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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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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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8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7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
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职业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发布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调查机构,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及其培训成本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应当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
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目录》内容。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
(一)培训费补贴。
培训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鉴定费补贴。
培训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包括资格审查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补贴。
资格审查费拨付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考核鉴定费拨付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材料费拨付给实施技能鉴定的机构。
(三)职工培训津贴。
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四)生活费补贴。
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到培训机构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五)实习补贴。
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月享受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拨付给企业,由企业
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给学生。
(六)师资培训补贴。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目录》内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第六条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
对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开展新型学徒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依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执行。
第七条定向培训补贴。
各类人员参加定向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企业新入职职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培训合格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培训的,在足额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
公共实训机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鉴定合格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全日制培训,鉴定合格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创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最多可享受两个职业各等级的培训补贴,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其中企业转岗、就失业转换人员一年内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
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最多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
各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流程
(一)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前,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开班和培训费补贴申请,并提交开班备案相关材料。
开班后,鉴定机构、企业、个人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核拨付。
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度审核职业培训补贴,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
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社保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培训机构、鉴定机构、
企业和个人。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后付制,培训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予以拨付。
(三)资金监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职业培训工作经费
(一)《目录》调查经费。
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结果安排《目录》调查经费,用于调查统计、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
(二)检查和培训经费。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各类培训班开展实地检查,给予检查费补助。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培训经办工作人员免费开展业务培训,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三)工作推动经费。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对组织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责任单位给予工作推动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对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二类竞赛给予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
对于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予以据实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经费。
职业培训包项目经费由项目开发单位筹措,市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和持续改进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经费。
对“职业培训包”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工作,给予经费补贴,用于数字化学习资源制作、平台建设、评审验收、成果推广应用等,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共实训机构设施设备费补贴。
对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机构给予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专项资金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设备维护保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34号)执行,并给予日常运行费用补贴。
对于区县建设的公共实训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设施设备购置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随调机制。
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补贴办法》印发各项补贴标准并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对职业培训各项目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号)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不再执行。
其他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规定。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