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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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登记因故停业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办理批准手续;停业三十日以上一年以内的,除办理批准手续外,应当暂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又再度开业必须重新申请设置审批。
三、审批条件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各种印信;
五、审批程序
(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因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向“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承办人A初审;
(二)局党委根据申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局长签批。
(三)“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依照审批意见,办理注销登记,并通过牡丹江市卫生监督网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注销审批流程图