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结售汇及银行间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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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售汇及银行间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XX银行结售汇及外币兑换敞口头寸、结售汇及外币兑换牌价和报价和银行间市外汇交易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以及公司有关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二条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核定,公司用于办理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的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形成的头寸,包括具体数额和规定的幅度。
公司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必须严格控制在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范围内。
目前本办法中所指结售汇综合头寸全部是即期结售汇敞口头寸。
第三条公司对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进行集中管理。
信贷部交易员应严格按照外汇交易中心及外管局相关规定进行平盘。
第四条财务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当日交易水单,登记结汇、售汇统计台账,并于营业终了前结记对成员单位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结售汇综合头寸均折合成美元计算。
实行权
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公司根据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外管局《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计算结售汇综合头寸,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通过结售汇统计申报系统报送外管局。
第五条公司持有的即期美元结售汇隔夜敞口头寸不得超过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公司持有的除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结售汇隔夜敞口头寸折算成美元后,与美元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第六条公司稽核部根据汇总上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检查其上日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执行情况。
第三章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价格管理
第七条信贷部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00向有结售汇业务需求的成员单位公布结售汇牌价,制定当日的各币种结售汇及外币兑换牌价。
第八条公司定价原则
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
实行一日一价的报价制度。
非美元货币兑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
在经办具体结售汇业务时,经信贷部负责人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成员单位可与公司议定现汇买卖价。
美元对人民币现汇议定
价格不得超过外管局规定的差价范围。
第四章结售汇平盘交易管理
第九条交易员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根据结售汇业务集中时段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选择交易方式,力争以最优价格完成平补交易,避免出现市场平盘价劣于成员单位结算价。
第十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不得超过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否则必须对外平盘。
交易员应结合结售汇敞口、交易中心报价、汇率变动情况调整结售汇头寸余额,防止汇率剧烈波动造成的汇率风险。
第十一条交易员每日在交易时间结束后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打印成交确认单。
财务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交易对手风险管理:
(一)财务公司询价交易对手须是长沙地区已与财务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总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做市商。
或是与公司确定同业额度、建立合作关系的、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做市商。
(二)交易人员通过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办理竞价交易时应遵守中国外汇交易中有关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市场风险管理:
(一)交易人员应加强对影响外汇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研究、正确把握市场的整体走势。
收集和掌握市场上即期结售汇交易头寸的供需数据,提高市场反应和应变能力。
(二)重视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计划,提高人民币汇率风险的实时监控能力,做好风险预警和计划。
(三)制定完善的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交易员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操作风险管理:
(一)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信息资料的收集应真实可靠,在决策时杜绝主观随意性和侥幸心理;
(二)根据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的盈亏结果,不断对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总结;
(三)建立完善的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四)建立结售汇及外币兑换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五)外汇交易,实行前后台分离;
(六)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及风险预警机制;
(七)进行系统的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八)妥善保管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的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原始单据、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五条政策风险管理:
信贷部应加强对外汇政策及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动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来决定或调整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决策。
第十六条稽核审查管理:
稽核部定期检查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进行合规性与有效性审查工作,并向各部门提供改进建议。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数据实报原则,保证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数据生成后,不得人为干预。
第十八条上报前需仔细核对数据,由财务部将数据导出,经复核后上报外管局。
第十九条如果在上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要及时与公司信息技术人员联系,以保证信息上报操作。
如在数据上报后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外管局相关人员联系,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条如果发生结售汇隔夜头寸超出公司规定的敞口,财务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情况说明报备公司领导,如结售汇综合头寸没有及时进行平盘交易,导致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核定的限额,交易员及信贷部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外汇交易中心和外汇管理局,公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乃至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未按规定及时平盘、拖延平盘时间、不符合头寸管理要求、不及时编制、报送结售汇头寸报表等违规违纪现象,相关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检查,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易员超授权及超授信交易,一经查出,交易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说明情况及原因,公司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信贷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