乳化沥青的储存时间不宜大于3个月,干料的储存时间不宜大于1个半月。

⑼乳化沥青、干料的贮存要严格按照要求在专用供应站点贮存。⑽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清除出厂(场)。

四、砂浆搅拌

1、一般要求

⑴水泥乳化沥青砂浆应采用专用砂浆搅拌车搅拌。

⑵水泥乳化沥青砂浆专用搅拌车应符合《板式无砟轨道水泥乳化

沥青砂浆搅拌车生产制造暂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2、搅拌车加料

(1) 加料前应检查原材料品质、温度。乳化沥青、干料、水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宜为30℃以下。

(2) 加料时,应有固定的技术员对加料时原材料的情况、加料的过程情况进行全程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3) 水应采用洁净的饮用水。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水的来源,如有改变,则另需通过试验确定。

(4) 干料加入时应首先检查干料是否受潮,受潮的干料不得使用,并在加料口设置2mm筛网。

(5) 干料加入时要防止包装袋混入料仓内,尽量避免细粒扬尘,以防污染环境及造成水泥含量损失。

(6) 乳化沥青加料时,必需对加料泵及管道先用清水冲洗,然后用乳化沥青冲洗后方可进行加料工作。加完料后,应及时对泵进行冲洗,采用柴油清洗后的泵,必需确认用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7) 雨天时,不得进行干料、乳化沥青加料作业。

3、搅拌车计量标定

(1) 砂浆搅拌前,应对搅拌车计量系统进行计量标定。

(2) 计量标定时,根据理论配合比或施工配合比,按以后施工可能用到的搅拌方量多点、逐点对所用材料的计量系统进行标定,误差严格控制在技术条件及验收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搅拌车进行标定。搅拌车计量精度满足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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