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财务分析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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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4 月2 日晚,瑞幸咖啡()自查后公布了一份“伪造22 亿元交易”的内部调查报告,承认从2019 年第二季度开始,公司首席运营官(COO)兼董事刘健以及向他报告的几名员工从事了不当行为,包括捏造交易数据。数据显示,瑞幸咖啡2019 年前三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9.29 亿元,而22 亿元的造假规模,已经逼近了其三个季度总营收规模。受此影响,瑞幸咖啡美股盘前价剧烈下跌超过20%,蒸发逾300 亿市值。

瑞幸事件发生后,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是:这是否会触发今年3 月1 日刚刚生效的新《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权,即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臂能否触及在美利坚上市的瑞幸?

新《证券法》第2 条第4 款新增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被认为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长臂管辖”。正如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爱国者法案等令无数跨国企业闻风丧胆一样,“长臂管辖”的生命力和威慑力在于其对域外主体的管辖效力。不过,对“长臂管辖”不宜也无必要过度作扩大解释。证券监管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应立足于维护我国“公共”市场秩序、保护我国“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两点是启动“长臂管辖”的基本考量。换言之,如果仅仅涉及少数私募投资者,似以不启动“长臂管辖”为妥。瑞幸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旋即公告谴责,意味着监管部门不会袖

手旁观,但最终是否会启动“长臂管辖”,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将取决于监管部门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并且,证监会如果下一步对瑞幸咖啡进行调查,也主要是出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而非基于新证券法的条款。

瑞幸上市于美国,但其主要的市场和资产遍布于中国境内,后续调查取证必然涉及到两国乃至多国的监管合作。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我国与境外多国和地区已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在跨境证券执法监管合作方式上,主要借助双边协作和多边协作两种模式。至于瑞幸事件可能涉及到的开曼群岛,其与中国证监会也于2018 年11 月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表明要加强两地证券期货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执法合作;在刑事司法协作方面,我国于2018 年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倘若瑞幸事件涉及到跨境刑事调查的话,该法为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刑事调查和取证提供了协助和指引。

美国打击证券欺诈的法律十分完备而复杂,以下择要介绍之。首先,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 条b 款追究证券欺诈责任。在此,包括发行人——也就是瑞幸公司本身——在内,所有参与制作、传递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都可能被追究责任。简言之,瑞幸咖啡的CEO、CFO、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内部法律顾问、外部法律顾问、审计机构、承销机构,乃至将不实信息传递给具体投资人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其次,还需要举证虚假信息具有重大性,当然,这一点在瑞幸

案中也许不太困难。再次,要举证投资人对虚假信息存在信赖,这一点通常可以借助“欺诈市场”理论较为方便地证明。接下来要证明欺诈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害,最后,还要证明这些损害与证券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美国法院通常需要借助金融专家提交“事件研究”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很可能不适用新证券法,所以国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在国内提起赔偿诉讼。不过,投资者完全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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