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拾物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拾物法,是指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以及拾得人应当如何处理这些物品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拾物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拾物法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1.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慎遗失,无法找到原所有人的财物。
遗失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擅自处分。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物的所有人,或者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可以在遗失物中找到失主,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4)超过合理期限,失主未出现,拾得人可以依法占有遗失物。
3. 遗失物认领(1)失主在规定期限内出现,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
(2)失主无法证明遗失物属于自己,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费用。
(3)失主拒绝支付保管费用,拾得人可以依法占有遗失物。
三、拾得漂流物的法律规定1. 漂流物的概念漂流物是指因水流、风力等原因漂流至他处的物品。
2. 拾得漂流物的处理(1)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漂流物,不得擅自处分。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漂流物可能的所有人,或者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可以在漂流物中找到失主,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4)超过合理期限,失主未出现,拾得人可以依法占有漂流物。
四、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法律规定1. 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概念失散的饲养动物是指因主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走失的动物。
2.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1)拾得人应当妥善照顾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得虐待或遗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可以在失散的饲养动物中找到主人,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等待主人前来认领。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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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3篇)
第1篇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因故暂时失去占有,而又不能立即寻回的物品。
在我国,拾得遗失物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无意中拾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并对其进行保管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1)拾得遗失物具有偶然性。
拾得遗失物并非基于有意识的寻找,而是偶然间发现的。
(2)拾得遗失物具有非占有性。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非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是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3)拾得遗失物具有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妥善保管,并通知失主领取;失主不领取的,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得隐匿、毁损、擅自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1. 拾得人发现遗失物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后,应立即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毁损或者处分。
2. 通知失主拾得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
通知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联系、张贴公告、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
3. 失主领取遗失物失主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遗失物。
逾期未领取的,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
4. 拾得人依法处理遗失物在失主逾期未领取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依法处理遗失物。
处理方式包括:(1)拍卖:拾得人可以将遗失物拍卖,所得款项扣除保管费用后,上交有关部门。
(2)捐赠:拾得人可以将遗失物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者其他单位。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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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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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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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
2022年全国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四)
2022年全国司法考试《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四)【案例一】【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丧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假设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丧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当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假设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答案】1.乙不承当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此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请求权检索案例分析
请求权检索—案例分析案例:A有一套公寓,以5000元每月租给B,约定租期1年。
半年后,B因墙体渗水要求A修理未果而拒付租金。
A无心修缮并随即将公寓以市场价格售卖给C并告知B,B不加理会。
租期届满后,C前来催促B补足六个月租金并搬离,B又拒绝。
此时,C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一)请求权及请求权性质首先得找出C的请求:一是请求B给付租金,二是请求B返还公寓使用权。
因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故而必须先判断C的请求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案例中C要求B支付租金、返还房屋使用权皆属给付之诉。
(二)请求权基础检索根据王泽鉴学者的请求权次序,可以依请求权基础需按合同请求权→类合同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案例中C请求B支付租金是否有合同关系的请求权呢?虽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因B怠于处理,并未与C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所以合同请求权不成立。
故B无法律上的根据实际占有该公寓并使用6个月,已构成不当得利。
同时B 的侵占导致C丧失对该公寓的占有收益,又构成了侵权。
另外,C请求B返还房屋使用权显然属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同时也属于继续侵占公寓的侵权状态。
经过以上分析,可初步锁定C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请求一,C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三)请求权竞合对于第一项支付租金的请求,因C既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又可依据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二项返还房屋请求,既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B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抬金不昧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抬金不昧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抬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
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
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
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权。
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求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
抬得人丧失报酬和费用请求权。
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1.占有的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见【例4】):①体素。
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
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
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
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
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司考考点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
司考考点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一、司考理论精炼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
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复原所有人。
重点注意以下问题:〔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教育网整理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是无因管理的债权人。
例:某日甲在大街上拾得一钱包,内含1000元人民币及失主的名片,甲为尽快归还失主,花了100元打的前往失主处,问此的费谁承担答:失主。
甲为失主的利益支出的费用,属必要费用,失主承担,也符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角度2】隐藏物的归属于其所有人。
例: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拾得遗失物。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 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 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 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 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单方允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规则是: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B.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占有的分类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的分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司考物权法:相邻关系司考物权法:私人所有权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拾得遗失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占有人因疏忽、遗忘等原因而丧失占有,无法寻回的财物。
在现实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依法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拾得遗失物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拾得遗失物的概念拾得遗失物,是指行为人非因他人委托或法律行为而占有他人遗失的财物。
拾得遗失物的人称为拾得人,遗失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称为失主。
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通知失主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失主。
拾得人拒绝归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65条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1.拾得人发现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
2.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
3.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接到拾得人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失主在接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领取通知后,应当及时领取遗失物。
5.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遗失物返还给失主。
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责任1.拾得人擅自使用、处分遗失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拾得人拒绝归还遗失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3.失主在领取遗失物过程中,对拾得人造成损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拾得遗失物的其他法律规定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
2.拾得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报告拾得遗失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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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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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
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在公共汽车上丢失项链,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将项链放在手包中,并发布了招领公告。
因乙忘记将项链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车时,该项链被盗窃。
甲请求乙返还项链时,乙始知其事。
①乙对项链的灭失仅有一般过失,故甲不得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②《物权法》第111条立法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且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
故要求拾得人无侵占的行为。
否则应依照《物权法》第244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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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行使留置权。
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
由于《物权法》第112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
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
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2.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
根据《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真题研习】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3题)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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